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协议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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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
容。虽然我国法律中对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有一定的规
定,但是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
下面就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第一条 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声明受国际商会(第 325号出版物) 关
于投标、履行和偿还款项担保的规则(合同担保)管辖的任
何担保、保函、赔偿函、保证或类似的义务承担,不论其
使用何种名称或用何种措词来表达(担保)这一名称,本规
则对此种担保的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除非在担保文书
或此种担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规定。
2.凡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与应适用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有
抵触,而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项法律规定者,则适用该项
法律规定。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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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规则来说:
1.投标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即担保人)应投标人(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
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
发出的指示,向招标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
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投标所产生
的义务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
付款。
2.履行保证,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
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
(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
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
本人不履行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下称合同)而发生违
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
担保文书上有此规定,亦可由担保人选择由其安排履行合
同。
3.偿还款项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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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
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
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
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
因本人不按照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偿还款项而发生违约事件时,担保人应就受益人预付或已
付给本人但本人未予偿还的一笔或几笔款项,在规定的金
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条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1.担保人只按照担保文书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规
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担保文书上
所载明的金额。
2.除担保文书上另有规定外,担保文书上所载的承担
责任的金额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为理由而要求减少。
3.担保人只能主张以担保文书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
条件为依据的抗辩,或本规则所允许的各项抗辩。
第四条 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担保文书对担保人应当收到请求通知的最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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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此项最后日期(到期日)应当认为
是:
1.如系投标担保,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 6个月;
2.如系履行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
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 6个月,或者自合同上规定的保
修期限(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 1个月,但以该项保修期限
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担保内为条件;
3.如系偿还款项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
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 6个月。
如到期日适逢非营业日,则该到期日应延展到下一个
营业日。
第五条 担保的满期
1.如果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
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
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
2.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投标担保:
(1)于受益人与本人签订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
标的时候,以及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有此规定,或者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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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订立合同但在投标书中有此规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证
书时,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证书的场合,则于本人签
署合同时,为本人出具的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个投标人中标订约,则不问该投标人
是否已经满足本条第 2款(1)项的要求,投标担保即终止生
效。
(3)当受益人明示宣布他无意订立合同时,投标担保亦
终止生效。
第六条 担保文件的退回
凡担保文书按照其条款与条件或按照本规则已终止生
效时,保留体现担保内容的文书并不授与受益人以任何权
利,该文书应毫无迟延地退回担保人。
第七条 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
1.投标担保只对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标书有效,对该投
标书的任何修改都不适用,同时,如超过担保文书规定的
到期日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亦告无效,除非担保人以
书面、电报、电传通知受益人;该项担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
已予以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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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得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
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
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
修改所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
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起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
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或电传通
知受益人:金额已增加到规定的数额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担保人对担保文书的条款与条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
须经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对受益人生效,同时须经本人或
指示人的同意(视情况而定),才能分别对本人或指示人生
效(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请求的提出
1.担保项下的请求权须以书面、电报或电传提出,并
应使担保人最迟于担保文书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收
到;
2.担保人在收到请求通知时,应无延迟地将该项请求
以及所收到的书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请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应予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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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按本条第 1款的规定提出并收到;
(2)必须附有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3)此项书面材料须于收到请求通知后在担保文书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尽快提
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书面材料则最迟应在(担保人)收到
请求通知后 6个月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担保按照担保文书或本规则的规
定已终止生效,请求就不应当予以满足。
第九条 作为支持请求权之用的书面材料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提交支付请求权的书面材料,
或仅规定只须由受益人提出请求声明,则益人应提出:
1.如系投标担保,受益人应提出声明指出,本人的投
标已被接受但后来本人却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投标书上的规
定提供履行担保,并应向本人发出一项表示同意下列事项
的声明:即声明同意关于担保合同项下所付金额之全部或
一部分,应由受益人支付给本人的请求权所引起的争议,
应由投标书上所规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或者如果没
有规定或未能协商同意使用其他办法,则可由本人选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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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系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则受益人应提供法
院的裁定或证明其请求有理的仲裁裁决,或者提出本人对
此项请求及应支付的金额所表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准据法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指出担保应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管
辖,则以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准据法。如果
担保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则以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
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可按担保人与受益人
之间的协议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
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者按照担
保人与受益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仲裁规则办理。
2.如果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权
利义务的争议提交仲裁,则本人或指示人有权参加仲裁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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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担保人与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
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之间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
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
理,或者如果担保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则由主营业所
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由受益人选择,由
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问
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