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3.5 主持人:李建平 科技论坛
【摘要】权村冲突型域名争议不同于常见的“域名抢注”,当事
人对系争域名都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侵权的
问题。然而这种冲突的存在 ,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jI暮产
生混淆。本文通过分析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从而为
广大企业提出法律规制、命名变通和技术改进三种解决方案。
【关键词 】权利冲突;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一
、概述
所谓的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①,又称为 “相同名称的合理使
用”,即对同一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如商橱、商号权
等)的不同企业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归属争议。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涉及域名归属的争议一律称为 “域
名抢注”。但是严格来讲 ,“域名抢注”一词并不能完全涵盖 目前域
名注册领域出曩的所有法律纠纷。在现实中,许多域名注册人注
册了与他人的商业标识相同的域名 ,并非是为了抢占使用,他们
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与他人的同样 目的和做法发生了冲突,
这种冲突就只能称为“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与抢注域名争议相
比。它有如下特征:
(1)不同权利人对系争域名所用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的在
先权利,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权利。而域名抢注中的注册人对所
注册的域名标识并不享有合法权益。
(2)从法律性质上看,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属于合法的权利
争议 ,因此不存在谁侵犯谁权利的问题。而域名抢注中,非权利人
恶意地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 ,构成侵权行为。
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同“域名抢注”区别对待的做法 ,并
非笔者首创。ICANN早在 1999年颁布的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
则》(简称 UDRP)中,就已经考虑到把域名争议划分为域名抢注
争议和非域名抢注争议两类 ,并为二者提供了不同的解决途径。
在国外文献中经常被提到的有关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例子是
“Delta"纠纷案。美国 Delta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美国 Delta阀
门公司(Delta Faucet)和美国Delta金融服务公司(Delta Financial
Service)均就 “Delta”商号标识在各自产业领域内享有盛名,在此
情况下就会对 www.delta.com这个域名的归属产生争议。
国内长期以来专注于对“域名抢注”问题的研究,而对于非抢
●朱狄敏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8)
注型域名冲突却始终未予应有的重视。尽管在“权利冲突型域名
争议”中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这种冲突的存在 ,必然会导致消费
者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
担忧。因此研究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从而寻求其解决的
途径,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将是十分有益的。
二、表现形式
实践中,根据权利来源不同,所争议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即若干合法的商标(含服务商标)所
有人要求注册同一个域名。这是 目前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中最普
遍的一种形式。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分类别”商标注
册制度 ,不同种类商品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而且同一商标在不
同国家问也可为不同人拥有.因此,多个主体对同一标识都享有
商标权是很平常的。比如童我国,“中华”、“熊猫”、“金鱼”等标识
就被无数的企业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号的管理比商标就更为宽松了。
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的是 “同行业、分级”管理制度 ,使得在
同一辖区内的不同行业内、在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在不同囊
区的不同行业内,以及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内的不同/相同行业内
都可能出现以相同商号构成、由不同商事主体享有专用权的企业
名称。如英国的王子公司(计算机服务)诉美■的王子公司(运动
用品)关于 www.prince.corn域名争议案⑦,就属于商号权之间的
冲突。
(三)商标权与商◆权的冲突。我国目前的商标和商号管理实
行分而治之。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对商标权的保护不延及企
业名称 ,对商号权的保护也不延及商标 ,而且各 自在登记前都互
不联检。因而,恶意地或善意地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化使用”
或“他人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就“合法”地产生了。如地鹃计算机系
统公司 (商号 Roadrunner)诉华纳兄弟公司 (享有 R0ad runner商
