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金税工程
一、金税工程简介
(一)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是打击偷骗税的“杀手锏”,是税收征管的
“基础工程”,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抓实干。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12 月 12 日鄂国税发[2000]221 号通知)
(二)金税工程推行
1、推行依据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
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
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推行历程
(1)金税工程全面推行
①为了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
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7]87 号)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申报
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 1999
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A、各地必须在 1999 年 12 月底以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
B、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 号)中第二条第 2 款
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C、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
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314﹒ 流转税法制汇编
D、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
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7 月 27 日国税发[1999]13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1999 年 8 月 19 日
鄂国税发〔1999〕192 号通知转发)
①在 2002 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务院办公厅 2000 年 2 月 12 日国办法[2000]012 号通知)
2001 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手写万
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02 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
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
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9 日国税发[2000]183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12 月 26 日鄂
国税发[2000]241 号通知转发)
①金税工程全面开通
2001 年 7 月 1 日,金税工程将在全国 22 省区开通,届时金税工程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各级税务
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向建党 80 周年献礼。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28 日国税发明电[2001]41 号通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暂缓推行
今年 3 月底以前,暂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何时恢复推行,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2 月 11 日国税发明电[2001]1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23 日
鄂国税明传[2001]5 号通知转发)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
①目前,Windows 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用 32K 大容量 IC 卡)已经通过国家商密办技
术鉴定,总局决定,自 2002 年 5 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5 月 14 日国税发明电[2002]14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5 月 16 日
鄂国税明电[2002]22 号通知转发)
①防伪税控系统 PCI 标准接口的技术开发工作已完成,总局决定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11 月 29 日国税发明电[2002]52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12 月 18 日鄂
国税明电[2002]52 号通知转发)
①2003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
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A、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
证。
B、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2 月 14 日国税函[2003]13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3 月 18 日
鄂国税函[2003]80 号通知转发)
C、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
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
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
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2 月 22 日国税函[2004]1404 号通知)
(三)金税工程的完善与拓展
1、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有关事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全面
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以下简称网络版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9 月 1 日国税函[2003]997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10 月 9 日
鄂国税函[2003]292 号通知转发)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确保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做好网络版软件的推行
工作,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难以按上述时间进度完成网络版软件推行任务的地区,可以推迟网络版
软件的推行工作。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9 月 1 日国税函[2003]997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10 月 9 日
鄂国税函[2003]292 号通知转发)
2、推行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有关事宜
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
功能,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
信息采集系统。
①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
另行制定下达。
①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统一测试评审,现将测试合格
企业名单通知你们(见附件),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各地一
律不得采用。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3 月 27 日国税函[2003]328 号通知)
①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
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后,报总局备案。
﹒316﹒ 流转税法制汇编
①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
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
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①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
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8 日国税函[2003]943 号通知)
3、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的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堵塞税
收漏洞,总局组织开发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已在部分地区试运行。
(1)基本内容
通过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发行、发售、
报税、认证等系统运行情况的有效监控。可分为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两种类型。
实时监控。总局、省局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地市级防伪税控网络版实时查看其运行情况,包括税务
发行明细查询、企业发行明细查询、发票发售明细查询、报税明细查询、认证明细查询、纳税人明细
查询等操作。
事后监控。主要包括报表统计和质量考核两部分。报表统计主要查询税务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
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报税情况统计表、认证情况统计表等五个统计表。①
质量考核主要对报税率、失控发票率、问题发票率、企业作废发票率、红字发票率和认证人工干
预率等指标进行统计、查询和分析。①
(2)运行模式①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监控台可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三级
运行模式和总局、省级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 MQ
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省级局和总局,省级局和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所辖地区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
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①
两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 MQ 传
输通道自动上传至总局,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各省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
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8 月 3 日国税函[2004]944 号通知)
二、金税工程部门及岗位管理
(一)金税工程部门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
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各级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以及发行、认证、报税等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
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18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
鄂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
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1、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1)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①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①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
操作。
①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①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G、《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H、《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I、《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①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318﹒ 流转税法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2)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①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①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
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①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①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①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G、《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H、《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I、《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J、《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①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①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3)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①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①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
丢失或擅自处理。
①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①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
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①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①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G、《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①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①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4)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
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
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
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①税务登记岗位
A、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
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
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B、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岗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C、负责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信息及变更档案资料信息,签名后及时向认定岗传递所
采集的资料信息。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A、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
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
﹒320﹒ 流转税法制汇编
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25 份,且首次只能领购
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C、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
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
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
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D、按照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其档案资料信息进行初核,
确认签名后及时向数据采集岗传递;对变更档案资料信息,要及时核查,确认签名后及时向发票发售
岗、数据采集岗传递。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①发票发售岗位
A、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
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B、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C、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D、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 IC 卡上的电子发票,
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
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E、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F、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
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
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G、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
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H、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
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I、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J、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K、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L、根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采
集失控发票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8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4 年 10 月 12 日
鄂国税发明电[2004]46 号通知转发)
①报税管理岗位
A、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B、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C、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D、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E、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
份。
F、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
登记信息。
G、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H、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I、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J、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K、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L、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M、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①认证管理岗位
A、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B、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
戳记。
C、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
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D、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E、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
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F、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G、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H、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
行备份。
I、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J、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322﹒ 流转税法制汇编
K、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L、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①数据采集岗位
A、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B、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C、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
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D、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
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
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E、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
错采数据。
F、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G、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H、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I、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J、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K、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L、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信息或变更档案资料信息后,及时审理并签名后,由本级流转
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名后录入或导入数据资料库,按规定及时上传。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①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
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
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①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A、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
自处理。
B、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
上报。
C、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D、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5)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①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①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①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①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国税发[2001]7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7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131 号通知转发)
2、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1)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
①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A、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B、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C、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
时报送有关数据。
D、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E、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F、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G、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H、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
