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
济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
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已于 1995年 6月 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行。该《决定》第 16条结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于 1995年 6月 30日通过;以下简称
《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
典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从而为司法实路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依据。
本文拟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立法内容及其精神。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决定》第 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
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
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
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首先,保险诈骗行为
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
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
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投保
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
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
益,即保险公司法人财产权。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
制度。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
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
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
保险补偿制度。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
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
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
“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在本罪中,虚构事
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
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
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
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
金。比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人身投保,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如果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
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属
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此外,虚报保险标的也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
额,进行逾额投保。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
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
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
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按照《保险法》第 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
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者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在上述
证明文件或资料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以骗取本人应受偿的保险金的,即
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比如,在人身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
罪而导致其自身伤残,却向保险人谎称其伤残的的结果缘于他人的不法侵
害或意外事件,从而骗取保险金,即是虚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原因。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
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
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
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
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如果某一事故必然发生,便
无人为此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则人为地将保
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虚构、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在形式上虽各不相同,实质却完全一样。行为人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的手段行为,按保险标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财产保险中,
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二是在人身保险中,行为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三)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
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
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
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
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四)本罪在主
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有保险人法
人财产并危害我国保险补偿制度的结果,而有意实施,希望并积极追求上
述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