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综合文本
2001
MODU CODE
IMO
国际海事组织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构造和设备规则
综合文本
2001
国际海事组织 伦敦,2001
1980年第一版
国际海事组织
4 Albert Embankment, 伦敦 SE1 7SR
2001年第二版
国际海事组织
伦敦
2 4 6 8 10 9 7 5 3 1
ISBN 92-801-5109-6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社
销售编号: IMO-811E
版权© IMO 2001
版权所有
未经国际海事部门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本刊物用作商业用途,
不允许对刊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制作,储存于检索系统或以电子、静电
复印、磁带、机械、影印或其他方式等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前言
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简写为1989 MODU 规则)通过
大会第(16)号决议,适用于1991年5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大会第(XI)号决议通过,1989年MODU规则取代1979年MODU规则。
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九届会议(即1991年5月13日至24日),通过了修改
1989年MODU规则(第MSC/号文件中的原规定),并决定,为保持与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兼容性,修正案应于1992年2月1日生效。
修正案纳入的第 条 ,无线电救生装置,和新的第 11 章,无线电通信
装置,适用于所有 1991 年 5 月 1 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海上移动
式钻井平台,同样地,198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难安全系统)修正案适用
于这类船舶。
该委员会还建议各成员国政府鼓励所有平台配备 1989 年修正案中规定的
GMDSS 设备,并确保所有 1995 年 2 月 1 前建造的平台遵守 1989 年规则修正案
第 条规定,1999 年 2 月 1 前建造的平台遵守修正案第 11 章的要求。
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3次会议上,即1994年5月16日至25日,通过进一步
修订1989年MODU规则(第(63)号决议),将(HSSC)检验和认证的统一
制度纳入本规则(修订第一章和附录);船舶动态定位系统指南(修正案第四章
和第五章);直升机设施规定(新的第十三章)。
委员会决定介绍HSSC系统的修正案和涉及HSSC系统的1988年SOLAS公约
和载重线议案在同一日,即2000年2月3日,生效,船舶动态定位系统指南和直升
机设施规定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1995年,大会通过了1995年规则中有关报警器和指示器的规定 ,(即第
(19)号决议),目的在于提供通用的设计指导,并促进1974年SOLAS公约、
73/78年MARPOL和其他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1989年MODU CODE要求的报
警器和指示器类型、安装位置和优先级的统一。
大会建议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步骤应用本规则,并将它作为设计船舶(和海上
移动式钻井平台)及其设备和机器的报警器和指示器的一个国际安全标准。
本出版物为1989年MODU CODE和1991、1994年修正案的综合文本,但是不
包括1995年规则中有关报警器和指示器的相关规定。本出版物的目的在于提供
1989年MODU CODE最新要求的参考。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 总则
目的
应用
定义
免责
Equivalents 8
检验和认证
控制
人员伤亡
标准评审
第二章 – 结构,强度和材料
总则
设计载重
结构分析
浮式装置的特殊考虑
自升式钻井船的特殊考虑
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支柱稳定式钻井船
疲劳分析
材料
建造文件
焊接
测试
第三章 – 分舱,稳性和干舷
倾斜测试
扶正力矩和倾斜力矩图
完整稳性标准
分舱和破损稳性
损伤范围
水密完整性
干舷
第四章 – 所有类型船舶的机械安装
总则
机械要求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蒸汽管道系统
机械控制
气压系统
燃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类设备
船底排水泵设备
支柱稳定式钻井船上的压载舱泵设备
浸水防护
浮式和支柱稳定式钻井船的锚设备
动力定位系统
第五章 – 所有类型船舶的电气设备安装
电气设备要求总则
主电源
应急电源
应急发电机的启动设备
有关电源的震动,火灾和其他危险的预防措施
内部通信
第六章 – 危险区域内所有类型船舶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
区域
危险区域的划分
通道,入口及通风条件影响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
场所通风
钻井作业的紧急状况
危险区域内的电气安装
危险区域内的电气安装
第七章 – 自航平台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
总则
倒车装置
蒸汽锅炉和锅炉的给水系统
机械控制
操舵装置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
驾驶室和机舱间的通信
轮机员报警器
主电源
应急电源
第八章 – 所有类型船舶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
总则
适用条件
防火安全
浸水保护
推进装置的驾驶室内控制
通信
警报系统
有关机械,锅炉及电气设备安装的特殊要求
安全装置
第九章 – 防火安全
结构防火
起居处所,服务区和控制站的防火
逃生
消防泵,消防水管道,消防栓和灭火水管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in machinery spaces and
in spaces containing fired processes 90
起居处所,服务区和工作场所内的便携式灭火器
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
毒气探测及报警系统
消防员用具
机械室和工作场所的设备
直升飞机设施用品
度气筒的储藏
其它
第十章 – 救生用具及设备
总则
救生艇
救生艇存放平台及载艇装置
救生艇下水平台
救生艇的堆装
救生艇下水和复原设备
救援船
救援船的堆装
救援船的装载,下水和复原设备
救生衣
保暖救生服
救生圈
无线电救生设备
遇险火焰信号
救生抛绳设备
紧急警报
使用说明
使用准备状态,维修和检测
第十一章 –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
Application 107
总则
自升式钻井船出航
Units when towed, or self-propelled and accompanied
by 护航船
Units stationary at the site or engaged in
drilling operations 108
直升机通信
内部通信
Performance Standards 109生产定额,性能标准
气体爆炸危险
无线电站检测
第十二章 – 起重设备
起重机
人员升降车
钻井架
第十三章 – 直升机装备
总则
定义
建造
设备
目视航标
第十四章 – 操作要求
操作手册
危险物品
污染防治
拖曳
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运输
潜水系统
航行安全
应急程序
应急指导
训练条令
演习集合和钻机
船上训练和指导
记录
附录
导言
1. 本规则已发展成为,为新建造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一个国际标准,这将
有利于这类平台的国际航行和作业,确保该类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水平与
1974年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等效,确保从事国际航运的常规船舶
与1966年经修正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等效。
2. 在本规则整个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现,规则的制定必须基于良好的设计和工
程的原则以及从该类平台的实际运转中所获得的经验;本规则还进一步认识到移
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不仅是一项复杂的工艺,而且是快速发展的,该规则不应是
一成不变的,重新评价和修订是必要的。为此,考虑到经验和未来的发展,本组
织将定期审查该规则。
3. 符合该规则的任何现有平台,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应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证书。
4. 该规则的目的不是单单通过现有平台的设计、构造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的要
求而禁止其使用。许多现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成功运作、安全延长运转时
间和他们的经营历史应被视为评价其是否适合进行国际业务。
5. 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条件,沿海国可允许任何平台以低于本规则要求的标准进
行运作。然而,任何该类平台应符合沿海国安全要求的意见,并足够适用于其预
定操作,并确保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全面安全。
6. 本规则不包括对海底钻探油井或其控制程序的要求。该类钻井作业受沿海国
的管制。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综合文本
2001
国际海上组织,伦敦,2001.
1980年第一次印刷 国际海事组织
4 Albert Embankment, London SE1 7SR
2001年第二版 国际海事组织印刷
伦敦 2 4 6 8 10 9 7 5 3 1
ISBN 92-801-5109-6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社
销售编号: IMO-811E
版权所有© IMO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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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对刊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制作,储存于检索系统或以电子、静电复
印、磁带、机械、影印或其他方式等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一章:通则
目的
经 1989 年修正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
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设计标准,建造规范及其他安全标准,以
将对该类设施,人员和环境产生的危险降低到最低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至 中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及 1991 年 5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沿海国家对行业体系运作的要求,该规则对此不作陈述。
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里所提到的一切术语具有以下章节所规定
的含义。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或简称为平台)系指一种具有从事钻井工作能力的船
舶,该类船舶用于海床以下部分的勘探或海床以下部分资源的开采,例如,对液
态或气态烃类,硫磺或海盐的开采。
水面式钻井平台指具有单个或多个船形或驳船形排水型船构造的,在漂浮
状态下作业的平台。
自升式钻井平台是一种带可活动支架,具有能将自身船体升至海面以上能
力的一类平台。
柱稳式钻井平台是一种通过支柱或沉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船体或柱靴的
一类平台。
主管机构指国家政府,由其授予该类平台悬挂该国家旗帜的权利。
沿海国家指对该类平台的钻井作业执行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组织指国际海事组织,简称 IMO.
证书指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974 年 SOLAS 公约指 1974 年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66 年载重线公约指 1966 年的国际载重线公约。
作业模式指一个平台作业的条件或方式,亦指当平台在静态或动态状况下
产生的功能。这些作业模式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处于稳定状态并执行钻井作业,此时环境
负荷和作业负荷都在该种作业的合理的设计极限之内,根据具体情况,平台或悬
浮或由海床支撑。
2)严重风暴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遭受平台环境负荷的设计极限。假如
钻井作业因为环境负荷严重而停止,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平台或悬浮或由海床
支撑。
3)运动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从一个地理位置到另一地理位置的移动。
干舷指沿船中部向下从甲板的上边缘量至相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的垂直
距离。
长度系指量自龙骨上面的最小型深85% 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
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较大者。对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
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
水密指结构设计为具备防止来自任意方向的水流通过结构的能力。
溢流指平台内有浮力的结构的任何部分内部的任何流动通过不能被关闭
的开口,为了满足完整性或损伤稳定性的标准或为了作业的原因而被要求保持打
开水密或风雨密,视情况而定。
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系指:
.1 船舶作为一个整体,其机器、设施、保证安全航行、作业模式安全、消防和
防浸水设施、内外通信和信号、脱险通道,救生艇绞车,以及居住条件最低舒适
度,均处于正常工作和发挥效用的状态;和
.2 钻井作业状态正常和安全。
气密门是一种在正常大气压下,可防止气体通过的坚固、紧闭的门。
主电源系指向主配电板供电以给保持船舶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必需的
一切设施配电的电源。
瘫船状态系指由于缺少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
态。
主配电板系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船上各种设施的配电板。
应急配电板系指在主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应急电源或临时
应急电源直接供电,并将电能分配给应急用途的配电板。
应急电源系指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用来向应急配电板供电的
电源。
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为操纵船舶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
舵执行器、操舵动力设备(如设有)以及附属设备和对舵杆施加扭矩的设施,如
舵柄或舵扇。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如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产生动作的设备,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
1)如为电动操舵装置,系指电动机及有关的电气设备;
2)如为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系指电动机及有关的电气设备和与之相连接的泵;
3)如为其他液压操舵装置,系指驱动机及与之相连接的泵。
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系指船舶在最大航海吃水情况下保持海上营运的最大
设计航速。
最大后退速度系指船舶在最大航海吃水情况下用设计的最大倒退功率估
计能够达到的速度。
A 类机器处所系指设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或
.2 用作非主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 的内燃机;或任何燃油锅炉或
燃油装置.
