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论文
目 录
0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文研究思路与结构
1重组义务概述
重组义务的概念
重组义务的特征
重组义务的确认和计量
重组义务的会计信息披露
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2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重组义务的计量依据不客观
重组义务的确认标准不明确
重组义务披露不充分、不规范
重组义务受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制约
3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缺乏客观的会计计量依据
缺乏准确的会计确认标准
缺乏充分完整的披露信息
缺乏相对独立的操作和专业的判断
4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计量的客观性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确认条件的准确性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披露的完备性及规范性
完善重组义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教育与培养
17结语
18参考文献
19致 谢
浅谈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0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及财务关系的复杂化 ,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其中,重组义务作为一种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着较大的影响。如不重视重组义务产生的不良影响,就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导致清算、兼并或破产。因此企业要保持持续的经营和发展,就必须对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的不足有所认识,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真实及准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或有事项及其相关理论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是对重组义务的研究较少。我国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在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重组义务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并未作详细阐述和说明。我国相关重组义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专门化和系统化的资料较少,导致重组义务的处理不规范、水平低。而且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统还很不完善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企业的适应能力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 ,这就决定了重组义务的发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国家要大得多。
重组义务是或有事项中出现的一种带有不确定性的重组事项,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在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重组义务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并未作详细阐述和说明。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概念混淆、计算与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重组义务所涉及的主要性质及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目前,我国对或有事项及其相关理论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是对重组义务的研究较少。
贺立进(2007)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面对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企业的适应能力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这就决定了或有事项的发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国家要大得多。或有事项作为一种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因相应损失的最终出现使企业陷入困境,导致被清算、被兼并或破产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正确对待。
孙志河(2008)认为或有事项从字面上看,它是一种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会计事项,显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赵西卜(2008)阐述了或有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有以下条件:(1)在发出财务报表之前已有迹象表明,不久将来某项负债很可能发生。(2)该项负债的金额是可以合理估计的,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应该体现会计的稳健性原则,该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况:①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区间的上下限额的平均数确定;②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该分情况处理: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只有同时符合这两条标准,才能称之为或有负债。有些或有事项,比如或有资产,或有利润等,虽然与或有负债等联系,但不同于或有负债。只有在会计对该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以后,企业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张国柱(2007)认为我国有关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会计政策中对大部分重组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会计实务工作中能够对重组义务加以处理和披露基本局限在企业关闭营业部等个别问题上。实务操作上缺乏统一的会计规范约束,因此随意性很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给职工的遣散费,已经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违约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重组义务的计量。当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符号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时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此外,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还可能从第三方或其他方获得补偿。因此,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 在国内研究中,重组义务属于或有事项的大范畴。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它与一般的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地方。
对于国外的研究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第10 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对或有事项的定义基本沿用了美国的做法。罗伯特,安索尼詹姆斯(2009)同样认为,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形,其最终结果是利得或损失,只能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对准备的确认中,该准则第14 条规定了应对准备予以确认所满足的条件,同时梅克瓦(2007)也提出以下条件:“(1)企业因过去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可以可靠地估计。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满足,不应确认准备。”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同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规定:如果企业有重组事项,那么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项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瓦特·哈里森(2008)指出为了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企业发生的重组义务,应当进行适当的披露。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做相应的披露。同时亚历山大(2006)补充提到当一项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时,已经通过“预计负债”账户进行了处理,期末反映在了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中,期末在报表中披露的目的在于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加详细、充分地了解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这一信息的披露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白,该项负债在未来不一定发生或不一定全额形成负债,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有利的信息。
