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眷第 l期
姗 年 2月
测 绘 软 科 学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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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产业法规体 系的总体框架和立法要点
坚 7
(国家测绘局经济管霪军千覃丽究所,哈尔滨 l~OS6) ‘ ,
摘要 尽管法学理论界仍存在着是否把信息法作为一门部门法的争论,枉是信,息社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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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信息产业需要法。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实施情况,市场动态,世界范围的合作和交
流更需要法,这是不容置疑的。
关键词 墨笪垒 ;递 堡多;壁
中图分类号 P208—01 文献标识码 A
兰
1006—9712(2000)01—0019一晒
con~ vity frameandlawmaId point ofg~ograpay
information h~dustry ruleoflaw system
Cao Yufeng
(TheR艚即 h- h衄 S,M Ec咖蚰可姐d]~,lagement underd S~ste Btw~au 0f S,M.Harbin150嘴6)
Abstra~ [1tform~ion society need law,informationindusny need law,developmentaltnogram
,imple-
mentaryinstance,mal'kettrends and c~ rate andinter~mraunion a~undworld still need law
. Itis130
doubt.田 Iaw theory gnmp has been arguing aboutifinformationlaw is considered as branchlaw .
1畸 words C.eogn~yinformati~ industry;iule 0flaw system|fimne
地理信息产业法规体系是在原有的测绘
法规体系的基础上 ,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和
需要 ,贯彻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 ,明确其法
律地位的综合性法规体系。涉及地理信息的
采集、筛选、组织即通过技术的手段实现对信
息存储、检索、服务、咨询、使用,地理信息产
权方面的保护 、地理信息方面纠纷的解决等
各个产业环节。
l 地理信息产业法规框架的内容
1.1 地理信息产业职能部门的管理
通过建立与所有制相对应研究开发机构
使得以大公司为主体 。中小地理信息企业、管
理机构、科研机构共 同发展 的新格局得到认
可,加大投入力度,研 制出更有 竞争性 的产
品,实现再增值 ,既减轻 了政 府财政 的压力 .
也获得了充足资金。
1.2 地理信息产业在市场中的管理
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是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大突
破,也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根本
性的措施。为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地理信
息产业应发掘参与市场的潜力 。
1.3 成果管理及网络安全保护
副 2l世纪 ,我国地理信息产业服务 目标
是信息资源数据库化、信息服务社会化。要
收稿B期 .q999—1o一笠 曹玉风,女 .24岁 .现从事研究工作.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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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 xeh Oll s皿 0f sⅡ 咖 g antiM 第 6卷
实现这一点,首先要把先进技术运用到地理
信息产业中来 ,以及在信息提供方面实现网
络化。由于网络是无人“经营、管理”的信息
媒体,因此,其安全使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
对此方面的规定可参照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
共享。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有待我
国《著作权法》在修订补充中做出相应规定或
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保护。
1 4 为国际间竞争、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在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 过程
中,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
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对科技成果权的争夺
甚至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冲突、外交冲突的热
点。地理信息作为各种产业的基础信息,其
重要性是可见一斑的。在地理信息法中,要
把技术和外交政策融合为一体,在主权原则
的指导下促进各国间交流,同时,在竞争中,
坚持法律环境平等,技术获得有偿 ,商业秘密
不公开等原则。既要利用国际先进的地理信
息技术 ,也要保证本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国际
市场竞争力。
1.5 对地理信息非道德使用的防与罚
科技发展具有两重性 ,对于可能危害人
类的研究开发成果,应通过立 法预先做出应
用范围和性质的规定。而对于为了防止对科
技成果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 的社会危害,
要有相应的法律做出处罚 ,并对受害者给予
法律援助。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
的预防和强制功能。
根据以上的立法权限的层 次,提出如下
建议,为地理信息产业拥有 良好的法律环境
提供思路。
1.6 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依据,国务
院可制定以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
职能管理方面:根据我国以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具体国情 ,结台我
国在人才、财政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以及科研
院(所)改革的需要,分别制定国立、私立、外
国独资的研究开发机构条例 ,在适当时候 ,要
相应起草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测绘资格审查
管理规定。在计划项 目招标、技术创新、技术
引进、软科学项目研究等方面加以规范,力求
可操作性强。同时针对国家财政拨款逐步减
少的现实情况 ,研究机构迫切需要 自寻资金
来源。
市场管理方面:要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即企
业。由于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
义企业类型中建议确立一类新的经济实体
— — 地理信息科技开发企业,对此类企业管理
制定相应规定。地理信息科技开发企业依法
开展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
技术服务活动。可以兼营其他生产性经营业
务,但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括
动。地理信息科技开发企业是企业法人 ,因此
要制定规章,规定其审批登记的办法,建议制
定《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由国家
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规定
凡成立 国家性地理信息科技开发企业、集团,
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审
查批准后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
册。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以其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其组织机构、人事管理、工资制度
按国家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在今后几十年内,科学技术将以空前 的
