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详解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Term Sheet背景介绍
一、Term Sheet背景介绍
1、交易阶段: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交易产生初步意向;
且于尽职调查启动之前;
2、 Term Sheet系从国外引入的协议体系,其投资理
念、融资工具、风控制度,与国内法律法规存在某些
不契合现象;
3、站在创业者的角度来研究协议条款。
重点条款目录
一、融资额、作价及融资工具
二、估值调整条款
三、防稀释条款
四、(优先)分红权
五、股份回购权
六、清算优先权
七、董事会
八、保护性条款
九、股票兑现
十、领售权
Term sheet 条款的维度
一、融资额、作价及融资工具
条款示例
投资金额:
人民币【1000】万元,获得交割后【20%】公司股权(“初始股
权比例”),以全面稀释(包括预留的ESOP)计算
以上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
中间价作准。下同。
证券类别:
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权益称为“【A类优先股】股权”,具有本框
架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如法律法规的限制,本框架协议规定
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充分实现,投资者和公司将采用其他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本框架协议规定的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
购买价和初始估值:
购买价代表投资前全面稀释公司估值人民币【】万元、投资后全
面稀释公司估值人民币【】万元,估值的依据为公司提供的盈利预
测。交割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表附后。
按照业绩调整条款(见下文),初始估值可以向下调整。
解读
1、如何确定合适的融资额及股份作价?
融资额过高或
过低的风险
股份作价过高
或过低的风险
如何确定
合适的融
资额及股
价?
1、创业者应当
初步设定具有里
程碑意义的经营
节点;
2、列出资金的
使用方向及额度,
并留余量;
3、咨询专业人
士的意见;寻找
类似交易案例。
2、融资工具的选择: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与现行法律体系是否存在冲突?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下称《规范》),其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
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2006年出台的新《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
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
点评:实践中,对于存在争议的概念,可以享有其实而不
用其名。
二、估值调整条款
定义: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
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
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
种权利。
条款示例
估值调整条款
公司的初始估值(A轮投资前)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如下
调整:
A轮投资人和公司将共同指定一家国际性审计公司(简称审计
公司)来对公司2010年的税后净利(NPAT)进行审计。经审计的
经常性项目的税后净利(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和特殊项目)称为
“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如果公司“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低于美金150万(“2010
年预测的税后净利”),公司的投资估值将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2010年调整后的投资前估值=初始投资前估值×2010年经审
计税后净利÷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
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将根据投资估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
整。投资估值调整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执行并在公司按比
例给A轮投资人发新的股权凭据以后立刻正式生效。
案 例: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投资Vs甘肃
世恒)
2007 年 11 月前,苏州海富决定投资甘肃世恒,并与甘肃世恒、
香港迪亚(甘肃世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及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
表人兼总经理,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签订了《甘肃世恒
增资协议书》(下称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1、苏州海富
现金出资 2000 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
的 %;2、各方按增资协议内容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增资
协议未约定的,按章程及合同办理;3、协议第七条第(二)项
(下称讼争条款)约定,甘肃世恒 2008 年的净利润必须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若未达到,甘肃世恒须向苏州海富补偿,甘肃
世恒未能补偿的,由香港迪亚履行,补偿款以投资款金额为基数,
按实际净利润与 3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计算;
据法院查明,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甘肃世恒 2008 年度净利
润为 元。2009 年 12 月,苏州海富向兰州中院起诉,要
求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 万余元。
2010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
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海富投资
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甘
肃省高院依旧认为对赌协议无效,同时判定甘肃世恒返还1885万元和
利息。世恒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
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
