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实务 #$$%& ’#
!" #$! ()* 研究
从()*案例
看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张 亮 +厦门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必要条件之一。()*《反倾销守则》第 !条第 ,
款是有关因果关系确定的条款- 但由于其规定不太
明晰- 而且目前尚无相应的立法解释- 因此在 ()*
反倾销争端案件中经常引起各方的激烈争执。本文
通过最近的两个典型案件——— 泰波钢铁案和美日热
轧钢案,对第 , 款的具体含义进行初步探讨。
一、条文简析
()*《反倾销守则》第 !条第 ,款规定:“必须证
明通过按第 # 款和第 % 款所列的影响- 倾销进口产
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明倾销进口
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
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
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
业的任何已知因素- 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
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
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
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
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
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上述条款通常被称为“非归咎”条款- 这是因为
它要求主管机关,避免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
归咎于倾销进口。总体而言- 第 , 款的规定不太明
晰- 有很多概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比如是否需
要证明倾销进口能够单独造成实质损害. 何为“已
知”因素. 如何审查倾销进口以外的其他因素. 如何
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 是
否需要隔离和区别倾销进口造成的损害和其他因素
造成的损害.这些就只能从 ()*争端案例中寻找答
案了。
二、泰波钢铁案
波兰宣称-泰国违反了《反倾销守则》第 ! 条第 ,
款- 因为泰国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 没有考虑除波
兰进口之外的可能影响国内产业的其他因素。波兰
认为第 , 款列出的所有经济因素在因果关系分析中
都应被审查。这些其他因素包括:!非波兰进口;"
泰国建筑产业的需求水平;# /012 34556 7泰国国内生
产者 8 的生产率和成本结构;$科技发展9 % /012
34556的出口市场状况;&日本神户所发生的破坏性
地震。
专家组认为- 就事实而言- 泰国确实审查了除波
兰进口以外的某些可能的损害原因。这些因素有:!
对 :型钢梁的世界需求 7包括 /012 /4556出口市场的
需求 8;"消费模式 7包括一般经济环境- 和泰国的需
求 8 9#非波兰进口的影响9$ /012 34556进入 :型钢
梁市场的种类9 %科技发展;&生产率。就法律解释
而言- 专家组认为- 波兰未能正确理解第 , 款的用
语。第 ,款提及的是可能相关的因素。这也就是说-
第 , 款要求进行因果关系分析- 并期望分析包括对
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的审查。但是-第 ,款
并没有规定必须审查哪些因素。
专家组注意到- 第 ,款使用“已知”来修饰“倾销
进口以外的因素”- 但却没有澄清这些因素如何成为
已知。这实际上意味着-主管机关无义务主动找出并
审查除倾销进口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所有因素。
专家组指出- 当局只需审查在调查过程中经由利害
关系方提交成为“已知”的所有因素。
泰国对专家组的以上裁决没有上诉。
三、美日热轧钢案
日本认为美国违反了《反倾销守则》第 !条第 ,
款- 因为:! ;)<没有充分审查热轧钢进口以外的其
他因素。而且-这些其他因素也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损
害。" ;)<未能确保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
归咎于倾销进口。日本列出的这些其他因素分别为:
!美国小型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在通用汽车公
司 7=5>5?16 @A4A?3 8 所发生罢工的后果9 #美国管子
产业 7 B0B5 1>C 4DE5 0>CD34?F 8 对热轧钢需求的下降9
$非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
在依次审查了这些其他因素之后- 专家组断定
;)< 业已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关于日本
提出的第 #个理由,专家组也持有不同的看法。专家
组通过解释第 , 款的含义- 指出主管机关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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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确保这些其他因素不会打破 ) *+,-. / 通过审