机器处所系指一切A 类机器处所和其他所有装设推进装置、锅炉和其他
点火装置、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
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火
灾记录器或火灾控制设备、动态定位设备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不同场所的灭火
器所在的处所。对于柱稳式平台,当集中压载控制站作为控制站时,根据第九章
的要求,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不能作为控制站。
危险区域系指通过机械设备或电气设备不当的操作,致使因钻井作业而可
能聚集存在可燃气体产生火灾或爆炸的区域。
围蔽处所系指由地板、舱壁和(或)甲板所围蔽的处所,可以有门和(或)
窗。
半围蔽处所:是指由于具有诸如顶板、风障和舱壁等结构,以致使其自然
通风条件与在开敞甲板上者有显著的差异、且其布置使气体不会发生扩散的处所。
工业机械与部件系指钻井作业所使用的机械和部件。
不燃材料系指某种材料既不燃烧,也不发出足以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
*根据规定的试验程序,由主管机构决定,将材料加热至约750℃,即时这类材料包含有机物
和无机物的混合物,如果该种材料通过了附件1中《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第℃部分的测试,
那么这种材料可被视为不燃材料。其他材料则为可燃材料。
标准耐火试验系指1974年SOLAS 公约第II-2/ 条规定中定义的试验。
“A”级分隔系指1974年SOLAS 公约第II-2/ 条规定中定义的所有分隔。
“B”级分隔系指1974年SOLAS 公约第II-2/ 条规定中定义的所有分隔
“C”级分隔系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不必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
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
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系指本身或由于所设置隔热物,经过标准耐火试验规定
的适用曝火时间后,在结构性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等效性能的任何不燃材料(例
如设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
低播焰系指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根据规定的试验程序,
由主管机关确定。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 级天花板或
衬板。
工作处所系指开敞处所,包含设备及工作程序的封闭处所,以及进行钻井
作业的处所,但不包括第或条定义的处所。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
室、电影院、游戏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的处所。公共处
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固定围蔽处所。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贵重物品室及、储藏室、
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燃油装置系指准备为燃油锅炉输送燃油或准备为内燃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
备,并包括用于处理油类而压力超过 N/mm2 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
热器。
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起能转移船上人员且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直到获
救的艇筏。
救助艇系指能够简易操作,通过艇上一人操作便可快速降落,即时回收,
并能拖带救生筏远离危险的汽艇。
潜水系统系指海上钻井平台的潜水操作所必要的设备和装置。
免除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任何会严重妨碍对发
展这种特性研究的规定。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
用途的安全要求,以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
次免除的细节和理由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其转发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其官员
参考。
等效
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
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应遵照的任何程序和布置,主管机
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
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或遵照的程序和布置,但须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
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程序或布置,至少与本规则
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当任何主管机关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
或其他设施、程序、布置、新颖设计或应用时,该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连同报告
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应将上述细节转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以供其官员参考。
检验与证书
平台应接受以下指定检验:
1)平台投入运营前或在初检证书颁发前的初次检验。
2)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不超过5 年的换证检验,但如适用第或
或 条时除外;
3)平台构造安全证书的第3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或第2个周年日期
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的中间检验,该检验应替代中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
验;
4)平台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的年度检验;
5)每5年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验,但如适用第条时除外。如适用第
条,五年的期限可延长至平台安全构造证书的有效期。然而,两次检验
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6个月;
6) 依照规定的无线电检验;
7) 必要时的附加检验;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上述检验:
1)初次检验,应包括平台结构、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
面检查,保证平台状况良好,适合其预定用途,确保完全符合本规则要求;
2)换证检验,应包括平台结构、安全设备和中规定的其他设备的检查,
保证平台状况良好,适合其预定用途,确保完全符合本规则要求;
3)中间检验,应包括平台结构、装置、布置和安全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满足预
定用途要求。
4)年度检验,应包括平台结构、安全设备和中规定的其他设备的大致检
查,确保平台已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适合预定用途。
5)船底外部检验与同时进行的其他应检条款的检验,应确保平台维持在合格状
况下,并适用于平台的预定用途。在同等效能前提下,主管机关应准予用水下检
验代替船底外部检验。
6)无线电检验,应包括无线电装置的全面检验,保证其处于合格状况及适用于
平台的预定用途,确保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7)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对平台进行大致检验或部分检验,依照规定对平
台进行调查研究后修理,或做出任何重要的修理或换证,在此之后执行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应确保修理或换证工作已有效实施,修理或更新所有材料或工艺完全符
合要求,确保平台的各个方面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条款,和中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验
均应在平台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主管机关可根据船东的请求,支持第和条规定的船舶换证检验
及中间检验的替代检验,即持续检验,条件是持续检验的检验范围和频率与相应
的换证检验和中间检验具有同等的效力。持续检验程序副本连同检验记录保存在
船上,平台及证书要有相应的注释。
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
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
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
.2 主管机关如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执行本条 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时,
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所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
. 对平台提出修理要求;
. 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
组织。
.3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
情况不符,或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不符合出海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
件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立即要求该船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
该船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此时
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尚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在主管机关
的官员,或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业已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以后,该港
口国政府应对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以帮助他们根据本条
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保证该船在未具备对船舶或船
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前,不得继续操作。
.4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主管机关都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
性,并应负责作出必要的安排,以完成此项义务。
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符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该船在各方面
保持适合于运转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2 根据本规范要求,对平台的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已检验过的结
构、机器、设备、布置及材料,概不得变动。
.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不管是影响该船的安全,还是影响该船救生
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快向负责发给有关
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
认可的组织在收到报告以后,应即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规范
要求的检验。如该船系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亦应立即向该港口国
的有关当局报告。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则应弄清楚此项报告是否业已递
交。
平台经过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后,颁发海上移动钻井平
台安全证书,该证书均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
署,但无论由谁签发或签署,主管机关都应对证书完全负责。
符合第条规定的任何免除事项均应明确记录在证书上。
1974年SOLAS公约和1966年载重线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可应主管机关请求对
船舶进行检验,如认为该船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按照本规范规定发给或授权发
给该船证书,或如适用,对船上证书进行签署或授权签署。如此签发的任何证书
必须载明是受船旗国政府的委托而签发的。此证书与根据第条所发的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并受同样的承认。
证书应按本规范附录中给出的相应格式制定。如果使用的文字既非英文又
非法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本。
海上钻井平台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 年。
. 不论本条之规定,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3 个月内完成,
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 年的日期
内有效;
.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后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 年的日期内有效;
.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3 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
成之日起,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 年的日期内有效。
.3 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 年,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期
满日至本条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在签发5 年期的证书时进行了相应
的检验。
.4 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
在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
之日起不超过5 个月
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5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场所,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
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场所为限,并且仅在正当
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 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
行检验的场所后,不得因有此项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场所。换证检验
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 年。
.6 在特殊情况下( 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无需按 或 的要求
从现有证书期满日起计算日期。在此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自换证检验完
成之日起不超过5 年。
.7 如果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在各有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
. 有关证书上的周年日应予签署修正,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
起3 个月;
. 有关规则要求的其后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这些规则规
定的间隔期来完成;
. 若进行一次或多次相宜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而使和规定的
检验最长间隔期不超过,该期满日可保持不变。
.8 按第或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终止有效:
. 各种有关检验未按第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时;
. 证书未按第条规定予以签署时;
. 船舶变更船旗国时。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认该船业已满足第及
条的要求时,才换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1974SOLAS公约和1966载
重线公约的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前一个船旗国政
府如接到申请,应尽快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证书的副本以及有关的检验报告
( 如备有时),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任何船舶除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外,不可要求本公约所赋予的各项特权。
控制
每个平台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管辖区域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官
员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仅在于查明该船根据第 条所签发的证书是否有
效。
除有明显理由确信该平台或其设备的情况实质上与任一证书所载情况不符,
或该平台及其设备不符合第及条的规定外,这些证书,如属有效,
即应被承认。
在第条所述情况下或当证书过期或失效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
施,以保
证该平台在未具备对平台或平台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前,不得继续运营或离开
该区域驶向另一区域进行修理。
如因这种控制而引起任何干涉,执行控制的官员应将认为必须进行干涉的
一切情况,立即书面通知船旗国的领事,或当领事不在时,则通知其最近的外交
代表。此外,还应通知负责发证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有关干涉的事实应向
本组织报告。
当按照这一规则执行控制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对平台运营造成不当干扰
或延误,如果平台被不当干扰或延误,它有权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要求赔偿。
第和条的规定,以及第条的要求不反对对沿岸国在符合国际法
的前提下,增加与该规则相关的平台的检验和检查的其自己的要求,正在从事或
打算从事海床和底土以下部分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采的沿岸国有对这一区域执
行管理的权利。
事故
对受本规则规定约束的任何船舶,各主管机关应将有关任何事故调查发现的相关
信息提供给本组织。本组织根据此项资料所作的报告或建议,一律不得泄露有关
平台的辨认特征或国籍,或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平台或个人承担的责任。
规则复审
对已存在规定的修改或对新设计、设备或技术新规定的制定,如需要,该
规则应由接受本组织复审。
设计、设备或技术的新发展已获得主管机关的承认,主管机关可将这些发
展细节提交给本组织,供缔约国共同参考增加至该规则中。
第四章:所有类型平台机器设备
通则
第四至第八章所包含的机器和电气要求提供了一个使人员免受火灾、触电
或其他实际伤害的可接受的防护等级。这些要求既适用于船舶设备又适用于工业
设备。
经海上钻井工业实际使用证明有效的,不与本规则发生冲突的,主管机关
可接受的规则和常用标准可最为这些要求的附加要求使用。
所有机器设备、电气装置、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有关的管系、附件和电
线,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于它们的用途;并在充分考虑到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
他危险的情况下,其安装和保护应使其对平台人员伤害的危险性降至最低程度。
其设计应考虑到结构所用的材料、设备可能的航海或工业用途以及可能遇到的工
作条件和环境条件。应考虑对平台安全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设备出现故障后的结果。
所有对平台运转安装至关重要的机器、部件和系统应设计成可在以下倾斜
稳态下操作:
.1 柱稳式平台正浮并且向任一方向倾斜至15°;
.2 自升式平台正浮且向任一方向倾斜至10°;
.3 水面式平台正浮且横摇至15°,并同时首或尾纵倾至5°。
考虑到平台的类型、尺度和营运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偏离这些角度。
自升式平台的升降机械装置一般情况下应具有一定的冗余度,使其任一构件
的单一失效不至于引起平台不可控制地下沉。
*参见MSC/ 通函《机舱的设置、设计和布置指南》。
机器
所有锅炉、机器的所有部件,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以及有
关的承受内部压力的附件,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经受包括压力试验在内的相应
试验。
应有便于对机器,包括锅炉和受压容器,进行清洁、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措
施。
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当主机(包括受压容器或这类机器的任何部件)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
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过度的压力。
对平台安全或平台上人员安全必要的机器,其动力传递用的所有齿轮装置
和每根轴与每个联轴器的设计和构造应能承受一切运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
工作应力,并应适当考虑到驱动它们的或由它们作为组成部分的机器的型式。
缸径为200 mm 或曲柄箱容积为 m3 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型式
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
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机器(如适用时),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
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或报警装置。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自
动停车装置的越控装置。
应设有措施,在任一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使重要系统,例如潜水单元的
压载系统、自升单元的升举系统或防喷器的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能够维持或恢
复。
应设有措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能使机器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每台蒸汽锅炉和每一非燃烧的蒸汽发生器应至少设有两个足够排量的安全
阀。但是,在考虑任何锅炉或非燃烧蒸汽发生器的蒸发量或其他特性后,主管机
关认为超压已得到充分保护,可允许只设一个安全阀。
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火陷熄灭时
能关闭燃油供应和在有人值班的地点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
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
由于其给水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每一蒸汽发生系统,应设有不少于两套来自给水
泵并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在一处贯穿汽鼓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那
些非平台安全必需的设施,如果蒸汽发生系统在给水损失情况下自动关闭,那么
可仅使用一套给水系统。应设有防止此系统任何部分超压的设施。
