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某某出版社诉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核心提示: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
等问题。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2001年、2002年、2003年,浙江某某出版社分别与台湾某某书
局和德国EGMONT出版社签订《授权出版合约书》三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了出版发行的作品、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版本形式、印数、版税的支付
等内容,合同约定出版社享有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中文版《冒险小虎队
》系列丛书的专有出版权。《冒险小虎队》系列丛书的作者是奥地利作家
托马斯.布热齐纳。2003年11月,出版社提起诉讼,要求博凡公司停止侵
害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并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
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最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发展的
原则,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互让互谅,握手言和。
本律师作为博凡公司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
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
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
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
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
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得的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
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
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并非必须是专有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
是否为专有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