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6、违反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8、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其它行政处罚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执行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