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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客体亦可称物权标的,是物权人所享物权的权利对象。物权是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支配对象。因此,物权客体必然是能够为物权人支配的特定物。物的内涵与外延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物权的客体已经非常广泛,只要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的物质性财产,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随着人类认识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和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的不断扩大,物的具体形态和种类亦不断变化与丰富,但其根本性质还是物质性财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从本条规定看,物指不动产和动产。权利可依法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权利不是物,将其作为物权客体仅属例外。此外,《物权法》在具体条文中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认可了空间权并将“海域”、“无线电频谱”等纳入物权法适用和保护的范围,可见,物权的客体随时代发展在不断扩大,但非物质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只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参照法理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物权客体作出如下界定:物权客体是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性财产。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非物质性财产利益也可成为物权客体,但这仅是例外,不影响物权客体是物这一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