锅炉应设有监视和控制给水质量的设施。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地阻止对锅
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
对平台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应至少设有两个指示
水位的设施,至少其中一个应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蒸汽管系
每一蒸汽管和蒸汽可能通过的每一附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它
们可能遇到的最大工作应力。
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有效的泄水设施。
若蒸汽管和附件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
减压阀、释放阀和压力表。
机器控制
对平台安全所必需的机器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一般情况下,对平台安全所必需的机器的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
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这些自动和遥控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
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应提供指示越控功能是否启动的可见指示信号。
空气压力系统
在每个平台上,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分,以及可能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
泄漏而造成危险超压的空气压缩机的水套或外壳以及冷却器,应设有防止超压的
设施。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
主推进内燃机的主起动空气装置,应对其起动空气管中发生的回火和内部
爆炸所产生的影响作充分防护。
由空气瓶通至内燃机起动空气管应与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
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排放油
和水。
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布置
燃油储存、输送和使用的布置应能确保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
压力润滑系统的滑油的储藏、输送和使用的布置,应保证平台和平台上人
员的安全。
在压力下用于动力传动系统、控制和驱动系统以及加热系统中的其他易燃
油类,其储存、输送和使用的布置应保证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
机器处所内用于运输易燃油类的管路及其阀件和附件应用主管机关认可的
材料制成,并考虑失火的危险。
舱底排水装置
所有平台均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装置,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室
中的水。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或液体货物以及设有在所有实际可
能情况下能够使用的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在所有实际情况下,无论船
舶是否正浮或横倾,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必要,应在大的舱室内或具有非常规结构
的舱室内增设吸水管。舱内的布置应使水能流至吸水管。不设有舱底吸水管的舱
室可将水排至具有舱底抽除能力的其他处所。如主管机关确信无损于船舶安全,
则某些特殊的舱室可免设舱底排水设备和探测水存在的装置。
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 台动力泵,卫生泵、压载泵及总
用泵,如舱底水管系有适当连接时,均可作为独立动力舱底泵。
所有舱底管应是钢和其他具有主管机关接受的性质的适当材质,通过压载
舱的舱底管路,设计时应对其腐蚀和其他变坏的影响给予特别的考虑。
舱底排水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水从海里进入干燥处所,或偶然地从一个舱
室流进另一个舱室。
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阀箱、手动操纵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
以到达之处。如果这类阀位于通常无人值班的,位于设定载重线以下的处所内,
并且未设有舱底高液位报警装置,那么他们应该可从所在处所的外部被操作。
阀的每一控制处所应设有阀位开或关的指示装置。指示装置应依靠阀杆的
运动而动作。
对于危险区内的排泄应给予特殊考虑,应考虑爆炸的危险(参见)
以下附加要求适用于柱稳式平台:
.1 对于可能因进水而严重影响平台稳性的锚链舱应设有一个遥控装置用于探测
进水状况和用于去水的永久装置。进水遥控指示应设在集中压载控制站。
.2 至少一台要求的泵以及所有的泵室舱底吸水管阀应具有遥控和就地操作
功能。
.3 位于较低船体位置的推进装置室和泵室应设有两个独立的系统,用于舱底水
高液位探测并在集中压载控制站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柱稳式平台压载泵布置
压载泵和压载管系
平台应设有有效的压载管系,以保证平台在正常作业和航行条件下,均能
对任何压载舱进行压载和排载。或者,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有控制的自流压载。
压载系统应能在3小时内,使平台在完整无损的条件下,从最大正常吃水改
变至强风暴吃水或一个更大距离。
压载系统应至少设有两台独立的压载泵,以保证当任一台压载泵发生故障
时,压载系统能保持正常工作。上述各泵不需设置为专用压载泵,但应能随时投
入使用。
压载系统应能在第条所述的平台假定破损条件下操作,并能在无附加
压载及任一台压载泵不工作的情况下,将平台恢复到一个平衡位置和安全吃水。
主管机关可允许对称注水最为操作程序。
压载系统的布置和操作应能防止压载水偶然地从一舱或一平台体输至另一
舱或另一平台体,以免产生过度的横倾和纵倾。
应能对中所要求的每台压载泵供给应急电源。其布置应使压载系统在
电力供应系统失去任何单一构件后,能将平台从所规定倾斜角恢复到无纵
倾和安全吃水的状态。
所有压载管应是钢和其他具有主管机关接受的性质的适当材质,通过压载
舱的压载管路,设计时应对其腐蚀和其他变坏的影响给予特别的考虑。
所有阀和操作控制应明确标明他们的功能。应设有就地指示阀位开或关的
指示装置。
每一压载舱应设有足够数量和横截面积的空气管,以便压载管系在第
至条规定的条件下能有效地操作。为了压载舱排载,以使平台破损以后恢复
正常吃水和不倾斜,这些舱的空气管开口应设在第三章所述最严重破损水线以上,
并位于第三章所述的破损区域之外。
控制系统和指示系统
平台应设有一个集中压载控制站。应位于最严重破损水线以上,且不在第
三章所述的假定破损范围内,并适当保护使之不受天气影响。该控制站应设置下
列控制和指示系统(如适用):
.1 压载泵控制系统;
.2 压载泵指示系统;
.3 压载阀控制系统;
.4 压载阀定位指示系统;
.5 液位指示系统;
.6 吃水指示系统;
.7 纵、横倾指示系统;
.8 电源有效性指示系统(主和应急);
.9 压载系统液力或气动压力指示系统。
除压载泵和压载阀能从集中控制站进行遥控外,所有压载泵和阀还应装有
独立的就地控制装置,该装置可在遥控失灵的状况下操作。每个压载泵和相关联
压载舱阀门的独立就地控制装置应处于同一位置。
在中所列的各个控制和指示系统,应能互相独立地工作或有足够的
余量,这样一旦有一个系统失灵,不致危及其他任何一个系统的操作。
在失去控制动力时,每个动力操作的压载阀应处于关闭位置。当重新起动
控制动力时,每个这种阀应在压载系统操作人员重新控制该系统之前一直保持关
闭。主管机关可接受压载阀的布置使得压载阀在动力失去时不处于关闭状态,条
件是主管机关认为这无损于平台的安全。
第条要求的舱液位指示系统应设有设施用来:
.1 指示所有压载舱液位。每个压载舱应设置二级测量装置,该测量装置可以是
测深管。舱液位传感器应位于舱吸收管路;
.2 指示其他舱的液位,主管机关考虑到,比如燃油舱、淡水舱、钻井液或液货
舱、或这些舱的注液或排液,可能影响平台稳性。舱液位传感器应位于舱吸收管
路。
吃水指示系统应在平台的每个角上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特定的位置指示吃
水。
当液体进入压载系统电气元件外壳时,电气元件的失灵将引起压载系统的
危险运转,这些外壳应符合第条要求。
压载阀的每一控制处所应设有阀位开或关的指示装置。指示装置应依靠阀
杆的运动而动作。
应在压载集中控制站设置使压载泵和压载阀与电力、气动或液压动力独立
或断开的设施。
内部通信
在集中压载控制站和装有压载泵或阀或为压载系统操作所必需的设备的
处所之间,应设有固定的独立于平台主电源的永久通讯装置。
防止浸水
位于设定载重线以下的舱室内的每个海上进口和出口应设有可从以下平
台的这类处所外部易达到的位置操作的阀门
.1 所有柱稳式平台;
.2 所有其他平台,在含有阀门通常无人值班的,但未设有舱底高液位探测系统
的处所。
控制系统可要求的指示器可在正常条件下和主电源失效的情况下操
作。如果储存能源用于这一目的,那么它的容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水面式和柱稳式平台的锚机装置
如果锚机装置作为固定位置的唯一设施,则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并设
计成在各种条件下保持平台定位。锚机装置应在任何一个部位失效的情况下,不
致引起剩余装置的进一步损坏。
锚、链、卸扣及其辅助连接装置应按照认可的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试验。
并获得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设备已经经过测试和认可的证明。在平台上应备有改变
设备和检查设备的记录。
锚链可以是钢丝索的、绳索的、链条的或是组合的。
应备有在失去主电源后,能使锚链从平台放开的设备。
导缆钳和滑车应设计成能防止锚链过度弯曲和磨损。连接到平台体或结构
的连接件,应足能经受住锚链加负荷破断强度时所受的应力。
应设有合适的锚储藏装置,以防止在海上波浪中航行时锚移动。
每一起锚机应设有两套独立的动力操作制动系统,每套制动系统应能承受
至少为50%锚链断裂强度相当的静载荷。如果主管机关允许,其中一套制动系统
可由手动操纵制动器代替。
锚机的设计应具备足够的动态制动能力,以便控制在抛锚时锚链处于最大
设计速度下的锚机、锚链、抛锚艇的正常组合载荷。
一旦锚机失去动力,动力操作制动系统应自动作用,并能承受锚机全部静
态制动力的50%。
每一锚机应能在一个便于监视其工作的位置进行控制。
在锚机监控位置应有这样的设施:能监视锚链的张力和锚机的动力负荷;
以及能指示放出的数量。
应设置一个有人管理的控制台,备有这样的设施:能指示锚链的张力以
及风速和风向。
应在锚机操作关键性的各个位置之间备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对于锚机系统连同助推器一起使用,以保持平台定位的装置,应给予特
别考虑。
动态定位系统
作为固定位置的唯一设施的动态定位系统应具有与锚机装置等效的安全水平。
*参考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3次议会通过的MSC/号出版物船舶动态定位系统指南。
第五章:所有类型平台的电气装置
电气装置一般要求
电气装置应能:
.1 确保对所有为船舶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必需的电气辅助设备供电,而不求
助于应急电源;
.2 在主电源出现故障情况下,确保对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和
.3 确保人员和平台的安全,免受各种电气灾害。
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本部分关于电气装置的各项规定能得到
统一的执行和应用。
主电源
每个平台应配备一个主电源,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
如果任一发电机停止工作时,除第条的操纵外,发电机组所供电量
应能保证第条的操作机能。
如变压器或转换器成为供电系统的必要部分,则该系统应布置成能保证第
条所述同样的供电连续性。
向船上通常能到达的和人员使用的各个部位提供照明的主照明系统,应由
主
电源供电。
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在主电源,包括变压器或转换器所在处所发生火灾或
其他事故时,无论如何不会导致第条所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不工作。
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在应急电源,包括变压器或转换器的所在处所发生
火灾或其他事故时,无论如何,不会导致本条要求的主照明系统不工作。
*参考国际电工协会出版的建议
应急电源
每个平台应配备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应置于最严重损坏水线之上above
the worst damage waterline,并应处于不再第三章所述的假设损伤范围内的处所内,
且可易于达到。无论如何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方。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和应急配电板与主电源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
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所在处所或任何A 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
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或配电。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所在处
所应尽可能不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如果应急电
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所在处所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的
限界面相连接,或与1类危险区或2类危险区连接,那么连接限界面应符合第
条的要求。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配电板可
用以向非应急电路供电,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对于这样的平台,它们的主电源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处所内,而这些处
所有各自的系统,包括配电和控制系统,完全独立于其他处所的系统,并且任一
处所内的火灾或其他事故,不妨碍其他的配电或第条要求的设备,不使用附
加应急电源便可认为第条符合要求,条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是:
.1 至少有两个符合第条要求的发电机,且至少两个处所内的每个发电机具
有满足第条要求的足够的容量;
.2 在这样的处所内,第条要求的布置应与第、至和条
要求等效,以便电源可向第条所述设备随时供电;
.3 每个处所内第条要求的发电机的位置应符合第条要求,除了连续限
界面包含“A-60”级舱壁和围堰,或钢质舱壁双面绝缘达“A-60”级外,限界面应符
合第条要求。
应急电源应能在下述时间内足以同时至少对下列设备供电(如这些设备由
电力驱动),同时应考虑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
.1 对下列处所的供电18 h,应急照明:
. 甲板上每个登乘站和舷侧;
. 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口、载人电梯及其围阱;
.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 所有控制站和机器控制室;
. 所有钻井作业的控制部位,作业必要的机械控制部位以及电站应急切断设备
所在部位;
. 储藏处所或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 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第条所述的消防泵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
时)等处所以及这些泵的起动部位;
. 直升机着陆甲板;
.2 对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其他灯和声响信号供电18 h;
.3 对标示平台的任何信号灯和声响信号供电4天;
.4 为下列设备供电18 h:
. 紧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 火灾和毒气探测系统和它们的报警系统;
. 用于断续操作的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有船内信号;和
. 防喷器关闭和与水源断开的装置(如需电力操作者);除非他们通过合理安
装的用于紧急状况下的蓄电池独立供电,并能持续供电18 h;
.5 对消防泵之一(若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供电18h;
.6 对固定安装的潜水员设备(若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供电至少18h;
.7 对于柱稳式平台,还应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 第条所要求的压载控制和指示系统;和
. 第条所要求的任一压载泵,但仅要求其中一台应随时可以投入运行。
.8 对下列设备供电1 h:
. 第条要求的水密门操纵设备,但不要求同时操纵所有水密门。若设有
独立的能源则可除外;
. 第条要求的控制和指示设备。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也可以是蓄电池组。
如果应急电源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
.1 由一台适宜的具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的原动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
℃;
.2 除设有第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
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第条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应急
发电机供电;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
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和
.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第条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和
尽快地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最长不超过45s,否则应设有符合第
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如果应急电源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
.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组的电压变化应保持在
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2 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和
.3 至少立即向第条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第条要求的临时电源或应急电源,应由设置于应急时便于使用处所
的蓄电池组组成。该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
12% 以内而不必再充电,并具有足够的容量,以及布置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
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至少向下列设备供电(如这些设备由电力驱动)半小时:
.1 第和条要求的照明。在此过渡阶段,就机器处所、居住和服务处
所而言,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可以用固定安装并自动充电和控制的蓄电池灯;
.2 第和条要求的所有重要的内部通信设备;和
.3 第和条所述设备的断续操作,除非他们通过合理安装的用于
紧急状况下的蓄电池独立供电,并能持续供电18 h;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
电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除非采取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用于排除所述蓄电池组内气体的合理措施,
否则按本条规定设有的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在主配电板
适当位置或机器控制室内应安装一指示器,以指示作为应急电源或第或
条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正在放电。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
线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适当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应
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还应在应急配
电板上至少设有短路保护。
为了保证应急电源的迅速获用,必要时应设有在应急配电板上自动将非应
急电路切断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
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成在船舶正浮,和在完
整状态下以及第三章所描述的损坏状态下出现的最大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
以全额定功率供电。无论如何,当倾斜角度超过下列值时,以上设备不能再继续
操作:
.1 柱稳式平台,向任一舷横倾25°;
.2 自升式平台,向任一舷横倾15°;和
.3 水面式平台,横倾°,和/或纵倾10°。
应作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并应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
验。
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
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如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
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
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
装置应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还应设有在30 min 内另加3 次起动的
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采取措施使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由应急
配电板供电的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
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
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
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当人工起动不可行时,应符合第、至条的要求,但可用人工
初始起动能源者除外。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电器或电气设备的裸露部分,原来不带电但在各种故障情况下易于变为带
电者,应予以接地,但下列这些电器或设备除外:
.1 供电电压直流不超过55 V,或导体间电压(均方根值)不超过55V,但不应采
用自耦变压器获得上述电压者;或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电压不超过250 V,同时该变压器只对一个用电设备
供电者;或
.3 根据双重绝缘原理制造者。
对用于狭窄或特别潮湿处所的可携式电气设备,而这些处所由于导电可能
产生特殊危险者,主管机关可要求额外的预防措施。
所有电器应制造和安装成在正常使用或接触时不致造成伤害。
如果通过正常制造和布置不能达到的,应对所有永久安装的机器、吊杆、
桅杆和直升机甲板的金属结构提供有效的接地。
配电板应布置成使需要时易于到达其有关的电器和设备,而对人员危险最
小。配电板的侧面、后面、必要时包括前面,均应作适当的防护。对地电压超过
主管机关的规定电压的裸露带电部分,不应安装在该配电板的面板上。必要时,
配电板的前面和后面应安放绝缘垫或格栅。
不应使用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但是经主管机关同意,如果具有以下
设施,不排除使用这样的配电系统。
.1 外加电流型阴极保护系统;
.2 有限的或局部的接地系统(例如,主机起动系统);
.3 有限的或局部的接地焊接系统;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安全方式下可确保结构
的等电位符合要求,那么焊接系统可不受此限制使用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
和
.4 在最不利条件下循环电流不超过30 mA 的绝缘电阻监测设备。
当动力、电热或照明用不接地配电系统时,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
均应设有能连续监测对地绝缘电阻,以及能在绝缘电阻值异常低时发出听觉或视
觉信号的绝缘监测仪。
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许可外,电缆的所有金属护套和铠装应为连续
导电的,并应予以接地。
电气设备以外的所有电缆和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的,且在敷设中应不损及
它们原来的滞燃性能。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允许使用不符合此项
要求的专用电缆,如射频电缆。
重要设备或应急动力设备、照明、内部通信或信号设备用电缆和电线,应
尽可能地远离厨房、A 类机器处所及其围壁以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
连接消防泵至应急配电板的电缆,如通过高度失火危险区域时,应为阻燃型电缆。
当实际可行时,所有这些电缆的敷设,应使它们不因相邻处所失火所引起的舱壁
变热而导致失效。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支承,应避免其被擦伤或受到其他损害。