此案。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该判决撤销甘肃高院对
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
19982095元。
最高院判决内容: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赔偿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
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
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但海富投
资与香港迪亚的赔偿约定,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
的。”
判决意义:
1、我国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夯实了风投
行业的制度基础;
2、被投资公司不能作为对赌对象,创始股东可以作为对赌对象。
谈判要点
1、注意对赌协议的对象选择;
2、对赌方案的设计要注意可履行性;
3、注意对赌条款的公平性(条件不能过于苛刻,很难
企及;达到一定经营业绩,投资人应当给予奖励)。
三、防稀释条款
定义: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
续项目融资或者股权增发过程中,投资人避免自己的
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以保证投
资人享有的转换权不受股票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
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
的做法的影响。
类别:1、结构性防稀释条款;2、降价融资中的防稀
释条款。
1、结构性防稀释条款
条款示例:
转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股份转换成普通股,
初始转换比例为1:1,此比例在发生股份红利、股份分拆、股份合
并及类似事件以及“防稀释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时做相应调整。
优先购买权:投资人有权在公司发行权益证券的时候(发行“期
权池”股份及其他惯例情况出外)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
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2、降价融资中的防稀释条款
条款示例
降价融资中的防稀释条款:如果公司发行新的权益证券的价格低
于当时适用的A系列优先股转化价格,则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
将按照广义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投资人的稀释。
分类:(1)完全棘轮条款
举例:如果A轮融资$200万,发行200万股A系列优先股,
初始转换比例1:1。由于业绩下滑,在B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
发行价跌为每股$,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
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则A轮投资人的200万优先股可以转换
为400万股普通股,而不再是原来的200万股。
(2)加权平均条款
NCP = 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 = 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OS = 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full dilution)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
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 = 后续融资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SNS = 后续融资额应该能购买的股份(假定按当时实际转化价格发行)
IC = 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括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执行中收到的资金)
补充说明: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和狭义加权平均
谈判要点
1、上一轮投资人参与后续融资才能享有反稀释权利(“继续参与
”(pay-to-play)条款);
2、列举例外事项
(a)任何债券、认股权、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
时所发行的股份;
(b)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合并、收购、或类似的业务事件,用于代
替现金支付的股份;
(c)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债权融资、设备租赁或不动产租赁协议,
给银行、设备出租方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
(d)在股份分拆、股份红利、或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分拆时发行
的股份;
(e)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计划,给公司员工、董事、顾问发行的或
计划发行的股份(或期权);
(f)持大多数已发行A类优先股的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
3、创业者尽量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
4、要争取一些降低对创业者股份影响的办法,比如:
(a)设置一个底价,只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时,防稀
释条款才执行;
(b)设定在A轮融资后某个时间段之内的低价融资,防稀释条款才
执行;
(c)要求在公司达到设定经营目标时,去掉防稀释条款或对防稀释
条款引起的股份稀释进行补偿。
四、优先分红权
定义:是指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
于其他普通股股东取得约定股利的权利。
目的:为了防止所投资的企业发展不好,因此需要通
过股利的方式给予一些回报。
条款示例
优先分红权:一旦董事会宣布发放股利,A类
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年获得投
资额10%的非累积股利,A类优先股股东还有权
按可转换成的普通股数量,按比例参与普通股
的股利分配。
举 例
企业投资1000万,股利年10%
如果项目经营成功,投资人5年后获得10倍回报,则退
出时投资人总收益为1000万*10+1000万*10%*5=10500
万。股利占整个投资回报的5%不到。
如果项目经营惨淡,投资人要求的是不参与分配的1X
清算优先权,企业在5年之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时
,退出回报为1500万;如果没有股利,回报为1000万。
这与没有股利时的回报差异就非常巨大。
案 例
(芭田股份002170) 2006 年1 月 1日发行人(原芭田生态)与
