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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历史源远流长,罗马法学的著作中已经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不论是当事人的套话,还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交易而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制度暗示着罗马法上已经开始有了意思表示的踪迹。l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并阐明了意思表示这个概念 。然而,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而渐为人们熟悉还应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作了更为全面的论述。 普鲁士普通邦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了意思表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则对意思表示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后,意思表示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