*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束状电缆阻燃性质和耐火型电缆特点的建议。
所有导体的端子和接头,应保持电缆原有的电气、机械、滞燃以及必要时
的阻燃性能。
除第条许可或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外,每一独立的馈电线路均应设短
路和过载保护。
每一馈电线的过载保护设备的定额或相应的整定值,应在该保护设备所在
位置作永久性标示。
照明附具应布置成能防止其温度升高而损坏电缆和电线,并能防止其周围
的材料发生过热现象。
蓄电池组应适当地安放,主要用作存放蓄电池组的舱室应有适当的构造和
有效的通风。
除第条许可外,凡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电气设备和其他设备,
不准装设在这些易燃气体存在的舱室内。
除主管机关满意的密封式结构外,蓄电池组不应安放在卧室区域内。如
果使用气密式蓄电池组,主管机关可放宽此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并且专门用来存放蓄
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3 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
.4 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
电器和电缆应尽可能不安装在爆炸物储存的舱室。如果这样的舱室需要照
明,那么通过该类舱室的限界面,灯光由外部照射舱室内部。如果电气设备不能
避免用在这样的舱室,那么电气设备的设计和使用应将火灾或爆炸的危险降低到
最下值。
如果电器控制或报警面板上方,或者对设备安全至关重要的类似的电器外
壳上可能发生液体泄露或冲击,应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液体进入这些设备。
内部通信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行动,那么应在所有处所之间设有有效的内部通信方
式用于舱室间信息的传输。
*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529:1976号出版物。防护等级至少为IP62。可使
用其他形式的电器外壳防护,条件是采用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等效的防护。
第六章:所有类型平台危险区域内的机械与电气设备
区域
危险区域划分如下:
0 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1 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 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件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只
是短时间存在
危险区分类
就机械和电气设备而言,危险区域被划分成至三类。不包括在本
章内的危险区域应按照规定分类。
0 类危险区
流动钻井液,以及原油和气体产品的封闭式储存罐及管道的内部空间,例如溢出
气体外输管道,或者持续和长期存在油、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质的区域
1 类危险区
.1 含有井液循环系统的任何部分,且该部分具有一个通向该循环系统的出入口,
并位于井口至除气排出口之间的围蔽处所;
.2 在钻台下面,含有一个可能的释放源(如钻井喇叭口管的顶部)的围蔽或半
围蔽处所;
.3 钻台上的围蔽处所,该处所内没有使用分隔板与所述处所分隔开。
.4 围蔽处所的外部或半围蔽处所(所述处所除外),从任何开口限界起至
属于所述井液系统一部分的设备的区域内,1类危险区的任何通风的
排风口,或任何通向1类危险区的通道。
*本章中危险区的鉴定和范围已经考虑了现行惯例。
.5 除2类危险区以外的,因其布置而不会发生气体外散的处所内的坑池、导管或
类似的结构。
2 类危险区
.1 包含有从最终除气排出口至坑池处井液泵吸入接管间的井液循环系统的开敞
部分的围蔽处所;
.2 在钻井架限界以内、钻台以上3m 高度内的露天部位;
.3 钻台下面邻接于钻台和钻井架限界或邻接于易积聚气体的任何围壁范围的半
围蔽部位;
.4 在钻台下面一个可能的释放源(如钻井喇叭口管的顶部)周围3m 以内的露天
部位;
.5 所述的1类危险区域和所述的半围蔽处所以外的米范围;
.6 任何来自或通向2类危险区的通风输出口限界内的露天范围;
.7 半围蔽钻井架至钻台以上钻井架环围这一区域或至钻台以上3米这一区域,取
二者中的最大区域。
.8 1类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域间的气锁间。
影响危险区范围的开口、出入口和通风条件
除由操作上的原因外,非危险区和危险区之间,或2 类危险区处所和1 类危
险区处所之间,不应设出入门或其他开口。若有出入口直接通向任何1 类危险区
或2 类危险区的围蔽处所,除下述者外,该围蔽处所即与该危险区同类:
.1 有出入口与任何1 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视为2 类危
险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
. 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2 类危险区的气密门;和
. 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2 类危险区流向1 类危险区的;和
. 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2 有出入口与任何2 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
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
. 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非危险区的自闭式气密门;和
. 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非危险区流向2 类危险区;和
. 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3 有出入口与任何1 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
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
. 该出入口设有自闭式气密门形成气锁间;和
. 该围蔽处所对危险区具有超压通风;和
. 超压通风停止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主管机构应充分考虑并认为预定的安全处所的通风装置足以防止1 类危险区域
的气体进入该处所,则可用一扇开向非危险区且无门背钩装置的自闭式气密门来
代替形成气锁的两扇自闭门。
管道系统的布置设计应排除不同种类危险区之间以及危险区与非危险区间
的气体交流。
处所内通风
危险封闭处所应予以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那么危险封闭处所内的风
压要低于较低级别危险处所或区域内的风压,非危险区域内风压要高于相邻危险
区的风压。
危险封闭区通风的进风口应设在非危险区。凡需穿过多个危险区的风道,
其风压应高于危险区的风压。
通风排风口应设在开敞区域内,开敞区域在无预设排风口的情况下,具有
与通风场所同等的或较低的危险级别。
由于钻井作业而导致的紧急状况
由于异常条件,爆炸危险可能延伸至以上提到的危险区的外部,应提供便
于以下设备的选择断开或关断的特殊装置:
.1除以发电为目的,为原动机供应可燃气的必需风机外的通风系统;
.2 主发电机原动机,包括为其服务的通风系统;
.3 应急发电机原动机。
至少可从2个关键位置执行断开或关断操作,位置其一应设在危险区外部。
关断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由于关断系统故障引起的无意中断和无意关断的危
险降低到最小
位于封闭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内的,并能在执行所述的关闭操作后尚能
操作的设备可适用于2类危险区。位于围蔽区域内的这类设备应适用于符合主管
机关要求的预定用途。至少以下设备在紧急关闭后可操作:
——第 至 条所要求的应急照明设备,可持续半小时;
——防喷装置控制系统;
——通用报警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和
——使用蓄电池的无线电设备
危险区内的电气装置
在任何危险区域或处所,原则上不应敷设电缆和安装电气设备。若确属需
要,仅能安装本章所描述的电缆及电气设备类型。
以下列出了供参考的经鉴定的设备类型,对于适用于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
物存在的环境中的设备需经鉴定。
允许用在危险区域内的电缆与电气设备类型如下:
.1 0类危险区
经鉴定的本质安全电路或设备及其电缆。
.2 1类危险区
. 经鉴定的本质安全电路或设备及其电缆;
. 经鉴定的防火(防爆)设备;
. 经鉴定的增安型设备,对于增安型电机,还应适当考虑防止过电流;
. 经鉴定安全或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加压封闭型设备
. 贯通电缆。
.3 2类危险区
. 经鉴定的本质安全电路或设备及其电缆;
. 经鉴定的防火(防爆)设备;
. 经鉴定的增安型设备,对于增安型电机,还应适当考虑防止过电流;
. 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加压封闭型设备;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确保不产生火花或电弧和过热点,并且符合主管机关要
求的同一种类型的任何设备。
. 贯通电缆。
穿越1类危险区的永久性固定电缆应具有传导套,用于漏电检查的金属编织
层或金属护套。穿越这个区域的软电缆需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危险区域内的机器设备
机械设备应为操作所必需的。
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和安装应减小,由静电位或运动部件间
摩擦产生的火花,和因排气或其他散热产生的表面高温,引爆的危险。
内燃机可安装在1类或2类危险区内,条件是满足主管机构的要求并采取足
够的预防措施降低危险点火风险。
点火装置可安装在2类危险区内,条件是满足主管机构的要求并采取足够的
预防措施降低危险点火风险。
第七章:自航平台机器和电气设备
通则
本章要求适用于设计成不带外部辅助设施的自航平台,不适用于的仅用于
拖曳操作中定位或辅助目的平台。这些将作为第4、5章和第六章的附加要求。
应设有措施,在任一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使推进机械的正常运转能够维
持或恢复。
应特别注意下列设备的故障:
.1 作为主电源的发电机组;
.2 蒸汽供应源;
.3 锅炉给水系统;
.4 锅炉或发动机的燃油供给系统;
.5 润滑油压力源;
.6 水压源;
.7 凝水泵和保持冷凝器真空的装置;
.8 锅炉的机械送风;
.9 空气压缩机和起动或控制用空气瓶;和
.10 主推进装置(包括可调螺距螺旋桨)的液压、气动或电气的控制装置。
但是,当主管机关对整体安全性作考虑后,可以接受将正常运行的推进能力作部
分降低。
主推进装置和船舶推进与安全必需的所有辅机,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
处于第条所述的瘫船状况下和处于以下动态条件时能正常工作。
.1 柱稳式平台向任一舷横摇至°;
.2 自升式平台向任一舷横倾至15°;
.3 水面式平台向任一舷横摇至°,并同时首或尾纵摇°。
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尺度和营运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偏离这些角度。
应特别注意推进装置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以使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
器的任何振动模态不会引起其过度的应力。
后退措施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动力,以保证在所有正常情况下均能控制船舶。
对机器在足够的时间内使推进器换向,并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前
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应进行验证。
对航行试验记录的停船时间、船首航向和距离,连同多螺旋桨船舶在一个
或几个螺旋桨不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航行和操纵以测定其能力的试验结果应
备于船上供船长或指定的人员使用。
如船舶设有操纵或停船的辅助措施,则应参照第和条的要求,对
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
对平台推进所必需的每一蒸汽发生系统,应设有不少于两套来自给水泵并
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在一处贯穿汽鼓是可以接受的noting that a
single penetration of the steam drum is acceptable。应设有防止此系统任何部分超压
的设施。
机器的控制
对平台推进所必需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驾驶室内
应设有用于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指示器。
*参考本组织通过的(15) 决议,关于平台操纵信息的规定和示例的建议。
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而机器处所有人值班,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航速、推进方向以及螺旋桨螺距(如适用时)应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纵)条
件下,均可在驾驶室进行完全控制;
.2 对每一独立的螺旋桨,应由一个控制装置进行遥控,该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制
造应使其在运行时无需对机器的操作细节予以特别注意。如多螺旋桨设计为同时
运行,则可由一个控制装置进行控制;
.3 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4 驾驶室发出的推进机械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操纵台指示出来;
.5 推进机械在同一个时间内仅能由一处进行遥控;在这些处所可允许有互相连
接的控制位置。每一处所应有指示何处在控制推进机械的指示器。驾驶室和机器
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主机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行。
.6 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分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控制;
.7 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可行时,
在就地控制动作以前,预定的螺旋桨速度和推进方向仍应保持;
.8 驾驶室应设置指示器以指示:
. 固定螺距螺旋桨的转速和转动方向;
. 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转速和螺距位置;
.9 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应设有一个报警装置以指示出能再次起动主机的起动
空气的规定低压。如推进机械的遥控系统设计成自动起动,起动失败的自动连续
起动次数应加限制,以使就地起动时能有足够的起动空气压力;
若主推进机械和相关机械,包括主电源在内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化或遥控
装置,并在控制室内有连续的人员监控,该控制室的设计、配备和安装应使机器
的运转具有如同处于直接管理之下的同样的安全和可靠程度;为此,应符合第
至条适用的要求。对于这类处所的防火和浸水应予以特别注意。
操舵装置
除第第条规定外,每个平台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
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
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主
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
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平台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
一舷35° 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
一舷30°;
主操舵装置应通过动力操纵,必要时需满足第条的要求,以及在任何
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120 mm 时的要求;
主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
辅助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平台,并能于
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平台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前
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 转至另一舷15°;
主操舵装置应通过动力操纵,必要时需满足第条的要求,以及在任何
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 时的要求。
如果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
时,主操舵装置能按第条的要求操舵;则可不必设置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
装置应尽可能合理而可行地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不
影响操舵装置剩余部分的完整性。
应在驾驶室和舵机舱设置主操舵装置的控制装置。如驾驶室内的操舵装置
的控制装置系电动者,应由在舵机室内操舵装置电力线路上一点供电,
当主操舵装置按照第条布置,由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控制时,该控制
系统均在驾驶室进行操作。如果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时,主管机
关可不要求设置第二套独立控制系统;
如果辅助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应在驾驶室设置控制系统并且该系统应独
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舵机舱内应设有将操舵装置控制系统与电力线路分离开的措施。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精确的舵角位置应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
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
舵角位置应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
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 s 内自动供电的替
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第条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
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并且应具有连续运转
10 min 的能力.
如果安装了非传统的舵设备,或平台通过舵设备外的设施操纵,基于第
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对操纵系统给以特殊的考虑以便确保平台具有一个可接
受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级,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
应在驾驶室和适当的主机控制位置装设用于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电动
机正在运转指示的指示器。
由1 台或几台动力设备组成的每一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至少应由主配
电板供电的两条电路来供电。其中之一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与电动或电动液
压主操舵装置相联系的电动或电动液压辅助操舵装置可与向此主操舵装置供电
的电路之一连接。向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供电的电路应有足够容量,以便能
同时向与它连接且可能需要同时工作的所有电动机供电。
这类电路和电动机应设有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包括起动电流在内的
过电流保护装置(如设有),应不小于所保护电路或电动机全负荷电流的两倍,
并应布置成能允许适当的起动电流通过。如采用三相供电,应设有能指示任一相
所发生故障的报警装置。本节所要求的警报应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应位于驾驶
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上。
驾驶室和机舱间的通信
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
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
应考虑为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配备通信设施。
轮机员报警装置
在轮机员居住舱室内应设有能在机器控制室或操纵平台( 如适用时) 进行操作的
轮机员报警装置,且报警信号应能被清晰地听到。
主电源
除应符合的要求外,主电源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台的主电源应安排成,不论推进机械和轴系的速度和转动方向如何,第
条所指的那些设备均能保持工作状态。
.2 发电机组应能在任一发电机或原动机停止工作时,其余发电机组仍能供给从
瘫痪状态起动主推进装置所必需的电力;。如应急电源单独或与任何其他电源组
合足以同时对第至条所指的设备供电,则此应急电源可用于从瘫船
状态起动的目的。
.3 对电力推进自航式平台,在实施第条时,应包括具有足够的推进动力以
保证安全航行的要求在内。
主配电板相对于一个主发电站的位置,应尽可能具有正常供电的完整性,
使其只有在同一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才会受到影响。主配电板的围蔽,例如
利用位于该处所主界限以内的机器控制室所提供的围蔽,不能视作配电板与发电
机隔开。
如每个平台安装的主发电机组的总功率超过3 MW,则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
两段,通常应由可拆装的连接件或其他经认可的器具加以连接,并尽可能使发电
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均分地连接于这些分段上。。等效的安排应获得许可。
应急电源
除应符合的要求外,应急电源还应:
.1 操舵装置处的应急照明供电18 h;
.2 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 1974年SOLAS公约第V/12规则规定的航行设备;
.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和平台号笛。若它们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且能供电
18h 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使用者,则可除外;
.3 对操舵装置(若第条规定的需应急电源供电者),则应供电10min。
第八章:所有类型平台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
通则
本章要求最为第4章至第七章的附加要求适用于此处提到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
处所。布置应保证包括操纵在内的航海情况下平台的安全,在钻井作业期间A类
机器处所,如适用,应与有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平台具有等效的安全程度。
适用范围
第至条要求适用于不带有外部辅助设施的自航平台。
除独立航行平台外的,具有周期性无人值班,内部设有用于航海操作的机
器的处所的平台应符合第、、、和的适用部分的要求。
如果任一平台上用于钻井作业目的的A类机器处所将用于周期性无人值班
的A类机器处所,应经主管机构考虑后实施,应考虑有关机器的特点并目视检测
以确保安全。
应采取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措施,以保证设备可靠运行,并作出满意的定期
检查和试验的安排,以确保持续可靠运行。
每个平台应备有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文件资料,用以证明它适合于周期性无
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运行。
消防安全
防火
如果必要,燃油和润滑油管道应有屏蔽层或其他适当的防护,尽可能防止
油飞溅或泄露到热表面或机器通风吸入口内部。这类管道系统的接头数目应保持
在最少,如果可行,应该将高压燃油管道的漏油收集起来,并提供报警装置。
若燃油日用柜为自动或遥控注油,则应有防止溢油的措施。其他自动处理
易燃液体的设备(如燃油净油器),在可行情况下,应安装在专供净油器及其加
热器使用的处所内,并应有防止溢油的设备;
燃油日用或沉淀柜设有加热装置时,如果可能会超过燃油的闪点,则应装
设高温报警器。
火灾探测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应设有基于自动检测原则的经认可的火灾探测
系统,包括用于定期检测该系统的设备
第条要求的火灾探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机器运转正常和根据环境温度的可能范围而改变通风的状态下,火灾探测
系统的设计和探测器的定位应能够迅速探知处所内任何部分火灾的出现。除高度
有限的处所和特别适用外。应允许探测系统仅使用感热探测器。探测系统应能从
其他不能指示火灾的报警装置上发出清晰的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并能在多个处
所显示,以确保位置上发出的报警信号能被听到和注意到。
.2 安装完后,系统应在不同的主机操作和通风条件下试验。
.3 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通过单独的馈电线通过应急电源为火灾探测系统自
动供电。
应对下列部分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1 锅炉供气通风道和排气通风道;和
.2 推进装置的扫气道,
除主管机关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不必要的情况外,应在火灾发生的最早阶段探测火