查倾销进口数量和影响而确定的倾销进口与实质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就是说0在根据第 # 款和第
! 款确定了因果关系之后0 非归咎条款要求主管机
关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破坏因果关系的任何其他因
素。
专家组引用美国大西洋鲑鱼反倾销案件的专家
组报告0指出非归咎要求并不意味着0 主管机关应该
确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程度0 从而隔离这些因素
造成的损害和倾销进口造成的损害。相反0非归咎要
求意味着0 主管机关必须进行充分的审查以确保在
分析第 # 款和第 ! 款中的因素时0 不要作出倾销进
口造成实质损害的裁决0 如果被控由倾销进口导致
的实质损害实际上是由其他因素所造成。此外0专家
组还引用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0
指出主管机关无需从全部损害中扣除其他因素引起
的损害0以证明倾销进口能够单独引起损害0 从而获
得仅归咎于倾销进口的因果关系程度。
在上诉时0 日本宣称专家组没有正确地解释非
归咎条款。日本认为0 非归咎条款意味着0必须隔离
) 1,2-+-3, /和区别 ) 4513567819 /其他因素的后果0 并评
估它们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为此0日本引用了面筋保
障措施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0 以及美国羔羊保障措
施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
上诉机构注意到上诉事项仅限于专家组对非归
咎条款的解释和适用0 而与专家组不要求倾销进口
能够独自造成损害的裁决无关。上诉机构认为0专家
组错误地推断第 : 款不要求主管机关隔离和区别其
他已知因素的损害后果与倾销进口所造成的损害隔
离。相反0为了遵守非归咎条款0主管机关必须恰当
地评估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0 而且必须隔离和区
别倾销进口的损害后果和其他因素的损害后果。因
果关系的确定至少应为如下的一个 :步骤分析。主
管机关必须:!确定可能对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
检查这些因素是否同时起作用; #审查所有这些已
知因素0以判断它们是否具有损害后果;$区别倾销
进口的损害后果和所有其他已知因素的损害后果;
%确保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
口。
上诉机构强调0 虽然《反倾销守则》没有规定隔
离和区分损害后果的具体方法0 但是在进行损害裁
决时0 成员方必须遵守第 : 款的要求。尽管在实践
中0很难隔离和区分不同因素的损害后果0但这正是
非归咎条款的要求。
此外0上诉机构认为0专家组错误地援引了美国
大西洋鲑鱼反倾销案件。这实际上是在说0《反倾销
守则》的非归咎条款——— 正如上诉机构所解释的0 推
翻了 &’(成立以前的专家组报告。但是0上诉机构
并没有觉得专家组引用保障措施案件存在任何问
题0毕竟《反倾销守则》第 <条第 :款与《保障措施协
定》第 !条第 # )* /款的“非归咎 =规定存在大量相似
之处。这里的问题在于0专家组专横地对待了案件中
关于非归咎的信息。
最后0 上诉机构指出0 由于缺乏足够的事实记录
) >-?38-@ +,?A+4 / 0 它没有办法对日本的因果关系主张
进行全面分析。这也就是说0争端实质上并未得到最
终的解决。
四、结论
厘清《反倾销守则》第 <条第 :款的具体含义0
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从理论上讲0
&’(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只对案件本身具有法律
约束力0 并不具有英美法上的先例约束力。但事实
上0 争端解决机构——— 持别是上诉机构——— 在解释
&’(规则方面的作用已为世人所公认0 在此也就无
需作进一步的赘述了。依照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的解释0 笔者简要归纳《反倾销守则》第 : 款的具
体含义如下:
第 :款要求主管机关避免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
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虽然该款规定主管机关还
应审查倾销进口以外的任何已知因素。但是0第 :款
只是对可能有关的若干因素进行了列举0 并未规定
必须审查哪些因素。主管机关无义务主动找出并审
查倾销进口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所有因素0 相反0
它只需审查在调查过程中经由利害关系方提交成为
“已知”的所有因素。
为了遵守第 : 款的要求0 主管机关必须恰当地
评估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0 而且必须隔离和区别
倾销进口的损害后果和其他因素的损害后果。虽然
《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隔离和区分损害后果的具体
方法0 但因果关系的确定至少应为如下的一个 : 步
骤分析:!确定可能对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 "检查
这些因素是否同时起作用;#审查所有这些已知因
素0 以判断它们是否具有损害后果;$区别倾销进口
的损害后果和所有其他已知因素的损害后果; %确
保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
此外0 在美日热轧钢案中0 由于上诉机构认为0
日本并未就专家组不要求倾销进口能够独自造成损
害的裁决提出上诉 0 上诉机构也就回避了这个问
题。因此目前我们还无法就此问题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