标权)域名争议案件@,就是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四)商业标识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在域名注册中,企业注册
的商标 、商号权也可能会同自然人的姓名权发生冲突。例如 ,美国
1999年 HQM&Hatiield公司诉 William B.Hatfield案中,原告经营
肉类的HQM&Hatfield公司 1946年注册了 Hatfield商标,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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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沿海企业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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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系争域名都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侵权的
问题。然而这种冲突的存在,必然会造求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
生混淆。本文通过分析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从而为
广大企业提出法律规制、命名变远和技术改造三种解决方案。
:关键词:权利冷突;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一、概述
所谓的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0),又称为"相国名称的合理使
用即对国一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在宠权利〈如.挥、商号权
等)的不商企业在寻求注册相离域名时发生的妇属争议。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涉及域名归属院争议一律称为"域
名抢注"。但是严格来讲域名抢注"一词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域
名注册领域出雹酌所有法律纠纷。在现实中,许多域名注册人注
册了与他人的商业标识相同的域名,并非是为了抢占使用,他但
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和时与他人的同样目前和做法发生了冲突,
这种冲突就只能称为"权和j冲突型域名争议"。与抢注域名争议相
比,它有如下特征:
(1)不离权利人对系争域名所用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的在
先权利,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权利。而域名抢注中的注册人对所
注册的域名标识并不享有合法权益。
(2)从法律性质上看,权利冲突望载名争议属于合法的权利
争议,自此不存在谁侵理谁权利民问题。而域名抢注中,非权利人
恶意地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构成侵权行为。
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同"域名抢注"区别对待的做法,并
非笔者首位号。 ICANN 早在 1999 年颁布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
周) (简称 UORP) 中,就已经考虑到把域名争议划分为域名捻注
争议和非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并为二者提供了不罚的解决途径。
在国外文献中经常被提到的有关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剖子是
" Oelta "纠纷案。美嚣 Oelta 航空公司(Delta Aìrlìne) 、美国Delta 阀
门公司 (Oelta Faucet) 和美国Delta 金融服务公司 (Oelta Financìal
Service) 均就"Delta" 商号标识在各自产业领域内享有盛名,在此
情况下就会对 这个域名的自属产生争议。
国内长期以来专注于对"域名抢注"问题的研究,而对于非抢
主持人:李建平 科技论坛
·朱狄敏
(童音江大学,商江 杭蚓 31∞28)
注型域名冲突却始终未予应有的重视。尽管在"权利玲突型域名
争议"中不存在侵权的闺题,但这矜冲突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消费
者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商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
担忧。理此研究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从而寻求其解决的
途径,对于推动我嚣互联网事业韵发展将是十分有益($.
二、表现形式
实践中,根据权利来源不同,所争议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种类型z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ep若干合法的商标〈含服务商标)所
有人要求注册同一个域名。这是吕前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中最普
遍的一种形式。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分类别"商标注
册制度,不自种类商品可以注册相爵的离标,而皇同一离标在不
同国家闰也可为不同人拥萄. f!;l此,多个主体对同一标识都享有
商标权是很平常的。比如宿费臣中华"、"熊猫"、"金鱼"等标识
就被无数的企业注册为商标。
〈二)离号权之间的冲突。商号的管理比商标就更为宽松了 c
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的是"同有业、分级"管理制度,使得在
同一辖区内的不同行业内、在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在不同幢
区的不用行业内,以及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内的不民/相同行业内
都可能出现以相同商号构成、由不同商事主体享有专用权的企业
名称。如英昌的王子公司〈计算机服务)诉美.的王子公司(运动
用品)关于 域名争议案@,就属于商号权之间的
冲突。
〈三)商标权与窝'权的冲突。我国目前民商标和商号管理实
