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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权力理论(Channel Power Theory)
在渠道权力理论中,多数渠道理论研究者都是利用社会学中的权力概念来定义渠道权力的。如著名渠道理论学者斯特恩和艾-安萨利(Stern & El-Ansary,1977)将渠道权力定义为某个渠道成员所具有的让其他渠道成员必须进行某种行为的能力,并进一步将渠道权力解释为“某个渠道成员A对另一个渠道成员B的权力是指B在A的干预下的行为概率要大于没有A干预下的行为概率”。后来,斯特恩等学者(Stern,El-Ansary,&Coughlan,1996;Coughlan, Anderson, Stern,&El-Ansary,2001)将渠道权力进一步定义为“一个渠道成员A使另一个渠道成员B去做它原本不会做的事情的一种能力”。除上述学者外,罗森布罗姆(Rosenbloom ,1999)将渠道权力定义为“一特定渠道成员控制或影响另一成员行为的能力”,另两位学者Bowersox 和 Cooper(1992)则认为渠道权力是“一个渠道成员影响或改变另一个渠道成员决策的能力”。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位学者的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表达的意思却是基本一致的,即渠道权力是一个渠道成员对另一个渠道成员行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种观点是为目前西方营销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