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7-6-2 0:00:00
规划文本及主要图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配合洪湖市城区的城市建设,配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计划及二○一五年远景规划,带动城区西片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落实城西的发展规划,完善城西规划体系,更为明确,有效地指导城西片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本。
第二条:规划原则
1、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统一。
2、珍惜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制定用地控制技术指标,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3、规划应结合片区实际,控制指标科学合理,方案实施可操作性强,并给予规划实施与管理以灵活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7、洪湖市城西1:1000地形图
第四条:规划目标
规划为达到以下目标,创造本次规划特色,对本片区的空间、环境、景观进行了创意设计。
1、以《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洪湖市“十一五”计划及2015年远景规划》所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建设为指导原则。
2、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完善西城区规划编制体系。
目前西城区的建设管理仍用上一轮的总体规划作指导,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弊端,普通现象是控制了城市干道两侧,而街区内部建设拥挤无序,无必要的公共设施,无绿化、无环卫设施,无消防通道的“四无”现象十分突出。有些地方建筑物是新的、空间环境与旧区无异。本次规划作为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管理的需要,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管理有了“硬”的指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减少规划实施的随意性。
3、本次规划应从市区、分区和片区的整体结构关系出发,解决好本片区的土地利用、设施配置、交通组织、管线布置、竖向规划及景观设计和系统综合设计。
4、在设计风格上力图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突出水乡园林城市特色。从规划结构及空间景观设计入手,在改造旧城区、创造新城区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片区内的自然水体及周边优美的园林绿化环境条件,通过空间的组织,将沿河、沿江、排水河、防洪堤绿化从视野上引进来。
5、处理好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的关系,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控制指标。
6、解决好过境交通(新堤大道)与片区道路的关系。主要是做好新堤大道道路绿化的文章。
第五条:规划期限
考虑到本次规划范围内有大片旧城区,现阶段改造量较大,又有大片待开发用地,建设量也相对较多,宜进行中、短期的规划控制,考虑远期发展,故本规划确定控制期限为10年,即2005年-2015年。
第六条:本规划管理的有效控制范围见规划图纸,总用地规模为247平方公里,由宏伟路、人民路、新闸路、新堤大道围合而成。
第七条:本片区为总规中城西片区主要居住用地,以居住、生活为主,其他配套为辅,总人口规模为5万人。
第八条:本规划由洪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解释无效。
第二章 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第九条:地块划分原则: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3、满足某些用地的特殊功能要求
4、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要求
5、使各地块在交通可达性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机会方面尽可能均等。
第十条:地块一般规模大多控制在公顷内,特殊情况下仍可将2-3块用地合并使用,本片区共分为62个基本地块。
第十一条: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分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主次干道计算至道路红线,其余计算至道路中线。
第十二条:规划尽量彩国际《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小类代码,不便于分小类时采用中类代码,中学、小学、幼托、商住用地采用补充代码RZ、RY、RX、C2/R2。
第三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十三条:指标解释与规定
1、用地性质:指土地的主要用途,其用他分类和代码按第十二条执行。
2、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为上限指标。
3、容积率: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地与地块面积之比值,为上限指标。
4、绿地率: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为下限指标。
5、建筑限高:指为满足日照通风、空间景观、山水保护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m),为上限指标。
6、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指地块内建议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