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
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324﹒ 流转税法制汇编
I、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J、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①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A、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
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B、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
登记表》。
C、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D、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
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E、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
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F、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
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G、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H、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
修改。
I、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4 月 19 日国税发[2001]4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5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97 号通知转发)
(2)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①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A、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
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B、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C、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
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D、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E、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F、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G、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H、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I、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
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J、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K、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
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
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L、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M、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①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A、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
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
B、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
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
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C、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
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D、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
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
E、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
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F、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
修改。
G、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4 月 19 日国税发[2001]4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5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97 号通知转发)
(3)地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
下:
①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A、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 CTAIS 系统的单位为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
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
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B、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C、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 CTAIS
﹒326﹒ 流转税法制汇编
系统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D、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
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 CTAIS 系统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E、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 CTAIS 系统
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
CTAIS 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F、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 CTAIS
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 CTAIS 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
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 CTAIS 系统。
G、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推行 CTAIS 系统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
比对结果。
H、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I、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
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J、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K、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
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
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L、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M、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①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A、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
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 IC 卡”。
B、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
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
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C、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
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D、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
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 IC 卡”。
E、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 IC 卡”出现故障,需
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
或更换发行。
F、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
修改。
G、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4 月 19 日国税发[2001]4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5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97 号通知转发)
(4)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①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A、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 (推行 CTAIS 系统的单位为 CTAIS 软件
中的稽核子系统)、 “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B、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C、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
报告;推行 CTAIS 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信息中心。
D、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 CTAIS
的单位运用 CTAIS 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E、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H、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
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I、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
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
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J、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K、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①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A、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 IC 卡”。
B、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
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C、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
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D、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 IC 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
﹒328﹒ 流转税法制汇编
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E、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 IC 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
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
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F、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
修改。
G、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H、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4 月 19 日国税发[2001]4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5 月 23 日
鄂国税发[2001]97 号通知转发)
3、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1)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① 协查领导岗位:
A、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B、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C、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① 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A、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C、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D、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
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E、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F、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G、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H、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 组织协查岗位
A、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
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B、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 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
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C、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
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D、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
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E、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F、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A、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B、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
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C、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a、《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b、《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c、《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d、《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e、《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f、《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g、《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h、《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i、《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j、《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k、《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l、《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m、《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n、《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o、《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p、《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D、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E、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F、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G、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H、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2 月 9 日国税发[2002]17 号通知)
﹒330﹒ 流转税法制汇编
(2)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
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
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①协查领导岗位:
A、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B、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C、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①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A、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C、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
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D、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E、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F、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G、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H、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组织协查岗位
A、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B、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 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
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C、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
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D、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
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E、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F、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A、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B、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a、《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b、《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c、《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d、《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e、《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f、《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g、《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h、《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i、《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j、《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k、《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l、《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m、《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n、《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o、《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p、《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C、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D、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E、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F、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2 月 9 日国税发[2002]17 号通知)
(3)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
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①协查领导岗位:
A、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B、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C、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D、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E、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F、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332﹒ 流转税法制汇编
①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A、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
实施办法。
C、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
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D、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E、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F、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
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G、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H、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I、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J、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A、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B、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a、《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b、《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c、《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d、《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e、《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f、《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g、《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h、《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i、《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j、《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k、《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l、《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m、《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n、《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o、《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p、《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C、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D、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E、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F、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
