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执行
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对于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
一个或数个执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另一个或数个执行权利人向
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优先说违背了公平原则;先予执行优先说明
显体现了在先予执行问题上奉行的是倾斜立法精神,倾向于对相对弱势者
利益的保护,又未兼顾到他案的圆满处理;效力同等说虽说考虑了两种法
律制度的竞合与容忍,但又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
定。
财产保全是法院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
保护性措施,它与先予执行措施同设立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司法实践中
,当就同一案件出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竞合时,如何处置,必要时又
如何突破?法无明文规定。
对这一问题,法理上争论较多的是两者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对此,主要
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财产保全优先说。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保护性措施,
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案件将来判决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
先予执行,确切地说只是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暂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该措施的采取,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为逃避他案义务的履行而转移隐匿其
持有的财产,且该救济仅仅能满足当事人一时之需,而无法保证案件的圆
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