7、停车泊位:指地块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当量小汽车)。
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了使街道有足够的自然采光,且减少红线外人行道活动对建筑物某些活动的影响和干扰,建筑物在面临城市道路红线时必须后退的若干距离。
9、用地兼容性: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能获得许可的土地使用性质。
10、人口毛密度:指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上的居住人口数(人/ha)。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详见分图则附表
第四章 土地利用规划与规定
第十五条:规划结构与功能组合
本片区规划结构为“二片、二轴、一心”,主要体现在面、线、点三个方面。
二片:根据用地形态及地形条件,在整体上将本片区分为新旧两个区,规划新区以居住为主,依托旧区自东向西发展,同时安排适量公共设施,与旧城区紧密联系而不过分依赖。
二轴:规划向西延长玉沙路作为东西向发展轴线,同时拓宽新区用地中部的望江路,使之成为一条自北向南的发展主轴,与玉沙路近乎垂直相交,并直通沿江路。
一心:规划把上述二轴线相交处作为本片区的中心区,集中安排休闲游乐、公共绿地、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医疗等用地。此外,在过境干道新堤大道与新闸路相交处新设长途客运站,围绕客运站建设集散广场、加油站、大型宾馆、超市、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等设施。
按照上述规划结构,整个片区功能分区明确,发展方向清晰、内部联系方便、中心服务均匀,且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应按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布局进行本片区土地开发利用;确需调整的用地性质,亦不得超出其用地兼容性范围。
1、居住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
规划把一类居住用地安排在视野开阔,环境优美的新堤大道南侧西段。此外,对于旧城区部分状况良好、布局完整的低层居民区,采取改善环境,增加配套设施等方式进行小范围改造,使其达到一类居住用标准。
(2)二类居住用地
除旧区现有二类居住用地外,新区各主要道路间布置二类居住用地。
(3)商住用地
规划沿玉沙路、爱国路、人民路及望江路、园林路及新堤大道部分路段这些主要道路上安排一定的商住用地。
(4)私宅改造地
规划将本片区所属3个村的私宅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在设施上配套、环境上改造、建筑材料及立面装饰上加以更新,彻底改善其面貌。
2、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亦称配套公建设施用地,是指保证居民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所必需的配套公建设施,其配建水平,应与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公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设施,其中公益性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非营利性为主的如学校、医院、体育、卫生等,而非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是指以营利性为主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等。
上述公共设施应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1)行政办公用地
鉴于本片区旧城区中保留有大量行政办公用地,因此规划只在新区中心地段,玉沙路与望江路交叉处集中安排较大型行政办公用地,用地居中,与各部分联系十分便利,利于行政管理控制。
(2)商业金融业用地
a.商业用地
旧城区中商业用地以现状为主,只作局部调整。对于新区,规划在中心区域布置大型商业用地,同时沿主轴线布置一些小型商业用地。
b.旅馆业用地
规划除保留位于旧区宏伟北路上的洪湖宾馆外,在新堤大道与新闸路交叉处安排一大型宾馆。
c.市场用地
规划在望江路西侧和园林路中学东侧新建两处农贸市场,结合原有的新堤农贸市场和新村市场,分布均匀,服务半径适当。
(3)文化娱乐用地
a.广播电视用地
规划保留改造现有的玉沙路南侧的洪湖电视台。
b.图书展览用地
配合周边建筑,改造人民路与望江路交叉处附近的科技馆。
c.游乐用地
规划在新区中心处安排文化活动中心,另在望江路北端处的一类居住用地中安排配套的会员俱乐部。
(4)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在望江路与爱国路交叉处设置一门诊所,保留改造人民路与宏伟北路交叉处现有的门诊所。
(5)教育科研用地
主要为现状的洪湖电大、卫校、党校、聋哑学校及几所中小学,规划在中心区玉沙路南侧布置一相当规模的小学。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供燃气用地
保留园林路东侧的储气站用地。
(2)加油站用地
规划在本片区西北角结合长途客运站新建一大型加油站,同时服务过境车辆。
(3)邮电设施用地
规划在望江路与玉沙路交叉处行政办公用地西侧设邮电支局用地。
(4)消防用地
规划在上述行政办公用地南侧设消防站。
(5)长途客运站用地
规划在本片区西北角新堤大道与新闸路交叉处设一大型长途客运站,对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同时长途客运站作为城市“窗口”,一则本身建筑个性突出,能丰富城区入口街景,同时周边安排宾馆,商贸等设施,既可就近为旅客提供多方位服务,又增加了片区的效益和人气,以快速拉动整个片区的发展。
第十七条:本片区建设用地平衡表(详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本片区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开发建设,必须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项目齐全、规模适宜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章 道路竖向规划与规定
