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团队
2012年9月20日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1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近年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文件
¨第三部分:境内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下一步需配合完成的工作
第一部分:近年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年度 类型 损失发生额 税前扣除 抵扣税款
2008年度
(万元)
结构性交易损失 63, 63, 15,
对公贷款损失 17, 16, 4,
对私助学贷款
银行卡损失 2, - -
合计数 83, 79, 19,
2009年度
(万元)
结构性交易损失 - - -
对公贷款损失 78, 31, 7,
对私贷款损失 11, 4, 1,
银行卡损失 -
合计数 89, 36, 9,
2010年度
(万元)
结构性交易损失 185, 167, 41,
对公贷款损失 26, - -
对私贷款损失 5, - -
银行卡损失 - -
合计数 216, 167, 41,
2011年度
(万元)
结构性交易损失 - - -
对公贷款损失 2, 22, 5,
对私贷款损失 9, 12, 3,
银行卡损失 - -
合计数 12, 35, 8,
总计(万元) 401, 319, 79,
第一部分:近年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年度 总体扣除比率 对公贷款比率 对私贷款比率 银行卡比率
2008年度 % % % %
2009年度 % % % %
2010年度 % % % %
2011年度 % % % %
第一部分:近年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近年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点:
¨1、对诉讼未结类、诉讼中止类的损失批复率很低;
¨2、银行卡类损失批复率很低;
原因:
¨1、核销政策与税法政策不一致;
¨2、企业尚在经营;
¨3、企业有财产但执行困难;
¨4、抵押财产未处置;
¨5、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6、税务机关人员政策掌握、理解的问题;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文件
主要内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二
资产损失的具体确认证据三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文件
主要涉及政策
¨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25号)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2、自行申报扣除
审批扣除 申报制
3、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
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
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
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
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
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4、增加了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
5、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1)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
(2)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不能扣除。
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
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7、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
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主
要
内
容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资产损失的申报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概念
资产的概念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资产的概念
资产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权益性投资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票据
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要点: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的概念
实际
资产损失
法定
资产损失
资产
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
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
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
但符合《通知》[财税
(2009)57号文]和本办法
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
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
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
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
报扣除。
不论哪种资产损失,均强调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
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1、基本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一般情况: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五年。
(2)特殊情况: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
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
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后可适当延长。
(3)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
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
税务处理。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申报方法:
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
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申报方式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
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资产损失的申报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申报范围的划分
资产损失的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
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
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
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
报扣除
专项申报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的申报
4、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11条)
总机构
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
主管税
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上报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
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
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
损失,由总机构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
山西省规定
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
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资
产损失,应分别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级
以下分支机构应将申报资
料逐级上报至二级分支机
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
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
报。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具有法律
效力的书
面文件
证
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货币资产
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
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
死亡、失踪证明;
4、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
说明;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
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银行存款
损失
应收及预付
款项损失
现金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
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
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
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
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
殊
情
况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
3、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报废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
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
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告等。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存货损失的确认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计税成本-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金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证据材料
存货损失的确认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盘亏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
盘亏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
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帐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
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
被盗损失
被盗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等。
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
停建报废损失
损失金额=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残值后
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
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变卖价值-帐面净值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资料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被替代无形资产损失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
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
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
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1、一般原则: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确认
2、特殊情况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破产、关闭、死亡,出具资产清偿证明
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
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
他债务承担者的,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
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出具人民法院
裁定文书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
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投资损失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证据材料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对外担保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前提条件:
对外提供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扣除办法: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
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
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关联交易的资产损失
范围:
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必须执行独立交易原则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企业作出专项说明
2、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扣除程序:
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
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资产打包出售损失
概念: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
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出具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
证据材料
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不当损失
概念: 1、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形成的损失
2、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形成的资
产损失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 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刑事案件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概念: 1、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2、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确认具体证据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
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96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附则
第三部分:境内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银发〔2012〕223号
第14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
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
机关检查。
背景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损失认定扣除流程
三、职责分工
四、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监督管理
38
一、总则
损失扣除原则:
合法性原则:损失本身合法、程序合法、资料合法
真实性原则:证据材料充分适当
确定性原则:损失扣除金额确定
合理性:资产处置价格或资产估价要公允、损失推理符合逻辑
及时性:损失符合扣除条件时应及时扣除,不得认为操纵
风险控制:练好内功、加强与税局联系、合理利用中介
39
一、总则
损失分类:
须按权限报送相应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核销的损失:呆账、非授信资产损失等
——此类损失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查
无须按权限报送相应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核销的损失:金融工具交易损失、一般
非货币资产处置损失、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损失等
——此类损失由损失发生部门自行判断扣除
注意:
1、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属于非授信资产损失。
2、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属于一般非货币资产处置损失。
40
一、总则
损失禁止扣除情形:
不符合核销条件的
未作为损失核销入账或不能提供损失核销入账凭证的
未按规定履行行内损失认定扣除程序的
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扣除程序或未能取得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文书
的
未能按25号公告规定提供损失证据材料或其他申报材料的
25号公告和财税[2009]57号文件未列明的呆账损失情形(原则上不
得扣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须向上级行说明情况)
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41
一、总则
预设条款:
损失核销是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但损失扣除并不构成损失核销
的必要条件。损失如果符合核销条件却不满足扣除条件,一般情
况下仍可按照我行核销制度规定进行核销。但是,总行有权根据
集团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对损失核销条件进行调整,将损失扣
除纳入核销审查要件。
42
二、损失认定扣除流程
总体原则:
谁发生、谁负责。一级分行发生的损失,由一级分行自行认定扣除,
无需上报总行批准;二级分行及辖内机构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上报
一级分行审批,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决定。
资产损失核销时如需逐级上会审批,扣除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财
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核销时如不需逐级上会审批,由损失发生部门
自行判断扣除即可。
银行卡呆账原则上由分行在当地申报扣除,相关损失核销入账凭证
由总行整理提供。银行卡呆账抵税利益由成功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
机构享受。
税务中介聘请:建议但不强制
税企关系方面:早汇报、多请示
43
二、损失认定扣除流程
具体流程
核销时需要逐级上会审批的损失认定扣除流程:
1、当年拟核销损失事项
损失发生部门收集整理损失申报材料损失发生部门结合税法规定初
步判断损失发生部门将材料提交授信执行等业务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审查
损失发生部门将材料提交财务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审查损失发生部门补
充提供损失核销批复文件和损失核销入账凭证
Q:(1)审批如何实现?“附件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呈报表”
(2)损失扣除审查与核销审查如何衔接?
2、以前年度已核销损失事项:至少按季度跟进,流程基本同上
核销时部门自行决定的损失,由 损失发生部门自行判断扣除,但须向
财务管理部门提供扣除清单(附件4-资产损失自行判断扣除情况表)。
44
二、损失认定扣除流程
时间要求
各行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当年行内损失认定扣除工作,如遇损失项目复
杂、笔数众多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但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tips:损失认定扣除应成为日常税务工作的一部分(建议按季度进行),
而不能集中到次年初去做。)
审查材料
资料目录(附件5)
损失扣除呈报表(附件6)
损失扣除申请报告(附件7)
损失扣除声明(附件8,视税务机关规定,如允许,可并入至申请报告中)
损失申请审批扣除明细表(附件9)
损失扣除证据材料(附件3,可在核销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行内核销时,
相关申报材料即应准备一式两份。)
45
三、职责分工
损失发生部门职责
组织、管理损失证明材料
跟进当年拟核销损失的核销批复情况,并及时告知财务管理部门
对于须行内审批扣除的损失,报审查部门前,初步进行判断
对于无须行内审批扣除的损失,自行判断扣除,并准备、提供扣
除清单
跟踪管理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满足条件时及时组织材料申
报扣除;后期收回的,及时告知财务管理部门
配合做好向税务机关的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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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分工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对损失扣除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如有需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按季汇总损失核销情况并提供财务管理部门
配合制定损失扣除管理规定
账务处理部门职责
提供会计核算相关资料
审查损失金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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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分工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统筹损失扣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跟踪损失扣除政策,加强与税局沟通,建立健全行内损失扣除制度
对损失扣除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索取文书
根据行内审查情况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和损失发生部门
执行损失扣除监督检查
如遇稽查或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解释沟通
如有需要,聘请税务中介进行损失扣除鉴证
建立损失扣除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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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工作应及早安排,尽量将税务争议在汇算清缴期内解
决。
Q:1、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是否都可以提早进行?
2、当年发生的损失能否当年就向税务机关报备?
3、行内审批可予扣除但税务机关不予接受申报怎么办?
4、由于各种原因,汇算清缴期内未能完成损失扣除申报怎么办?
5、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内部重检发现有问题的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须逐级上会审批核销的损失采用专项申报,其他损失采用清
单申报,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
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Q: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是采取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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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损失扣除申报完成后,各行务必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受理文书。
相关损失扣除事项在本行内部审批流转时,其金额应以原币为单
位。待审批通过拟向税务机关报送损失扣除申报材料时,再按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折算成人民币。
Q:以前年度损失追补确认扣除采用何时汇率折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
……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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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损失扣除材料作为涉税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损失发生部门
负责损失扣除证据材料的保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受理文
书、税务中介鉴证报告(如有)、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清单、
损失扣除呈报表、损失扣除申请报告以及损失扣除声明的保管。
以前年度已核销资产损失的管理
1、符合扣除条件时,及时扣除
2、后期收回时,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
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后续评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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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违纪情形:
伪造内外部证明材料,虚构损失申报扣除的
行内明确批复不予扣除,仍作扣除的
行内明确批复准予扣除,未作及时扣除的
在审查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不合条件损失税前扣除的
未按我行档案管理规定整理、保管损失扣除证据等材料,致使资
料遗失、丢失、毁损的,或机密材料泄露的
其他违反我行管理制度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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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下一步需配合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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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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