灾并发出报警。
2,250 W 及以上的内燃机或气缸内径大于300 mm 的内燃机,应设有曲轴箱
油雾探测器或机器轴承温度监测器或等效装置。
灭火
在没被要求设有第条要求灭火系统的平台上,应设有经认可的固定式灭
火系统
应规定在一个合理的压力下将水立即释放到消防总管系统中,也应考虑冻
结的可能性:
.1 通过主消防泵的遥控起动装置。起动位置应设在包括驾驶室在内的重要的位
置;或
.2 也可通过主消防系统的永久增压,
. 通过一个主消防泵;或
. 通过用于此目的的专用泵,并且在压力下降时可自动起动主消防泵其一。
对于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对保持机器处所的耐火完整性、
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和集中性、所要求的关闭布置(例如通风、燃油泵等)以及可
能要求的附加灭火设施和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呼吸器等,予以特别考虑。
防止浸水
舱底水位探测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内舱底水最高液位低于设定的载重线时应在第
条要求的位置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如果实际可行,应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设置污水井,且污水井的容
积应足够大,以易于容纳无人照管其期间的正常泄水量。舱底污水井的位置和监
测,应使液体的积聚在预设的液位,在正常倾斜角度时能够探知;
如果舱底泵能自动起动,应设有装置,以便当注入的液体大于泵的容量或
泵比通常预计的更频繁地工作时能在第条要求的位置提供指示。在这些情况
下,可以允许设置维持一段合理时间的较小舱底污水井。如设有自动控制舱底泵,
应特别注意防止油类污染的要求。
驾驶室对推进装置的控制
在包括操纵在内的所有航海情况下,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如适用时,
螺旋桨的螺距应完全由驾驶室控制。
对于每一独立螺旋桨,连同所有相关的自动执行机构,必要时包括防止推
进装置超负荷的装置,其遥控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来执行。但是,如果1个
以上的螺旋桨设计成同时操作,这些螺旋桨可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控制。
主推进装置应备有能在驾驶室紧急停机的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第条
所述的驾驶室控制系统。
来自驾驶室的推进装置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推进装置控制位置
显示出来。
推进装置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点允许互连控制位
置。在每一控制地点应有一个指示器以指明哪个控制地点正在控制推进装置。
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主要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
此系统应包含由一个到另一个控制地点转换时防止推力发生显著变更的装置。
对于推进和操作所必需的所有机器,即使自动或遥控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
故障,也应能就地进行控制。
自动遥控系统的设计应使其发生故障时能在驾驶室和主机控制室内发出报
警。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可行,否则预定的螺旋桨转速和推力方向应一直保持到
进行就地控制为止。
驾驶室应安装指示器,以指示:
.1 固定螺距螺旋桨转速和转动方向;或
.2 可调螺距螺旋桨转速和螺距位置。
起动失败的连续自动起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起动空气压力。
应设有报警装置,以指示仍然能进行推进装置起动操作的最低起动空气压力。
通信
主机控制室或推进装置控制位置(如适合)、驾驶室和轮机员居住舱室和,柱稳
式平台上的压载集中控制室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声响通信装置。
报警系统
应在主要机器控制站设有报警系统以指示任何需要注意的故障,此报警
系统应:
.1 在另一个正常操纵的控制站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2 如果报警在一个限定时间内未能就地引起注意,起动第条要求的轮机员报
警装置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等效报警装置;
.3 尽实际可能地按故障安全原理来设计;和
.4 在航海状况下,对要求值班驾驶员采取行动或加以注意的任何情况,能在驾
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报警系统应持续得到电源供电,并在失去正常供电情况下,应自动转换成
备用电源供电。
报警系统应设有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指示。
报警系统应能在同一时间里显示一个以上的故障,并在接受任何报警时,
应不妨碍接受其他报警。
在第条所述位置接收到的任何报警应在指示这种报警的位置显示出来。
报警应保持到它们被接受,各个报警的视觉报警信号应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时
报警系统应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机器、锅炉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应符合主管机关要求并至少包括本节的
要求。
主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电力通常由1 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
舵及平台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
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此备用发电机应有
足够的功率,并能自动再起动必需的辅机,包括必需的顺序操作,保证安全航行
和平台的安全。除操作外,对于操作机能所必需的250kw或较小的
电源,主管机关可对平台免除这项要求。
.2 如电力通常由1 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例如卸载,
以保证当其中1 台发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而不超负荷,保证安全
航行和平台的安全。
转换功能
当推进所必需的其他辅机也需要备用机器时,应设有自动转换装置。自动
转换时应发出报警。
自动控制与报警
控制系统应使操纵主推进装置及其辅机运转所需的各种服务均通过必要的
自动装置来保证。
当内燃机用于主推进时,应采取措施使起动空气压力维持在所要求的压力
水平。
所有重要的压力、温度和液面及其他必需的参数,应设有一个符合第条
要求的报警系统。
安全系统
应设有安全系统,以保证机器或锅炉在使用中发生造成即刻危险的严重故障时能
自动关闭该装置的这一部分,并应按照第条的要求于故障发生位置发出报警。
除了会导致严重损坏、完全破坏或爆炸的情况以外,推进系统的关停不应自动进
行。当主推进装置设有越控装置时,该装置应能防止误操作。应提供指示已启动
越控的可视指示装置。
第九章 消防安全
结构防火
这些要求的制定,主要针对具有钢质船体、上层建筑、舱壁、甲板和甲板
舱室的平台。
平台建造可接受其他材料,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其他材料需具备等效的
安全标准。
舱壁和甲板防火完整性
除符合本节及第条的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所有舱壁和甲板
的最低耐火完整性还应符合表9-1 和9-2 的规定。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
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并包括支承该起居处所的悬伸甲板,其面向区域的所有部分和
以轮盘rotary table为中心的30m范围应建造达“A–60”级标准。对于具有一个可移
动的亚结构的平台,该30 m 距离应从该亚结构距离最近的钻井作业位置起至起
居处所按水平面量取。主管机关可接受等效的布置。
各表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
.1 表9-1和9-2应分别适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之间分隔所适用的相应耐火完整性标准,这类处所按其失
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1)至(11)类。每一类别的名称系典型举例,而非限制性规定。
每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 控制站系指第条定义的处所。
(2) 走廊系指所用的走廊和门厅。
(3) 起居处所系指第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盥洗室和不设有烹调
设备的配善室。
(4) 梯道系指内部梯道、升降机、自动扶梯(完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
及通往上述梯道的环围。对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
的处所的一部分。
表9-1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9-2 相邻处所分隔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注:视情况适用于表9-1 和9-2。
(a)内有应急电源或其部件的处所与内有船舶工作发电机或其部件的处所相邻,
这类相邻处所分隔舱壁或甲板应使用“A-60”级的分隔。
(b)为分清适用哪一等级,见本条和。
(c)如各处所属于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c”,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
间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的舱壁或甲板(例如第(9) 类)。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
用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用“A–0”级舱壁分隔。
* 表中的* 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级标
准。但是,如果甲板被贯穿以布置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此类贯穿件
进行密封,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
(5)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系指贵重物品室、储藏室和不存放易燃材料
的工作处所,以及干燥间和洗衣间。
(6)A类机器处所系指第条定义的处所。
(7)其他机器处所系指第条定义的,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处所。
(8)危险区域系指第条定义的区域
(9)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系指贵重物品室、储藏室和不存放易燃材料
的工作处所,厨房以及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间,机械场所以外的其他工
作间。
(10)开敞甲板系指不包括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区域。
(11)卫生间及类似处所系指公共盥洗设施、淋浴室、盆浴室、厕所等。以及没
有烹调设备的单独配膳室。个人盥洗室设施应视为所在处所的一部分。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
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根据满意的结构防火细则,主管部门应考虑要求使用的隔热物在重叠处或
交叉处的热传导的危险。
窗和舷窗应为不能开启(永闭)型。但驾驶室的窗除外。驾驶室的窗可为开
启式,条件是窗的设计保证能使其迅速关闭。主管机关可允许危险区域外的其他
区域内的窗和舷窗为开启式。
门与其安装部位的分隔应,尽实际可行,具有等效的耐火程度。上层建筑
和甲板室外部门至少达到“A-0”级标准,如可行,可为自闭式。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防护
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和其他限界
面。但是,如果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这种舱壁可终止
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在走廊舱壁上,可允许在居住舱室、公共处所、办公室和
盥洗室的门上及门以下开设通风开口。除允许外,开口应仅设在门的下半部。如
这种开口是开在门上或门以下,则任一或所有这种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
m2。通风开口开在门上的,应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格栅。此类通风开口不应设
在形成梯道封闭环围的隔壁上。
梯道应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成。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最低限度应在一层甲板上至少用“A”级或“B”级
分隔及自闭式门保护,以便限制火焰自一层甲板至另一层甲板的蔓延速度。人员
升降机围阱应用 “A”级分隔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
应在每层甲板上至少用“A”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自闭式门不得装设
门背钩。但是,可以使用装有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的门背钩装置。
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且间距不超过14 m 的
挡风条作分隔。
除冷藏室外隔热材料,隔热材料、管道和通风导管的绝缘材料、天花板、
衬板和舱壁应为不燃材料。冷却系统管系配件的隔热物,以及与隔热物一起使用
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应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它
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凡油类产品可能渗漏的处所,其隔热层的表面应
防止油类或油气的渗透。
所有框架,包括接地装置和舱壁、衬板、天花板、风档的连接件应为不燃
材料
走廊和梯道的环围外露表面,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蔽或不能
到达之处的表面,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天花板的外露表面具有低
播焰性:
除走廊、梯道环围和控制站外,其他处所内舱壁、衬板和天花板可采用厚
度不超过2 mm 的可燃装饰板,走廊、梯道环围和控制站内所采用的可燃装饰板
厚度应不超过。选择性地,按所用厚度的面积,如果某类装饰板所具有的
发热值不超过45 MJ/m2 ,主管机关可接受这类装饰板而不考虑其厚度。
_____________
* Refer to IMO resolution (16) Recommendation on improved fire test
procedures for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bulkhead, ceiling and deck finish materials, in
conjunction with resolution () Guidelines on the evaluation of fire hazard
properties of materials and Annex I, Part I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Fire Test Procedures (FTP Code).
甲板基层敷料应根据情况采用在高温下不易点燃或不致产生毒性物质或爆
炸危险的认可材料。
外露内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不应发生符合主管机关评价
的火灾危险,而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气,
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一般不超过2 m 且有效截面积不超
过 m2 的短导管,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 导管由低播焰性材料制成,参照主管机关的意见;
.2 导管只用在通风系统的末端;和
.3 导管的敷设位置,纵向距“A”级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贯穿
处,不小于600 mm。
如果有效截面积超过 m2 的通风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
衬有钢套管。但如果这种导管为钢结构并穿过甲板或舱壁,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导管应至少厚3 mm 并至少长900 mm。在穿过舱壁时,此长度以在舱壁两侧
各450 mm为宜。对这些导管或所衬套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与导管所贯
穿舱壁或甲板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可采用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等效的贯穿防
护。
.2 有效截面积超过 m2 的导管(危险区域内的导管除外),除应满足本条
的要求外,还应装设挡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工作,但还应能够从舱壁或甲板
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应装有能指示挡火闸开闭状态的指示器。但如果导管穿
过“A”级分隔环围的处所,但不服务于这些处所,只要这些导管具有与其所穿透
的分隔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不要求设挡火闸。主管机构还可考虑,允许仅从分
隔舱壁的一侧进行操纵档火闸。
* 参照IMO议案(17)——甲板基料易燃材料的耐火试验程序规则。
用于A类机器处所、厨房和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
处所或控制站。对于危险区域内,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时导管,主
管机关可放宽这个要求,条件是导管需:
.1 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为300mm 及以下,管壁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为
760mm及以上,管壁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在300mm和760mm 之间,管
壁厚度由内插法求得;
.2 导管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
.3 导管从机器处所、厨房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少5m处隔热至“A – 60”级标准;
或
.4 导管用符合本条.1的钢材制成;和
.5 整个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内的导管均隔热至“A–60”级标准。
用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A 类机器处所、
厨房或危险区域,对于危险区域内的导管,主管机关可放宽这个要求,条件是:
.1 穿过A 类机器处所、厨房的导管用符合本条的钢材制成;
.2 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
.3 机器处所或厨房边界的完整性在贯穿处得以保持;或
.4 穿过A 类机器处所、厨房的导管用符合本条的钢材制成;和
.5机器处所、厨房内的导管均隔热至“A–60”级标准。
穿过“B”级舱壁的有效截面积超过 m2 的通风导管,应衬有长度为900
mm的钢套管,其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450mm为宜,但如该导管在此长度范围
内为钢质的除外。
如果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该导管应
按“A”级分隔制成。每一排气导管应设有:
.1 1 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
.2 1 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3 可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排气风机的装置;和
.4 用于扑灭导管内火灾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和危险区域的动力通风,应能从
其所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应考虑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
火时的可用性。机器处所或危险区域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
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面向钻台,位于要求具有“A-60”级防护标准的限界处的窗户和舷窗应满足:
.1 构造达到“A-60”标准;或
.2 有水幕防护;或 protected by a water curtain; or
.3 应配有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成的百叶窗。
起居处所和控制室的通风布置应防止从周围区域侵入可燃的、有毒或有害
的气体或烟雾。
脱险通道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 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通向开敞甲板、
登乘站的脱险通道。除此之外,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
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可免除其中1 条脱险通道。
.2 梯道通常作为垂直脱险通道,但是,当梯道的布置使其不适合作为脱险通道
时,应当采用竖直梯子作为通道。
.3 每条脱险路线均易达到且无障碍,沿着脱险路线的所有出口处的门均易开启。
不允许设有长度超过7 m 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每一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 条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述规定之
一:
.1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开敞
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 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保护环围内,从其所服务的处所的下
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根据机械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寸大小,逃生路线
设在该类处所底部时,主管机关可允许不具备保护环围,根据需要,保护环围应
使用钢质、绝缘材料,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且在环围的底部设有自闭式钢质
门;或
.2通往该处所上部1 扇门的1 部钢梯,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
处所下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1 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从该处所下部
经该门可进入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除此之外,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
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可免除其中1 条脱险通道。
主管机关在考虑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应在A
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机器处所设定逃生路线,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电动升降梯不能作为逃生通道的组成部分。
主管机关应充分考虑上层建筑和甲板舱室的位置,以便一旦发生火灾,至
少一条脱险通道可用,并可通向就生艇筏登乘位置,救生艇筏还应尽可能被保护
起来以防止火灾的辐射影响。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水龙带
每一平台上应至少设置两台彼此独立的动力泵,每台泵要求直接从海里取
水并释放到固定的消防总管内。但是,如果该装置有很高的吸入升程,就需要安
装增压泵和储水罐,条件是这样的配备应符合第和的要求。
至少一台动力泵用于消防,并随时可用。
消防泵及其动力源以及吸水源的布置应保证当任何一个处所失火时不能使
两台消防泵同时失去效用。
通过消防总管供水,动力泵的容量应适宜灭火工作。如果安装了更多的消
防泵,他们的总容量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每台泵的输送压力应保证在任何两个消防栓通过消防水带和19mm 水枪同
时出水的情况下,能使任一消防栓处保持 N/mm2的最低压力。另外,如备有
用于保护直升机甲板的泡沫系统,则泵应能在泡沫系统保持 N/mm2的压力。
如果任何其他消防或灭火目的的水的消耗超过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消耗
率,那么这个消耗将作为计算消防泵的决定因素。
If the water consumption for any other fire protection or fire-fighting purpose should
exceed the rate of the helicopter deck foam installation, this consumption should be
the determining factor in calculating the required capacity of the fire pumps.
