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转让或者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规定。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
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抵
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中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
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一规定延续了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债权之担保。根据这一规定
,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
的债权一同进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
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
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
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
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价值120
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
不转让债权,由于抵押权就其担保的债权而言所具有的附随性,没有债权
,丙得到的抵押权是空的,是没有价值的。同样道理,抵押权人也不得单
独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只有在与其所担
保的债权一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才有意义。
由于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应当随被担保债权
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因此本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
权一并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规定,本条还有一项但书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
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
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
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
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
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