江苏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关于联合兴办徐州芭
田生态有限公司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为了保证沛县国资的利益,
徐州芭田每年按分级累进方式向沛县国资支付固定收益,沛县国
资不再参与徐州芭田其他利润的分享。若徐州芭田当年可用于分
配的利润不足以支付前述约定收益,由芭田生态承担补足责任。
自投产之日起每满一年计算上缴额。2007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
与江苏沛县国资签订《支付固定收益的解除协议》,徐州芭田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向沛县国资支付约定收益,徐州芭田全
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徐州芭田利润分配方式
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该种利润分配方
法徐州芭田股东之间有明确约定,且徐州芭田章程有明确约定,
不存在潜在纠纷。同时,本所认为,徐州芭田已终止上述经营安
排,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也就不会存在因上述经营安排
而带来的潜在纠纷及合法性问题。
法律可行性分析
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关于联营保底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
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
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点评:优先分红权类似于债权投资的无风险报酬,可视为联营保
底条款,存在约定无效的风险。实践中,可以通过股东补足责任
的安排,实现了股东优先分红权到股东固定回报的过桥。
谈判要点
1、股利比例,即股利占投资额的百分比
2、累积性股利(当年利润不足可从其他年度利润中予
以补偿)或非累积性股利(相反);
3、股利是否为复利;
4、投资人获取股利后,是否参与普通股股利的分配;
5、股利支付方式(现金、股份、债券或实物)
五、股份回购权
定义:股份回购权就是投资人在特定的条件下,
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票的权利。
目的:1、对于那些达不到上市标准,也没有
并购吸引力的公司,该条款为投资人设置了一
条有效的退出通道;
2、为基金末期的清盘保留退出渠道;
3、为公司经营者赋予更多责任和压力。
条款示例
回购:如果大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公司应该从第5年开始,
分3年回购已发行在外的A类优先股,回购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
加上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经营不善回购:如果公司的前景、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时,有权要求公司立刻回购已发行
在外的A类优先股。购买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加上已宣布但尚未
支付的红利。
谈判要点
1、VC行使权利的时间的限制(至少在A轮融
资5年之后);
2、回购支付方式,如果公司或创业者无支付
能力,如何解决?
3、回购权激发方式(未能如期上市、超过止
损线、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协议);
4、特定条件下的创业者有权主动回购,比如
投资人又投资了企业的竞争对手、投资人被竞
争对手收购。
法律可行性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
实现股份回购。但是,以减资方式回购的,回购的价格是公司的
每股净资产值,存在不能完全补偿投资成本的风险。这需要投资
机构进一步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回购协议予以保障。公司控股股
东与投资机构之间签订的回购协议,在性质上是股权转让,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清算优先权
定义:是对公司清算后资产如何分配的权利约定,即
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再分
配给其他股东的权利约定。
结构:优先权和参与权;其中根据是否与普通股一起
参与剩余清算资金的分配,参与权分为无参与权、完
全参与分配权、附上限参与分配权。
条款示例
公司一旦进行清算、解散或关闭,其盈余将做如下分配:
【(优先股不参与分配):首先向A类优先股支付相当于其入股价
格【一】倍的金额【加累计股息】【加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之后,A类优先股与普通股共同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的合并、收购(除公司原股东拥有存续公司或收购公司的已
发行股票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形外)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
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事件均视同清
算(“视同清算事件”),并按上述清算优先权条款分配(除非
持有【×】%A类优先股的股东反对)【即使在上述视同清算事件
中部分对价由第三方保管,投资者的清算优先权亦不因此而废除
或减少。】”
类别 条款内容 投资人退出回报 对投资人
利弊
不参与分配优
先清算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
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
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
[x]倍的原始投资额及股
利
最差
完全参与分配
优先清算权
……;参与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
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
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
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
行分配。
[x]倍的原始投资额及股
利+按股份比例取得的
剩余清算资金
最优
附上限参与分
配优先清算权
……;但一旦其获得的回报达到[Y]
倍于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宣布但尚未
发放的股利,A系列优先股股东将
停止参与分配。之后,剩余的资产
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x]倍的原始投资额及股
利+按股份比例取得的
剩余清算资金 (但是全
部回报之和不得超过原
始投资额的[y]倍。
持中
谈判要点
1、清算优先权倍数的确定;
2、获取优先清算额后是否参与普通股股利的分配。
法律风险
1、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清算优先权难以直接实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
