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监管指标解读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从单家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
素
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权重,关注银行规模,引入杠
杆率指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对资产负债表
双方期限匹配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有高质量流动性资
产,降低对短期批发性融资的依赖性
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资本质量要求,提升银行资金
来源的稳定性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从单家银行稳健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
定性
调整结构,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
降低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
强化管理,完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框架设
计,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前瞻性
创新服务,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降低经营成本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过渡到金融体系与实体
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明确将逆周期因子引入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
以维护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的长期稳定,支
持实体经济平稳增长
中国银监会对实施新监管指标的要求
增强实施新监管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加快转变方式
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打造银行业稳健运行的
微观基础
新四大监管工具
新资本定义
杠杆率
贷款拨备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
新四大监管工具
系统性重要银行 非系统性重要银行
达标期限 达标水平 达标期限 达标水平
资本充足率 2013年底 % 2016年底 %
杠杆率 2013年底 4% 2016年底 4%
流动性覆盖率 2013年底 100% 2013年底 100%
净稳定资金比率 2016年底 100% 2016年底 100%
贷款拨备比率 2013年底 % 2016年底 %
新四大监管工具实施时间表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资本充足率
2004年第2号令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第11号
令
颁布《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老办法》根据此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
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2011年
中国银监会在老办法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银
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起草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整合的文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6)
十二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和审批指引》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1个
三大支柱同时运用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七章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办法》的框架结构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
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
数及合格信用缓释工具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
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
管要求
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
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
量规则
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
产计量规则
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
量规则
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
求
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
正文、附件侧重点变化
正文
总体上符合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
制度性要求,明确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并对风险
评估、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支柱内容
转为侧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附件
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
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
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
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老办法 新办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
险加权资产+倍的市场风险
资本),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不
得低于4%;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指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
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
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
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
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
资本和二级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
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8%。
第二层次: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为风险加权资产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
产的%,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计提附加资
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的项目或经营风险较大的单家银行机构追加资本要求。
目前明确的是政府融资平台,前期征求意见稿曾涉及房
地产开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原则上2013年底达标,
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底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
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原则上2016年底达标,
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
核心一级资本
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形成的净利得,固定资产重估储备);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未实现累计净利得或净损失);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
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
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
虑税收影响后)。
资本扣减项
1 商誉
全额扣除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2 其他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3 非暂时性递延税资产
4 损失准备缺口
5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收益
6 养老金资产
7 持有本行的股票
8 互惠持有的资本投资 对应扣除法
9 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非大额投资
部分扣除
门槛扣除法+对应扣除法
10 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大额投资
门槛扣除法
11 暂时性差异的递延税资产
比较分析
核心一级资本与现行法的核心资本基本一致,变动较小。
其他一级资本不涉及。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
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
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可能会改动)的%或%。
国内所有已发行次级债券均不符合二级资本定义。新发
行次级债券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还需明确核销和转
股条款。
我行的影响
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商
誉)亿元;
股权类作为信用类加权风险资产计算,不在资本中扣除,
数额为亿元;
二级资本中次级债40亿元全部扣除;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仅为亿元,较原办
法减少亿元;
以上合计减少资本亿元。
银监会的缓冲安排
超额拨备对资本的影响,从2012年开始,系统重要性商
业银行分2年,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分5年逐步消化。
存量次级债券自2013年起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按年递减
10%。新办法颁布后发行的次级债券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我行已发行次级债券分别于2013、2014年到期。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合计
超额拨备 -24
次级债券 -20 -40 -40 -40 -40
合计 -64 -64
其他变化
对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不再进行对应
扣除。
对核心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不再有
75%的要求。
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关于标准法的规定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规定,包括商业银行
及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递延税资产
结合国内银行业监管实践和政策性目标,突出
体现在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处理和个人按
揭贷款、微小企业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极大的增加
了资金业务资本耗用,但存在不确定性。
信用风险资产权重调整
表内资产项目 新办法 原办法
同业往来资产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 25% 0%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 25% 20%
贴现资产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5% 20%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 100%
个人贷款
首套房 45% 50%
二套房 60% 50%
其他个人贷款 75% 100%
法人贷款
微小企业贷款 75% 100%
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贷款 100% 50%
其他法人贷款 100% 100%
股权类资产 250%-1250% 资本扣减项
不动产
