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应飚
【案例一】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额为亿元,其中6800多亿元集中在“327”品种(它是1992年发行的3年期100元国库券)。该日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控方盟友徒然抛出700万(合计1760亿元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迅速从152元跌落到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元,入市现货不到200亿元。万国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证券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资本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证书;
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制度概述
1、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证券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特征:
(1)证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和签发,证券的格式和记载的内容都必须合法。
(2)证券中所记载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
(3)证券中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证券的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证券具有流通性
(5)证券具有风险性
2、证券的意义及其功能
(1)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2)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能够起到促使企业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取得投资者信任。
(3)有利于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证券是国家实现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3、证券的分类
广义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单、货运单、抵押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和资本证券(股票、公司债券等)
狭义证券就是指资本证券。
权证市场上的悲喜剧
【案例二】2007年4月16日,李女士在银河证券黄寺营业部认购了30万元“首创权证”(580004)万股。因为她的炒股朋友告诉她别买价格太高的股票,当她一看价格是元“首创权证”,觉得挺便宜的,而且是个大公司,就花了30万元购买。李女士称,购买次日,这只“股票”就一直“停盘”。她多次向银河证券黄寺营业部打电话咨询,对方只是让她“看公告”。4月24日,李女士打开电脑一看,发现自己的股票帐户里什么都没有了。按照规定,“首创权证”的最后交易日2007年4月16日,行权期是4月17日至4月23日。而在4月23日后仍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
认股权证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授予持有人在限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权证交易的奇迹(市价委托)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主要是指非公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券、认股权证、金融债券等。
4、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分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其中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二)证券法概述
1、证券法概念和性质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但又兼有组织法的内容。
行为法是具体规范或者约束某种行为的法律,如票据法、海商法等。组织法是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组织和运营规则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民法);程序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具体步骤的法律(如诉讼法)。
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调整内容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使用本法。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公开发行股票
【案例三】2006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实事(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行审核委员会非常重视,在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为100日。(3)A公司为了节省开支,制定公司法律顾问某大学教授出具法律意见,凡涉及A公司发行的文件均由该顾问签字。(4)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问题】根据上述实事,请指出其中有哪些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
(一)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1、证券发行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人的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实体。是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原始提供者。
2、证券发行的条件
(1)股票的发行条件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拟发总股本10%;六、发起人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增资发行新股的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二、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四、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五、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条件:一、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三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与人民币6000万元;三、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四、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五、集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六、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发行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证券发行类型
(1)根据发行者主体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以及政府发行。前两者发行股票和债券、后者发行国债。
(2)根据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公开发行,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私募是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
(3)根据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可以分为发起人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增资发行也有两种一种是送股(公积金和盈余转为资本),一种是配股(投资者出资认购)
4、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
注册制(形式审查)
核准制(实质审查)
(1)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证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3)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5、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案例四】蓝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发行。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蓝田股份进行了以下的违规行为:
(1)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盗用了沈阳土地管理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评估计入公司总资产,虚增资产1100万元。
(2)伪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2740万元,占报表中银行存款的64%)。
(3)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缩减到6696万股。未作公开披露
(4)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实事。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股份已托管的内部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1)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证券法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持续性信息公开(证券发行后)
定期报告(如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上市
1、上市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提请交易所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
(4)挂牌交易
2、上市证券暂停和终止交易
上市证券暂停和终止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或者自身经营问题而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资格。
【案例五】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股票上市,理由是: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这些理由,并且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权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强调,决定暂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股票上市是经过国务院证监会正式授权的。
(1)上市证券暂停(申请上市暂停和法定上市暂停)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证券暂停情形: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盘申请;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2)上市证券终止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制度
1、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证券转让:交易、赠与、继承等。
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1)具有财产价值;(2)一种标准化的合同买卖;(3)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
2、证券交易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 期权交易(选择权交易)、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回购交易。
3、证券交易的程序:开设帐户(证券和资金)、委托(书面、电话、电脑)、成交、结算交割与过户。
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案例六】德亨商行是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3月12日上市,总资本1200万元。2005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高利洋行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德亨商行购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工业用铝锭一批,价值450万元。由于货源紧缺,资金紧张,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希望德亨商行先把货款回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帐上。德亨未作调查,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实际上,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这笔款刚到账,就被银行划走抵债。高利洋行实际上已经丧失履约能力。德亨商行秘书,得知此信息,急忙把手中3000股德亨股票抛出,又通知好友三人,将手中德亨商行股票全部抛出。
【问题】其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案例七】1996年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1亿左右)以16个账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到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动账户对该股票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账户自买自卖量占%。
【问题】南山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2)操纵市场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元,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然后,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的名义,向深圳某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信息,并要求公布。11月6日,深圳某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苏三山”飙升至元,于是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的中小股民损失惨重。
(3)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
【案例九】A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亿股,假设在本案发生过程中A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B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逐步购买A公司的股票
【问题】
(1)B公司持有A公司500万股股份时,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2)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若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怎么做?
(3)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B公司持有A公司已发股份达到多少万股时,A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公司的管理权或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
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是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但与一般证券交易谋求买卖差价不同,其目的在于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证券法规定,我国确定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标准是30%。
(2)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和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目标公司以外的其他人。
(4)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者其他途径来实现的。
企业兼并: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企业资产或股份,或通过另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有承担债务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式兼并、转股式兼并。收购是其中一种
资产转让:是资产出让方把资产转让于受让方,但不限于发生在证券市场
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2、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1)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2)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4)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权益公开规则,也称“5%规则”。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台阶规则”: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强制要约规则: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4)终止上市规则。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该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5)强制接受规则。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90%以上,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
(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三)证券经营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经营机构,又称券商,是指依法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组织。
(2)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
以业务性质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综合商
以组织形式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可以分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办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