行分而治之,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对商标权的保护不延及企
业名称,对离号权的保护也不延及商标,而且各自在登记前都互
不联检。因而,恶意地或善意地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化使用"
或"他人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就"合法"地产生了。如地鹊计算机系
统公司(商号 R侃企unner) 诉华纳兄弟公司(享有 Road runner 商
标权)域名争议案件串,就是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四)商业标识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在域名注册中,企业注册
的商标、离号权也可能会民自然人民姓名权发生冲突。例如,美国
1999 年 HQM&Hatfield 公司诉 Wil1iam B. Hatfield 案中,原告经营
肉类的HQM&Hatfield 公司 1946 年注册了 Hatfield 商标,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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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坛 2003.5 沿海企业与科技 39
公民 William B.Hatfield于 1995年 2月以 自己的姓氏注册 了
Hatfield.com的域名,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五)不同标识因发音相同产生的冲突。这是域名系统在汉字
环境下特有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的大部分商业标识是以汉字注
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汉字商标在转化为英文域名时,是以拼
音为准呢、还是以意译为准?对商业标识权的保护是否也延及标
识的汉语拼音呢?ICANN当然不会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二)有关“翻译或音译”的规定@,实际上表明了权
利人对于自己商标的的汉语拼音同样拥有合法权益。这就带来了
一 系列问题,原本现实生活中相安无事的不同商标 “长虹”与 “昌
鸿”就会对同一域名 ehanghong.tom产生权利冲突。这个问题不仅
在中国,在 日本、韩国等使用汉字的国家中同样存在。日本有个财
团法人叫“邮趣”( j L )协会,日语的罗马拼法为 yushu,而中
国福建有家玉树家具公司,域名也叫 yushu,这样也可能产生冲
突。
三、产生原因
导致产生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原因主要是:
(一)域名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动因。域
名发展到今天,已不再仅仅是用来指示网络地址那么简单 ,更重
要的是它也具有了商业标识的作用。用户上网时总是习惯于以其
熟知的商标、商号来找到自己想到的企业站点,域名已在其中充
当了身份的识别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中的商业形象。每个
企业都不想失去网络中的无限商机,每个企业都希望用户能方便
快捷地进入自己的网站,于是为了争夺 自己心仪的域名,就会显
得不依不饶,“大打出手”。
(二)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了在同一客体上数个权利并存现象
的存在。这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前提。由于现行商标、商号注册管理
中的地域性 、多重性,造成了所谓的“专用权”都是有限范围的专
有,不同种类的商品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不同国家的的同类企
业可以拥有相同的商标 ;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不同辖区的同一
行业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商号。而商标与商号的分治,又造成了大
量商标与商号间互搭 “便车”现象的 “合法”存在。既然现实生活
中,在同一客体上并存的多个权利都是 “合法”的,那么在网络这
个虚拟世界中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域名上存在的权利冲突实质
上不过是现实中权利冲突在网络世界中的折射而已。
(三)域名的惟一性和排他性是产生争议的技术原 因。本来现
实生活中在同一客体上可以并存的数个权利,如果能在域名体系
中同样得到满足 ,那倒也相安无事。然而域名系统的技术规则偏
偏是要求域名具有严格的全球惟一性,完全一模一样的域名在互
联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一个权利人率先注册了 自己的域
名,其他权利人便不可能再就这个标识注册相同的域名。尽管同
一 词语可以在不同的级别的域名体系下注册,然而它们的价值是
不完全一样的。如果能注册“panda.com”的域名,企业是决不会甘
心于只注册 “panda.com.crl”,因为人们一般认为 ,前者是一家跨
国的国际性公司,而后者是一家中国的国内公司。由此可见 ,域名
的级别还涉及到企业的对外形象问题。因此,就不难理解众多企
业会为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域名而争个“你死我活”。
(四)中西方文字的差异也是造成权利 “撞车”现象在中国大
量出现的重要原因。字母文字的特点是其具有无限的组合性,企
业为了突显标识的独一性,完全可以自己创造出一个新词出来 ,
像 Coca cola、Pepsi等。而汉字就不同了,汉字是固定有限的,不能
被自创。而且适合于做标识的更是汉字中的--/J,部分,人们总是
习惯于选取一些吉庆祥和的字来组成标识,因此中文商业标识本
身就是个稀缺资源。比起字母文字 ,汉字标识用字的选择空间是
十分狭小的,日益庞大的商家也就只能不遗余力地去争夺有限的
域名资源。同时,中文标识在注册为英文域名时,还存在着一个转
化的问题,不同的汉字标识可能会对应相同的发音。由于<域名注
册暂行管理办法>@建议以汉语拼音来注册域名,因此不同汉字标
识间表现为相同的拼音字母更是司空见惯。
四、解决途径
(一)国内外现行的解决制度。ICANN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
规则>中明确将域名争议区分为“域名抢注争议”和“非域名抢注
争议”两类 ,并为二者规定了不同的解决途径。对于“域名抢注争
议”,ICANN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 (Mandatory Ad.
