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体制
第一节 中央银行体制的类型
一,一元中央银行体制
一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仅有一家中央银行行使
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这种
形式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
根据需要在全国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是中央
银行最完整和标准的形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都采
取这种形式。至于分支机构的多少依据于各国中央
银行的性质和在本国经济中的地位而定。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伦敦,
在全国设立8个分行;
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并在全
国各地设立33家分行和12家办事处。
二,二元中央银行体制
二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定
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由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
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
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
的中央银行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中央的中央银行是最高金融决
策机构,地方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的中央银行的监
督和指导。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但在
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
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
定的独立性。
在组织结构上,一般来说,地方中央银行与中
央的中央银行也不是总分行的关系。
一般来说,采取此种中央银行体制与实行联邦
制的国家体制有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
美国全国被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
一家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不得少
于400万美元,由会员银行认缴。每家联邦储备银
行设董事会,董事9人,分甲3人,由会员银行选举
产生;乙3人,由工农商代表担任;丙3人,由联邦
储备银行理事会任命。
联邦储备银行的职责是调节区内金融、为公众
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内容是发行货币、代
理国库、组织清算、保管会员银行存款准备金、向
会员银行提供贷款和再贴现、进行公开市场活动。
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必须成为会员银行,在州
注册的银行则自愿加入。会员银行的权限是选举董
事,获取不超过6%的股息。同时接受联邦储备银行
的业务管理。
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构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就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
联邦储备体系具体运营的是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
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对外代
表美国的中央银行。
1948年建立的德国中央银行也是二元中央银行
体制。由联邦德国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中央银行以
及中央银行理事会组成,各州中央银行在辖区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1957年7月26日颁布的《德意志联
邦银行法》废除了二元中央银行体制,代之以统一
的德意志联邦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各州中央银
行虽然在名称上仍然保留州中央银行,但已不再是
独立的州中央银行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
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银行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职能仅限于现金的出
纳和保管,中央银行成为单纯的货币发行机构。宏
观和微观的经济活动都被纳入计划的轨道,货币政
策完全丧失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在曾经实行计
划经济体制的前苏联和我国等国家,都不单独设立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国家银行兼
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四,准中央银行体制
准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国家不设通常意义上的完整的
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
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或者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
个商业银行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这种类型。在货币发
行制度方面,至今为止没有统一,由汇丰银行和渣
打银行负责,1994年中国银行也成为发行银行。货
币发行过去实行英镑汇兑本位制,1972年改与美元
挂钩,1983年进一步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货币局制。
由于实行货币局制,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余地
很小。也可以说放弃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一大职能
已经不需要了。在金融监管方面,长期采取自由放
任的方针,不设金融管理机构。
1993年,设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使非常有限
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的职能。票
据清算由汇丰银行进行。香港政府财政资金的进出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香港法律第2章)由财政司
司长书面授权民间银行办理。
五,跨国中央银行体制
是指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
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其中有两
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建立中央银行的数个国家组建
一家联合中央银行;另一种是联合建立跨国中央银
行的各国本来就建立了中央银行。不管情况如何,
建立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多数是为了与区域性经济联
合和货币联盟体制相适应。跨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
能是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制定统一的货
币政策,监督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成
员国政府进行融资以及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
的其他金融业务。6、70年代实行跨国中央银行体
制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
币区,成员国没有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则是成员国本来就存在中央银行
为了加强区域的经济合作,又建立了跨国中央银行
的例子。
欧洲中央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7月1日
成立的“欧洲支付同盟”,经过将近50年的摸索和
稳步发展,终于在1998年的7月1日成立了欧洲中央
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在1999年发行欧盟统一货币“欧
元”,2002年1月1日欧元不仅作为结算手段,还作
为支付手段开始全面流通,成为欧盟区域内的统一
流通手段。
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
会由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6名成员和加入欧
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
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督成员国中央银行是否根据欧洲
中央银行的指导行事。与一般中央银行相比,欧洲
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
行的其他职能继续由各国中央银行承担。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类型
一,全部股份为国家所有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有两种情
况,即由国家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和国
家收购私人股份,将私人所有或部分国家
所有的中央银行改组而成。历史悠久的中