局。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委托管理岗位:
A、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
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
纳税人识别号、销贷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
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B、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
领导岗位审批。
C、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
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
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
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D、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 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
的案件组织协查。
E、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F、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G、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
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H、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I、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
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
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①受托管理岗位:
A、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B、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C、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D、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E、分拣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
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334﹒ 流转税法制汇编
F、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G、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
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①检查岗位:
A、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实施检查。
B、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C、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
协查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2 月 9 日国税发[2002]17 号通知)
(4)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
检查岗位。
① 协查领导岗位:
A、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B、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C、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D、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E、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F、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①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A、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C、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委托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D、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
表”。
E、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地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F、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G、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H、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I、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J、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K、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①委托管理岗位:
A、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
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
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
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B、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
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
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C、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D、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是,负责
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F、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G、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H、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
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
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①受托管理岗位:
A、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B、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C、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D、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E、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F、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
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①检查岗位:
A、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B、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C、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336﹒ 流转税法制汇编
D、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
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2 月 9 日国税发[2002]17 号通知)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日常业务管理
(一)综合业务规定
1、基本规定
(1)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
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3)湖北省境内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要求进行统一部署,逐级组织实施。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2、认定登记、变更、注销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
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略)。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
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
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
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3)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
缴金税卡和 IC 卡(以下简称“两卡”)。
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减少分开票机。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附件: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会计区间
一般纳税人类别 发票月用量 份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
□亿元□千万元□百万元□十万元□万元□千元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①”)
登记事项
(由企业
填写)
开票机数量 台 企业经办人签字
准予领购专用
设备数量
签字:____主管税务
机关业务
部门意见
启用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4)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 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
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
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
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6 月 25 日国税函[2004]823 号通知)
﹒338﹒ 流转税法制汇编
(二)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1、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管理
(1)防伪税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①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
票。
①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
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①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
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 IC 卡到税务机关
办理退回手续。
①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
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
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7 月 2 日国税函[2003]78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8 月 7 日
鄂国税函[2003]249 号通知转发)
(2)防伪税控企业作废专用发票的规定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
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7 月 2 日国税函[2003]78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8 月 7 日
鄂国税函[2003]249 号通知转发)
(3)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培训的规定
①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运行之前,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准备参加培训的开票系统参训人员进行计算
机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对不合格者,要求企业更换参训人员参
加培训。
①每期开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各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派员坐班,并全面了解培训教
材的内容、培训效果。培训考试结束后,要对合格人员的试卷进行抽查,以确保培训效果。
①对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资格合格证书》。
(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3 月 8 日鄂国税函[2002]90 号通知)
2、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的管理
(1)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
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
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
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2)调整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的规定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末调整为“1”的企业,需持 IC 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
“维护授权/修改会计区间”菜单下将会计区间修改为“1”。
企业用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 IC 卡进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后,系统自动将会计区间修改
为“1” 。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4 月 30 日国税发明电[2001]28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5 月 18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1]14 号通知转发)
(3)发行与发售分开的规定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原企业发行
和发票发售合一的金税卡分离为企业发行金税卡和发票发售金税卡,分离后的企业发行金税卡只有发
行功能,发票发售金税卡只有发售功能,两种金税卡将不能互换使用。
总局为各级税务机关配发的新的 PCI 企业发行金税卡,只能用于企业发行,不再也不能继续用于
发票发售;将原有用于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的金税卡重新加载成发票发售金税卡,仅用
于发票发售,不能用于企业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7 月 18 日国税函〔2003〕88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9 月 24 日
鄂国税函[2003]274 号通知转发)
3、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发售的管理
(1)发售专用发票的操作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 IC 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
关资料与税控 IC 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
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 IC 卡内。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340﹒ 流转税法制汇编
(2)手工专用发票的处理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
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3)发售管理的要求
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
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
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7 月 2 日国税函[2003]785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8 月 7 日
鄂国税函[2003]249 号通知转发)
各区县级国税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在向纳税人发售电子密文发票时要认真仔细,确保发票代码、号
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并安排人员复核把关,每天下班前要对一天的发票发
售情况进行重新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8 月 7 日鄂国税函[2003]249 号通知)
发票发售岗,设发票发售人和发票复核人(可由其他岗的人员兼任),按规定负责电脑增值税专
用发票发售及电脑纸质发票、IC 卡电子发票、发售设备运行的安全。
发票发售人,负责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包括电脑纸质发票和写入 IC 卡的电子发票,发售工
作应认真细致,要保证电脑纸质发票信息与 IC 卡电子发票信息完全一致;按规定负责税控企业及成员
企业资格终止的涉控事宜的处理,收缴金税卡、IC 卡,登记后交上级流转税部门;定期备份发票发售
系统的有关数据。
发票复核人,负责核对写入 IC 卡的电子发票的号码、数量,确认其与纸质发票的相关信息一致。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①对国税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发现的当天逐级上报到省国
家税务局。
①从 2003 年 7 月起,省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
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通报。
(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8 月 7 日鄂国税函[2003]249 号通知)
(4)商贸企业发售管理的规定及操作
①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
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 IC 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
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
即可。
操作流程:
a、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
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b、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 IC 卡发行即可。
①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如果已领购的 25 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
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 25 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
量基础上再增加 25 份即可。
操作流程:
a、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
即可。
b、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
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c、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 25 份发票。
①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
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a、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b、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
票领用月报表。
c、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
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d、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2 月 1 号国税发明电[2004]62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4 年 12 月 3 日
鄂国税发明电〔2004〕52 号转发)
4、防伪税控系统报税的管理
(1)正常报税的操作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 IC 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2)非常规报税的操作
①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
﹒342﹒ 流转税法制汇编
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
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
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
稽核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①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 DOS 版开票子系统的纳
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 IC 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
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 IC 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
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
采集。①
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 IC 卡(不含 IC 卡为零的情况)的,其
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
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①
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 IC 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
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
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
报送软盘。
①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 Windows 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
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
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 IC 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
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
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
“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①
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
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①
①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
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
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①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
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13 日国税发[2005]6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
鄂国税发〔2005〕49 号通知)
(3)逾期未报税的处理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明电[2004]62 号通知)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摧报仍不报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4)法定节假日报税期顺延的规定
“Windows 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已正式推广使用,该系统规定企业每月必须按时抄税,并在规
定时间进行报税处理,如不按时报税,该系统将自动锁死,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目前“Windows 版防伪
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为 10 天,如需变动,必须通过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于
企业报税前提前进行设置。该锁死期对“Dos 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不起作用。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庆节将放假 7 天,为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及报税工作正常运行,2002