ministrative Proceeding)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而对于“非域名抢
注争议”,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 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
裁解决 (UDRP第 5条)。同时,UDRP第 4条 c款还明确确认了
“
一 旦域名注册人能够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合法地持有
该域名:(1)在收到投诉之前 ,注册人已经或准备使用域名或与域
名有关的其他名称 ...⋯·”WIPO在 1999年颁布的‘解决域名纠纷
决议)中也有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ICANN对于权利冲突型域名
争议,一般仍遵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要求自行解决,并不积
极介入。但遗憾的是 ,我国目前涉及域名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包括
最近颁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针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的
解决 ,而未规定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这种空白,是不
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解决方案。由于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属于正当权属的争
议 ,基本上不存在谁侵犯谁权利的问题。所以要解决这种冲突。事
先预防(主要是靠技术手段和命名变通)要重于事后法律解决。笔
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途径入手:
1.法律的方法。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
办法。尽管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对自己在先权
利的合理主张,应当重在事先预防,更多地贯彻当事人 自治原则 。
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无所作为。一旦争议发生时,至少以下几点
应成为处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时必须贯彻的原则:
(1)“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处理争议的一般
原则。由于域名争议的双方对系争域名的标识都享有合法的权
益,而域名注定只能属于一方 。为了化解冲突,只能采取保护先到
者权益的原则 (first come,first served),因为法律是不保护 “怠于
行使 自己权利的人”的。这个处理原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如
英国的王子公司 (计算机服务)诉美国的王子公司 (运动用品)域
名争议案,美国的地鹃计算机系统公司(商号 Roadru彻er)诉华纳
兄弟公司 (享有 Road runner商标权)等域名争议案件中,法院都
不同程度地适用了先 占原则处理。实践也证明,实行先占原则解
决纠纷快速简便,是完全符合网络经济迅捷高效的运作要求的。
公平原则是先占原则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我们说 ,合法的
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同等原则的保护。既然采用了
以先占为衡量标准,就不能考虑其他不该考虑的因素而肆意侵犯
弱小者的利益。在德国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注册
了域名,并提供网络代理服务,其名字恰好与德国一家大钢铁公
司 “Krupp”相同,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将域名移交给 Krupp钢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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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William B. Hatfield 于 1995 年 2 月以自己的姓氏注册了
Hatfield.ωm 的域名,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五〉不同标识到发音相同产生的冲突。这是域名系统在汉字
环境下特有的争议。忠于我国现行的大部分商业标识是以汉字注
册,这就产生了一个离题,汉字商标在转化为英文域名时,是以拼
音为准呢、还是以意译为准?对商业掠识权的保护是否也延及标
识的汉语拼音呢? ICANN 当然不会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到题
的解释》第四条(二〉有关"越译或音译"的规定气实际上表明了权
利人对于自己商标的的汉语拼音!可样拥有合法权益。这就带来了
一系列问题,原本现实生活中梧安无事曲不同商标"长虹"与"昌
鸿"就会对民一域名 cha唔long. c晒产生权利冲突。这个阿题不仅
在中国,在日本、韩国等使用汉字的国家中南祥存在。日本有个财
团法人叫"部趣气。号l,~ )协会,日语的罗马拼法为 yushu ,而中
国福建有家玉树家具公司,域名也叫 yus剖,这样也可能产生冲