央银行大部分是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其
资本最初也为私人所有。在中央银行的长
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国家为了加强对经
济的干预,认为排除私人资本更有利于为
国家整体经济目标服务,逐步实行国有化。
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掀起
了中央银行国有化的高潮,英国和法国等
欧洲历史比较悠久的中央银行就是在这个
时期实现国有化的。在这个时期新成立的
中央银行大多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
中央银行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国家
还有:荷兰、挪威、西班牙、加拿大、澳
大利亚、埃及等50多个国家。
二,公私股份混合所有
公私股份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也可以称为
半国有化中央银行。其资本金的一部分为
国家所有,另一部分由私人所有。国家持
有的股份一般占资本总额的一半以上。例
如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就是公私混合
所有的中央银行,银行总资本为1亿日元。
国家持有总资本的55%,其余45%由私人持
有。在采取这种所有制结构的中央银行体
制中,股东的权限受到很大限制。例如日
本银行法就规定,日本银行不成立股东大
会,股东不能参加日本银行的经营活动,
负责日本银行日常运营的理事就更不是由
股东推举产生的。股东的权限仅仅是按照
法律规定,每年领取最高不超过5%的红利。
日本银行的盈余在扣除红利和公积金以后
全部上缴国库。私人持有股份的转让需要
获得日本银行的同意。中央银行采取这种
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国家还有:比利时(国
家所有占50%)、墨西哥(国家所有占
51%)以及奥地利和土耳其等国。
三,全部股份私人所有
全部股份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私
人银行经政府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意大利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是其典型代
表。由于中央银行的特殊性,因此,由私
人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也受到某些限
制。意大利银行在1936年成为唯一发行货
币的银行的同时,根据同年公布的《储蓄
保护和信用管制法》,意大利银行的股份
持有人被限定为储蓄银行、全国性银行、
公营信贷机构等金融机构。
美国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也都是由
联邦储备银行各会员银行出资的。商业银
行要成为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购
买所属联邦区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购
买的股份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而是按照规
定相当于该银行资本金和公积金的6%,实
际上缴3%,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根据需要
可以随时要求会员银行上缴其余3%。但是,
联邦储备银行几乎不需要这些资金。因此,
董事会也从来没有向会员要求过。由于会
员银行资本金和公积金会发生变化,因此,
上缴联邦储备银行6%的实际数额也需要随
时跟着调整。会员银行不能将所持联邦储
备银行的股份转卖和用于抵押。会员银行
可以依据所持股份,获得最高不超过6%的
红利。如果是1942年3月以前的股份还可以
享受红利免税优待。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由于中央银行获得国家的特别授权执行中
央银行职能以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发行货
币和吸收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获得资金
来源。因此,作为中央银行有无资本金在
其实际业务活动中并不重要。例如韩国的
中央银行韩国银行就是无资本金的特殊法
人。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模式和组织结
构类型
一,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模式
依据所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体制以
及历史传统等,中央银行的权力、职责和
范围等也有所不同。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业务方针和主要干部的人事任免
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
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国中央银行体制不同,
如何行使上述权限可以分为高度集中和相
对分离两种模式。
1,决策机构(权)、执行机构(权)和监
督机构(权)一体化的模式。在这种模式
中,一般通过建立理事会集中所有的权限,
理事会既是货币政策、业务方针和规章制
度的制定者,也是具体实施者和监督者。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美
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邦储
备银行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
订货币政策(变更存款准备金率、批准调
整贴现率);保证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转;
监管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监督执行
有关消费信贷的联邦法规。
理事会成员共7人,由总统任命,但需得到
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每年更换1人,不
得连任。如果有理事任期未满辞职,新补
充的理事不仅可以担任前任理事余下的任
期,如果重新当选的话,还可以继续任职
14年。因此,理论上理事的任期可以长达
接近28年。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
总统在理事会成员中挑选,但也需得到参
议院的认可,任期4年,可在理事任期内连
任。联邦储备体系内又设联邦公开市场委
员会,负责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在公开市
场的操作,买卖政府和联邦机构证券、吞
吐存款机构准备以及规定和指导外汇市场
上美元对外币的操作。联邦公开市场委员
会由12人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7名成
员,加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中纽约联
邦储备银行行长是当然委员,其余4人由各
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任期4年。
英格兰银行也是这种模式。英格兰银行理
事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理事会
由正副总裁和16名理事组成,均由政府推
荐,英王任命。正副总裁任期5年,可以连
任。理事任期3年,轮流离任,每年更换4
人。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专门负
责再贴现率的调整。由英格兰银行正副总
裁和来自英格兰银行的内部委员2名以及外
部委员4名组成。其中内部委员由总裁与财
政部长协商之后任命,外部委员由政府任
命金融专家组成。正副总裁任期5年,内部
和外部委员任期3年。
2,决策机构(权)、执行机构(权)和监
督机构(权)相对分离的模式。在这种模
式中,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决策、执行
和监督权。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日本、法
国、德国和瑞士采取这种模式。
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
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改变再贴现率和
存款准备金比率;调整金融市场运行规则
以及日本银行主要职能机构的变更等重要
事项。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
包括日本银行总裁和2名副总裁以及来自外
部的6名委员,全部由内阁任命,国会批准,
任期5年。
日本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
会,主要职责是执行政策委员会的决定和
处理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日
本银行正副总裁和17名理事组成,正副总
裁任期5年,其他理事任期4年,均由大藏
大臣任命。日本银行另设监事会,负责监
督检查日本银行的业务和政策执行情况。
德国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邦银行
理事会,负责决定货币和信用政策、业务
和经营管理的一般方针以及联邦银行执行
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的权限范
围等。其成员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正副总裁
和6名理事以及9个州中央银行总裁构成。
正副总裁和理事由联邦政府听取联邦银行
理事会意见之后,向总统推荐。担任正副
总裁和理事的必要条件是对金融有专门知
识。9名州中央银行总裁是由联邦参议院听
取联邦银行理事会和各州政府主管部门意
见之后,向总统推荐,由总统任命。任期
均为8年。执行机构是联邦银行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大银行之
间的业务、票据的交换和外国银行的交易
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成员由联邦银行正副
总裁和联邦银行理事会6名理事组成,任期
也是8年。
法兰西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货币政策委
员会,其职责是决定货币政策和监督和管