,对于设在无人管理处所,远离工作区的任一所要求的消防泵,根据主管机
关的意见,应制定有关泵的遥控启动及其相关吸入阀和排出阀的遥控操作的相关
规则。
除了第条所述的动力泵,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接受
作为消防泵,但它们通常不得用于抽送油类。
连接到消防总管上的每个离心泵需安装止回阀。
如果消防泵能够产生超出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水带设计压力的压力,应在
消防泵上附设释放阀。这些阀的布置和调整应能避免在消防总管系统的任何部分
出现超压。
提供固定式消防总管,装备及布置需满足第和条的要求。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以有效地为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
的最大水量。
消防泵同时工作时,消防总管内的压力的保持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且
能足够保证所有设备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消防总管尽可能不穿越危险区域,布置尽最大可能利用平台已有的热防护
和物理防护。
消防总管需安装隔离阀,在消防总管任何部分遭受物理损坏时,应能最有
效地利用隔离阀。
除了用于灭火目的必要连接外,消防总管不应与其他用水设备等连接。
在证消防用水即时可用同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预防措施防止消防总
管的冻结。
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其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
管子和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
应为每一灭火水龙带装设cock或阀门,以便当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
消防水带。
消防栓的数量和位置,应布置成至少能有两股从不同消防栓喷射出的水柱,
其中一股应仅靠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可射至船舶在航行或从事钻井作业时的通
常可达到的任何部分。每个消防栓应设有一条水龙带。
消防水带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材料制成,并具有足够的长度以便将水喷
射到所要求的范围内。水带的最大长度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消防水带应设有
两用水枪和必要的连接件。消防水带连同必要的装置及工具应随时可用,并存放
在供水消防栓或供水接头附近明显的位置。
水枪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 mm、16 mm 和19 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主
管机关同意,允许使用直径更大的水枪。
.2 在起居、服务处所内不必使用大于12mm的水枪。
.3 在机器处所和外部场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在第条所述压力
下的两股水柱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大于19 mm 的水枪。
平台上至少配备一具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I-2/和 条规定的国
际通岸接头。
应备有使此项接头能用于任何一侧的设施
机器处所与设有燃油装置处所内的灭火系统
在主辅燃油锅炉和其他等热值的生火装置所处的场所,或在设有燃油单元
或沉淀柜的处所内,应配备如下设备:
.1 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其一:
. 符合1974年SOLAS公约II-2/10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喷淋灭火系统;
. 符合1974年SOLAS公约II-2/5规则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 符合1974年SOLAS公约II-2/9规则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装置。若机器
处所和(锅炉舱)生火处所没有完全分隔,或若燃油能从生火处所流入机器处所,
则该组合的机器处所和生火处所应视为一个舱室。
.2 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2具便携式泡沫
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除此之外,每个锅炉至少配备一个容量为9L的同等型
号灭火器,条件是,每个处所内额外灭火器或灭火器的总容量不超过45L。
.3 设有容器1 具内装由主管机构规定数量的沙、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认可的
干燥物,也可用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作为替代。
设有总输出功率不少于750kW 的用于主推进或其他目的的内燃机的处所,
应配备如下装置:
.1 第条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和
.2 每个机舱内设有一具容量不少于45L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并
为每个总输出功率为750kw的主机或部件配备一具经认可的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灭火器的总数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6具。
对于通过水密舱壁与锅炉舱相分隔的,未配备固定式灭火装置的汽轮机舱,
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该舱的灭火装置配备。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存在失火危险的任何机器处所,其灭火设备在第至
条未明确规定,则应在该处所或与其相邻处所设置主管机关认为数量足够的
经认可的便携式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内便携式灭火器
起居处所、服务与工作处所内需提供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便携式灭火器。经认可
的灭火器还需符合1974年SOLAS公约II-2/6规则的规定。
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
在所有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应设自动探火与报警系统。起居处所内的住
室内应设感烟探测器。符合本章要求的所有系统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1974年
SOLAS公约II-2/13规则的规定。
手动火警按钮应安装在适宜的位置,并应遍及平台.
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
配备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固定式自动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系统的布置应
能够持续监测平台上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聚集的围蔽处所,并能够通过声觉和视
觉两种方式报警,于主要监控点指示可燃气体聚集的位置,
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监测装置,每个装置均能精确地测量可燃气体的
浓度。
消防员装备
船舶应携带至少2 套符合第II-2/ and 条规定的消防员装备外加2套
个人配备,每套装备应包括SOLAS公约中第II-2/, 和条规
定的全部设施。
应为每套呼吸器需配备满足主管机构要求的备用充气瓶。
消防员装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随时可用。其中至少一套装备应放
在从任一飞行甲板易于到达的位置。
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布置
应提供停止服务于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的风机,关闭所有的门、风机、烟
囱周围环形空间和这样空间其他开口的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可从处所外部操作
这些装置。
应为机械驱动排风机、电动机、加压风机、燃油传输泵、燃油单元泵和其
他类似的燃油泵配备安装在各个处所外部的遥控装置,以便处所内部发生火灾时,
可从遥控装置安装位置停止上述设备。
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上的每个燃油管吸入管,应装
有旋塞或阀,一旦油柜所在处所失火,他们能在该处所以外的位置被关闭。在深
油舱位于轴隧或管隧内的特殊情况下,这些深油舱上应装设阀门,但在失火时可
由管隧上或这种处所以外的管路上加装的阀进行控制。
直升机设施规则
钢质、铝质或使用其它不燃材料的直升飞机甲板的建造应符合主管机关的
要求,并且至少达到第条规定的“A-0”级。直升机甲板应设有防止液体积存
和流落到平台其他地方的排水设施。作为甲板材料“A-0”级要求的替代方法,主
管机关可接受甲板室顶部与飞行甲板的下部之间至少留有1m的空隙。飞行甲板
正下方的甲板室顶部不应有开口。
在任一直升飞机甲板上,应设有下列消防设备,并存放在直升飞机甲板的
通道口附近:
.1 至少2 具干粉灭火器,总容量不小于45 kg;
.2 一个由泡沫炮或泡沫发生支管组成,能向直升飞机甲板各部位喷射泡沫的适
用的泡沫喷射系统。泡沫喷射系统能按不小于6l/min的喷射率向直径为“D”的圆
环区域每平方米喷射泡沫溶液至少5min。这里的“D”是指单旋翼直升机纵向上主
旋翼与尾桨间距离,或指纵列式直升机双旋翼间距离,单位为“米”。 where “D”
is the distance in metres across the main rotor and tail rotor in the fore-and-aft line of
a helicopter with a single main rotor and across both rotors for a tandem rotor
helicopter.主管机关可接受其他类型的灭火系统,条件是该灭火系统至少与泡沫
喷射系统具有同等灭火效力
.3 二氧化碳灭火器,总容量不小于18 kg,或等效灭火装置;其中之一灭火器应
能射至直升机的发动机区域;和
.4 至少2 具两用型水枪和足以到达直升飞机甲板任何部位的水带;
应设有用于储存燃料罐的专门区域,该区域应:
.1 尽可能远离起居处所、脱险通道和登乘站;和
.2 与含有油气着火源的区域隔离;
燃料储存区域应设有将溢漏燃料收集起来并排往安全位置的装置;
对油罐及所属设备应加以保护,防止受到物理损坏以及邻近处所或区域火
灾造成的危害;
若采用移动式燃料储存罐,应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1 罐的设计应符合其预期用途;
.2 安放和紧固布置;
.3 电气屏蔽接地;和
.4 检查程序;
储存罐的燃料泵应设有在火灾时能从远处安全位置关闭的装置。如果安装
了重力式加油系统,应设有隔离燃料源的等效关闭装置。
燃料泵送装置应一次与1 个燃料罐连接。燃料罐与泵送装置之间的管路应
用钢或等
效材料制成,尽可能短,并加以保护,防止受到损坏;
用于预定区域内火灾防护的灭火装置应满足主管机构的要求。
电动燃料泵送装置及相关控制设备的类型应适合其位置及潜在的危险;
燃料泵送装置中应附有1 个防止输油或注油软管超压的装置;
在加油作业时应遵守的程序和预防措施应符合公认的安全操作方式;
加油作业使用的设备应予以电气屏蔽接地;
应在各相应的位置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气瓶存储
如果同时携带一个以上的氧气瓶和一个以上的乙炔瓶,那么这些气瓶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乙炔固定管系应按主管机关接受的适用标准和规则进行设计和试验。
.2 如每种气体有两瓶或以上且要求存放在围蔽处所,则应为每种气体配备独立
的储存室。
.3 储存室应用钢材建造,且通风良好,有通向开敞甲板的出入口。
.4 采取措施,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将气瓶迅速移走。
.5 气瓶储存室应有显著而永久的“严禁吸烟”的标志。
.6 如气瓶存放在露天场所,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 保护气瓶及其管路免受损坏;
. 尽可能少地暴露于烃环境中;
. 确保适当的排水。
气瓶储存区灭火布置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其他事项
需永久张贴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I-2/20条规则要求的防火控制图。
灭火器具应排放整齐,且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章:救生用具及设备
通则
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另有明文规定,与救生用具有关的所用术语,均按规则III/3
条定义.
“乘客”指不定期登陆平台的人员。
救生用具的评估、测试和认证
按照III/4 和 III/5规定,应对救生用具进行评估、测试和认证。
所有救生设备应符合III/规定。
救生艇筏
水面式钻井平台
平台每舷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则III/46要求的救生艇,其在每舷的总
容量应能容纳船上全部人员。
此外,每个平台还应配备一个或几个符合规则III/39或III/40要求的救生筏,
该救生筏可从平台的任意一侧降落,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全部人员。若救生筏
不变转移降落,平台每舷救生筏可用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全部人员。
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救生艇筏存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0 m 的
平台,除配备本条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 只
救生筏,其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2 只救生筏,1 只尽量靠前,另1 只尽量靠
后存放。不论第条,该救生筏或该2 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脱开的方式系牢。
* Each reference to a regulation in this chapter means a regulation in 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 in force prior to 1 July 1998. On that date, a thoroughly revised
chapter III (adopted by resolution (66)) and the associated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Code (adopted by resolution (66)) entered into
force.
自升式和柱稳式钻井平台
平台应配备符合规则III/46要求的救生艇,存放在至少两个开放处所内,
该处所位于平台不同的两舷或两端。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救生艇的布置应使
其总容量可容纳全平台人员:
.1 在任何一处所有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或
.2 在任何一舷或一端或一个角落所有救生艇筏失掉或不可用时。
除此之外,平台还应配备符合规则III/39或III/40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
应能容纳全平台人员。
如果自升式钻井平台因尺寸或外形,而导致救生艇不能按本条要求
广泛分离存放,主管机关可批准救生艇的总容量可调整为仅可容纳平台上总人数。
但是,第条所述的救生筏应符合规则III/ 或 III/ 要求的降落设备。
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集合站应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每个集合站应在甲板上有足够的无障碍
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站集合的所有人员,
集合站与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处所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
集合站与登乘站应由应急电源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
通往集合站与登乘站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由应急电源照明系统提供足够
的照明。
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
艇筏。
救生艇筏登乘布置应设计为:
.1 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信号后3min内,载足全部乘员;
.2 所有救生艇能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
.3 吊筏架降落救生筏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或从在降落前按第
条要求所转移到的位置登乘并降落;
.4 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
人员能安
全登乘。
从甲板至水面应至少提供两架相距较远的固定式金属梯子或梯道。固定式
金属梯子或梯道以及他们周围的海域应通过应急照明予以足够的照明。
如果不能安装固定式梯子,应提供可供平台上所有人员安全降落至水线的
具有足够容量的替代脱险通道。
救生艇筏降落站
降落站的位置应确保救生艇筏安全降落,应特别注意离开暴露的推进器。应尽可
能使救生艇筏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下列情况除外:
.1 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和
.2 就生艇筏所处结构与较低处结构有一定的间隙。
救生艇筏的存放
每艘就生艇筏的存放应:
.1 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其他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
.3 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使2 名船员能在不到5 min 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
作;
.4 配齐1974 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装备;根据主管机构的意见,在就生艇筏
的存放区域,可以取消某些不必要的设备;
.5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位于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以保护免受火灾和
爆炸引起的损坏。
如适合,平台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
起的损坏。
救生艇应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救生筏的存放应能用人工将其从系固装置上解脱。
吊艇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到达的范围内,除非设有某种转移
设施,该设施在第三章所述的任何损坏导致的纵倾和横倾的范围内并非无法操作,
也未因船舶运动或动力故障而无法操作。
每只救生筏,除第条所述之外,的存放应将其首缆永久地系在平台
上,还应设有一个符合规则III/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
漂浮,如为气胀式,在平台下沉时能自动充气。
救生艇筏降落及回收布置
根据情况,为所有的救生筏和吊艇架降落的救生筏提供符合规则III/
和 III/, III/ 或III/要求的降落设备。不论规则III/,对于柱稳式
平台,降落装置应能在由第三章所述的任何损坏导致的纵倾和横倾的范围内操作。
降落与回收装置应使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救生艇筏降落期间,以及在救生
艇回收期间,能随时在船上观察到救生艇筏。
船上所配备的类似救生艇筏应仅使用同一种型号的释放机械装置。
在任一降落站,救生艇筏的准备和操作不应妨碍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
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迅速准备和操作。
吊艇索(如使用)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便在不顺利的情况下,可使救生艇
筏到达水面,例如最大的空气间隙,最轻载航行和其他操作状况,以及第三章所
陈述的任何其他损坏状况。
在准备和降落过程中,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以及准备降落的水域,应根
据情况使用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予以足够的照明。
在弃船过程中,应有能防止船舶的任何排水排放到救生艇筏内的设施。
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
10min 内,
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降落水面。
手工刹车装置的布置应能使刹车一直可用,除非驾驶员或由驾驶员操作的
机械装置将刹车控制在“关断”位置。
每艘救生筏的布置应能在平台处于完整的状况下,避开自升式平台船体
以下和柱稳式平台船体以上的每个桩腿、支柱、柱脚、支撑、垫块和类似的结构。
当平台航行中并且平台上人员已经减少时,主管机关可允许减少符合此要求的救
生筏总数。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本章的,包括第条,要求的救生筏应适用于
平台上剩下人员的使用。
如果发生第三章所描述的损坏,救生艇的总容量应不低于平台总人数的
100%,除此之外还应满足本章有关降落和储存的其它要求,能够清除一切障碍
降落。
平台设计时应考虑救生筏的位置和方向,在考虑救生筏的性能的前提下,
能使救生筏以有效、安全的方式达到平台的空地。
不论规则第III/条规定,降落速度不大于1 m/s.