突。
三、产生原因
导致产生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原医主要是:
{一)裁名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动图。域
名发展到今天,己不再仅仅是用来指示网络地址那么简单,更重
要的是它也具有了商业标识的作黑。用户上同时总是习惯于以其
熟知的商标、商号来找到自己想到的企业站点,域名已在其中充
当了身份的识别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中的商业形象。每伞
企业都不想失去网络中的无限商机,每个企业都希望用户能方便
快捷地进入自己的同站,于是为了争夺自己心位的域名,就会显
得不依不饶大打出手"。
(二)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了在同一客体上数个叙利并存现象
的存在。这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前提。由于现行商标、商号注册管理
中的地域性、多重性,造成了所谓的"专用权"都是有限范蜀的专
有,不同种类的商品可I!Å注册相同的商标,不同国家的的同类企
业可以拥有梧爵的商标;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不同辖区的同一
行业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商号。而商标与商号的分治,又造成了大
量离标与商号离至搭"便车"现象的"合法"存在。既然现实生活
中,在同一客体上并存的多个权利都是"合法"的,那么在网络这
个虚拟世界中就更不用说了e 所以,域名上存在的权利冲突实质
上不过是现实中权科冲突在网络世界中的折射而已。
(二)域名的猿一性和排他性是产生争议约技术原因。本来现
实生活中在同一客体上可以并存的数个权利,如果能在域名体系
中南样得到满足,那倒也相安无事。然而域名系统的技术规则偏
偏是要求域名具有严格的全球惟一性,完全一模一样的域名在互
联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一个权利人率先注册了自己的域
名,其他权利人便不可能再就这个标识注册相同的域名。尽管同
一词语可以在不同的级别的域名体系下注册,然而它们的价值是
不完全一样的。如果能注册"panda. co腿"的域名,企业是决不会甘
心于只注册..panda. . cn" ,因为人妇一般认为,前者是一家跨
茵的国际性公司,而后者是一家中国的国内公司。由此可见,域名
的级别还涉及到企业的对外形象问题。自此,就不难理解众多企
业会为7一个独一无二的域名而争个"你死我活"。
{四)宁西方文字的差异也是造成权利"撞车"现象在中国大
量出现的重要房、萄。字母文字的特点是其具有无限的组合性,企
业为了突显标识的独一性,完全可到自己创造出一个新词出来,
沿海企业与科技 39
像 Coca cola 、Pepsi 等。而汉字就不离了,汉字是固定有限的,不能
被自销。而且适合于做标识的更是汉字中曲一小部分,人们总是
习惯于选取一些吉庆祥和的字来组成标识,因此中文商业标识本
身就是个稀缺资源。比起字母文字,汉字标识用字的选择空再是
十分狭小的,日益庞大的商家也就只能不遗余力地去争夺有限的
域名资源。民时,中文标识在注册为英文域名时,还存在着一个转
化的问题,不同的汉字标识可能会对应相同的发音。由于《域名注
册暂行管理办法严建议以汉语拼音来注册域名,因此不同汉字标
识商表现为相同的麟音字母更是司空晃惯。
四、解决途径
(一〉国内外现行的解决制度。 ICANN 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
规黯〉中明确将域名争议区分为"域名抢注争议"和"非域名抢注
争议"两类,并为二者规定了不同的解决途径。对于"域名抢注争
议'\ICANN 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 (Mandato.巧 Ad
由nisuative pro臼edíng) 能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商对于"非域名拾
注争议, ICANN 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拚商、法院诉讼或仲
裁解决 (UDRP 第 5 条〉。同时, UDRP第 4 条 c 款还碗确确认了
"一旦域名注册人能够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合法地持有
该域名:(1)在收到投诉之前,注册人已经或准备使用域名或与域
名有关的其他名称:H·H·"WIPO 在 1999 年颁布的《解决域名纠纷
决议》中也有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ICANN 对于权利冲突型域名
争议,一般仍遵黑"先申请、先注册"的原黯要求自有解决.并不积
极分人。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涉及域名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包括
最近旗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沪只针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的
解决,丽未规定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这种空白,是不
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解决方案e 由于权和j冲突型域名争议属于正当权属的争
议,基本上不存在谁侵犯谁权利的问题。所以要解决这种冲突,事
先预防〈主要是靠技术手段和命名变通)要重于事后法律解决。笔
