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查封物触犯法律被判罚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之后又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财物。11月24日,长葛
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
人能将所欠债务全部清结,认罪态度较好,被单独判处罚金3000元。
孙某原是长葛市长兴路孙庄村家具经营商。2005年9、10月间,孙某先后
两次向张某借了总共6万元的现金。到约定还钱的期限,孙某以各种理由
推搪。不久,张某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6年8月份,法院判令被
告孙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欠张某的本金6万元,并偿付相关利息。
可判决生效后,孙某并没有自觉履行。法院随即根据权利人申请,于2006
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孙某经营的家具等物查封,并规定在查封期
间,不能擅自转移、转让、变卖、变更、抵押或赠与。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竟置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严肃性于不顾,擅自将被查封的家具变卖给他人,给法院的强制执行造
成困难。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