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和包工头扯皮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该找谁
近几年我国的基础建设投资很火热,但是行业管理还不够规范,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建设工程还往往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情
况,建筑企业和包工头互相推脱,增加了讨要工资的难度。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入手,聊一聊农民工讨薪这件事。
2014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发电项目,之后,把其中的水暖电暖、
屋面防水、电厂围墙等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王某。王某招用了石某等 46
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到 2014年 5月份完工。建筑公司累计向王某支付了
万元,没有结清工程尾款。而这 46名农民工的工资,则一分钱也没
拿到。
王某认为自己在承包这个工程的过程中,已经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建筑公
司支付的 万元还不够弥补资金缺口,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石某
等 46名农民工的工资,应该由建筑公司来支付。
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只跟王某存在合同关系,农民工是王某招的,与自
己不存在用工关系,工资纠纷是王某和农民工之间的事情,跟自己无关。
况且,公司跟王某结算的是全包价,其中就包含了给农民工的工资,而
46名农民工主张的工资数额只有 50多万元,可见自己支付的款项可以完
全涵盖了农民工工资,不存在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石某等人多番催讨,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也没有结果。眼看年关将近,无
奈之下,他们在 2016年 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
裁。2016年 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建筑公司支付石某等 46人的工
资。
建筑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筑公
司提交了 万元的收条,款项名称是预付工程款,备注为“民工工
资”,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 万元的工资。而王某虽主张建筑公司
未结清工程款,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请大家先跟左岸一起,理一理这起纠纷中的法律
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把工程承包下来,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王某与农民工存
在雇佣关系,拖欠他们的工资是不对的,但这并不是说建筑公司就没有责
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
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
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条件的包工头王某,本就是违法
的,此外,按照规定应该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公司也没有
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可见,建筑公司对清偿这
46名农民工的工资应该负有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和王某共同支付 46位上诉人的
拖欠工资报酬。
听完这个案例,对于如何追讨农民工工资,你是不是也有底了呢?
最后,左岸还想对农民工朋友提个醒,讨薪一定要找对地方,拖欠报酬属
于民事纠纷,找劳动部门、找法院,是正确的方法,这事不归政府管,上
访可未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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