重组义务作为特殊的经济事项,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和决策的影响很大,又由于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这就决定了重组义务的发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国家要大得多。重组义务作为一种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如不重视重组义务产生的不良影响,就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导致清算、兼并或破产。本文目的旨在找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解决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本文参考选用的文献对重组义务会计处理的具体运用,存在的问题做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因此,本文所作的探讨具备较好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思路与结构
本文使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探析。从重组义务的概念入手,对重组义务的特征,原则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重组义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组义务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1重组义务概述
重组义务的概念
重组义务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明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以达到现有资产效能最大化。在制定重组计划之后至正式实施计划之前,就形成了与重组义务有关的或有事项。
在此就先引入或有事项的相关概念: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其结果需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承诺、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等。
重组义务是或有事项中的一个特殊概念。重组义务的不确定性在于这一事项是否实际给企业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它表现为一种因企业过去的行为而引起的一种潜在的债务或损失, 如果这种潜在的债务或损失一旦成为现实, 很可能造成企业一夜之间因巨额债务不能清偿或因巨额亏损而遭致破产。 所以说,重组义务直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重组义务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应遵循稳健性原则, 未来可能形成的或有资产在现时一般不予确认, 而对未来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确认入账、注释披露等会计处理方式。因而, 重组义务的不同确认方法直接影响着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大小。实务中有两种倾向: 一是无视对企业不利事项的存在, 人为降低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以达到较高的会计账面利润;二是人为提高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使会计账面利润降低, 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见, 重组义务的确认将直接影响经营成果, 重组义务的不当处理也常常是目前某些单位和个人用以粉饰企业财务成果的手段, 是造成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重组义务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因素,重组义务如果成为现实, 往往引起未来现金流出或流入, 如不可撤销的重组义务,一旦发生企业无法预期的原因,企业依然要按期支付资金,则企业必将要用现金支付, 因此应把重组义务作为预计现金流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重组义务对企业风险存在影响
从企业内部来说风险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风险是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 而重组义务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因或有负债作为一种潜在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背负沉重债务负担, 从而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 也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流失或损失, 从而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特别对上市公司来说, 企业风险加大, 会影响公司形象, 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可能影响股票市价, 更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鉴于重组义务对企业财务状况广泛的影响,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重组义务的特征
重组义务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明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以达到现有资产效能最大化。在制定重组计划之后至正式实施计划之前,就形成了与重组义务有关的或有事项。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鉴于或有事项的相关特征,重组义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重组义务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说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客观存在, 但是其结果对企业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影响程度都无法事先知道, 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证实。重组义务作为一种状况,是由企业过去的重组事项而引起的。它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将要存在的某种情况。重组义务是现存的状况,说明重组义务是资产负债表日的一种客观存在。它的结果对企业是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虽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有多大,只能由未来发生的重组事项来确定,现在尚不能完全肯定。由于重组义务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状况,因此,未来可能发生的重组等事项不是重组义务。
(2)重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重组义务内含不确定性,指的是重组义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首先,重组义务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次,重组义务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重组义务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其区别其它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重要特性。
(3)重组义务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
重组义务的结果,在重组义务发生时,是难以证实的。这种不确定性的消失,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重组义务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证实的特征,说明重组义务具有时效性。也就是说,随着影响重组义务结果的因素发生变化,重组义务最终会转化为确定事项。
重组义务的确认和计量
重组义务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相关规定,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项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另外注意重组与企业合并和债务重组的区别:重组通常是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谋求现有资产效能的最大化;企业合并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债权人可能减少损失。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事业部。如果有关决定尚未传达到受影响的各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实施该项决定,表明该公司没有承担重组义务,不应该确认预计负债;如果有关规定已经传达到受影响的各方,各方预计公司将关闭该事业部,通常表明公司开始承担重组义务,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重组义务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是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给职工的遣散费,已经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违约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1)初始计量
