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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贷款银行、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质物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加强银企合作,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银行质押贷款
风险,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条款
1、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须从甲方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支持,并自愿提供
相关动产作为质押财产向甲方申请贷款,并签订编号为 , 银行 年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为保障
前述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质押给甲方,甲方
与乙方均同意将质押财产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财产。
2、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质押财产的占有
监管人,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可向乙方主张债权。
3、本协议签订前,丙方对质押财产进行评估,丙方在评估的基础上认为
质押财产足以保障甲方全部债权的实现。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
了清点造册,并向甲方提交了质押财产清单和估价报告单。
4、现甲方根据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清单和估价报告决定向乙方发放贷款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当乙方不清偿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根据《动产质押合
同》,通知丙方依法通过变卖或拍卖等方式变现质押财产(甲方也可自行
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变现),清偿乙方贷款本息,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
乙方同意。
6、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押财产的监管费、仓储费、
运杂费、装却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押财产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特别约定
1、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通知丙方通过变
卖或拍卖方式处理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所得价款不足
清偿乙方所欠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连带清偿不足部分。
丙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乙方追偿。
2、借款期间内,丙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发生市场价值减小、毁损
(非因丙方原因导致)等情形,致使抵押财产不足以担保乙方贷款本息
时,由丙方通知乙方补足,乙方应当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若乙方逾期未补足,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发出
的通知,依法以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质押财产,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变
现所得价款提前清偿乙方的贷款本息。如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
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连带清偿不足部分,丙方承担清偿责任
后,可向乙方追偿。
3、丙方向乙方追偿,实现追偿权所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与
诉讼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丙方履行对质押财产的监管义务,确保甲方在必要时能
依法顺利实现质押权,按时收回贷款资金本息。
2、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贷款资金。
3、乙方不能清偿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通知丙方依法通过变卖
或拍卖等方式变现质押财产(甲方也可自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清偿乙方所欠贷款本息,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乙方同意。
4、甲方有收取(或委托丙方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权利,收取质押财产
孳息产生的费用,从该孳息中扣除,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押财产。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取得贷款资金并按约定用途使用。
2、乙方有义务将质押财产交付丙方进行监管。
3、乙方应保证享有所提供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
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
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的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当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小,不足以担保贷款本息时,甲
方或丙方要求补足的,应当在接到补足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逾期未补足,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通知丙方依法以变卖、拍卖
等方式处理质押财产,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所得价款提前清偿乙方所欠贷
款本息。
5、乙方应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乙方必须无条
件接受和服从。
2、丙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约定的监管服务费用。
3、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监管,并确保质押财产安全,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由丙方负责赔偿。
4、丙方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变卖或拍卖质押财产通知书》之日起五十日
内,未能将质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处置的,丙方应对甲方贷款本息负责清
偿。丙方清偿甲方贷款本息后,可继续处置质押财产或向乙方追偿。
5、丙方根据甲方通知变卖或拍卖质押财产取得价款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将
价款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扣除贷款本息后将剩余价款返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