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 式 起 重 机
作业条件
第4·4·1条 起重机和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土壤承载能力中型塔为8~12t/m2,重型塔为12~16 t/m2;
二、轨距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
三、在纵横方向上轨顶面的倾斜不大于1/1000;
四、两条轨道的接头必须错开。钢轨接头间隙在3~6mm之间,接头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
五、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六、路基旁应开挖排水沟;
七、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第4·4·2条 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折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4·4·3条 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第4·4·4条 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头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第4·4·5条 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主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第4·4·6条 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作业前的检查和启动
第4·4·7条 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4·4·8条 作业前重点检查:
一、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二、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三、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四、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五、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第4·4·9条 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第4·4·10条 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第4·4·11条 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到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4·4·12条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衡。严禁急开急停。
第4·4·13条 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可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第4·4·14条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第4·4·15条 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4·4·16条 提升的重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以上。
第4·4·17条 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m。
第4·4·18条 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边续回转。
第4·4·19条 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批示盘进行调整。
第4·4·20条 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起重机转弯时应在外轨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转至转弯外轮的方向。
第4·4·21条 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4·4·22条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第4·4·23条 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4·4·24条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第4·4·25条 任何人员上塔帽、塔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