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商个人:包括自然人、“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商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律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商事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二、其他商人分类
1、大商人和小商人——以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
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根据商业登记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以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为其经营范围的商主体。
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不具备商人条件的个体小商贩和小商户,具有资金少、规模小的特点。
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有差别:如关于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又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是指不论是否进行商事登记,只要从事商法规定的特定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如银行、保险、证券行为
注册商人,又称必登记商人、应登记商人或须登记商人,是指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方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商人。如法律规定从事特定商事行为以外的行为必须注册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任意商人,又称自然登记商人,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登记注册的选择权,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商人。农业、林业等产业。
3、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以商事主体活动的内容为标准
固定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所列举的特定商事行为的商人。
拟制商人,是指不以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但法律仍然视其为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表现为经营范围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二)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一)概括方式
主观主义——凡商人的营业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二)列举方式
客观主义——只要其行为符合商法典中有关商事行为的规定就适用商法典
(三)折中方式
第五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