第十九条:本片区道路系统按照“总体规整、局部曲折”的方式进行道路网布置,整个道路系统基本上为方格网式,规划总图则的路网结构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本片区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其中,规划以新堤大道、宏伟南路、人民路、新闸路、望江路、玉沙路为主干路,红线宽为30-50米,以爱国路、园林路及规划为15米的道路为次干道,红线宽为15-25米、以7-12米宽的路为支路。
第二十一条:游憩广场
规划在中心区附近,沿玉沙路边结合行政办公用地综合设置一中小型游憩广场,此游憩广场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二条:交通设施
1、公共停车场
规划拟在尊重现状地形、地貌条件的前提下按照200-300米的服务半径在本片区共布置10处公共停车场及首末站,为社会停车及居民停车服务,同时,要求各公共停车场应尽量配套开设加油、修车、洗车等业务。
2、长途客运站
规划拟在新堤大道与新闸路交叉口处设长途客运站一个,该站既方便服务本片区的居民,同时又与各个方向的出入口联系便捷,更与总体规划中客运站设施协调一致,规划该站用地面积为公顷。
3、公共加油站规划拟在新堤大道边紧邻长途客运站处设公共加油站一处,用地为公顷,主要为境内及过境交通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片区的大型公建和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其最小宽度为、最大纵坡为%。
第二十四条:规划本片区的道路交叉点控制标高,道路坡度及坡长、坡向,室外地坪标高及排水方向详见竖向规划图。
第六章 绿地景观规划与规定
第一节 绿地系统规划
第二十五条:规划本片区绿地由公共绿地(含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广场绿地组成和环绕其四周的江河水系等滨水绿地一起构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绿地系统。
1、公共绿地:规划以儿童乐园、沿新堤大道、望江路、玉沙路各退后30米形成的沿街公共绿带作为公共绿地。
2、街头绿地:规划在一些三叉路口设置街头绿地,既渠化交通,又美化环境。
3、小游园:规划在一些居住小区集中设置小游园用地。
4、生产绿地:规划在园林中学附近设置苗圃用地。
5、广场绿地:规划要求游憩广场用地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25%,亦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6、外围滨水生态绿化:规划拟在沿江、沿内荆河、排水河、护城堤等处结合现有公共绿地集中设置沿江公园、沿河公园、排水河风景区、岸边城风景区、荷花广场、滨江公园等大型公共绿地,与现有沿河公园、烈士陵园等一起构成本规划片区的外围生态绿地圈。
第二十六条: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不宜小于总面积的85%。
第二十七条:各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相应设置的建筑小品和其它休息、游憩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绿地面积的10%。
第二十八条:地块内绿地面积不足25%的,应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作为补充,并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5计入绿化总面积。
第二节 空间景观规划
第二十九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本片区的空间景观组织。
a.景区:本片区景区分为三个,即:
沿园林路以东已建成的集商贸、金融、文化、办公、娱乐、购物为一体的中心商务区。
沿园林路以西未建及待完善的新区。
沿新堤大道、望江路、玉沙路两侧的沿街公共绿带景区。
b.景观轴线
规划在本片区着重形成两条主体景观轴线。
望江路景观轴线:该轴线以新堤大道绿地景区为景观端点由北向南延伸,经沿路公建、商住楼及沿街绿带在玉沙路交叉口达到高潮,后继续向南,收束于沿江路绿化带。向北延伸则可通过道路开敞空间可见新堤大道北侧环境优美的低层生态居住区及防洪堤绿化大背景。
玉沙路景观轴线:该轴线以新闸路为景观端点,由西向东延伸,由沿街绿带、广场、商业建筑作为引导,在望江路交叉口达到高潮,然后经玉沙路沿路公建,行政办公等建筑景点烘托,在宏伟路交叉口再次达到高潮,后缓缓收束于二桥头沿河公园。
c.景点:
区内主要公共绿地景点:主要指沿新堤大道、望江路、玉沙路两侧的公共绿带。
区内主要建筑景点:规划在本片区选择一些关键部位的重要公共建筑,使其成为一些主要道路或主要观景视线的对景、背景、端景。
区外人文景点:规划结合水乡生态园林城市的自然水资源条件,根据片区的观景视线,选择一些重要地段,逐步建设一些重点风景点,如下:
沿河公园及荷花广场:该景点主要结合沿河路的拆迁改造,规划建设经沿河公园绿带引衬,在荷花广场处达到胜景,在此,荷花广场主要作为沿河公园背景。
沿江路绿地:该景点结合沿江路的整治加固、拆迁改造、规划建设,在烈士陵园、滨江公园处达到极致。
排水河风景区:该景点结合排水河自然风景资源及湿地保护开发而规划建设。
岸边城渡假旅游景点:结合岸边城的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为休憩、娱乐、旅游的渡假胜地,并结合洪湖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而规划。
护城堤防护绿带:作为环境优美的低层居住区的绿化大背景。
第三十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本片区的空间景观控制:
1、建筑高度控制:为保证城市建筑与周边自然水资源的良好的比例、尺度关系,本规划通过建筑限度对本片区,特别是临近水体、公共绿地的建筑作了严格限制。
规划在本片区中心处(望江路与玉沙路交叉口)建筑最高,依次沿路渐低,一般沿街建筑高度H与道路两侧建筑距离D之比约为1∶1-1:。
2、空间景观控制:为保证公众在本片区一些重要部位能看到一些重要景观,本规划对一些视域通廊进行必要的标示与控制,避免造成对观景点视域通廊的遮挡,以及对被观赏的景点本身的遮挡。
3、色彩控制:
规划建议本片区一类住宅可用红、白相间的现代色彩,二类住宅可用白、蓝相间色彩,其他建筑可用白、蓝、绿及浅色调相间使用。