年 10 月份企业报税期将顺延至 10 月 17 日,因此,必须对“Windows 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
进行重新设置,具体的设置方法是:
①各地征收机关务必于 9 月 1 日前,将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中锁死期“10”改
为“17”,企业于 9 月 1 日至 10 日到报税子系统中报税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由系统自动写入企业 IC 卡,
企业持 IC 卡进入开票子系统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自动生效。
①为保证以后月份报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征收机关必须于 9 月 30 日前,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
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将企业锁死期由“17”改为系统默认值“10”。
今后遇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
按照上述设置方法,完成防伪税控系统锁死期的设置和恢复工作,特殊情况省局将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8 月 28 日国税发明电[2002]38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8 月 30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2]40 号通知转发)
(5)存根联数据采集的规定
①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使用 DOS 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
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 IC 卡;对使用 Windows 版开
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 IC 卡。
①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 DOS 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
﹒344﹒ 流转税法制汇编
的主开票机 IC 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 IC 卡;对使用 Windows
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 IC 卡。
①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 DOS 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 IC 卡数据进行核对;
对使用 Windows 版企业报送的 IC 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①征收机关对使用 DOS 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 IC 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
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 IC 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
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
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B、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 IC 卡(不含 IC 卡为零的情况)的,
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
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C、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 IC 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
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
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D、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
盘。
①征收机关对使用 Windows 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 IC 卡的,应要求企业提
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
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
“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B、因企业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
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
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①在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企业,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
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①征收机关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①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
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13 日国税发[2003]97 号通知)
(6)报税管理的要求
①企业的抄税、报税,是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关键,加强抄税、报税的内外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
工作。区、县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制,加大督办力度,坚持“三盯”制度,确保报税率 100%。
①报税管理岗,按规定负责受理企业的报税数据,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报
税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督促所辖税控企业按时成功报税;报税数据向稽核系统传递前,由
本级流转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
不得迟传、错传、重传、漏传;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系统设备,负责授权卡和系统设备运行的安全;负
责辅导税控企业的抄税、报税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对税控企业报税的培训;对税控企业开
票人员资格进行监督,及时向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结果及处理意见。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①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 IC 卡报税。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 IC 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
比对软件进行比对。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13 日国税发[2005]6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
鄂国税发〔2005〕49 号通知转发)
5、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管理
(1)认证管理的基本规定
①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
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
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①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
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
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
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①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
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①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①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13 日国税发[2005]6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
鄂国税发〔2005〕49 号通知转发)
①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
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
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46﹒ 流转税法制汇编
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
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
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
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1)。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
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见附件 2)
①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
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①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
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①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
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附件 1:
认证结果通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月 日报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共 份。经过认证,
认证相符的 份,税额 ;无法认证的 份,税额 ;认证不符的
份,税额 ;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 份,税额 。现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
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你单位,请查收。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发票抵扣联暂留我局检
查。
请将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本通知书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对无法认证、
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如
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本月进项税额。认证详细情况请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达企业。
附件 2:
认证戳记式样
1、印横形状。认证戳记印模的开头为三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 1mm,长轴为 50mm,短轴为
33mm;中边线宽为 ,长轴为 46mm,短轴为 29mm,内边线宽为 ,长轴为 35mm,短轴
为 18mm。
2、字样分布。在中、内边之间,上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湖北省 XX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
下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字样;内椭圆正中为“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丢失被
盗“字样。
3、字体、认证戳记的文字一律采用宋体。
4、认证戳记式样标准格式如下:
(2)失控发票认证的规定
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发票时,若待认证的发票为防伪税控数据库中已记录为失控发票,则在解密
通过后系统提示“发票为失控发票”,认证结果自动保存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函[2004]1380 号通知)
(3)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的规定
①基本规定
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集抵
无法认证
1、无法认证
2、认证不符
3、丢失被盗
﹒348﹒ 流转税法制汇编
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
用发票认证方式。①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C、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D、纳税人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
E、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①
F、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对取得需报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可持防伪税控抵扣联原件到税务
机关认证。
G、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①
H、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发[2003]7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12 月 29 日
鄂国税发[2003]135 号通知转发)
I、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 2 日内持专
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13 日国税发[2005]6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鄂国税发
〔2005〕49 号通知转发)
①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申请
A、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发[2003]71 号通知)
B、纳税人自愿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由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见附件)。
C、纳税人经批准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应严格按通知的管理规定进行抵
扣联认证,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发[2003]71 号通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网上认证 点对点认证 报送软盘申请内容(自愿选一项)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章 申请单位章
①取消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取消其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使用资格。①
注销税务登记;①
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①
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发[2003]71 号通知)
(4)抵扣联数据采集的规定
①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
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①征收机关必须每日查询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中的网上认证数据,并于每月 1 日打印网上认证数
据的相关报表。
①征收机关应要求利用软盘认证的企业,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
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
﹒350﹒ 流转税法制汇编
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 2 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
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征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
稽查局查处。
①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
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13 日国税发[2003]97 号通知)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
纳税人将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的抵扣联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税务机关认
证。
纳税人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未通过的,可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认证。
每次认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最终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2003]7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12 月 29 日[2003]135
号通知转发)
(5)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①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
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五种。
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
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
具。
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9 月 28 日国税函[2001]73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1 月 7 日
鄂国税函[2001]416 号通知转发)
①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
国税明电[2000]51 号附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略),并填写《防
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6 日国税发明电[2000]55 号通知)
①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
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①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
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 1),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
用发票转办单》(附件 2),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
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13 日国税发[2005]6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30 日
鄂国税发〔2005〕49 号通知)
附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
你单位取得的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份),在认证时存在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以扣押并实施检查。扣押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扣押原因
认证人员签字: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稽查局名称):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名称) 取得的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其
中:认证不符 份,密文有误 份,现将《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移交你局。
(单位签
﹒352﹒ 流转税法制汇编
章)
年
月 日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序 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原因
认证人员: 复核岗: 稽查局(接收人员):
(6)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由于软件设计原因,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少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通过密码
还原的日期与票面开具日期相差 1 天,造成认证不符。经研究决定,对这类发票,在软件修改完善之
前,视同认证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23 日国税发明电[2000]43 号通知)
①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从“5102”变更为“5000”后,总局已将重庆市 2000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的地区代码改为“5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亦按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重新确定了纳税人
识别号并更换了“发票专用章”。由于防伪税控系统更新版软件(-补 J 程序)只能按变更前的纳税
人识别号开具专用发票,导致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专用发票的地
区代码及“发票专用章”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税务机关在利用认证子系统(-补 J 程序)进行密
文还原 01 认证时,将专用发票 10 位代码的前四位认证为“5100”。为此,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新版软件未
下发前,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
a、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请各地对重庆市开具的有上述现象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其进
项税额。
b、为了避免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问题,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已向全市发出通知,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凡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加
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c、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1 月 12 日国税发明电[2001]3 号通知)
(7)认证管理的要求
①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①对于企业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严格执行先认证,后抵扣的规定,不允许先抵
扣后认证,更不允许只抵扣不认证。
各地应加强认证扫描设备和人力的投入,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认证设备问题,在总局还没有开始
统一配置新设备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购买总局已认可的快速扫描仪。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8 月 16 日鄂国税函[2000]281 号通知)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是防伪税控首要的重要环节。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认证,应本着不认证不抵扣,不抵扣不认证的原则来加强认证工作的管理。区、县级税务机关必须强
化各认证机构的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严把认证关口,严格执行问题票移送制度;树立为企业服务的
意识,方便企业送票认证,指导企业保管好发票抵扣联。
①认证管理岗,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事宜的处理,按规定权限操
作系统设备和处置相关电子信息,并保证设备、信息运行安全有效;认证操作要认真仔细,杜绝同一
抵扣联重复认证、认证信息错误归集、问题发票违规交还企业;保证认证期的归集正确,月末、年末
24:00 时前认证系统必须关闭,开启系统时间为次月、次年 00:00 时以后;按规定及时将问题发票及
相关电子信息传递到稽查局,不得拖延或滞留;抵扣联数据在向稽核系统传递前,由本级流转税部门
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迟传、错传、
重传、漏传;并按规定对数据进行定期备份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三)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管理
1、基本内容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
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
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
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具体实现方法是: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
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
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
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2、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可实行总局、
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局两级运行模式。三级运行模式是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
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逐级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