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2、实践中的变通方法为,通过股东之间协议的方式来保护投资
人利益:
(1)约定在发生清算事由时,如公司解散时,原股东应对投资人
进行补偿,在协议中明确补偿公式,并约定原股东应当以清算分
配的剩余财产作为偿还的保障和担保。
(2)约定公司就原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义务提供担保
七、董事会
“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功能”中最重要的条款
之一。
企业家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
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公司,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
糕的董事会,使创始人失去对企业运营的控制。
条款示例
董事会:董事会由3个席位组成,普通股股东指派2名董事,其中1
名必须是公司的CEO;投资人指派1名董事。监事会的监事参照相
同原则任命。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的最低出席人数
应为【】人,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由【基金名称】任命的董事。
对于投资人因董事会活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人的董事或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费用,公司应全部承担。同
时公司应提供惯常的董事保险,为董事提供最大限度的补偿。
条款示例
管理层的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
肯定性条款就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
为的约定,例如:
(1) 定期提交经营管理纪录;(2)
定期提交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按月
度、季度和年度呈报,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 …
(10) 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
否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
的约定,通常否定性条款会涉及到以下内容:
(1) 禁止变更公司的控制权;(2)
禁止管理人员向第三者转让股份; … … (9)
禁止出售追加的普通股、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
谈判要点
1、公司董事会组成应该反映公司的股权结构;
2、代表少数派股东的董事在重要事项上有对决议行使
一票否决权的权利,注意权利范围;
3、对董事会等管理层肯定性和否定性不应影响到公司
正常业务发展。
八、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s),顾名思义,就
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这个条
款要求公司在执行某些潜在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
件之前,要获得投资人的批准。实际上就是给予投资
人一个对公司某些特定事件的否决权。
设置理由:1、投资人在董事会及股东会中处于少数地
位,对经营决策没有完全的控制权;
2、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利益与某特定类别股份(比如
A类优先股)的利益是不一致的。
条款示例
保护性条款:只要有任何优先股仍发行在外流通,以下事件需要
至少持有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
(i) 修订、改变、或废除公司注册证明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
对A类优先股产生不利影响;
(ii) 变更法定普通股或优先股股本;
(iii) 设立或批准设立任何拥有高于或等同于A类优先股的权利、
优先权或特许权的其他股份;
(iv) 批准任何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公司重组或收购;
(v) 回购或赎回公司任何普通股(不包括董事会批准的根据股份
限制协议,在顾问、董事或员工终止服务时的回购)
(vi) 宣布或支付给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
(vii) 批准公司清算或解散;
潜在风险
1、投资人借助保护性条款恶意否决公司正常经营行为;
2、投资人阻止新投资者进入;
3、投资人为不行使否决权开出过分条件。
谈判要点
1、尽量减少条款数量;
2、设置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
3、投票比例下限;
4、不同轮次投资人的保护条款;
5、设计保护性条款失效条件;
6、防止投资人谋求不正当权益。
小 结
投资人以小股东的方式投资,要求保护性条款是合理
的。设立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小股东,防止
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但投资人对保护性条款的行
使,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的干扰,创业者在
这个条款的谈判是要考虑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
适当的平衡。
九、股票兑现
定义:创始人及其管理团队分期兑现其所持有股份的
制度安排。如中途离开,则只能获得离开之前兑现的
股份。
条款示例
股份兑现:在交割之后发行给员工、董事、顾问等的所有股份及
股份等价物将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发行后的第一年末兑现25%,
剩余的75%在其后3年按月等比例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
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
成本价和当前市价的低者。由创始人小学校 XXX 和 YYY 持有的
已发行流通的普通股也要遵从类似的兑条款:创始人在交割时可
以兑现其股份的25%,其余股份在其后3年内按月兑现。
案 例
公司发行5,000,000股,创始人甲、乙两人各持有2,000,000股,
VC持有1,000,000股,股权比例分别为40%,40%,20%。其中,
两位创始人股份的20%(即400,000股)在公司设立时就兑现,
公司以后不能回购。剩下80%(即1,600,000股),分四年按月兑
现(每年20%,400,000股)。
在VC投资后的第一年期间,尽管甲、乙两位创始人已兑现的股份
只有400,000股,但仍然拥有全部股份(公司的40%比例、
2,000,000股)的投票权。
如果甲在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1年兑现的20%,即400,000
股,加上创始时拿到的400,000股,共800,000。甲剩下未兑现的
1,200,000被公司以象征性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总股份量变为
3,800,000。甲占有800,000/3,800,000 = 21%;乙占有
2,000,000/3,800,000 = 53%。VC占有1,000,000/3,800,000 =
26%。
谈判要点
1、公司或创始人回购未兑现的股份应当如何处置?