当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符号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时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此外,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还可能从第三方或其他方获得补偿。因此,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相关规定:
①最佳估计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应当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第二,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者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那么,如果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果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最佳估计数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②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预期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是一种潜在资产,其最终是否真的会转化为企业真正的资产(即,企业是否能够收到这项补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只能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偿时才能对其进行确认。
对于重组义务的计量中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在本准则中,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 对于补偿金额的确认,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认时间,二是确认金额。根据准则的规定,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确认的金额是基本确定能收到的金额。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比如,甲企业因重组义务确认了一项负债500000元;同时,因该重组义务,甲企业还可从乙企业获得350000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500000元和一项资产350000元,而不能只确认一项金额为150000元的负债。二是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沿用以上例子,甲企业所确认的补偿不能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500000元。
此外,预计负债的计量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有:企业在确认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货币时间价值和未来事项等因素。
(2)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重组义务的会计信息披露
为了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企业发生的重组义务,应当进行适当的披露。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做相应的披露。当一项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时,已经通过“预计负债”账户进行了处理,期末反映在了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中,期末在报表中披露的目的在于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加详细、充分地了解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这一信息的披露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白,该项负债在未来不一定发生或不一定全额形成负债,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有利的信息。
因重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重组义务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重组义务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须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在对重组义务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重组义务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重组义务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比如,甲企业因重组义务而确认了金额为30000元的一项负债和一项支出,同时基本确定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金额为23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反映损失7000元。该项损失应在利润表中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账户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因重组义务确定的预计负债,并与其它负债项目相区别,企业应设置“预计负债”账户,该账户核算各项预计的负债,除重组义务外,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未决诉讼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预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预计负债”;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预计负债”账户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账务处理
企业由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会计政策中对大部分重组义务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会计实务工作中能够对重组义务加以处理和披露基本局限个别问题上。实务操作上缺乏统一的会计规范约束,因此随意性很强。
重组义务的计量依据不客观
《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要求确认为准备(即我国的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实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我国《或有事项准则》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处理: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在重组义务的计量时,按规定,如果其他可能的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重组义务的确认标准不明确
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不科学。我国《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也就是说,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事项准则》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这一术语给出很规范的定义。
重组义务披露不充分、不规范
重组义务的披露不充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只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预计负债的以下信息:①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③重组义务例外情况的披露。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未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披露重组义务,而只披露了重组义务的原因,大部分企业没有披露重组义务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财务和经营上的影响。企业对外提供重组义务的披露是否充分,几乎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自觉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如果企业蓄意隐瞒重组义务的事实,一般很难发现问题是否存在,也很难对问题的严重性作出判断。
重组义务受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制约