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逐级下发至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
﹒354﹒ 流转税法制汇编
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①
两级运行模式是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
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下发至省
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3、发现“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4、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的规定①
(1)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失控发票库的初始失控发票数据由总局统一从稽核系统失控发票数
据库的历史数据导入。
(2)新增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依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包括稽查部
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3)对于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
登记采集。①
(4)在登记失控发票时要仔细检查所录入信息的正确性,避免人为操作出现错误。①
(5)对于属于误操作等需要撤销的失控发票,经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向总局提出撤销失控发票的书
面申请,由总局负责进行撤销操作。①
(6)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通过
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登记查询”功能,查询并确认是否已将失控发票数据登记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去。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函[2004]1380 号通知)
5、失控发票数据传输的规定
(1)已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由系统每日 21:00 自动上传总局。
在总局建立失控发票管理系统,由系统每日 23:00 自动汇总各地上传的失控发票数据,保存到总
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总局在收到省级国税机关的撤消失控发票书面申请后,经审核,对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的失
控发票进行撤消,保存到总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定时形成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消失控发票下发数据文件并由系统每日 0:
00 至 8:00 定时自动下发到各地,更新各地失控发票数据库。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2)失控发票数据上传后的检查。
防伪税控系统中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每日 21:00 自动打包,并由 MQ 逐级上传至总局失控发票管
理系统中。①
每日定时上传时间是在地市级应用服务器中的 SkFpSfServlet 参数中的 Sendtime 一项中设定的,一
般情况下不做更改。①
失控发票数据每日上传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于次日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本
地数据上传日志”功能,查看有无前日打包记录。①
若无打包记录,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
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 MQ 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
机关报告。①
各级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 MQ 系统的运行监控,确保 MQ 系统正常运行。①
(3)失控发票数据下发接收后的检查。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每日 0:00 至 8:00 定时自动下发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销失控发票数据。
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天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全国汇总数据接收”功能,查询防伪
税控系统接收总局下发汇总文件的情况。①
若文件未接收到,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
情况,以及映射的 MQ 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函[2004]1380 号通知)
6、失控发票的比对及处理规定
(1)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
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
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
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①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网上
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
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
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
证时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①
(2)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
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 2 个工作日
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
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3)失控发票信息查询①
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日通过系统提供的“本省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功能,检查并确认所登记录入的失
控发票是否在全国下发的失控发票数据中。①
﹒356﹒ 流转税法制汇编
若在两日内没有查到本地所登记的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检查数据录入是否正确,
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的配置情况,以及 MQ 的状态是否正
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
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每日通过认证子系统中提供的“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功能,发现有属
于“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函[2004]1380 号通知)
7、技术实现①
对地市或省级运行的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进行升级,升级软件安装包及安装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
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上,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
对地市和省级的 MQ 传输通道进行配置,配置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
//)上,各地下载后参照配置说明自行完成。MQ 滚动保存 10 日内的数据作为备份。各地应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MQ 传输通道的设备备份问题,以保证上下级数据传输通畅。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8、其它规定
(1)总局已经组织以省为单位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师资培训,各省负责培训本地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2)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式启用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失控发票的采集、比对功能
自行屏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43 号)中有关失控发票的采集、
比对的规定废止执行。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正式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发[2004]123 号通知)
(3)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主要包括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等
功能。数据传输采用“零报告”方式,即当日即使无数据(含本地上报和总局下发数据),系统也会产生
内容为空的数据文件。各地应严格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操作,做好各级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
的操作培训工作,提高系统运行质量。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9 月 23 日国税函[2004]1380 号通知)
(4)纠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自行扩大失控发票定义范围问题的规定
经查,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 号)第三条
第 2、4、5 款不符合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208 号)有关
“失控发票”的规定,自行扩大了“失控发票”的定义范围,经核查,你局所报的“失控发票”有的已证实为
正常发票。为今后消除这一错误的稽核结果,保障金税工程的工效发挥,你局须立即停止执行《关于
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59 号)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重新
按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8 月 16 日国税函[2002]746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2]246 号通知转发)
(四)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
1、专用设备发放发售的规定
(1)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
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
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 1)报上
级税务机关核发。
(3)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入库单》(见附件 2)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见附件 2),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收、发、存台账》(附件 3)。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 4)。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各级国税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应当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4)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
用设备。
(5)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
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 5),并报
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358﹒ 流转税法制汇编
附件 1: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设备名称 单 位 数 量 使 用 单 位
需求原因说明: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人: 电话:
附件 2: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入)库单
编 号
设备名称 单 位 数 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备 注
提(交)货人: 库管员: 入库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防伪税控系统_____(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附件 4: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
盘存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计量
单位
帐面
数量
实际数量 实际比帐面增(+)减(-) 备注
盘点人(单位签章): 监盘人(签章):
2、收缴及销毁专用设备的规定
(1)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
缴金税卡和 IC 卡(以下简称“两卡”)。
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减少分开票机。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2)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
造册并集中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时 间 接 收 发 出 结 存
年 月 日
摘要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360﹒ 流转税法制汇编
(3)具体规定:
①各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收缴企业作废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IC 卡,并在 5 日内上
交市州级国税机关流转税部门。
①市州级流转税部门负责更换报税、认证、发行、发售系统的金税卡、IC 卡,并在更换的同时收
缴作废的金税卡和 IC 卡。
①市州级流转税部门应对各类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 卡登记造册,分开存放,分人保
管,于每季度终了 15 日内上交省局,集中销毁。
(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11 月 22 日鄂国税明电[2002]51 号通知)
3、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1)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
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2)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
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3)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4)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 IC 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
管。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6)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见附件)。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
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7)为确保税控设备不出问题,各单位的税务用金税卡一定要与 IC 卡分开保管,存放税控设备
的场所要确保安全,安装铁门、铁窗和配备保险柜,IC 卡要进保险柜,税控设备集中的场所要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尤其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责任制,确保金税工程设备万无一失。主管税务机关
要督促进控企业,强化开票系统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因被盗、火灾造成金税工程设备损失应及时逐级
报告,24 小时内必须报告省局,不得隐瞒不报。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2 月 19 日鄂国税明传字[2001]62 号通知)
附件:
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金税卡编号
案情经过
基层征收机关
(签章)
县级税务机关
(签章)
地级税务机关
(签章)
省级税务机关
(签章)
4、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处罚的规定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
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5、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规定
(1)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 号)(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9 日国税发[2000]183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12 月 26 日
鄂国税发[2000]241 号通知转发)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
﹒362﹒ 流转税法制汇编
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 1303 元,金税专用 JK100 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为每台 558 元,金税专用
JK300 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 173 元,金税专用基金 IC 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 79 元。此价格为
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年
每户 450 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地情况,在 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上述规定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1796 号)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 2000 年 9 月 12 日计价格[2000]1381 号通知)
(2)大容量 IC 卡的销售价格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IC 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2]928 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7 月 4 日国税发明电[2002]3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2 年 7 月 8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2]35 号通知转发)
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强化纳税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的要求,你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软、硬件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升级,新
系统采用了 32K 内存的大容量 IC 卡。鉴于 32K 大容量 IC 卡芯片的直接采购成本相对于原来的 2K 内
存 IC 卡芯片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意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 IC 卡的零售价格从每张 79 元调整为 105 元。
本通知自 2002 年 5 月 25 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国家计委 2002 年 6 月 18 日计价格[2002]928 号通知)
6、其他具体规定
(1)报送专用设备需求计划的规定
从 2004 年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需求数量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上报办法上报总
局,即每年 4 月 20 日前和 9 月 20 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25 日国税函[2003]97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9 月 24 日
鄂国税函[2003]284 号通知转发)
(2)DOS 版专用设备更换的规定
2000 年以前推行的 42 万套专用设备是在 DOS 版环境下运行的,如果发生金税卡损坏需更换或企
业需增加开票机数量的情况,应采取自然淘汰方式有偿更换为 PCI 类型的专用设备。需要更换专用设
备的数量也要统计到专用设备需求计划中。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25 日国税函[2003]97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9 月 24 日
鄂国税函[2003]284 号通知转发)
(3)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的设备配备的规定
①目前全国共有 11376 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并按
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 886 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 1581 元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0 月 25 日国税发〔2004〕139 号通知,2004 年 11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4〕127 号通知转发)
省局已经按照各地上报的开票窗口数量统一购置了金税卡,要求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代发。
(省国家税务局 2004 年 11 月 16 日鄂国税发〔2004〕127 号通知)
①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
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
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25 日国税函[2003]97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9 月 24 日
鄂国税函〔2003〕284 号通知转发)
各单位自行配备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专用设备。金税卡由省局统一购买和发放。
(省国家税务局 2004 年 11 月 16 日鄂国税发〔2004〕127 号通知)
①各单位由信息中心负责与服务单位办理金税卡等设备的交接手续,具体开票人为金税卡的保管责
任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25 日国税函[2003]97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9 月 24 日
鄂国税函[2003]284 号通知转发)
(五)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
1、基本规定
(1)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
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2)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后方
可推广使用。
(3)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原则上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
(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3 月 18 日鄂国税发〔2003〕27 号通知)
(4)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5)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
用此种开票方式。
(6)中介机构自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的县(市、区),由税务
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7)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所需的共享系统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
中统一采购。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364﹒ 流转税法制汇编
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所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以下简称共享设
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购。目前暂定以下厂家为供应商:航天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金禾电子信息公司、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集中开票
服务的地区,由税务部门为小型企业进行集中开票,所需共享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配发。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2 月 14 日国税函[2003]13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3 月 18 日
鄂国税函[2003]80 号通知转发)
(8)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2、纳税人管理的规定
(1)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
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提前 1 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2)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
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3)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 IC 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3、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
(1)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出资格确认申请;经确