速度和规模 向前发展。世界经济竞争、综合
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成果向生产领
域专业的深度、广度、速度的竞争,表现为技
术实力的较量 ,表现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水平
的竞争 ,表现为在广阔的技术市场占领和被
占领的竞争。因此,要通过立法来优化地理
信息技术市场发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支撑
条件。对地理信息技术成果的交易、技术贸
易中经纪人资格认定和管理加以规范 ,使之
有法可依 ,同时对于技术交易中的违法乱纪
的现象要严惩不贷 ,充分发挥 国家强制力的
威力。对 于这一部分的立法要大量掌握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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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洒 绘 软 科 学 研 究 2l
的有关立法状况并结合技术市场发展的趋势
和我国其它法律的类似规定 ,才能制定出具
有超前性的规范地理信息技术市场的法律。
中介机构使我国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
技术市场实践中的新生事物 ,是技术交易的
媒介者、协调者、组织者。建立技术 中介机
构 ,发挥其积极作用 ,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
术合同,从科技、经济、法律、政策、经营管理
和情报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对提高技术合
同成交率和履行率,提高其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地理信息产业中也需建
立中介机构 ,即为地理信息技术成果商品化
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其主要
业务是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方订立 技术合同进行联 系、介绍活
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
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 :承办订立合同的
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
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可
以收取合理费用和报酬。中介环节是使科学
技术由知识形成商品、由潜在生产能力形成
现实生产能力 的转换器,在促进技术交易方
面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是新 的科技生产力
的传播者、组织者和协调者。随着技术市场
的深入发展,要求 中介机构 向积极发掘技术
成果资源、大力推动技术孵化、组织集体攻关
和开发、启动引导资金和参与风险投资等方
面拓宽业务 ,提高水平 ,发挥更大作用。
另外,建立注册测量师制度,充分发挥测
绘在不动产管理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中介作
用。这是国际测绘业的通行做法。通过对注
册测量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文规
定,不仅可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明确法律
责任的认定 ,而且对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起到
积极的作用。因此,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测量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成果管理方 面:l998年国务院以第 32号
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
定》,为促进成果转化作了前期准备工作,科
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生产相结
合,才能真正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科技
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
此 .相应部门应在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基础
上,根据需要,制定(促进地理信息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评估、转化方式管
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管理办
法》。
在<促进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
法》中,首先要确立地理信息企业在科技成果
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赋予企业更大的权利 ,企
业可以为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
产新产品而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征询合作者。
另外针对引进技术中的盲 目重复的现象 。规
定 【进先进技术与国内转化相结合的措施。
形成技术创新的机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
重要内容 .在立法中也要加以体现。
在《科技成果评估、转化方式管理办法》
中,要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遵循的原则 ,
即公正、客观、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不得
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 证明,科技成果
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
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规定评估
标准,评估办法 ,评估 目的,成果转化方式 .在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
内试销,此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
量、安全、卫生的标准。
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中,就风险投资的来源、用途作规定 ,国家鼓
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 ,来源
主要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人、高风险、
高产出的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
大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地理信息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使用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风险投资机制将成为
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新机制。
奖惩机制管理:奖惩机制管理方 面的法
律制度是依法确立的奖励科学发明、发现、科
技进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及惩罚虚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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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l S sc &竹叮 № 第 6眷
供成果、非道德使用科技成果、侵犯科技成果
相关权利的制度。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建
议制定《地理信息产业科技奖励办法》,主要
规定科技成果的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资格、
方式、奖励办法,国际科技合作的原则、内容 ,
科技成果提成 比例、所提用途、软科学成果奖
励。同时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地理信息科技
成果奖励办法》,《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奖
励办法》。<地理信息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 .