第三十一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本片区的水资源保护:
1、所有沿江河水体地带均应划定出不小于15米的河道保护带,带内除植树造绿,辅以小品及游憩设施外,严禁它用。
2、建议所有水体周围片区的雨污水应经管道收集经处理后,排入长江,不得污染其它水体。
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与规定
第一节 给水消防规划
第三十二条:规划本片区人均综合用水量标准为220L/人.d。
第三十三条:规划本片区采用环状管网形成布置,一次规划分步形成。
第三十四条:给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宜小于。
第三十五条:给水管与其他管线的水平间距及与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划在本片区A-11-01地块设消防站一处,用地,消防车3辆。
第三十七条:在本片区沿道路每隔120米设地下式消火栓一套(高层建筑附近近60—80m间距设置,建筑稀少地段按120-150m间距设置。
第二节 排水防洪规划
第三十八条:排水体制
现状城区排水为雨污合流排水体制。规划本片区采用分流制。规划新区应按分流制排水体制敷设雨水、污水管道。对现有老城区管道应根据其排水现状,合理改变其排水的性能,应增设管道的地方应逐步增设,使老城区的合流管网逐步分离形成分流制排水的格局。
第三十九条:本片区雨水量按照汉口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污水量取给水量的80%。
第四十条:本片区排水管的最小覆土深度为,最大埋深不大于7-8m。
第四十一条:排水管与其它管线的水平间距及与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检查井:规划在排水管道的管径、方向、坡度改变处,管道交汇处以及直线管上每隔100米处设检查井。
跌水井:当检查井中上、下游管道的管底高程差大于1米时,应做成跌水井。
第四十三条:雨水口:规划沿路按30-80米间距设置雨水口,在低洼地段和陡坡应适量增加雨水口数量。
出水口:本片区的出水口设在丰收渠电排闸口,且伸入水体,同时设置标志。
第四十四条:防洪工程规划
本片区防洪工程规划按城区防洪规划设置。城区防洪标准按抗御1954年型百年一遇洪水设防。城区防洪堤按一级防洪堤设计,总面积。
第三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四十五条:规划本片区供电负荷指标为:一类住宅20w/m2,二类住宅15w/m2,办公、体育、医院、学校、建筑20w/m2、商业、金融业、贸易(市场、旅馆、服务建筑30w/m2),文娱建筑25w/m2,其它建筑8w/m2,电网损耗取6%,负荷周期系数取,得总计负荷约为23880KVA。
考虑到一定的容载比(),预计10KV变压器安装容量总计约为34148KVA。
第四十六条:规划本片区供电网采用110KV供电所——10KV变电站——10KV用户变电——用户的供配电方式。
第四十七条:规划本片区电力电缆沿道路东、南侧,采用沿电缆沟道敷设及直埋相结合的方式敷设,直埋时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小于。
第四十八条:电力电缆与其它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及与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电信工程规划
第四十九条:规划本片区住宅按每户1对电话线计,公建按每1000m2建筑面积5对线的标准进行控制。
第五十条:规划在本片区A-11-02和2块块内各设1个邮政所(具体位置详见电信工程规划图),建筑面积100-150m2/个。
第五十一条:规划本片区电信电缆沿道路的东、南侧,采用沿电缆沟道敷设及直埋结合的方式敷设,埋深宜为。
第五十二条:规划沿主干路按300—500间距设置公用电话亭,人流量大的公建集中地区适当增设公用电话亭。
第五十三条:规划本片区按每600-1000户为一固定交换区,设交接箱一个,均采用落地方式进行安装。
第五十四条:规划本片区的电视信号由玉沙路南侧的洪湖电视台统一供给,有线电视电缆与电信电缆同侧直理敷设。
第五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五十五条:规划本片区暂以液化石油气作为重要气源,今后拟以天然气为辅。
第五十六条:规划本片区居民生活用气耗热指标取
第五十七条:为确保本片区用气稳定,规划在本片区以外的城区附近设三个气化站,一次规划,分期形成。在本片区C-09-02地块建储气站一处,用地面积为。
第五十八条:规划在本片区采用低压单级输配系统,燃气管道采用无缝纲管地下直埋敷设,且埋在冰冻线以下。
第五十九条:燃气管道与其它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及与其它建、构筑物最小净距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环卫设施规划
第六十条:规划本片区垃圾产生量指标为1kg/人·d。
第六十一条:规划本片区按70m有服务半径设垃圾收集点,沿商业街每隔25-50m、沿交通干道每隔50-80m、沿一般道路每隔80-100m设垃圾箱。
第六十二条:垃圾的转运:根据本片区的垃圾产生量及收集路线,规划在本片区西侧,临近新堤大道,选择对居民和环境危害最小的位置设汽车垃圾转运站,用地5000平方米(含环卫站用地)。
第六十三条:规划拟在城西郊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垃圾处理厂,近期以卫生埋埋和高温堆肥为主,远期可发展焚烧技术。
第六十四条:规划在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建筑附近,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公厕;此外,在住宅区按300-500m的间距设置公厕。公厕外墙以外应保持3m以上的分隔带。
第七节 管线综合规划
第六十五条:各种管线从建筑线向道路中心线平行布置的次序为:(1)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2)电力电缆;(3)燃气管道;(4)给水管道;(5)排水管道。
第六十六条:各种管线在竖向由上至下的布置次序为:(1)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2)电力电缆;(3)燃气管道;(4)给水管道;(5)排水管道。
