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计划编制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审计计划,
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审计计划》
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执行会计报表审计均应编制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计划应
根据与委托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审计目的、审计范围等内容由该审计
项目经理即主审注册会计师遵照本操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经理委托其他参审人
员编制审计计划,不免除项目经理应负的责任。
执行其他审计业务及特殊目的的业务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参照本操作规范
办理。
第三条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应达到思路清晰,内容协调,文字准确,格式规范。
具体审计计划应达到目标明确,程序稳妥,步骤详细,内容具体。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全体参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参审人员
无权拒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审计计划。
第五条 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1 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计划前,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参审人员向被审计
单位了解下列有关情况,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
(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有关设立的合同、协议、章程和营业执照等;
(三)重要会议记录;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不动产及办公场所;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与编制总体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编制计划前,项目经理应查阅上年度审计档案,关注
下列事项 ,并考虑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年度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上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上年度管理建议书;
(六)上年度其他有关事项。
在连续审计的条件下,对涉及上述事项财务管理的改进情况及会计处理的调整、补充、
更正事项应进行特别关注;如公司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应考虑是否向前任主审注册会计师或
上年度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 在编制计划时,项目经理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对审计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七)关联方及其交易;
(八)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九)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的利用;
(十)审计小组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及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程度;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影响的评估结果。
第八条 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0 号——
审计重要性》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应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的评估。对特大型
企业的审计项目,应将评估过程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4 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
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以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如果这种
协调将对与委托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产生影响,应将协调内容形成审
计工作底稿,并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关
规定,提出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内容的书面调整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计划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对参审人员的审计业务
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有关内容在具体实施审计前下达至全体参审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
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原计划批准人或其上级业务负责人的批准,并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份,其整理质量应达
到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为被审计单位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分支机构、管理
组织、财务会计机构及核算体系,上年度接受审计情况等。
(二)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策略。
审计目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目的。
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会计主体。
审计策略是指根据确定的审计范围,选择能够达到审计目的而应实施的最有效的审计方
法和组织方式。
(三)重点审计领域及重要会计问题。
确 定 重 要 审 计 领 域 是 指 鉴 别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和 会 计 报 表 各 项
目的重要性。
确定重要会计问题是指对重要的经济业务、财务收支及其会计科目使用的合法性、合理
性的审核。
重要审计领域和重要会计问题除由委托审计单位确定外, 其余由项
目经理提出判断意见。
(四)审计工作进度与审计费用预算。
审计工作时间是指从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开始直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时间。审计
工作进度可用审计业务工作分配表代替。审计费用预算包括必要的鉴证费用、外聘专家费用、
差旅费等。
(五)审计小组成员及分工。是指审计小组在人员的选派上,在考虑审计小组人员数量、
经验和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工搭配。人员分工可用审计业务工作分配表进行。
(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分配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1.重要性水平是指被审计单位可能性的会计信息的漏报或错报的程度。项目经理应根据
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性质运营状况等具体情况,充分运用审计经验和专业判断能力,
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确定重要性水平总金额。如被审计情况特殊,可以进行特殊考虑,
但在总体审计计划中应说明情况。
对特大型审计项目的重要水平的确定过程及审核情况应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对重要性水平向各会计科目的分配应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2.关于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风险的高低取决于审计项目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的强弱、业务经营状况及对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等。从必要审慎原则出发,一般来说,应
将公司承受审计风险的能力评估为中等或中等偏下水平。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项目经理如认为所负责的审计项目确属必须利用专家、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或在
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审计、合作审计时,应就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分工、协调、配合等事
宜做出安排。
(八)其他有关内容。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简称、参审人员的简化签字、审计抽样样本量的确定等有关事宜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审计目标;
(二) 审计程序;
(三)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 审计工件底稿索引号;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一) 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应简繁得当,重点突出,对下列情况应
制定较为详细的审计程序:
1.审计单位上年度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及新成立单位,或
上年度虽经审计但非本公司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2.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含本公司)向其出具否定意见、拒绝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
3.管理当局拒绝出具管理当局声明书或虽出具声明书,但对个
别事项拒绝声明的被审计单位;
4.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会计问题涉及的会计科目;
5.上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含本公司)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
及的会计科目;
6.年度或本年度发生债务重组、重大购并、重大改组涉及的
会计科目。
(二) 有关会计科目审计目标及主要审计程序:
1. 货币资金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收支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 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监盘或盘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3) 寄发银行往来询证函或编制有关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
(4) 适当的符合性测试及截止性测试;
(5) 对未达账项内容的适当关注;
(6) 验明披露的适当性。
2. 应收账款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归属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
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寄发往来询证函或采用替代审计程序;
(3) 会计处理抽查;
(4) 适当的账龄分析;
(5) 对高风险业务占用资金情况及关联交易的适当关注;
(6) 计提坏账准备会计政策的复核及计提金额的验算;
(7)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3. 存货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归属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价方法的
恰当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监盘或盘点;
(3) 借、贷方发生额计价抽查;
(4) 会计处理抽查;
(5) 适当的截止性测试;
(6) 适当了解本类资产的抵押、担保情况;
(7) 适当了解存货存放年度;
(8)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4. 固定资产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归属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价方法及
累计折旧政策的恰当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监盘或盘点;
(3) 借、贷方发生额计价抽查;
(4) 会计处理抽查;
(5) 计提折旧会计政策的复核及计提金额的抽查;
(6) 适当了解本类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7)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5. 跨期摊提类:
审计目标:会计政策选用的恰当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
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 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3) 会计处理抽查;
(4)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6. 待处理财产类
审计目标:发生额的合理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
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计价复核;
(3)会计处理抽查;
(4)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7. 对外投资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归属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价的合理