认取得资格的,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开票服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
值税管理部门须将审批通过的中介机构报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
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文件精神,对《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
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
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
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
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
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6 月 25 日国税函[2004]822 号通知)
(2)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必须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中介机构应有以下责任:
①妥善保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①定期备份有关开票数据;
①为纳税人开票信息保密;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抄报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抄报税;
①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共享系统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
(4)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样
式附后)录入开票信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由中介机构和税
务机关按专用发票的保管年限保存。
(5)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的,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应负责赔偿,
并恢复所丢失数据。
(6)中介机构在提供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上报地市级
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A、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使用共享系统的;
B、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备份的;
C、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管措施的;
D、未及时排除故障,影响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
E、为纳税人代管专用发票和税控 IC 卡的;
F、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A、采取虚假手段取得的开票服务资格的;
B、与纳税人勾结或盗用纳税人税控 IC 卡、开票密码虚开专用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366﹒ 流转税法制汇编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
编
号:
委托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购货
单位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货物或应税
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备 注: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销货单位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经核对,所开发票信息与委
托单信息一致。
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受 托 单 位 受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公章)
委托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制表人:
注:第一联:存根联,委托单位留存。 第二联:开票联,受托单位留存。第三联:回执联,委托
单位留存。
4、有关费用的规定
(1)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 元)、IC 卡(105 元),不需单独购买读卡
器(173 元)。
(2)税务代理机构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 5 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2 日国税函〔2003〕588 号通知,2003 年 6 月 23 日
鄂国税函[2003]201 号通知转发)
(3)对于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向其收取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
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6 日国税发〔2003〕67 号通知,国税发〔2003〕18 号即行废止)
(4)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其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维护费也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费,社会中介机构
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
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
准,并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省的分公司商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
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2 月 14 日国税函[2003]139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3 年 3 月 18 日
鄂国税函[2003]80 号通知转发)
(5)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
〔2000〕138 号)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数选择主机共享(集中开票)服务方式的实
际情况,根据企业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主机共享(集
中开票)技术维护费暂定为每户每年 200 元。
以上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从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03 年 10 月 8 日鄂价房服函〔2003〕138 号通知)
(六)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
1、基本规定
(1)对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的要求
①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组织专用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
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证标识”。
①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
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商省局确定省级服务单位,负责全省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
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省级服务单位应商市州、林区、省直管市
国税机关建立各地技术服务网络。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368﹒ 流转税法制汇编
(2)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要求
①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
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①各级服务单位应接受同级国税机关监督管理,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
系统维护合同,按照主管国税机关如下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备案,否则取消其服务单位服务资格: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人员的培训,硬、软件的安装
及开票过程的设备维护,并填写《防伪税控系统安装登记卡》(附件略);服务单位到企业初始安装
前,应同企业签订《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协议书》(附件略)实行服务承诺制;已交纳服务费的企业在
开票过程中,税控系统遇到故障应及时通知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在承诺时限内上门解除,否则对所造
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应建立服务日志,并按季写出小结,由主管国税机关签字认
可,装订备查;服务单位应建立服务热线,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宣传、辅导事项。
(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4 月 3 日鄂国税发[2000]65 号通知)
①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
表》(见附件)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附件:
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出现故障的子系统名称 出现故障的单位
故障现象 发生次数
发现日期 填报人
故障原因描述:
解决办法:
意见或建议:
备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3)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①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①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
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国税发[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①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 号),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
动,不得举办或参股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或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商业性公司,凡违反规定者,将严肃
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①
①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将服务单位有无利用服务之便强制搭售通
用设备,服务单位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并履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技术维护合同》,是否按
规定收费,是否按期发放专用设备和按时培训等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
时提请并督促相关服务单位改进。
①各级税务机关和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要互通信息,加强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12 月 15 日国税函〔2004〕1373 号通知)
2、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监督的内容
(1)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① 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设备。
① 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
设备。
① 服务单位有无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行为。
(2)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督。服务单位是否在发售专用设备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
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3)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①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是否按照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安
装调试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①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是否做到对于电话不能解决
的问题,在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①服务单位是否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4)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
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370﹒ 流转税法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3 月 1 日国税发[2005]19 号通知)
3、使用单位投诉的处理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
(1)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
(2)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将落实情况反馈
给税务机关受理部门。
(3)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
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由上一级税
务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4)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3 月 1 日国税发[2005]19 号通知)
4、服务情况检查与测评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必要时会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
进行抽查,检查省级服务单位对下级服务单位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服务单位直接提
供技术服务的情况。
(2)省级税务机关必要时会同省级服务单位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
测评包括: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对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和维
护的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须公布测评结果。
(3)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向
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
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 6 月份和 12 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附件略),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
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 并于次月 15 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5)市、县级税务机关对受理投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
映等情况应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综合测评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3 月 1 日国税发[2005]19 号通知)
(6)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
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年 12 月 1 日[1999]221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0 年 2 月 1 日
鄂国税发[2000]28 号通知转发)
5、服务单位违规的处理
(1)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
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①未按规定的时限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
①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 2 起的;
①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①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 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
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2)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提
请授权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税务机关公告批评。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①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
①未按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①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
①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
①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 5 起的;
①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
①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 10%的;
①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3)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
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①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①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 10 起的;
①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
①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3 月 1 日国税发[2005]19 号通知)
四、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日常业务管理
(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规定
1、数据采集的规定
①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13 日国税发[2003]97 号通知)
①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A、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372﹒ 流转税法制汇编
B、失控发票数据;
C、纳税人档案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①征收机关应于每月 11 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
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A、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
B、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①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1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B、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
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2、数据比对及处理规定
(1)基本规定
①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
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①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
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
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
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2)数据处理规定
①区县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1 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A、《失控发票明细表》;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1 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A、失控发票数据;
B、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2 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
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
A、发票存根联数据;
B、发票抵扣联数据;
C、《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D、《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3 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9 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A、相符发票数据;
B、不符发票数据;
C、缺联发票数据;
D、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E、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F、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G、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20 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含各级比对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①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2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将下列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
发票存根联数据;
发票抵扣联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失控发票数据;
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B、将提入本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a、异地发票数据
b、《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c、《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d、失控发票数据
﹒374﹒ 流转税法制汇编
e、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3 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A、本规程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C、《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D、《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3 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B、《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8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B、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9 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含各级比对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①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3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B、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异地发票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失控发票数据
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 14 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A、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B、《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4 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 17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B、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 18 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含各级比对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①总局数据处理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 15 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A、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B、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 16 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A、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B、《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 16 日前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年 4 月 22 日国税发[2004]43 号通知)