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受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例如,当重组义务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需要确定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是按预计负债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这条计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是,如何估计预计负债的上下限问题。这就是说,对重组义务的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较强的职业判断。一方面,会计人员在进行未决诉讼方面的会计处理时,往往由于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因,很难保证在操作时保持完全的独立,严格按照现有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往往在上级领导的要求下,选择相对于企业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这么做很容易造成企业虚增盈利,或是出具财务报告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很好,而等下一年度,诉讼判决下来的时候,企业的现金流断裂、出现亏损的状况。致使经营者经营策略出现偏差,投资者投资失败、债权人无法及时收回债务。
3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缺乏客观的会计计量依据
造成重组义务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计量依据不客观的原因在于:在重组义务会计处理这一领域,现实会计处理中的操作性不强。即理论上的标准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太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重组义务的计量中最佳估计数的确定,虽然给出了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但是缺乏标准的会计计量依据。按其中规定,如果其他可能的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这就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性进行操作。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中对重组义务的计量中,对或有负债计量的结果和财务影响的估计并没有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问题,这都造成了重组义务的计量依据不够客观。
缺乏准确的会计确认标准
造成重组义务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确认标准不明确的原因在于:
(1)第一条及第二条确认标准并不科学,即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这一标准并不科学。因为预计负债和确定性负债是不同的。对前者而言,企业是否承担该义务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即企业对其的承担只是有可能性,而不象确定性负债那样相当肯定。同时,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在最终发生之前,不可能取得像确定性负债那样的原始凭证,因而是不可能可靠地计量的,只能合理地估计。
(2)或有事项相关的资产的确认标准不够明确。或有事项的确认,不能只限于或有事项产生义务的确认而忽视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权利的确认。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第七条涉及到资产的确认问题:“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独立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显然,对于或有事项相关资产的确认还显得不够,对于与或有事项相关的资产的确认条件规定得不太明确,尚存在缺陷。
缺乏充分完整的披露信息
造成重组义务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披露不充分、不规范的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披露有关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在年报上,将重组义务分散在年报的几个部分披露,以减轻集中披露的影响,从而隐瞒了企业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从另一方面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有些企业对重组义务不予以披露,以逃避投资者的分析研究,隐瞒企业的财务状况。总的来说,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没有自觉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蓄意隐瞒了部分重组义务的事实, 造成了披露的不充分。
缺乏相对独立的操作和专业的判断
造成重组义务在会计人员处理中存在的专业技能较弱的原因在于:由于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因,会计人员很难保持在操作时完全的独立以及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偏向于选择相对于企业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由于我国会计界对重组义务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较少,重组义务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受到相应制约,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关于重组义务会计问题的理论认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操作和专业的判断能力,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
4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计量的客观性
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确认最佳估计数时: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作了一项补充规定,即:如果或有事项的其他可能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将是较高或较低的金额。根据既然谨慎原则预计负债也应同其他负债一样不得低估,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对上述情况作出必要规定。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确认条件的准确性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确认条件的准确性。对预计负债确认标准的进行科学可行的改进,对重组义务相关的资产确认的改进,按照一定风险概率进行测算确认。重组义务确认标准的改进建议:建议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的第一条:“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改为“该义务是企业很可能承担的现时义务”;将第三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改为“该义务的金额能合理地估计”。“很可能”的概率区间应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对或有事项相关的资产确认的改进。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点:“或有事项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列为应计收入,因为这样处理会把可能永不实现的收益入账。但是,当收益的实现已经是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列作应计收益是应当的”。有鉴于此,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权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权利是企业能够行使的现时权利;行使该权利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或肯定能使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本企业;该权利的金额能可靠地估计。
加强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披露的完备性及规范性
对于预计负债,除了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还应当披露可能性的判断依据。企业管理者除了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各种因素来做出估计外,必要时应参考专家的意见,将其所依据的影响因素及其性质、估计的程序和方法披露在报表附注中。
企业要加强对重组义务的控制,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对各种可能产生或有损失的经济事项进行严格的事前控制,抓住源头,避免不利事项的发生;对已发生的重组义务应当按照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披露,并在充分揭示的同时,采取一些有效的方式对其滞后的影响风险进行估计。对于重组义务披露的例外原则,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这就要求企业全面披露经济事项,否则会给管理当局增加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借口,同时违背了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利益。另外,还需要考虑重组义务披露完备性及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
完善重组义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教育与培养