理通货总量。政府总理和财政部长可以参
加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其成员由法兰西银行正副总裁和6名理事组
成,任期9年。法兰西银行理事会是法兰西
银行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业务活动。其
成员由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和法兰西银
行的职员代表1名组成。财政部长任命的监
理官或其代表可以参加理事会,并对理事
会的审议有权提出动议。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中的模式决策
层次少、权力集中,有利于政策间的衔接
和一致,便于迅速决策和操作。缺点是相
互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决策权、执行权和
监督权相对分离的模式,有利于专业化管
理和权利的制衡,但是相互协调的效率较
低。
但是不管哪种模式,中央银行的权力都比
较大,不仅对金融经济决策发挥重大影响,
而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量避免受政治
或政治家的干扰。中央银行权力机构的成
员来源比较广泛,力求具有比较广泛的代
表性,同时任期较长,力求避免受某个团
体利益的左右。
二,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
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能是通过其内部机构进
行的,因此,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与否和
各机构相互之间配合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央
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完成其职能的效率。虽
然各国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都是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为中心、
并包括为履行职能提供支援的原则进行设
置的,包括以下三大部门:
1,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部门。这是中央银
行内部机构的核心部分,包括货币发行的
部门、办理与金融机构业务往来的部门、
组织清算的部门和货币政策操作部门。如
果金融监管没有从中央银行分离,还包括
监管部门。
2,为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提供支援和后
勤保障的部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服务
部门和后勤部门。
3,为中央银行行使职能提供咨询、调研和
分析的部门。由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宏
观经济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货币政
策正确与否又主要依据与中央银行对经济
和金融形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因此,各
国中央银行越来越重视调查统计和政策研
究部门,这个部门在中央银行内部机构设
置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中央银行为了高效和顺利完成其职责,需
要通过在地方建立分支机构推行其业务和
货币政策。例如货币的发行就需要通过散
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如果一个国家
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由各地分支机构搜集信息并向总行报告就
可以使得货币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情
况。因此,中央银行普遍实行分支机构的
体制。不仅一元中央银行体制建立分支机
构,即使是二元中央银行体制下的地方中
央银行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是,
也不能在辖区内实行与总行不同的货币政
策和制度。
中央银行设置分支机构一般根据三种情况
进行:
1,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按照这个原
则设置分支机构,主要考虑各地经济金融
发展状况和中央银行业务量的多少,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主要考虑因素有:地
域关系;经济金融联系的密切程度;历史
传统和业务量。分支机构一般设置在该区
域的经济金融中心,机构规模大小也视实
际情况而定。
这种设置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反映
了中央银行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而非
一般行政机构;第二,有利于中央银行各
项政策的贯彻和货币政策的集中统一,少
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第三,有利于贯彻市
场经济的原则;第四,设置的主动权在中
央银行,可根据需要确定设置的数量和分
布。
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是按照这个原
则设置分支机构的。虽然美国的12家联邦
储备银行并不是联邦储备体系的分支机构,
但事实上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组成部分,
发挥着分支机构的作用。美国全国50个州
和哥伦比亚特区按照经济区域的原则,划
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
邦储备银行,分别是纽约、波士顿、费城、
柯里夫兰、里奇蒙、亚特兰大、芝加哥、
圣路易斯、明尼伯利、肯萨斯、达拉斯和
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还在辖区内设立分
行和办事处。
英格兰银行则在全国5个中心城市设立区域
分行,分别是:伯明翰、布里斯尔、利兹、
曼切斯特和纽卡斯尔,在3个城市格拉斯哥、
利物浦和南安普敦设立代理处。
2,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这种设置模
式一般是为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例
如前苏联和1998年以前的我国中国人民银
行。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设置与国家行政区划一致,逐级设置分行
或支行,并规定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分
支机构的规模与业务量无关,而与行政级
别有关。各分支机构之间根据行政级别发
生垂直的隶属关系。
3,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
支机构。这种设置模式是按照经济区域设
置分行,并考虑行政区划的因素。例如日
本银行把全国47个都道府县划分为33个业
务区,每区设立一个分行。德国则将各州
中央银行作为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行,分
行以下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其他
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意大利、匈牙利和南
斯拉夫等国的中央银行。
我国也在1998年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
构设置进行了改革,改按行政区域设置分
支机构为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
的模式。将全国划分为9个业务区,分别是:
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
西安、广州和成都,每区设分行。同时在
北京和重庆设总行营业部。在各个区内,
基本上根据行政区划,设立中心支行和支
行。
第四节 我国中央银行体制
一,体制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一元中央银行体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
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
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资本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章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
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三,内部结构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共设
13个职能司(厅):
1,办公厅。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
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
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
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2,条法司。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
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
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3,货币政策司。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
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
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
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
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
