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事项检视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监督检查事项
是否符合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是 □否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是 □否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是 □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
□是 □否
备注:
上述项目以外的事项,劳动行政部门无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可拒绝上述项目以外的监督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补充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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