3、数据传输的规定
①基本规定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
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 13 日前(遇节假日、公休日按规定顺延,下同)将专用发票
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的报告后,于每月 14 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
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 13 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
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报告后,于每月 14 日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
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8 月 13 日国税发[2003]97 号通知)
①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顺延的规定
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
和稽核比对等各项工作,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期限的基础
上,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8 月 28 日国税发明电[2002]38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8 月 30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2]40 号通知转发)
(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的规定
﹒376﹒ 流转税法制汇编
1、档案资料信息管理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的基础管理工作,区、县级税务机关(征收机关)负责采
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信息及变更档案资料信息的管理工作,流转税管理部门务必严格审核
把关。纳税人档案资料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或导入增值税稽核系统。新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信息及纳税人变更档案资料信息应及时采集上传,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档
案资料信息应每月在规定时间完整上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故注销后,其档案资料信息不得删除。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2、各级国税局对前段采集录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资料,要对照《金税工程一般纳税人
基本档案信息指标填报说明》(见附件),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核,凡是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的,要重新填写和录入。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26 日鄂国税明传字[2001]28 号通知)
附件:
金税工程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指标填报说明
序号 信息指标名称 填报口径说明 备注
1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注册登记全称 必填
2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纳税人 15 位税务登记证号 必填
3 申请时间 填写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 必填
4 管理码 同纳税人识别号 必填
5 邮编 填写纳税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必填
6 经营地址 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详细地址 必填
7 电话 填写实际有效电话号码 必填
8 经营范围 填写工商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必填
9 经济性质 按国有、集体、股份、其他选择一项填写 必填
10 职工人数 现在职工人数 必填
11 开户银行 填写开户银行全称 必填
12 帐号 填写开户银行帐号 必填
13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必填
14 加工修理修配销售额 必填
15 批发零售销售额 必填
16 应税销售额合计
正式一般纳税人按年检资料填写,临时一般纲纳税
人按预计数填写,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分别填写
必填
17 固定资产规模 现有固定资产总额或租赁、租用资产总额 必填
18 纳税人类别 按工业、商业、个体和其他选择一项填写 必填
19 管理类别 防伪税控纳税人填 A 类、其它 B 类、代管监开 C 类 可不填
20 是否为暂定一般纳税人 正式一般纳税人填写否,临时一般纳税人填写是 必填
21 有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填写有或无 可不填
22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填写专业财务人员实有人数 必填
23 设置帐薄种类 填写 1 可不填
24 是否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填写是或者否 可不填
25 法人姓名 按注册登记法人填写 必填
26 财务主管 填写财务处长、科长 必填
27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填写县市(区)局(分局)全称 必填
28 审批时间 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必填
29 有效时期
正式一般纳税人以通过年检后一年为有效期,临时
按实际填写
必填
30 核算方式 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 可不填
31 行业名称 按国标选择填写 必填
32 经济性质 工业填写 1、商业填写 2、其它填写 3 可不填
33 是否一般纳税人 填写是或者否 可不填
34 经营方式
生产制造业填写 1、加工修理修配填写 2、批发零售
填写 3、其它填写 4
可不填
35 注册类型 按工商注册类型对应填写 必填
36 是否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填写是或者否 可不填
37 重点企业类别或非重点企业
年入库 1000 万元以上填写重点企业其它填写非重
点企业
可不填
38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必填
(三)确保数据采集率的规定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是防伪税控打击偷、逃、骗税的基础工
作,事关重大。区、县级税务机关必须强化措施,加强数据采集管理,按规定向稽核系统完整读入采
集到的数据。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率均达到 100%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数据采集岗,按规定权限使用和管理稽核系统设备,负责按规定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数
据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及变更资料信息,认真审核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逻辑相符的统一性、
数据所属时间的唯一性、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不得迟采、错采、重采、漏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
准备;发现采集的数据有问题,不得接受,更不得将数据读入稽核系统;若采集数据被载入区、县级
稽核系统,在“发票稽核”菜单中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管理” 操作,按规定程序刷新数据;完成数
﹒378﹒ 流转税法制汇编
据准备后,由本级流转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
统读入数据,不得迟读、错读、重读、漏读。
(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0 月 31 日鄂国税函[2001]409 号通知)
(四)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
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1、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凭证。
2、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3、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4、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9 月 28 日国税函[2001]73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1 月 7 日
鄂国税函[2001]416 号通知转发)
(五)稽核系统管理的要求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按时完成金税工程的各项工作,各项数据(在初期要特别注意增值税专用发
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和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不得漏报、重报、早报或迟报。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金税工程增值税
技术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和《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明确岗位职责,
严明工作纪律,保证金税工程有有序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28 日国税明电[2001]41 号通知)
3、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和报表报送工作。保持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对报表
出现的差错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报表。
4、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 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作废发票的管理,同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作废发
票较多的原因进行分析。
5、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2〕208 号)中关于失控发票的规定,防止错误信息影响稽核结果的准确性。
6、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在发票发售、数据传递、数据清理等环节加强管
理,防止和减少操作失误。特别是在当前取消审验系统后,各地要把管理重点前移采集环节,加强认
证、报税的采集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确保金税工程各系统的运行高效。
(省国家税务局 2004 年 3 月 9 日鄂国税函[2004]70 号通知)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日常业务管理
(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规定
1、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
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
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2、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
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
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
复函的方式进行。
3、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稽查局确认,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函、通知单或者协查报告,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
后,传递给有关地区或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应当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案发地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报告》(以
下简称协查报告),经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应予及时审核处理
4、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催办,并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
办单》。
协查双方在传递协查信息时,均须由主管领导、经办人、录入员审核签字。
协查函件和有关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5、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回复率等指
标逐级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 20 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18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
鄂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6、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 1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0 万元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
税合计在 5000 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 1 亿元以上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不足上述数额,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组织协查的,可以直接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18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
鄂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二)协查信息来源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
﹒380﹒ 流转税法制汇编
协查信息;
2、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
信息);
3、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 21 日、19 日、17 日前,从同级稽核
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
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4、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三)协查数据采集的规定
1、委托方录入、发出信息处理是整个协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1)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
细清单》。
(2)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
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3)稽查案件协查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情况、专
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内容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协查进行表》。
(4)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
《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并先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
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
鄂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3、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
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受托方、受托方不得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4、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
催办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四)异常专用发票的查处
1、异常发票的类型
协查系统接收的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
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均为专用发票代码、专用发票号
码、专用发票联次、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误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电子信息。
不符发票的类型为:税额不符、金额不符、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
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开票日期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2、异常发票的查处要求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的查处要
求:
(1)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辖区内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 1 个月内查实处
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 1 个
月内回复协查结果。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并按税务稽查规程立即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2)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专用发票组织协查结果
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3)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以后,人工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类型与第六条委托发
出信息类型相对应,具体内容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4)委托方、受托方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分别打印: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①《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①《协查处理单》;
①《协查进行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①《委托协查台帐》;
①《受托协查台帐》。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五)委托方的管理
﹒382﹒ 流转税法制汇编
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
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
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18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鄂
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六)受托方的管理
1、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证以下情况:
(1)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3)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4)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5)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2、受托方接到协查函或者通知单后,由稽查局长或主管税务局长签批。需要本级协查的,应及时
进行分捡,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承办机构实施协查;需要下级协查的,批转
下级实施协查。
3、受托方完成协查事项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经稽查局长
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4、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
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5、受托方应当就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1 月 8 日国税发〔2000〕18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6 月 15 日
鄂国税发〔2001〕111 号通知转发)
(七)统计监控考核
1、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
统自动生成。
根据“认证系统提供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
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对协查案源的准
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 30 日上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2、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统
计监控、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
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
协查效率分析。
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
协查效率分析。
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
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
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
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12 月 21 日国税发〔2000〕210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2 月 16 日
鄂国税发〔2001〕38 号通知转发)
六、金税工程各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停止自行研制金税工程相关软件及设备的规定
1、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各地应立即停止与金税工程相关项目的硬件设备或软件产品的研制开
发工作。对未经总局批准擅自立项的,要立即取消;已经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或硬件设备,不得再扩
大应用范围。
2、对已经开发并正在使用的如网上报税、扫描传输、一机多卡等软件产品或硬件设备的地区,除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外,还要确保软件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不得自行变更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将
本应由税务机关完成的工作转嫁给企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对与金税工程相关系统的软件和设备的研制开发,将由总局统一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4 月 24 日国税函[2002]350 号通知)
4、各地不得自行开发与金税工程二期相关的软件和硬件;已经进行研制开发的,应立即停止。
5、严禁各地擅自研制开发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已经进行研制开发的,应立即停止。
增值税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的研制开发工作将由总局统一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3 日国税函[2003]590 号通知)
(二)各系统安全管理的要求
1、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口令要由操作人员重新设定,不得缺省、混用,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
操作人员泄露。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9 月 17 日国税发明电[2001]54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9 月 19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1]43 号通知转发)
金税工程各级系统管理员(包括数据库管理员)应对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各种用户
口令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对因口令泄漏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将由管理员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11 月 7 日国税发明电[2001]63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1 月 14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1]54 号通知转发)
﹒384﹒ 流转税法制汇编
2、对已经进入金税工程各级数据库中的数据,任何单位没有修改和删除的权利。
3、对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由业务部门逐级上报到总局相关业务部门审批,业务部门同意后交总局
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对业务司提出的问题从技术方面和可操作性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并由信息中心技