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途径人手:
1.法律的方法。即通过法律的强制住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
办法。尽管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对自己在先权
利的合理主张,应当重在事先预防,更多地贯彻当事人自治原蹈,
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无所作为。一旦争议发生时,至少以下几点
应成为处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时必须贯彻的原则 t
(I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处理争议的一般
原赌。由于域名争议的双方对系争域名的标识都享有合法的权
益,而域名注定只能属于一方,为了化解冲突,只能采取保护先到
者权益的原腿 (first come, first served) ,医为法律是不保护"怠子
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的。这个处理原则己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如
英国的王子公司〈计算机服务〉诉美国的王子公司(运动用品)域
名争议案,美国的地鹊计算机系统公司(商号 R崎drunner) 诉华纳
元弟公司{享有 Road runner 商标权)等域名争议案件中,法院都
不同程度地适用了先占原剿处理。实践也证明,实行先占原剧解
决纠纷快速简便,是完全符合同络经济迅捷高效的运作要求的。
公平原黯是先占原则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我们说,合法的
权和i应该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同等原则的保护。既然采用了
以先占为衡量标准,就不能考虑其他不该考虑的理素而肆意侵犯
弱小者的利益。在德国的一起案剖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注册
了域名,并提供网络代理服务,其名字恰好与德国一家大钢铁公
司"如叩p 相同,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将域名移交给沁毡pp 钢铁公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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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⑦。这个判决是毫无道理的,违背了平等原则和先 占原则,自然
人的姓名权与法人的名称权都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存在
着轻重之分。为了保护公司的名称权而剥夺自然人依法行使其姓
名的权利 ,这完全是权利的滥用。
(2)驰名商标例外原则。对先占原则的一个例外,就是说域名
注册人与驰名商标人不为同一人的,应以保护驰名商标为原则。
这是传统商标法中特有的制度 ,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比对一般
商标的保护更加有力一些:对一般商标 ,只要求同一商标不能用
在同类商品上 ;而对驰名商标,只能为其权种人一人所持有。因为
驰名商标人为了树立自己的商誉 ,付出了巨大的金钱和汗水 ,而
他人的相同使用,将会削弱、淡化其显著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长
期的淡化行为甚至可以使一个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 。所以各国
的普遍做法 ,是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国际互联网
专门委员会 (IAHC)在 1997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就曾建议,与国
际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二级域名只能由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持
有或使用。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包
括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 ,还应该延伸到与驰名商标发音相同的
域名。
(3)权利限制原则。尽管域名最终只能由一人享有,但是取得
了域名的一方在行使其权利时 ,亦应善意地考虑到另一权利人的
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否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具体说包括 :不得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该网站上的商品或服
务与另一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 ;不得有在网上恶意损害另一权利
人形象、商誉的行为等。
2.命名方式的手段。尽管域名系统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但
它同时又具有极强的识别力 ,对细微的差别都可以识别。因此,为
了满足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识域名权利的要求 ,在域名命名方式