励分为针对地理信息科技成果、地理信息科
学技术进步、地理信息合理化建议三方面进
行。分别规定评奖的程序、种类、级别、审批
手续。
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是指在促进 国际
科技交流与合作 中,通过有关立法确立 国际
交往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此项立法中特
别要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保密原则。 由于地
理信息产业是新兴产业 ,我国地理信息产业
起步又较晚,很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必要,
这就要与各国进行科技交流。特别是现代科
技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使得世界经济
竞争、综合 国力的竞争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
争。在科学技术国际化的时代,即使是商品
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相对先进的国家 。
也不可能在整个科学技术领域拥有得天独厚
的优越条件和占据全面领先地位。尤其是在
科学技术的前沿阵地上在 日益崛起的高科技
领域,离开了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离开
了世界范围的资源条件 ,离开了来 自地球各
个角落的情报、信息和经验 ,任何新技术革命
的重大突破,都要延缀。在科技进步决定生
产力发展速度和水平的时代 ,不同国家的政
府、法人和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
管理{舌动中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关系,已经
成为国际关系中迅速发展 的新内容,成为整
个国际经济关系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
际科技合作是促进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推
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合作不是
目的。我们要大力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全部
意义在于综合不同国家的先进技术和传统技
术.通过新的知识组合实现科学研究和技术
开发的新的突破;广泛开展技术进出口的许
可证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消化吸收的
基础上不断创新,“站在别人的肩头超过他”;
同时出口我国的传统技术、高新技术 ,提高整
个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共享他国的自然资
源,取得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必要的环境、
条件、对象和信息;集中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科
学技术人才,发挥整个人类的聪明才智;利用
外国资金和设备,解决 日益增多的研究经费
和物质条件。要实现上述 目的,不仅要求国
际科技合作采取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规定的
形式 。而且要求正确处理合作成果权屉和分
享的问题。
在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方面,建议制定
《地理信息技术引进条例》《地理信息技术输
出条例》。
<地理信息技术引进条例》指导方针:加
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代 ,促进我国技术进
步的重要措施之一。引进技术的目的是提高
本国科研工作的起点,增强研究开发能力。
平等互利原则 :我国历来主张在国际技
术转让中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这是为国
际社会所公认的原刚。在技术引进中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而 :价格公平;条件合理;发展互
惠;诚实信用。
抵制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主要有政治性
限制、商业性限制、技术性限制。
《地理信息技术输出条佣》长期以来我国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直处于受让方 、进 口方
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 的发展
我国结束 了单向技术引进的局面,开始进入
双向技术转移的新阶段;在技术进口的同时。
不少高新技术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如地
理信息产业的一些先进技术。
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技术出口的指导方
针是:继续通过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渠道扩
大技术出 口。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 品的出
口。提高产品出口的技术附加值 。鼓励我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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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澍 绘 戟 科 学 研 究
术管理专家走向世界合作生产设计开发,创
造条件在 国外建立科研企业和工程 咨询中
心,发展我国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高新技术
产业。地理信息技术的出口也要遵循此指导
方针。在制定条例时,要作为重要 内容加以
规定。
另外,对于涉外测绘资格审查管理也要
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着对等、平等 的原则 ,与
国际惯例相接轨。
任何实体法都有相应的程序法与之相辅
相成。地理信息方面的立法也不例外。为确
保地理信息产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更为
切实地得到贯彻实旄,制定相应的程序法<地
理信息纠纷仲裁条例 在地理信息采集、存
储、处理、共享等方面,难免要出现纠纷。地
理信息的空间分布又很广泛,很难确定管辖
问题 ,因此。最能体现当事人 自由选择意志的
仲裁方式很适合于解决地理信息纠纷 ,制定
和实旌这一条例的前提是成立地理信息纠纷
仲裁委员会,设置仲裁委员会编制 ,仲裁条例
中主要规定仲裁范围、仲裁员资格、仲裁协议
的内容、仲裁程序、裁决效力等。
2 与地理信息产业法规框架相关的实体法
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划
分出不同的法部门。但是法部门之间并不是
绝对独立的,其相互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
地理信息产业法规体系框架的构建中,我们
还应当全面考察与地理信息相关技术的发展
及保护。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并行
的其他实体法 中,以下几种法 与地理信息产
业中出现的一些法律保护不足之处的茭系最
为密切。主要有:
著作权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
机软件 日益更新,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发展而
出现的多媒体出版物,地理信息数字化趋势,
使得著作权法面临着有关计算机技术方面保
护内容的补充,在此仅建议以<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为依据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以下
办法:<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保护办法>、<地理
信息数字化作品保护办法》、<地理信息数据
库保护办法》、‘地理信息多媒体作品保护办
法》。在这些办法中重点明确各类保护对象
的特征、权利归属(包括合作开发研制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委托开发研制的作品著作权归
属、指令开发研制作 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公 民
执行本职工作开发研制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保护内容、期限、使用许可范围、申请著作权、
期限、程序、及作品的登记管理制度、邻接权、
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保密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既是我
国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障科技
进步的一项措施。地理信息产业的重要国防
地位使得数据及信息的保密意识要由法律来
加以确认。因此建议制定《数据保密及信息
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地理信息数据和信息
的保密级别、密级的确定标准、密级的变更情
况及解密情况、地理信息数据和信息保密管
理制度、国际交流中保密事项、泄密行为及相
应的惩罚措施。
上述仅是针对地理信息产业法规体系提
出的设想和立法要点的简述。科技法制建设
的发展程度同科技本身的发展速度 、科技成
果再生产中的应用程度及科技进步对法律的
需求程度相适应。地理信息产业法规体系也
不例外。随着地理信息产业重要性 日益 明
显,对地理信息产业的立法会很快提到 日程
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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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3张守文,周庆山 .信息法学 .{击律出版社
4罗玉中 .科技立{击体系刍议 .中外珐学.1997
(6)
(责任鳊辑:盂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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