第六十七条:在管线发生冲突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尚未修建的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工程量小的管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3)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让重力管,易弯管让不易弯管。
第八章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各种使用性质用地适建要求按附表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建筑间距规定:
1、住宅建筑应尽量争取较好的朝向;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不少于3小时,其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侧间距不小于6m,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住宅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同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2、医院病房大楼以及幼托、中学、小学的主体建筑间距应保证使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小于连续2小时。
3、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
4、两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公共建筑高度的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第七十条:建筑物的退让规定:
1、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1)多层建筑:其主要朝向面的后退距离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其主要朝向面的后退距离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第六十九条执行。
(4)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酌减2-3m。
2、基本后退城市道路线距离:
沿主干路后退5m,沿次干路后退3m,沿支路后退2m。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酌减1-2m;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小于。
第七十一条:容积率奖励与补偿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单位,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
3、对于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开发单位,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地块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十二条:交通设施及信息标牌管理规定:
1、各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其后退距离按第七十条执行。
2、交通出入口限制:
(1)距主、次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中心线交点起,沿主干路不小于70m,沿次干路不少于50m。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含引道、引桥、立交口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 m。
(4)距公园、学校、幼托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各级道路均须种植行道树,主、次干路及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得低于15%。
4、各级道路严禁作为其它用途。
5、各级道路施工宜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
6、各种交通标志、指示牌及广告栏、广告牌等信息标牌必须经统一设计后按有关规划进行布设。
第九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凡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一切单位、企业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划。
第七十四条:本规划的管理、实施部门是洪湖市规划局。
第七十五条:本片区的开发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划以外,还应满足洪湖市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凡属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十七条:本片区的用地征用手续按洪湖市规划局及洪湖市土管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片区的建设项目审批按洪湖市有关部门的条例执行。
第七十九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条: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筑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其合并或细分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和图则三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本规划自洪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