上的变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
(I)选择在不同类别的域名体系下注册。现在中国企业常用
的域名后缀有“.com”、“.corn.cn”、“.net”、“.net.cn"等。
(2)选择用英文名进行注册。既可用英文名,又可用拼音的,
显然选择英文名比较容易避开“撞车”。
比如海信(拼音 haixin)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英文商标注册了
域名 www.hisense.com,而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使用
域名 www.haixin.corn。
(3)附加“china”、⋯cn等国家标识或“sh”、“zj”等地区标识。比
如宁波神龙集团在西安神龙制药厂已注册 www.shenlong.corn.cn
的情况下,注册了 www.shenlong—cn.corn的域名。
(4) 附加 行 业标 记 。 比如长 城 计 算机 集 团 已注册 了
www.greatwal1.com.cn, 于 是 长 城 葡 萄 酒 集 团 注 册 了
www.greatWallwine.corn.cn(英语的 wine就是酒的意思)。
(5)附加“一”标记。如吴江医疗有限公司以自己“圣龙”牌注
册商标注册了 www.shenglong.corn域名,而宁波圣龙集团注册了
www.sheng—long.corn。
以命名方式的变通来解决权利冲突 ,方法简单,技术上可行 ,
可以一定程度地事先消除争议的产生。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 ,要
想区别这种有细小差别的域名就很难了。大多数企业当然也都明
白,能用“.corn”注册 ,决不会甘心用“ corn.cn”注册;如果能用纯
商标名来注册,也不愿意加个 “一cn”或其他东西 ,因为一个好域
名的商业价值就体现在其简洁、易懂、好记上。所以,依靠命名变
通的方法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3.技术手段 。域名争议的产生基本上 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
本身造成的。技术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靠技术本身来解决。
(I)增加顶级域名种类。企业对域名的争夺主要表现为对顶
级域名的争夺。为了平衡商家利益,拓展域名资源空间以缓解供
需紧张状况 ,对顶级域名进行扩容就显得十分必要。ICANN新近
推出的顶级域名“.biz”、“.info”、“.tv”、“.CC”、“sh”,就很好地兼顾
了数个权利人对同一客体的域名要求。
(2)建立多语种域名体系。现行的网络域名系统忽视了非罗
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网络用户,更没有考虑到非罗马字母构造的
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为此 ,建立一个多语言域名体系就显
得十分重要。值得高兴的是 ,CNNIC早在 2000年 I1月就开通了
中文域名系统 ,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世界最大的域名注册机
构美国 NSI公司也已经开通了全球通用的中文域名系统 ,这些措
施既方便了中文用户上网的需要,同时又可有效地消除同音标识
产生的域名争议。
(3)门户网页技术(gateway或 portal page)。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在 1999年的“WIPO最终报告 ”中,曾建议采用“门户网页”的技
术。它提供的是网上地址录服务 ,其基本原理是把拥有相同或近
似的网上名称的网址及其相互区别信息串联起来 ,以供用户查
询。比如有 100个以“熊猫”为商标的企业 ,就可设置一个以“熊猫
. com ”或 “Panda.corn”为域名的门户网页,将这 100个企业的名
称 经营的业务等信息都列于门户网页上 ,再设置链接通向它们
各 自的网站,这样就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权利冲突了。
实际上。目前出现的通用网址及网络实名服务 ,采用了关键
词寻址技术,都可以达到门户网页的效果 ,亦为消除域名争议的
一 个优良选择。
注释 :
①本文讨论的域名主要指企业性的英文域名。
②③见薛虹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第 374—378页。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 ,对符合
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
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
翻译或音译;⋯⋯”
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级域名的命名
原则⋯⋯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 (或者缩写)或
者汉语拼音名 (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
性。”
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域名争
议解决程序的受理条件之一必须是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
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实际上表明了它只针对“抢注域名”争议。
⑦ Karl,pliny,“National Report”【M】,EIPR,1999,at N一24.