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
作。
4,银行监管一司。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
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
责人任职资格。
5,银行监管二司。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
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
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
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
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6,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承办对全国非
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
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
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
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
责人任职资格。
7,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办对农村和城市
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
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
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
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
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
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
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
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
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
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
组织实施。
8,统计司。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
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
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
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
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
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
咨询。
9,会计财务司。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
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10,支付科技司。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
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
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
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
法。
11,国际司。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
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
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
的外事管理工作。
12,内审司。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
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
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
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
建议。
13,人事教育司。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
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
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
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
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
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
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
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
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
编制共260名。
14,研究局。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
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
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
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
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
导提出政策建议。
15,货币金银局。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
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
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
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
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
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
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16,国库局。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
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
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
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17,保卫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
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
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
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18,培训中心。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
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培训工作。
在1998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按经济区域设置
分支行的原则,在全国下设2个营业管理部,9个分
行,326个中心支行和1827个县(市)支行。中国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印制总公司、清算中
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
构。
根据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告2003年第一号,关于银监
会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部门职责,银监会设15个部
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
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
计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群
众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的改革方案还
没有公布,但是,根据银监会公告可以判
断: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的职能将转移到银监
会,办公厅、研究局和统计司等有关监管
的职能也将转移到银监会名称相同的部门。
从全球73个主要国家在2000年的金融监管组织
机构的设置来看,
其中,有14个国家采取银行、证券和保险统一
监管机构的形式,
有9个国家将银行和证券监管集中于一个机构,
有13个国家将银行和保险监管集中于一个机构,
有3个国家的证券和保险监管集中于一个机构,
而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别设置监管机构的
国家是3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