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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治理(Common 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理性抉择
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同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近几十年来国内外理论界、实业界探讨的热点,是跨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课题。从传统公司法的角度来说,股东是公司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地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由此,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假定前提下。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现实却是市场机制并不充分,股东利益作为一种个体利益在很多场合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存在冲突,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公司应是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被视为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利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植于股东的授予;公司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应仅限于对股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