救助艇筏
每艘船舶应至少配备1艘符合规则III/47. A要求的救助艇。如救生艇也符合对救助
艇的要求,则可以接受此救生艇作为救助艇。
救助艇筏的存放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 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不超过5 min 即可降落;
.2 在适宜于降落并回收的位置;
.3 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妨碍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救生艇
筏的操作;和
.4 在其兼作救生艇时,符合第条的要求。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装置,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船员能登上并降落
救助艇。
降落装置应符合第条的要求。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应能快速回收。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
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6 人的救助艇。
救生衣
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1 件符合规则III/或III/要求的救生衣,另外,
还应将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存放在合适的位置,以供那些不便取到自己救生衣的值
班人员使用。
应为每件救生衣配备一盏符合规则III/要求的灯。
保暖救生服
应为平台上每个工作人员的人分别配备1 件合身的、符合规则III/33要
求的保暖救生服。另外,还应将足够数量的保暖救生服存放在合适的位置,以供
那些不便取到自己保暖救生服的值班人员使用。
如果平台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无需热保护的温暖气候区域运营,则不必配
备该保护服。
救生圈
每个平台至少提供符合规则III/31要求类型的救生圈8个。救生圈的数量
及放置要求为,救生圈应放置无遮蔽可达到之处。长度超过100米的表面式钻井
平台所备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平台长/米 最少救生圈数量
100至150米 10个
150至200米 12个
200至200米以上 14个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III/要求的经认可的电池式
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 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III/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
并应能自驾驶室主控制站,或其他操作人员易于达到的位置,迅速抛投;设有自
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
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至少2个相距较远的救生圈具备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小于该救生圈存放
处至空载水线距离的倍,或30m,取较大者。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
无线电救生设备
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每一救生艇筏上存放1 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除此之
外,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上至少有2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是可用的。
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任何救生艇筏的位置处。
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所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
标准。
雷达应答器
每一救生艇筏上存放1 台雷达应答器。 除此之外,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上
至少有2台雷达应答器是可用的。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任何救生艇筏
的位置处。雷达应答器所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 12 支符合规则 III/35 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存放在驾
驶室或其附近。若该船舶不具备驾驶室,那么火焰信号应存放在经主管机构认可
的位置。
抛绳设备
应配备1具符合规则III/49要求的抛绳设备。
_______________
* 参见本组织(19) 决议通过的,《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
话设备性能标准》, 和1988 SOLAS修正案第III/条规定
* 参见本组织(19) 决议通过的,《供搜救作业使用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性能标准》。
紧急警告
每艘船舶需具备一个通用报警系统,安装位置应便于全船各个部位均能获
得信号。用于起动报警系统的控制站的安装应满足主管机构的要求。信号的数量
受以下内容限制:通用紧急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及弃船信号。这些信号应在应变
部署表上阐明。
由通用报警装置发出的警告信号应通过公共广播系统以指令的形式补充
操作须知
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其应:
.1 有示意图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
意事项;
.2 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和
.3 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符号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所有救生设备应处于工作状态,并
立即可用。
维护保养
应备有符合第III/52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相应地进
行维护保养。
主管机关可接受用包括第III/52条要求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以替代本条
所要求的须知。
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应按不超过30 个月的间隔期相互调头,且由
于吊艇索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5 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应予换新。
若吊艇索不能进行“两端调头”,则应该在24个月后进行认真检验。如果检验表明
吊艇索无缺陷,那么需要在24个月后更新。然而不能进行“两端调头”的吊艇索应
在不超过4 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予以换新。
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
备。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
.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
.2 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运转(正转和反转)试验,总时间不少
于3分钟。
.3 通用报警系统应进行试验。
月度检查
应使用第III/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
及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
每个气胀式救生筏、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应予以检修:
.1 间隔期不超过12 个月,如不切实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 个月;
.2 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胜任检修工作,备有适当的检修设
施,并仅雇用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
充气式救助艇的所有修理和维护保养应按制造商的说明书要求进行。应
急修理可在船上进行,但是永久性修理应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予检修:
.1 间隔期不超过12 个月,如不切实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 个月;
参见本组织的(18) 决议通过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
.2 在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是胜任检修该装置的,备有适当的检修设施,
并仅雇用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
第十一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适用范围
本章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与岸上电台、用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
的船舶和飞机间的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提供最小的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以下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操作方式:
.1 航行中的自航;
.2 拖带或有护卫舰陪护的自航;和
.3 处于静态或从事钻井操作。
通则
沿海国在共同的利益范围内应尽最大限度地建立类似的无线电通信要求以避免
在紧急状况下辅助飞行机不得不转向另一个沿海国时产生混乱
航行中的自航平台
每个处于航行中的平台应符合1988年SOLAS修正案IV章有关船舶无线电通信的
适用规定。
拖带或有护卫舰陪护的自航中的平台
对拖带中依靠第和条所述拖船内无线电进行操纵的非自航平
台的要求。
*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涉及“从船舶通常通过的位置”的所有要求适用于“从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通常通过的位置”
如果拖船完全符合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所描述的有关船舶无线电
通信的要求,处于拖带操作中的非自航平台应:
.1 配备1988年SOLAS修正案规则IV/和规定的VHF无线电装置,并配备
规则IV/ and 规定的MF无线电装置;
.2 为MODU被拖曳的区域,合理地配备规则IV/规定的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
标(卫星EPIRB)或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和
.3 按照1988年SOLAS修正案规则IV/和IV/规定,合理地为航海和气象警
告配备自动接收设备。
如果拖船不完全符合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所描述的有关船舶无线
电通信的要求,正在操作和拖动中的平台应符合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所
描述的有关无线电通信的相应规则。
每个由一个或多个护卫舰陪护的自航平台应符合的规定。
处于静止状态或从事钻井作业的平台
处于静止状态的(包括正在从事钻井作业)平台应符合1988年SOLAS修
正案第IV章所述的适用于在同一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要求。
考虑到平台上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事故,应在一个舱室或位置上,可以
是驾驶室或应急控制室,安装额外的无线电设备,尽可能远离符合第条规
定的已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便平台上任何部分的单一的事故不能导致平台上所
有用于无线电通信的设备不可用。额外的无线电设备应符合以下1988年SOLAS
修正案有关在以下区域从事钻井工作的海上钻井平台的规定:
*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有关“从船舶通常通过的位置”的所有要求适用于“从
拖带中的平台被控制和持续操作的位置”。 1988年SOLAS修正案第IV章有关“从
船舶通常通过的位置”的所有要求适用于“从静止状态下或正从事钻井作业的平台
被控制和持续操作的一个位置(或这个位置)(例如,通常是控制室)”。
.1 A1海区,规则IV/规定的设备;
.2 A2海区,规则IV/和IV/规定的设备;
.3 A3海区,规则IV/和IV/、规定的设备,或规则IV/和
规定的设备
.4 A4海区,规则IV/和IV/规定的设备。
如果在安装无线电设备操纵控制设备的舱室内,噪音的等级过高,或在特
殊的操作状态下噪音等级过高,以致于可能干扰或妨碍无线电设备的正确使用,
那么应通过机械或其他方式提供与无线电设备操作控制相联合的适当的噪音防
止手段。
直升机通信
使用直升机的平台应该携带符合ICAO相关要求的气垫式VHF无线电站,以保证
与直升机的通信。
船舶内部通信
所有类型平台在控制室,驾驶室(如设有)和设有无线电操作设备的一个或多个
位置之间应具备有效的通信方式。
性能标准
所有无线电设备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并具备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根
据节,这些设备所符合的相应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 参见下列由本组织大会通过的决议:
.1 (13) 决议《船舶航行和气象警报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的性能标
准》。
.2 (17) 决议《作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组成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和
电子导航设备的一般要求》。
.3 (19) 决议《经修正的能进行双向通信的船舶地面站性能标准》和(14) 决议
《船舶地面站的型式认可》及(75) 决议《能进行双向通信的Inmarsat 船舶地面站性
能标准》。
.4 (19) 决议《经修正的能进行通话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VHF 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
准》和海安会(68)决议附件1(对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有效)。
.5 (19) 决议《经修正的能进行通话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MF 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
准》和海安会(68)
决议附件2(对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有效)。
.6 (19) 决议《经修正的能进行通话、窄带直接印字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MF/HF 无
线电装置的性能标准》和
海安会(68) 决议附件3(对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有效)。
.7 (19) 决议《在406 MHz 频率上工作的自浮式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的
性能标准》和海安会决议
(74)《通过在406 MHz 频率上工作的自浮式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性
能标准((19) 决议)
的修正案》(还参见(17) 决议《在COSPAS—SARSAT 系统工作的卫星应急无线电示
位标(EPIRBs)的型式认可》)。
.8 (19) 决议《用于搜救作业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性能标准》。
.9 (19) 决议《自浮式VHF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
.10 (19) 决议《经修正的能发射和接收直接印字通信的Inmarsat-C 船舶地面站的性能
标准》, 海安会
(68) 决议附件3(对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有效)和(14) 决议《船
舶地面站的型式认可》。
.11 (16) 决议《增强的群呼设备的性能标准》。
.12 (19) 决议《在 频率上通过Inmarsat 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工作的自浮式卫星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
标准》。
.13 (16) 决议《应急无线电设备的自浮释放和启动装置的性能标准》。
.14 (17) 决议《使用高频窄带直接印字技术进行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和协调的系统性能
标准》。
.15 (77) 决议《通过经修订的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
印字电报设备(NAVTEX)的
性能标准》。
.16 (19) 决议《在GMDSS 中使用的船载无线电综合通信系统(IRCS)的性能标
准》。
.17 (70) 决议附件1《航空双向便携式VHF 无线电话设备性能标准》。
1992年2月1日前安装的设备,经主管机关决定可免除其完全符合合理性能
标准的规定,条件是该设备已经符合本组织采用的与这样标准相关的准则,并与
符合性能标准的设备的性能一致。
气体爆炸危险
安装在定义的危险区内的所有无线电设备应符合1988年SOLAS修正案第
IV/14条规则的规定。
无线电站检验
平台无线电站应应按以下规定接受检验:
.1 无线电站投入使用前由颁发证书的主管机关或其全权代表执行检验;
.2 当平台在航行和处在其他沿海国的行政管理中,可有那个国家或其全权代表
执行一次检验;
.3 由主管机关官员和/或沿海国或他们的全权代表每12个月执行一次检验;
主管机关可准许沿海国作为它的全权代表。
任何情况下,当沿海国的全权代表执行一次检测,应撰写检测报告并保
存在无线电资料当中,并将一份副本(如要求)提交给主管机关。
第十二章:起重装置
起重机
按照被认可的船级社或国内、国际的标准、规范的要求,用于平台和支持
驳之间材料、设备或人员的运输的,每个起重机包括它的支承结构的设计和构造,
应达到主管机关的满意并适合工作的目的。
考虑到要对可动部分或其他故障负责,起重机应该固定并加以安全保护以
使其对人员产生的危险降到最低。起重机的设计要考虑到结构用材和它们所处的
工作状况和环境状况。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以便清洗、检测和维修工作。
如果出现极度超负荷状况,应针对每个起重机考虑其故障模式,以便将对
起重机操作工的危险降低到最小值。
主管机关官员或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应检查每个起重机的安装,并对起重
机的支承结构给予特殊关注。
起重机竖立到平台后,在其被安排工作前,应执行作业和载重测试。这些
测试应得到主管机关官员或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的证明和鉴定。获得测试记录和
其他有关原始证明的报告。
每个起重机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接受检验。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
间隔内,或在进行实质性的改装或修理后,应对起重机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认证。
这些测试应得到主管机关官员或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的证明和鉴定。获得检查记
录和证明。
用于远洋供给船舶的载卸货物的起重机应备有功率表或曲线图,考虑平台
和船舶动态。
除了被要求负载和明显先于起重工作外,Except when loads are determined
and marked prior to lifting,每个起重机均应配备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安全装置,为
操作工持续指示半径范围内吊钩负荷和额定负荷。当接近起重机的额定功率时,
该指示器应发出清晰、持续的警报。
主管机关应关注限位开关的安装,为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做准备。
每个起重机均应备有操作手册,并且是适用的。操作手册应包括有关这
些内容的全部信息。
1)设计标准,操作,竖起,拆卸和运输;
2)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有关安全工作负荷,安全工作力矩,最大风速,最大
横倾和纵倾、设计温度和制动系统的限制因素;
3)所有安全装置;
4)电动、液压和气动系统及设备图标;
5)结构用材,焊接工艺和不破坏性试验范围;
6)维修和周期性检验指导。
人员升降车
人员升降车的设计应能被主管机关接受并能适合工作的目的。
升降车的构造和安装应由主管机关官员或具备相应授权的人员或组织来
检查。检查工作在该设备安装时执行,检查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2个月,同时,应
在证书或报告的有效期内。
支柱稳定式钻井平台每个支柱上的一个升降车和货物起卸口上的逃生梯
子共同作为应急出口。
钻井架
每个钻井架和它的支承结构的设计应达到主管机关的满意。每条绳索的额定容量
应写入操作手册。
第十三张:直升机设施
总则
直升机甲板的布置应有足够的尺度,且应保证使用该甲板的最大型号直升机能在
对应于直升机操作的预期的最恶劣的条件下不受阻碍地执行起降任务。
定义
飞行甲板是海上移动钻井平台上用于直升机着陆的平台。
RD 表示使用该直升机甲板的最大单旋翼直升机的主旋翼直径;
LD 表示旋翼转动时,直升机的最大尺寸。
无障碍区域是由一个起于直升机甲板边缘的基准点并在直升机甲板的水
平面向外延伸的弧形所形成的区域。
限制障碍区域是由 360° 弧形部分形成的向外延伸区域,不包括无障碍区
域,其中心是决定无障碍区域的基准点。限制障碍区域内的障碍物不得高出规定
的高度。
建造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飞行甲板的设计和建造,应足够适于预定目的,并且能
适用于适当的常见天气状况。
在沿海国定义的恶劣气候条件下,直升机甲板的布置应考虑拟使用的直升
机的型号、风况、湍流、海况、水温和冰况等环境气候因素,参考ICAO附件14,
第二卷(直升飞机场)的规定,飞行甲板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对于单主旋翼直升机,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直径至少为 LD 的圆
形区域;对于纵列式主旋翼直升机,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直径至少
为 的圆形区域。
*参考国内民航总局关于平台操作区域的规定,适用的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标准以
及按照 IMO 和 IACO 间的谅解协议发展的推荐的惯例。
* Reference is made to regulations of national civil aviation authorities in the unit’s
area of operation,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IMO and ICAO.