2、兑现期的设计;
3、创始人要争取在特定事件下有加速兑现的权利(比
如:达到某个经营里程碑指标、被解职);
4、股份兑现期还没有结束就IPO了,那创始人自然拿
到全部股份。
十、领售权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
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
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
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
交易中来。
条款示例
领售权:在合格IPO之前,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清
算公司,剩余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
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模式一:投资者有权要求每一位创始人按照与将相关“强制出售
方”的权益出售给该善意购买人的条款和条件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向该善意购买人出售其全部权益,但该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强制出售的权益不应多于第三方善意购买人拟购买的权
益数额与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数额的差额;
(2)持有50%以上公司权益的股东同意;
(3)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000,000,000美元。
模式二:“如果原股东在2013年底之前未能按照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
定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并且经全部投资人一致同意,则投资人有权
要求公司原股东和投资人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股东必须按投资
人与第三方谈定的价格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公司原股东按持股
比例承担随售义务。
案 例
美国有一家名叫FilmLoop的互联网公司,2005年1月向Garage
Technology Ventures和Globespan Capital Partners融资550万美
元,2006年5月,又向ComVentures融资700万美元。2006年10
月,公司推出新的FilmLoop 平台,公司和投资人都对前景乐
观。可是2006年11月,由于出资人(LP)要求清理非盈利的投
资项目,ComVentures让FilmLoop公司在年底之前找到买家。尽
管创始人不愿意出售公司,但是ComVentures的股份比例较高,
另外还握有领售权,可以强制其他投资人和创始人出售。2006年
12月,由于公司在年底前找不到买家,ComVentures让自己投资
的另外一个公司Fabrik收购了FilmLoop,收购价格仅仅只比公司
在银行的存款(300万美元)略高。根据清算优先权条款,创始
人和管理团队一无所获。
谈判要点
1、受领售权制约的股东范围;
2、领售权激发条件(时间、经营业绩、投票比例);
3、出售的最低价格;
4、支付手段(首选现金,小心以股份支付);
5、收购方的遴选;
6、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购买优先权(投资人不可随意更
改转让价格);
7、如果创始人同意VC出售公司,创始人可以要求不
必为交易承担并购方要求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陈
述、保证等义务。
小 结
对VC来说,将领售权条款写入投资协议已经越来越重
要了,如果正确设计和执行,领售权可以为VC提供重
要的保护,使之在合适的时机可以实现投资退出。企
业的创始人理应保障VC合理的退出要求,但也要通过
精心的条款细节设计,控制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
总 结
1、Term Sheet条款本身除静默期、保密条款外,虽然不
具有法律上强制约束力,却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2、融资中,构建一份优质的资本结构比谋求价格/公司估
值的最大化更加重要;
3、创业者应准备一份替代方案;
4、term sheet的签署是融资行为的第一个节点,后续还有
尽职调查、谈判、正式协议的签署、协议履行等多个环节,
对每个环节都应小心谨慎,加倍努力!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