自用 100% 100%
非自用 1250% 资本扣减项
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 250% 100%
信用转换系数主要调整
权重法下,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
由原来的0%上调为20%;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
款承诺的CCF仍为50%。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为50%。
表内、外资产风险权重确定原则
债务人有无风险缓释。合格的风险缓释主体,
主要是中央政府、央行、商业银行。
债项有无风险缓释。包括:现金类资产(存
单)、有效担保(指具备风险缓释主体及其
发行的有价单证的担保,如国债、银行承兑
汇票)等。
特殊的风险权重,住房贷款、微小企业贷款、
非自用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新办法 原办法 比较
信贷类 2, 2,
资金类
股权类 -
其他非生息
表内合计 2, 2,
表外合计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金额(万元)
利率风险 1,480
其中:特定风险 -
一般市场风险 1,480
外汇风险 630
标准法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总额 2,109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26,366
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本指标法
资本计算公式为:KBLA=GI×α
KBLA:基本指标法覆盖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
GI:前三年银行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
息收入)的平均值
α:18%。
基本指标法的特点在于不区分银行的经营范围
和业务类型,统一使用总收入这一个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本指标法
KTSA = (GI1-8 x 1-8)
其中:
KTSA = 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
求
GI1-8 = 按基本指标法的定义,
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
的年均总收入
1-8 = 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
分数, 建立8个产品线中各产
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之间
的联系,有12%、15%、18%三个
档次。
产品线 β系数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销售(β2) 18%
零售银行业务(β3) 12%
商业银行业务(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务(β6) 15%
资产管理(β7) 12%
零售经纪(β8) 12%
表1:各条线系数对照表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考虑过渡期
净利息收入
净非利息收入
总收入
α系数 - - 18% 10%
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 - -
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资产 - -
资本充足率影响
项目 新办法测算 原办法 比较 考虑过渡期 比较
资本净额 -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 - - - - -
二级资本 -
加权风险资产
其中:信用风险
其中:表内 2,
表外
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 -
资本充足率 % % % %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 % %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 % %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对商业银行涉及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风险评估、
资本规划以及监测和报告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扩大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高级
方法银行
明确内部风险评估应涵盖的重要风险领域: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部分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中长期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监督检查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构成
基于监督检查确定单家商业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根据操作风险管理和案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
求
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通过一定规则,提高特定资产组
合的资本要求
当前重点风险领域
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
要求
针对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
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
银行分类和监管措施:
对商业银行的分类进一步细化,从原来的三类转变为四类
针对各层资本要求的不同特征,设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监管重点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转向资本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
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随资本充足水平下降,监管措施趋严;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
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针对杠杆率达标情况的监管措施由《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办法》不再涉及
监督检查
第一类银行
第三类银行
第四类银行
第二类银行
BA C
A:全部四个层次的资本要求
B:附加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
C: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类银行 预警管理措施
侧重于防范,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类银行 审慎性监管措施
审慎性会谈,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明确资本补充和限期达标计划
第三类银行 限制性监管措施
限制分红、高管限薪、限制风险资产增长和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类银行 惩罚性监管措施
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降低风险资产、停办业务、限制准入等,直至接
管重组
监督检查
信息披露中的特殊规定—薪酬
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管理有重要
影响人员的定量薪酬信息,包括:
获得绩效奖金和离职金的员工数和奖金总额
未支付和已支付的递延薪酬总额 ;
薪酬总额,应针对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未
受限薪酬和递延薪酬、支付工具分类列示;
针对递延薪酬、留存薪酬的显性调整和隐性
调整的定量信息。
对于我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上市前将持续面临较大的资本瓶颈。
资产结构的调整必须持续进行,进一步鼓励
低资本耗用的业务,包括微小企业贷款、首
套房贷款,同业资金业务结构也需调整,继
续严格压缩非自用不动产。
表外业务应持续从严控制。
资本的计量范围扩大,分支行涉及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
二、杠杆率
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表内、外资产暴露-扣减项)*100%
巴塞尔协议三的标准为不低于3%,我国的标准为不低于
4%,较国际标准更为严格。
2011年3季度,我行杠杆率为%,优于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比率的测算
贷款拨备比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
截至2011年3季度,我行贷款拨备比为%,略低于监
管标准,拨备缺口5亿元。
基于盈利能力的不断增强,我行将在较短期限内达到监
管标准。
四、流动性新监管指标
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
险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流动性管理的新
要求。
该《办法》将宏观审慎视角引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和监管中,要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密切跟
踪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
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监测分析市场的整
体流动性状况,尽早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
资成本提高等迹象,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流动性新要求
该流动性管理《办法》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
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
架及工具: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不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不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
压力情景:包含非系统性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冲击,计算流
动性覆盖率时对各类流动性资产及现金流入、流出项给予不同的折算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即使在严重的压力情景下,无论通过出售还是抵
押融资的方式,优质流动资产仍应保持良好的产生流动性的能力。由一
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其中二级资产占比最高不得超过40%。
净现金流出:
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
75%}
未来30日现金流出=∑各类负债金额*折算率+∑表外承诺等或有项目余额*
折算率
未来30日现金流入=∑除优质流动性资产外的各类资产金额*折算率+∑
表外或有资金余额*折算率
流动性覆盖率构成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包含:
一级资产: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且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不需进行扣减调整。包含项目:
现金、准备金、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资产管理
公司债、汇金债、地方政府债、铁道部债券。
二级资产:二级资产各项目最多以其价值的85%计入优
质流动性资产,即每种二级资产都应当在当前市场价值
上进行至少15%的扣减。
流动性覆盖率构成
净现金流出:
预期资金流出分为稳定(5%)与欠稳定的零售存款
(10%),无担保批发融资(按融资对象折算率不等),
30天内到期的担保批发融资(按照抵押品不同),衍生品
及或有融资项目。折算率根据具体情况不等。
预期资金流入分逆回购的现金流入,来自正常履约贷款或
到期证券的现金流入,及其他现金流入。折算率根据具体
情况不等。
净稳定资金比率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权益类和负债类)/(资产类)
(资金供给) /(资金需求)
可用的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估算银行持续处于压力状态下,
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银行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
需要的稳定资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估算在持续1年的流动性紧张环境
中,无法通过自然到期、出售或抵押借款而变现的资产数量。
NSFR可用稳定资金中的“1. 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与G41资本净额保持
一致。
流动性新指标
截至2011年3季度,我行流动性覆盖率为
%,净稳定资金比率为%,均超出
100%的监管标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