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管理办法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
1、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我公司最高开票金额为10万元。
3、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及购买
1、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税务机关核发。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购买流程:专用发票全部用完以后,由税管员携带金税盘、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营业执照到税务局验旧、购买。购买的新发票交由发票管理员保管,税管员负责开具,税管员与发票管理员不得是同一人,税管员每次领取发票的不得超过10份,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购买发票具体流程如下:
在开票系统点击“上报汇总”
验旧窗口验旧,提供金税盘、作废发票
三、发票的开票及保管
1、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增值税征收率明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2、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4、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并交由专人负责。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我公司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带的资料:开票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三整合后可不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如没有可在一般纳税人网站上查询后打出一般纳税人信息),资料需加盖公章,附购物发票,到财务部换开。
7、我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流程: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该名称(服装、电脑、办公类等可不需在经营范围体现),查看对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内容、数量、金额完全与前台发票一致。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大类附开具明细。顾客发票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本上签字。开票操作流程如下:
老客户可直接开票
点击
点击增加 点击 点击增加
核对发票号码后点击确定
三、公司不得有一下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税管员(带营业执照、发票领购本、金税盘)
税务局
购买窗口购买,提供营业执照和金税盘,输入密码
领取发票并查看发票号段是否与发票领购本一直
交发票管理员保管
插入金税盘,打开开票软件
新增加开票单位
新增加开票名称
点击系统设置
点击系统设置
发票管理
点击商品编码
点击客户信息
输入商品信息、税率
输入开票单位信息
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填开
选择开票单位、开票名称,填写金额、数量
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
核对无误后点击打印并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