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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