要使一项重组义务最终确认为负债,需要会计人员要进行三次职业判断(重组义务形成的是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若是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可靠地计量)。会计人员对影响重组义务的相关因素以及其发展变动趋势是否能很好地把握,直接关系到判断的最终结果。会计人员除应充分领会准则的精髓外,还需要掌握大量的与重组义务有关的企业内外资料以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严密的逻辑推断力。其中要求会计人员在完善自己的专业技能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处理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帐。在此,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费用和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因此对或有损失可能予以确认,而对或有收益不予确认。会计报告应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有关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风险,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实施谨慎原则,就能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化解风险,并防范风险,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惯例。它被称为“承认质量的起端”或“确认的门槛”。位于会计信息质量层次结构的最基层。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两大最主要的质量特征,它们对其他质量特征具有普遍的指导或约束作用。很有可能发生、合理可能发生和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分别处理,当重组义务很可能发生,足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判断时,重组义务应予以表内确认或披露,而当重组义务极小可能发生,不足以影响决策信息时,可以不予披露。
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也称全面揭示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由于竞争劣势成本的存在,公司管理当局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决策时,要在是让资本市场准确地评估公司的股票价值而扩大披露,还是为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化而减少披露之间作出权衡。要求财务报表要充分披露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不能纳入表内项目反映的,在表外以附注等形式披露。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在此,当某一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应当根据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当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实质而不是根据形式来处理。
配比性原则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费用,这样才能完整的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此,许多重组义务最终可能给企业增加的费用,常常与会计事项形成时的相关收入不在同一会计期间,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各期损益的准确性就会大受影响。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使其把握好影响因素的动态发展,是完善重组义务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重要措施。
结语
本文从重组义务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重组义务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提出了我国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细节性的分析说明,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借鉴其经验,提出了改进重组义务会计处理的建议,同时希望引起相关专家学者的关注,提出完善我国相关规定的思考。文章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能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所写的问题进行分析,理论联系实际,体现了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章写作规范,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创新。
但是,本文提出的是一个相对于浅显的观点,是整合国内外相关的文献,依据理论知识和专业判断所提出的观点及看法,缺乏资深专家的评判及意见。
此外,本文提出的我国重组义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缺乏更为精准的观点。文章应该偏向更深层次更细节化的探讨方向改进。
参考文献
[1]邓春华,2010:《财务会计风险防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P67-77。
[2]贺立进,2007:《试论或有事项对企业的影响与控制对策》,《财政监管》,P67-68。
[3]李建华,2007:《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期。
[4]李艳彬,傅娆,2009:《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探析》,《辽宁经济》第2 期。
[5]马晓康,2009:《关联方、职工福利与或有事项会计核算》,经济管理出版社,P37-42。
[6]孙爽,2007:《对或有事项新准则的认识》,《商业会计》第7期。
[7]孙志河,2008:《对或有事项的理解与分析》,《西北煤炭》第4期。
[8]王春峰,2010: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P49-55。
[9]王学军,2007:《谈几类特殊的或有事项》,《财会月刊》会计版第7期。
[10]杨天赐,2008: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P88-90。
[11]赵西卜,2008:《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与审计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P37-55。
[12]赵健梅,2010:《管理会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P144-167。
[13]张国柱,2007:《企业会计准则第1 3号—或有事项的新变化》,《中华会计学习》第8期。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P336-348。
[15]中华会计网校,2006:《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东方出版社,P126-127。
[16]Alexander I, Thilo KV, Cowey A, Walsh V,2006:《Chronostasis without voluntary action》, Exp Brain Res 161,P125–132。
[17]Buhusi CV, Meck WH,2007:《What makes us tick Functional and neural mechanisms of interval timing》, Nat Rev Neurosci6,P755–765。
[18]Charles Hendrix Greg, Walter Harrison, Michael Robinson, 2008:《The accounting 》[M],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ublishing house,P143-158。 [19]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2006:《‘Accounting for Contingencies’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 FASB》。
[20]Robert n. Ann Sony James s. h., Rhys Julius Hutt Stan, 2009: 《Accounting tutorial and case》,Beijing university press,P55-77。
致 谢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程淑珍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四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四年的学习生活。
感谢江西财经大学对我四年的培养,在这里的四年,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四年,是学校的培养让我学到了专业的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也提升了我多方面的能力,塑造了我的人格,使我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能够更加信心百倍的走下去。
感谢我的父母,我的亲人。你们始终如一的支持和关爱是我人生道路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教我学会坚强、勇敢,使我在磨砺中得到成长。祝你们永远健康、快乐、幸福,这是我最大的心愿和牵挂。
最后,请允许我谨以此文,祝导师程淑珍女士,以及所有关心我的人和我所关心的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心情愉快,幸福平安!今后我将更加努力、以更加严谨的学习态度来回报老师和家人对我的帮助和关怀。
贺立进,2007:《试论或有事项对企业的影响与控制对策》, 《财政监管》,P67-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第二章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P336-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第二章。
李建华,2007:《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期.
PAGE
PAG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