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中国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对外贸易也很发达。西汉时期连通亚欧大陆的“丝绸之路”,大唐盛世时与世界各地的贸易往来,明代郑和七下西洋,都在说明同一个问题,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才能促进社会进步,闭关锁国只能造成国家、民族的落后;加强联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是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行者存,逆历史发展趋势而行者亡,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是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条件;和平友好交往是我国人民同外国交流的主旋律。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逐步建立,它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在西方国家采取封销与禁令歧视和敌对的态度下,我们的国家经济交流范围是有限的。1953年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是当时维护和管理微弱进出口的基本法律依据。
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增长,对外贸易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是我们的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逐渐形成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颁布和实施了对外贸易法。
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我们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有了一个良性的发展机遇,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将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致,并在全国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经济总量占世界的比重不断提高,2008年为%,位居美国和日本之后,居世界第3位。对外贸易持续增长,截至2009年9月,我国外汇储备达亿美元,是1978年的倍,居世界第一位。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2007年出席“环球资源与北大国际MBA-出口企业高端教育联盟新闻发布会”时对媒体透露2010年中国的GDP将超过3万亿美元,人均GDP也将达到2700美元,届时中国将会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
与英国、美国、日本等大国兴起的历程有所不同。作为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在短短三十年时间里,发展之快、规模之大和影响之深远均无先例,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于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我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原有的世界经济格局,既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机遇,也对现有世界利益的分配格局形成挑战和冲击,引起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度关注和不安。面对中国的快速发展和铺天盖地的中国产品,国外尚未做好准备,感到无所适从,认为中国的发展对现有国际经济次序造成重大改变、冲击和挑战,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感和恐慌,甚至出现“中国威胁论”等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世界各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目的在于以发展为目的求同存异达到共赢。
在国外存在“中国威胁论”的同时,国内各方面对我国面临的外经贸环境的变化和如何应对国外反应也不够重视,准备不足。一些观点过于乐观,只看到发展的成绩,忽视了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我们发展的影响。国内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经济学界对如何转变观念树立大国思维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全球经济贸易合作和对外交往工作缺乏系统研究,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战略思维。在这样复杂的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我国如何避免避免或处理在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对外贸易秩序及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针对国外企业在对外贸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贸易保护措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外贸易调查及对外贸易救济两大章。针对最近几年我国频频遭遇到的贸易摩擦问题,专门增加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章节,以避免他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还增加了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新规定。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这个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外易法》需要由众多单行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执行规章进行配套,否则将难以执行。目前,针对贸易救济方面,我国已经出台《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以及23个相关部门的执行规章。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很多部分还没有任何配套条例和规章,如维护外贸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在日后的实施过程中,再逐步将执行规章上升为配套性的单行条例。
目前,针对全球化态势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人世以来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国际贸易环境的新变化,我国迫切需要强化对外贸易怯,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和平发展与可持续增长提供制度保障。我们尚需不断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国对外贸易法制,迎接未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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