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财政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实施主体 楚雄州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左荣贵
受理机构 涉外(金融)科 经办人 张桂芝
受理机构电话 (0878)3131561 监督电话 3123526
数 量 在具体协议或文件数额内。
审批依据 财际字[2000]1 号
审批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申 请
条 件
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行业重点优先发展
方向,有配套及外债偿还能力等
需要提交
的材料
项目的计划和申请、本级财政还款及配套资
金承诺、项目建议书、相关部门的批复等
审 批
程 序
经县市级政府批准,报上级财政、发改和行
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审批时限 在我局环节十个工作日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核发放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左荣贵
受理机构 会计科 经办人 杨新林
受理机构电话 (0878)3123176 监督电话 3123526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制定的《会计
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法》。
审批对象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4、无做假账、毁匿会计资
料、贪污、挪用公款等劣迹行为者。
申 请
条 件
通过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
取得。(许可对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
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
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办证人须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审 批
程 序
由申请办证人向我局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办证
条件后,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表》,附上述材料和近期
免冠照片二张办证。
审批时限
符合办证条件的,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起 20 天内
办证完闭。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予以告知。
其他注
意事项
办证收费:按云价费[1998]177 号文件规定,每办一本《会计
从业资格证》收取工本费 8 元。
项目名称 经建项目财政贴息审批
实施主体 楚雄州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左荣贵
受理机构 经济建设科 经办人 黎志勇
受理机构电话 3128182 监督电话 3123526
数 量 依据年度下达的贴息计划和数额指标规定。
审批依据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贷款管理办法》(云计综
合[2003]355 号)文件规定。
审批对象
符合财政贴息资金管教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申 请
条 件
1、符合国家和省州批准的重点基础、支柱产业贷款项
目;2、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银行贷款;3、重
大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基本建设贷款及技术改造项目
贷款。
需要提交
的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年度纳入
基建投资计划文件;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拨款凭
证、银行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审 批
程 序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
厅审批。
审批时限 十五天。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
息事项审批
实施主体 楚雄州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左荣贵
受理机构 涉外(金融)科 经办人 白晓瑜
受理机构电话 (0878)3131561 监督电话 3123526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依据 财金[2003]70 号
审批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
申请
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
下岗失业人员。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个人申请:需提供《小额贷款申请表》、《营业
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2、街道(企
业)推荐:需在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之后,提
供推荐意见。
审 批
程 序
1、经办银行每季度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
保机构核对;2、担保机构出具意见报州财政局;
3、州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负责贴息资金申办
手续。
审批时限 7 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其他注意事项
项目名称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楚雄州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左荣贵
受理机构 国库科 经办人 陆赵李
受理机构电话 3134981 监督电话 3123526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依据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的通知(楚政办发〔2001〕10 号)(注:本办法是参照省政府
印发的省级账户管理办法制发的)。
审批对象
楚雄州州级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申 请
条 件
楚雄州州级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
需要提交
的材料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理由、依
据;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
审 批
程 序
1、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同意后,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送州财政局;
3、州财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
发给申请单位《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
4、申请单位凭《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和银行
要求的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七日内将《州级行政事业单
位银行账户开户通知书回
审批时限 十五天。
其他注
意事项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账户若需变更、撤销,须向州财政局提出申
请,经审核同意,持《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销户通知书》和人民
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变更、
撤销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登记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