.2 如不能满足具有纵列式主旋翼直升机的要求时,直升机甲板则可为一
矩形,但其短边应不小于,长边不小于,且在该矩形内仅允许沿
的尺度方向上进行双向着陆。该矩形的边角可依设计需要截去,但截去部
分的直角三角形的任一两个直角边长均不得超过5m;
.3 至少不小于 210°的无障碍离/抵扇形区域;
.4 对单主旋翼直升机和并排双主旋翼直升机,在150°的限制障碍区域内到距直
升机甲板中心 的距离范围内,障碍物将不得高于甲板之上。在该
扇形区域之外至 的整个范围内,障碍限高是水平与竖向2:1 的比例向上
延伸的一个平面,见图13-1;
5) 对纵列式主旋翼直升机的全方向操作,距甲板中心 的150°的限制障
碍区域之内,不允许存在固定的障碍物。该弧之外到 的整个范围内,障
碍物高度限制在以内,见图13-2;
6) 对于纵列式主旋翼直升机的双向操作作业,在150°的限制障碍区域之内的
圆弧范围内,障碍物高度不允许超过直升机甲板以上,见图13-3;
.7 在靠近直升机甲板区域,以甲板中心为起点的至少180°的整个区域内的障碍
物,如吊杆、井架和平台的凸出部分等,不应超过从甲板下边缘起向下与竖向之
比为1:5 的斜面。
在沿海国定义的一般气候条件下,直升机甲板的布置应考虑拟使用的直升
机的型号、风况、湍流、海况、水温和冰况等环境气候因素,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以直径为 RD 的圆形区域。对于定期使用纵
列式主旋翼直升机的平台,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以直径至少为
的圆形区域。
.2 直升机甲板至少应有180°无障碍的离/抵扇形区域,该扇形的基准点应位于图
所确定的圆周上,如图13-4所示;
.3 对常规操作,限制障碍区域应扩展到 的距离,该距离应从直升机甲板
的中心量起。在限制障碍区域内的障碍物应不得超过由甲板边缘向外按水平与竖
向2:1 的比例向上延伸的一个平面,见图13-4
飞行甲板表面应防滑。
当直升机甲板建造成摩擦式甲板时,甲板下结构应能保持直升机甲板的地
面效应。
直升机甲板布置
直升机甲板应无突出物,只有着落灯或其他必要的突出物可沿甲板四周安
装,但其高度不得超过该甲板平面以上。
直升机甲板应有绑扎直升机的埋头栓系点。
除有结构防护的地方外,直升机甲板边缘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应从直升
机甲板边缘向外向上倾斜,其水平距离为,其外缘不得高出该甲板边缘以上
。
直升机甲板应设有一条主用和一条应急用人员通道,二者应尽可能相互远
离。
有关飞行甲板的排水设施参考第 条的规定。
视觉辅助设备
在平台上应设置一个风向标,以尽可能地表明整个直升机甲板上的实际风
况。在需要直升机夜间操作的平台上须装备风向标的照明设备。
直升机甲板应设有如下标志:
(1) 用 宽的白线连续勘划的周界;
(2) 平台的名称须用和背景有较大反差的颜色标在直升机甲板上,且位于有障
碍的一边,其字母高度不小于;
(3) 位于直升机甲板中心的目标环,采用黄颜色涂制,其内径等于,环
的宽度为1m;
(4) 白色“H”位于降落区域中心,水平方向位于无障碍扇形区域中线上,“H”
的字母应为3m 高, 宽,其笔画宽度为;
(5) 直升机甲板的无障碍扇形区域标志应表明无障碍区域的起始点、扇形区域
的限制方向和甲板的设计尺寸(LD 或RD 的数值),如图13-5所示。
直升机甲板应安装全方向黄灯,以便飞行员能在夜间较易识别降落区域。
这些灯应均匀布置在直升机甲板的周围,且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m。如经主管当
局同意,可允许用红灯代替黄灯来表示吊杆以及自升式平台桩腿的位置。
直升机甲板装有强力照明灯时,应避免灯光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强力照
明灯的布置和角度应照亮直升机甲板标志,且使阴影最小。
第十四章:操作要求
操作手册
平台上应备有一份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可供所有人员随时使用的操作手
册,作为在正常情况和预料到的紧急情况下安全操作平台的指南。该手册除了介
绍平台总体情况外,还应包括所有对人员和平台至关重要的操作程序及指导。该
手册应用易懂措词进行编写。每本手册都应有目录表和索引。并且有可互相参考
的,在平台上能方便地查到的有关详细资料。
;用于正常情况下操作的操作手册,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基本的说
明信息:
.1 平台总体情况说明;
.2 正常操作期间负有一般职责的行政管理系统;
.3 每个操作模块的设计限制数据,包括吃水、气隙、浪高、波的周期、风、洋
流、海水和空气温度、海床假设状况和其他可能的环境因素,比如冰况;
.4 每种操作方式和每种操作方式改变的任何固有操作局限性说明;
.5 水密和风雨密限界位置,水密和风雨密门的位置和类型,溢流点位置;
.6 安装在平台上永久压在物的位置、类型和数量;
.7 通用报警、公共广播、消防和气体报警系统中所使用的报警信号的说明;
.8 对于自升式平台,关于在柱腿设置在海床上或由海床上收回期间,或在平台
航行时所遇极端环境状况下,防止结构损坏应做准备的信息,包括可能移位的柱
腿、钻台悬臂结构和重型货物的定位和安全的信息;
.9 最轻载重船数据连同暂时设备的包括和排除的综合清单;
.10 关于吃水数据或其他基于与完整和破损标准一致的参数的允许的最大重心高
度的稳性信息。
.11 表明油柜、物资储存处所容量和垂直、纵向和横向重心的容量图。
.12 表明每个油柜的容量和分级间隔垂直、纵向和横向重力中心以及自由液面数
据的测深表或曲线
.13 结构甲板可承受的载重;
.14 适用于直升机甲板设计的直升机的鉴定和任何操作的限制条件。
.15 平台上危险区的鉴定和分类;
.16 用于压载、抛锚、动态定位、纵倾和稳性计算中的装载仪的说明和局限性;
.17 拖曳布置和拖曳操作的局限性的说明;
主电源系统和该系统操作的局限性的说明;
.19 关键图纸和图表的清单。
根据情况,用于正常状况下操作的操作手册应包括:
.1 适当稳性维护和稳性数据使用的指导;
.2 最轻载变化的常规记录的指导;
.3 每种操作方式下载重条件案例和发展其他可接受的载重条件须知,包括锚链
上的垂直分力;
.4 对于柱稳式平台,用于压载系统操作和压载系统操作的替代操作的说明、示
意图和指导,连同压载系统局限性的说明,例如不同横倾和纵倾状态下泵的容量;
.5 舱底系统操作和舱底系统操作的替代操作的说明、示意图和指导,连同舱底
系统局限性的说明,例如未直接连接到舱底系统的处所的排水;
.6 燃油储存和传输程序;
.7 操作方式改变程序;
.8 恶劣天气状况下的操作,遭遇严重风暴状况的时间和任何固有操作局限性的
指导;
.9 抛锚布置和抛锚或系泊程序以及任何限制因素的说明
.10 人员转移程序;
.11 直升机抵、离和加油程序;
.12 起重机操作的限制条件;
.13 动态定位系统与操作的限制条件说明;
.14 确保危险货物和具有辐射性货物的堆放和处理所适用的国际规则的要求被满
足的程序;
.15 试井设备布置与安全操作的指导。试井操作期间按照第条规定对可能的气
体释放源周围的区域分类;
.16 接受旁侧船舶的程序;
.17 安全拖带操作指导。
根据情况,用于紧急状况下操作的操作手册包括:
.1 灭火系统和设备的说明;
.2 救生设备和脱险通道说明;
.3 应急电源系统和该系统操作局限性说明;
.4 紧急情况发生期间有用的关键图纸与图表清单;
.5压载舱排水或注水的一般程序,如果船舶受损可导致累进进水的所有开口的关
闭的一般程序;
.6 对负责决定未预料的横倾和纵倾的起因,评估矫正措施对平台抗损性,如强
度、稳性、浮力等的潜在的影响的负责人的指导;
.7 一旦碳氢化合物或硫化氢物质不可控制溢出,包括紧急关断在内的专门程序;
.8 主电源失灵或紧急关断后机械、电气和通风系统的复原指导;
.9 防冰程序。
如必要,操作手册所提供的信息应获得形式为平面图、生产商手册和其他
对平台的操作和维修有必要的数据的附加材料的支持。生产商手册内的详细信息
不需要重复写进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参考信息资料应容易辨别,存放在平台上
易达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和适当地予以堆装。对于互不相容的货物,应将
其彼此分开。
存在严重危险的爆炸性货物应堆装在适当的保持安全关闭的仓库内。这样
的爆炸性货物应同炸药隔离开。任何舱室内将延伸至爆炸性货物存储仓库的电气
设备或电缆应预先设计再使用,以便将火灾或爆炸的危险降低到最小值。
会产生危险蒸气和易燃气体的可燃液体货物应堆装在有良好通风的货物
处所内或甲板上。
不应载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除非已采取了适当的预防
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应以安全的方式堆装和处理具有辐射性的货物。
污染防治 Pollution prevention fangs
应制定相应规则以使平台符合有效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拖曳
拖曳布置及程序应能将拖带操作过程中对人员造成的危险降低到最小。拖曳装置
的设计和布置应同时考虑正常和紧急状况。
材料、设备或人员的转移
平台和供给船上人员之间应该在运输之前,就运输操作,包括待处理货物
的载重,任何操作的限制条件和应变程序讨论并达成一致。整个操作过程应保证
与起重机操作员的直接通信。
平台至少具备两个独立的用于系泊供给船的通道。系泊位置应保证,在安
全的前提下,根据载重和上升的最大高度,处理货物时有足够的起重能力。
平台上便于运输操作的系泊附件的布置应考虑,供给船舶驶近与平台接触
时对系泊附件的损坏的危险。
系泊布置及程序应将在系泊操作期间对人员的危险降低到最小值。
平台与供给船间的系泊绳索尽可能按照实际可行的方法布置,以便一旦绳
索断裂时,将对平台和供给船上人员的危险降低到最小。
平台上的排泄物,诸如污水系统或货舱通风系统的排泄物,其排放布置应
将排泄物对供给船舶上人员危险降低到最小。
潜水系统
潜水系统(如设有),其安装、防护和维修应尽可能减小对人员或平台的
危险,诸如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
潜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或国际标准或主管机关接受的规则设计、制造和维修,
如果用作固定潜水系统,可采用潜水系统安全规则((13))。
航行安全
除固定并从事钻井作业的平台外,有关海上防碰撞有效的国际规则的公约
要求适用于每个平台。
每个平台在固定并从事钻井作业时应符合在其领海或大陆架上运作的沿
海国的航行安全要求。
每个固定并从事钻井作业平台应通知国内水文部门关于它所在位置的经
度和维度,以及钻井操作大致持续时间,以便向水手颁布临时通知。平台未来移
动的细则也应告知国内水文部门以便在平台航行前颁布临时通知。
应变程序
负责人
应明确指定每个平台在紧急状况下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由船长或船东指定,
或由二者的代理人指定。
该负责人应清楚平台的特点、性能以及局限性。该负责人应完全认识到自
己在紧急组织与行动和执行紧急演习与培训当中的职责,并负责演习与培训记录
的保管。
救生筏的配员与监督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召集和协助未受培训的人员。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持证人员来降落并操作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所需要的
救生艇筏。
每艘救生艇筏应设置持证人员作为总指挥和副指挥。
救生艇筏总指挥和副指挥各应有1 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并应确保在其
指挥下的船员是熟悉他们的各项任务的。
应为每艘救生艇筏指派1名能操作救生艇筏无线电设备的人。
应为每艘救生艇筏指派1 名能操作发动机和进行小调整的人。
船长应确保本条、和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救生艇
筏中。
应变部署表
应变部署表应展示在全船各个显著之处,包括控制室和起居处所。
应变部署表应写明通用报警信号的细则,并规定发出警报时每个乘员应
采取的行动,指示乘员应去的地点和他们需要执行的职责。
以下任务应包括在应变部署表内:
.1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通风口的进气和排气口、泄水孔、舷窗、天窗、
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2 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3 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 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 集合乘客;
.6 通信设备的用法;
.7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和
.8 指定使用灭火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9 直升机甲板上的应变任务;
.10 指定在碳氢化合物或硫化氢物质不可控制溢出时的包括紧急关闭在内的专
门任务;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的紧急情况可
能要求不同的行动。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在紧急情况下,指定给通常被指派的船员的与乘客有
关的各项任务。
每个平台应具有一个根据需要而修改的反映任何应变程序变化的新的应
变部署表。
在决定应变部署表内细则的级别时,应考虑其他资料里的可用信息,例
如操作手册。
应变须知
应在集合站、控制点、工作处所和起居处所明显地展示出示意图和应变须
知,以告知全部人员:
.1 救生衣的穿着方法;和
.2 保温救生服(如适用)的穿着方法。
对于第一次登陆平台的人员,包括乘客,应在抵达平台后立即接受下列指
示:
.1 准备应对紧急状况的必要性;
.2 严格遵守应急部署表要求的必要性,涉及以下细节;
——他们在紧急状况下采取的具体行动,
——他们的救生艇筏站,
——用于召集所有乘员到指定地点的通用紧急信号和火灾报警信号,
——怎样给出弃船命令;
.3 留心报警信号声音和在紧急情况下对报警信号作出反映的必要性;
.4 他们自己的和备用的救生衣的位置和,保暖救生服(如设有)的位置与合理
穿着方法;
.5 从一个高度,尤其是在穿着救生衣时,跳入海里的危险和最佳方式;
.6 脱险通道包括通向救生筏站的通道的位置;
.7 他们在船上期间参加任何演习的必要性;和
.8 基本的火灾预防措施。
培训手册
平台需备有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II/51条规则规定的培训手册,由此船上每
个乘员获得相关的信息。
练习集合与演习
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 以上
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人员变更后的24 h 内举行该
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
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
其他安排。
*从1998年7月1日起,SOLAS内包含在规则第III章第35条内的有关培训手册的要
求被(66)决议采用。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通过通用紧急信号召集船上所有人员至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 查看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和保暖救生服;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 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能按本条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放。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每艘救生艇每3 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
水上进行操纵。
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
个月乘载
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 个月按此要
求进行一次。
船上培训与授课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1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
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的船上培训。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
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1个星期内进行。
讲授船舶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的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
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 个月的授课期
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器具。每位定期上船的船员均应听课, 课程应包括但
不必局限于:
.1 平台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4 个月的间隔时间内
举行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培训。凡可行时,此项培训应包括一个救生筏的充
气与下降。这个救生筏可以是培训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
并应明显地标出专用救生筏标志。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
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
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
范围。
附录: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1989)格式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1989)
(公章)
本证书由_____________( 国名)政府授权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的人
或组织)按经1989年修订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的规定签发。
平台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号或编号)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规则第条)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如适用)重大改装或改建开始之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
1 该平台业已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的要求进行了
检验。
2 检验表明该船在结构、设备、装置、无线电设备、材料和这些方面的状况
令人满意,并且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
3 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 人用,计有:
4 对于符合第条要求的,本规则针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整:
5 该平台业已获得有关以下方面的最为换证检验和中间检验替代检验的符合
第条要求的持续检验证明:
船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续检验认可日期签字或盖章)
机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方批准)
本证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发证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授权发证人员的签名)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签证
兹证明业已按规则第条的要求对该船进行了检验,查明该船符合规则
的有关要求。
年度检验: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年度/ 中间检验: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年度/ 中间检验 :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年度检验: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规则第条规定的年度/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船底外部检查签证
兹证明业已按规则第条的要求对该船进行了检查,查明该船符合规则
的有关要求。
第1 次检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第2 次检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在适用第条情况下,有效期限少于5 年的证书展期签证
该船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本证书根据规则第条应视为有效,有效期
限至__________止。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在已完成换证检验并适用第条情况下的签证
该船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本证书根据公约第条应视为有效, 有效期限
至___________止。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在适用第条情况下,将证书有效期展期至驶抵进行检验的港口的签证
本证书根据规则第条应视为有效,有效期限至_________止。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在适用第条情况下,周年日提前的签证
根据规则第条,新的周年日为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根据规则第条,新的周年日为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员的签名)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盖章或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