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以工补农的行为主体
曹国英
目前的乡办村办企业,拿出每年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冲减农民此公共事业负担、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和直接补贴结务农成员,依据是=一、乡办村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乡全村农民所
有,真利润分配需要反映全乡全忖农民的利益。二、从地区性合作经济成员的总体利益出
发,要求保证他们自己对农产品的基本需要和完成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为此,则需要给予低
收入的务农成员以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至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以工补农已经超出了企业
目标的范围,则是属于行政干预的结果。
这样讲的理由是z 在一个合作经济单位内部,不一定同时存在工农两个产业,在只存在
一个产业的条件下,不可能存在以工补农,即使存在两个产业的单位,人们更多关注的也是
企业的微观利益。因此,对于资金回收周期长,劳均收入较低的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一般
只能限于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则不然,它对一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负有领寻和
管理的责任,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行政手段去调节各业人员的利益关系,从而充分发挥各
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由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乡办村办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工补农往往容易造成政企不分,企业
负担过重,从而消弱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能力。何况,在许多地区户
办、联办企业已经发展起来,甚至成为当地乡镇工业的主体。这些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应对实现区域性的以工补农承担义务。还有,在同一区域内不同村镇
的工商业发达程度是不同的,甚至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把以工补农仅仅局限在本村镇经济利
益的调节上,则不利于地方政府在较大区域内对补农资金的调济使用,从统筹全局、发挥优
势的角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也无法利用国营工商业的力量来支援农业。
但由此可见,既然以工补农所追求的是→种宏观社会效益,那么,它的行为主体就只能是
代表社会利益的各级政府。以工补农的基本方式,应是通过税收的环节,从地方(含乡镇〉
乃至全国工商企业中取得一部分收入,纳入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减免农业税收,农用生产资
料出售和农产品收购的价格补贴,向种田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农民支付公共事业费
用 F 支援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开发商品粮基地,等等。而从以工补农的层次看,乡镇
企业、地方和中央都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单位z 农批渔业部农经学院农经所)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