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计价抽查;
(3)会计处理抽查;
(4)适当了解投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情况;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8.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类
审计目标:存在性、归属性、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会计政策选
用的恰当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资产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3)会计处理抽查;
(4)适当的归属性验证;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9. 长短期借款类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负债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寄发银行往来询证函或采用替代审计程序;
(3)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4)会计处理抽查;
(5) 适当了解借款条件、利率、还款期限等;
(6) 对到期未偿付借款的适当关注;
(7)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0. 应付账款类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负债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发往来询证函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3)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4)会计处理抽查;
(5)适当了解具体长期挂账项目内容及原因;
(6)适当关注与关联方往来;
(7)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1. 应交款项类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负债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3)会计处理抽查;
(4)对应交税费发生额进行适当验算;
(5)适当了解长期未交原因;
(6)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2. 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负债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总额核对;
(3)借、贷方发生额内容抽查;
(4)会计处理抽查;
(5)应纳税调整金额的复核与验算;
(6)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3. 应付债券
审计目标:变动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余额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发行债券的合法性复核;
(3)借、贷方发生额计价抽查;
(4)会计处理抽查;
(5)适当关注已到期尚未偿付本息情况;
(6)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4. 实收资本
审计目标:增减变动的合理性;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
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有关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对借、贷方发生额进行逐项核查;
(3)适当进行符合性测试;
(4)适当关注验资报告内容;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5. 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
审计目标:增减变动的合理性;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
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本类有关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对借、贷方发生额进行分类逐项核查;
(3)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6. 未分配利润
审计目标: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披露的恰
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的核查;
(3)会计处理的核查;
(4)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7. 产品销售收入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发生额的合
规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发生额汇总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的计价抽查;
(3)会计处理的抽查;
(4)适当的截止性测试;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8.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审计目标: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有关发生额汇总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计税基数复核及计缴数额验算;
(3)会计处理抽查;
(4)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19. 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类
审计目标:成本项目归集、计算、分配的恰当性;选用的会计
政策的一致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结合其他有关审计项目,对借、贷方发生额进行核查;
(2)对在产品的监盘或盘点在产品;
(3)必要的成本验算;
(4)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0. 期间费用类
审计目标:记录的完整性;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计算的合理性;
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本类有关发生额汇总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符合性测试;
(3)适当的截止性测试;
(4)应纳税调整金额的复核与验算;
(5)会计处理抽查
(6)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1. 其他业务利润
审计目标: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的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有关发生额汇总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借、贷方发生额抽查;
(3)会计处理抽查;
(4)适当的截止性测试;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2. 投资收益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取得或编制有关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结合有关审计项目,对借、贷方发生额进行核查;
(3) 会计处理抽查;
(4)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3. 营业外收支类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分别取得或编制有关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符合性测试;
(3)适当的截止性测试;
(4)应纳税调整金额的复核与验算;
(5)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补贴收入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分别取得或编制有关明细表,进行机械性复核;
(2) 对借、贷方发生额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3) 会计处理抽查;
(4)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25. 所得税
审计目标:变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对应纳税所得额验算;
(2) 会计政策选用复核;
(3)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三)对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损失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
1.期后事项
审计目标:存在性;影响程度;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 结合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程序,尤其是截止性测试程序,
审查是否存在期后事项;
(2) 为发现审计事项进行的适当的审计程序;
(3) 根据期后事项性质、种类,采取的处理办法。
2. 关联交易
审计目标:存在性;公平性;合理性;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不少于以审计程序:
(1) 取得或编制关联方名单,结合有关审计项目对关联交易的必要关注;
(2)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3. 或有损失
审计目标:存在性;影响程度;披露的正确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不少于以下审计程序:
(1)对管理当局声明书相关部分进行调查;
(2)必要时向被审计单位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
(3)在对有关会计科目执行具体审计时,对可能产生的或有损失的关注;
(4)根据或有损失的影响程度采取的处理方法。
4. 持续经营能力评估
评估目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现状;评价被审
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对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为达到评估目的采取的主要评估程序:
(1) 根据会计报表项目审计结果以及期后事项、或有损失核
查,进行评价;
(2) 向管理当局调查了解;
(3) 查阅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记录;
(4) 对发现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采取的处理方法。
(三)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审计目标:合法性;真实性;整体的合理性;数额的准确性;
披露的恰当性。
为达到审计目标,应执行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 取得合并会计报表,审查合并范围;
2. 审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3. 对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测试、分析
与复核。
4. 审查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5. 验明披露的恰当性。
(四) 对现金流量表有关重要内容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对其他内
容进行必要的关注。
(五) 在执行具体审计计划时,对有些审计程序可合并执行;在
对被审计单位自制的会计科目进行审计时,可参照本操作规范的有关内容处理。
第十六条 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的审计计划的复
杂程度决定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除此之外,应充分考虑:
(一)编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充分满足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报表
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在编制小规模企业审计计划时,可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3 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的有关规定,对审计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简化。
(三)在编制特殊目的的审计计划时,可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6 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操作规范的
要求,制定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的审核与批准规定如下:
(一)由总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由总公司总经理或其授
权人批准。
(二)由各分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由该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七)是否需要其他分所配合、配合内容、时间及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事项:
(一) 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 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 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 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五) 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本操作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包括补充、更正、调整计划)应形成审计工作
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