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信息中心允许无权修改任何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11 月 7 日国税发明电[2001]63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11 月 14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1]54 号通知转发)
4、对未按有关口令设定要求操作而造成损失或泄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
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9 月 17 日国税发明电[2001]54 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 2001 年 9 月 19 日
鄂国税明传字[2001]43 号通知转发)
(三)税务人员违规的处分规定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 IC 卡交与他人使用,发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2、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
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
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
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
分。
5、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
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6、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
定》,合并处理。
7、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
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8、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9、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
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
织处理。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6 月 20 日国税发(2001)72 号通知)
七、金税工程数据清理、分析及整合
(一)数据清理的规定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自 2001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开通运行以来,运行情况良
好,运行质量不断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系统内部积累数据量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数据增
长,出现磁盘空间不足、稽核速度放慢的现象。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区对稽核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清理,
今后每月均进行数据清理操作。此事关系重大,各地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
心组织,可以先搞试点,再全面实施,防止清理过程中发生差错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函[2003]709 号通知)
2、清理范围
对目前地市及地市以上级稽核系统保留的 3 个月以前的“待清分发票存根联”、“待清分发票抵扣联”
数据和 6 个月以前的“异地存根联发票”、“异地抵扣联发票”数据进行清理。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函[2003]709 号通知)
3、清理步骤
(1)检查磁盘空间,将稽核数据库进行全面备份。备份方法如下:①
①以 goldtax(默认口令 goldtax)用户身份登录 UNIX 系统。①
①在/app/goldtax 目录下建立 dump 目录:①$ mkdir dump①
①进入 dump 目录,执行 exp 命令:①
$ cd dump①
$ exp goldtax5/goldtax5①
①按照提示进行备份:①
Enter array fetch buffer size: 4096 >回车(使用默认值)①
Export file: expdat①dmp >输入要备份的文件名(如 goldtax①dmp),回车①
(1)E(ntire database), (2)U(sers), or (3)T(ables): (2)U > 回车(使用默认值)①
Export grants (yes/no): yes > 回车(使用默认值)①
Export table data (yes/no): yes > 回车(使用默认值)①
Compress extents (yes/no): yes > 回车(使用默认值)①
User to be exported: (RETURN to quit) > 输入要备份的用户名 goldtax5,回车①
User to be exported: (RETURN to quit) > 回车①
①系统开始自动备份数据库的用户,并显示导出的表及其记录数。①
可将 dump 目录下的 goldtax dmp 文件备份到其他设备(如磁带)。
(2)使用具有数据清理权限的用户登录稽核系统,选中“系统维护”下的“数据清理”项;进入数据
清理功能项,显示“数据清理”屏,窗口中是清理参数列表。①
﹒386﹒ 流转税法制汇编
(3)在窗口列表中,选定一个要作清理的数据,数据清理屏的下部就会显示系统缺省保留月份和
用户要增加月份。以下所有清理数据请使用系统缺省的保留月份。①
(4)选定窗口列表中“待清分发票存根联”,在其左端打√后,按“统计数量”键,系统将报告满足清
理条件的待清分发票存根联数据为多少条,请手工记录此数!①
(5)按照上一步骤方法,依次统计“待清分发票抵扣联”、“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发
票数据”的数量,并手工记录他们的数量。
(6)请选定窗口列表中的“待清分发票存根联”,在其左端打√后,按照系统缺省保留月份开始清
理数据。①
(7)按照上一步骤方法依次清理 “待清分发票抵扣联”、“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发
票数据”,每类数据单独清理。①
(8)清理数据完毕后,请进入“系统维护”中的“数据清理日志”功能项,系统将弹出“查询数据清理
日志”菜单条,使用默认的查询全部日志,按照清理日期来分别与手工记录的统计数量核对删除的“待清
分发票存根联”、 “待清分发票抵扣联”、“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发票数据”数据是否相符。
如果日志中“删除记录数”与手工记录的统计数量相符则本次清理数据成功;如果不符则清理数据出现异
常,清理数据失败,请尽快与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人员联系。①
(9)再次将稽核数据库进行备份。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函[2003]709 号通知)
4、注意事项
(1)进行数据清理过程中,不得对稽核系统进行其他任何操作。①
(2)本次数据清理的时间是 7 月 2 日—11 日,以后每个月的 11 日—12 日做数据清理。
(3)每月仅就“待清分发票存根联”、“待清分发票抵扣联”、“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
发票数据”进行清理,其他数据何时清理,将另行通知。以上数据要分类清理,不要多项数据同时清理,
否则可能引起 Oracle 数据库回滚段异常。部分数据量较大的地区在清理“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
抵扣联发票数据”时系统可能报错,请与总局技术支持联系(010-63417663、63417664)。
(4)初次进行数据清理时,由于数据量较大,清理进程会用时较长。地市级数据清理预计需要
1—10 小时,省级预计需要 24—72 小时。①
(国家税务总局 2003 年 6 月 19 日国税函[2003]709 号通知)
(二)数据分析的规定
1、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率和负数发票率,严格执行国税函[2003]785
号和国税函[2003]962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作废票和负数票的开具管理。
2、各地必须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62 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上报走逃户数据。
3、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工作,要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
确保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与稽核系统信息一致。
4、为了加强对增值税重要数据的分析,总局制定了各项考核指标因素分析表,各项考核指标排名
后 6 位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分析工作,深入剖析原因,并按规定时间向总局上报因素分析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7 月 1 日国税发明电[2005]32 号通知)
(三)数据整合的规定
1、数据整合的内容
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是将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数据
进行整合,达到信息一致、信息同步、信息共享和减少工作环节的目的。并使综合征管软件和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网络连接,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信息反馈。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2、数据整合的目的
三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整合第一阶段将解决一般纳税人
基本档案信息在三个系统重复录入问题。以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认定信息,变更信息,资格取消信息和注销信息)的源头,所有的登记、认定、变更、取消、注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在综合征管软件完成业务操作后,将相关信息同步传输给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
退税审核系统,避免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重复录入和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3、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清理的内容
(1)征管系统一般纳税人资格到期未取消。
(2)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志不同。
(3)防伪税控系统为有效一般纳税人,而征管系统没有登记信息或状态无效或没有一般纳税人资
格
(4)征管系统中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登记或资格取消。
(5)征管系统中的一个纳税人对应防伪税控系统中多个纳税人识别号。
(6)防伪税控中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中有登记但无一般纳税人资格。
(7)防伪税控中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中没有登记。
(8)防伪税控系统中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中已注销。
(9)防伪税控系统中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中非正常户。
(10)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同一纳税人信息项不一致(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
信息)。下列内容必须同步:
①纳税人识别号;
①纳税人名称;
①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志(正式、暂认定、辅导期);
①有效期止;
①申请日期;
①批准日期(暂认定有效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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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营地址;
①邮政编码;
①联系电话;
①法人姓名;
○11注册类型代码(国标);
○1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国标);
○13所属税务机关代码;
○14所属税务机关名称;
○15经营范围;
○16财务主管。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4、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清理处理方法
(1)综合征管软件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没有企业登记档案或是资格已取消。
处理方法:
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应对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核对,以确认档案中纳税人识别码是否错录等问题。
①以最新经批准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核对综合征管软件资料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后,在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中新增该企业档案同时在状态上选择“正常税控企业”,但不须在防伪税控系统
中作发行处理。
①以最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年审、失踪等资料对综合征管软件资料确认为小规模企业,在综
合征管软件取销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2)防伪税控系统属于有效一般纳税人企业,综合征管软件没有企业登记档案(包括已是取消资
格户及注销户)。
处理方法:
①以最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年审、失踪等资料核对综合征管软件资料确认为注销企业后,核
查两卡是否收回,上报市州局审批,如符合注销条件,则在防伪税控系统档案数据及发行数据中选择“注
销税控企业”处理。如企业己失踪,无法收回两卡,报省局审核后,在防伪税控系统按规定流程注销处
理。
①以最新经批准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资料确认为防伪税系统的正常企业,则在综合征管软件登记该企
业资料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3)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中存在有一户企业对应三个系统中多个纳税人识别号码,其原
因主要是迁移企业由于纳税编码改变,而迁入、迁出方没有及时在三大系统中及时修改或因业务流程
不确定而形成。
处理方法:
①对综合征管软件有一码多户的,以最新迁移企业交接书或其它纸质资料核对综合征管软件资料确
认一户当前状态为正常户,其他户(如属迁移企业则由迁出方税务机关)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一般纳
税人处理;在税款、发票两清及无案件情况下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注销税务登记,否则将纳税人状态
改为“非正常户”处理。
①对防伪税控系统有一码多户的,以最新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证纸质资料核对防伪税控系统档案及
发行资料确认一户当前状态为“正常税控企业”为正常户,其他户(如属迁移企业则由迁出方税务机关)在
防伪税控系统档案数据及发行数据中选择“注销税控企业”处理。
(4)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为“临时认定”及“正式认定”,而防伪税控系统中
一般纳税人资格日期以“临时认定”为准,当企业取得“正式认定”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其批准日期“正
式认定”日期。会导致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正式认证”日期覆盖防伪税控“临时认证”日期。该业务也涉及
到今后业务流程调整。
处理方法:
把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日期和综合征管软件的临时认定日期的有效期起相对应。
(5)防伪税控系统中一般纳税人档案表与企业发行信息少输、多输、漏输及不一致等不规范现象。
如防伪税控数据档案中为“正常税控企业”,而防伪税控发行数据中为“注销税控企业”。但目前发现许多
企业名称不一致是由于在防伪税控发行数据中最多显示 16 个中文字,而档案数据中可多于 16 个中文
字,从而造成两个数据不一致。
处理方法:
核对防伪税控系统中发行数据,如防伪税控系统中发行数据为“注销税控企业”则在防伪税控系统档
案表中修为“注销税控企业”数据。如属法人名称、银行帐号、纳税人名称等不一致,则以发行数据中数
据为准,修改防伪税控系统档案数据。但如涉及到企业识别码改变,则需通知企业重新发行两卡。
(6)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表与企业发行信息多对多的比对(即与金税卡信息)。
处理方法:
以最新纸质凭证核对综合征管软件资料确认后,确认双方均仅一条为有效记录,在此基础上核对
双方资料确认需调整的项目,分别在各自系统更正需调整的内容
(7) 税务机关代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须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模拟一户一般纳税人资料档
案,导致数据不符。
处理方法:
在三大系统整合中不将此类模拟企业档案整合。
(8)涉及这两大系统的其它资料以最后一次变更的原始资料为准。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5、数据整合第一阶段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1)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文书审批模块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综合征管软件自动将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传入增值税防
﹒390﹒ 流转税法制汇编
伪税控系统中,防伪税控管理岗操作人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中手工录入未
同步信息及需要补充的信息。
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进行票种核定,应当由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人员在综
合征管软件中先核定纳税人发票经办人信息,然后通过待批文书模块进行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的申请审批,再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申请审批。
防伪税控管理岗位人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输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购
票限量、开票限额等相关信息,并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对应内容保持一致。然后由企业发行岗在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发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业务时,征税机关出口退税岗人员将有关资料及表格报县(市)
级退税部门由县(市)级退税部门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中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申请审批表》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出口退(免)税
认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认定时,系统会自动带出综合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企业登记同步信
息,征税机关出口退税岗位人员应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县(市)级退税部门
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于次月 1 日将认定的有关纸制资料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备
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取消资格或跨区迁移时,应当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报
税,注销发行,并收缴专票及专用设备,然后由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
如果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未进行注销发行或注销发行未成功,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取消时将提示该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未办事宜,对没有办理完毕的,不应注销。
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改变其防伪税控发
行机关,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变更后的发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相同,
只需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即可;第二种情况,变更后的发
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不同,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
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再进行重新发行即可。
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不涉及防伪税控发行机关变更,只涉及报税机
关变更,在综合征管软件改变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后,该信息将同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自动
修改其报税机关。
第十条 出口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认定时,由征税机关出口退税岗人员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
通过“认定管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模块变更原认定的相关信息,再由县(市)级退税部门进入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并于次月 1 日将有关变
更纸制资料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时,由县(市)级退税部门对其进行出口退(免)
税清算,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审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取消资格的操作,再在综合征管软
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操作。①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由征税机关税务登记岗人员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相应的注销
申请,进入注销流程,同时将相关文书传递至征税机关出口退税岗。县(市)级退税部门对企业进行
清算完毕并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审批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取消退税资格
的操作,然后将相关文书返还至税务登记岗,由税务登记岗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该纳税人的注
销税务登记工作。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企业退税资格前,不能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注销企业的税
务登记。①
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应将有关文书传递至
县(市)级退税部门,并对其退税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变更企业纳税
人类型,于次月 1 日将有关资料报市(州)级退税机关备案。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各级税务机关从上级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后,根据专用发票领购调拨单,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
发票入库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发票发售岗操作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综合征管软件可自动连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 IC 卡的同步发售,
发票发售人员不需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二次发售,也不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入
库操作。①
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先申报纳税(抄税)后售票”和“限量限额、验旧购新”等制度。
对于纳税辅导期内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 25 份并再次购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企业防伪税
控开票子系统中打印出开具专用发票清单,并根据已开具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销售额,在综合征管软件
中按照 4%计算并预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能再次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有误或企业 IC 卡发生故障等问题而进行的发票撤销和退回等操作时,应分
别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发票发售人员处理退票业务时,
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发票退回和发票上缴两项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发票发售
退票操作即可,不需进行退库处理。①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
(3)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综合征管软件将自动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已审批
的该企业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由纳税人按上期《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相关数据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重新进行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申报的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与综合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
由企业按照正确的纳税申报表调整相关数据后重新进行申报。如果综合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有错,而造成比对不符的,审核人员可照常审核。①
市(州)级退税机关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与防伪税控系统相连接的有关参数配置,按日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批量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392﹒ 流转税法制汇编
(省国家税务局 2005 年 5 月 26 日鄂国税函[2005]164 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