(作者:朱狄敏,男,浙江临海人 ,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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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②。这个判决是毫无道理的,违背了平等原踏和先占原则,自然
人的姓名权与法人的名称权都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存在
着轻重之分。为了保护公司的名称权而剥夺自然人依法行使其姓
名的权利,这完全是权利的撞窍。
(2)驰名商标假外原因。对先占原则的一个例外,就是说域名
注册人与驰名离标人不为同一人的,应白保护驰名商标为原则。
这是传统商标法中特有的制度,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比对一般
商栋的保护更加有力一些:对一般商标,只要求同一商标不能用
在自类商品上;而对驰名商标,只能为其权和上人一人所持有。理为
驰名商标人为了树立自己的商誉,付出了巨大的金钱和汗水,而
他人的相同使用,将会削弱、谈化其显著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长
期的谈化行为甚至可U使一个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所以各国
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许与驰名商挥相同的域名注册。国际互联向
专门委员会(IAHC)在 1997 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就曾建议,与国
际驰名离标相同或近似民二级域名只能自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持
有或使用。笔者认为,在中嚣的国情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包
括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还应该延伸到与驰名商标发音梧罚的
域名 o
(3)权转限制原则。尽管域名最终只能由一人享有,但是取得
了域名的一方在行使其权利时,亦在善意地考虑到另一权利人的
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否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具体说包括:不得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该网站上的商品或服
务与另一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不得有在南上恶意损害另一权利
人形象、离誉的行为等。
2. 命名方式的手段。尽管域名系统具有锥一位和排他性,但
它同时又具有极强的识别力,对细微的差别都可以识到。理此,为
了满足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识域名权利的要求,在域名命名方式
上的变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
(1 )选择在不肉类屑的域名体系下注册。现在中国企业常用
的域名后缀有 ωm" 、"." 、". net" 、". neL cn"等。
(2) 选择用英文名进行注册。既可用英文名,又可用拼音的,
显然选择英文名比较容易避开"撞车"。
比如海萤(拼音 haixin)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英文商标注册了
域名 www. hi铠n盹 cor凡而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使用
域名 www. haixin. como
(3)附加"china" 、"cn"等国家标识或"sh" 、 "zj"等地区栋识。比
如宁波神龙集团在西安神龙制药厂已注册 . c目
的情况下,注册了 www. sher由ng - cn. ∞m 的域名。
(的附加行业标记。比如长城计算机集团己注册了
www. greatwall. ∞皿饵,于是长城葡萄酒集匮注册了
www. greatwallwi配·ωm. cn(英语的 wine 就是酒的意思}。
(5)附加"一"标记。如吴江医疗有限公司以自己"圣龙"牌注
册商标注册了 阳e
ww胃. sheng - long. com。
以命名方式的变通来解决权利冲突,方法简单,技术上可行,
可以一定程度地事先消除争议的产生。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
想区别这种有细小差蜒的域名就很难了。大多数企业当然也都明
白,能用 ".com" 注册,决不会甘心用"‘ "注册:如果能用纯
商标名来注册,也不愿意加个 "-cn" 或其他东西,因为一个好域
名的商业价值就体现在其简洁、易懂、好E上。所以,依靠命名变
通的方法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3. 技术手段。域名争议的产生基本上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
本身造成的。技术闰题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辈技术本身来解决。
(1)增加顶级域名种类。企业对域名的争夺主要表现为对顶
级域名的争夺。为了平衡商家利益,拓展域名资源空阔以缓解供
需紧张状觅,对顶级域名进行扩容就显得十分必要。 ICANN 新近
推出的顶级域名出"、". info" 、". lv>> 、".cc" 、 ksh" ,就很好地兼醺
了数个权利人对民一客体曲域名要求。
(2)建立多语种域名体系。现行的网络域名系统忽视了非罗
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陪络黑户,更没有考虑到非罗马字母梅造的
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为此,建立一个多语言域名体系就显
得十分重要。值得高兴的是, CNNIC 早在 20∞年 II 月就开通了
中文域名系统,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世界最大的域名注册祝
掏美国 NSI 公司也已经开通了全球通用的中文域名系统,这些措
施既方便了中文用户上酶的需要, I司时又可有效地消除同音标识
产生的域名争议。
(3)门户同页技术(gateway 或 portal 四ge)。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在 1999 年的"wn。最终报告"中,曾建议采用"门户网页"的技
术。它提供的是商上地址录服务,其基本原理是把据有相同或近
似的罔上名称的同址及其相互区别信患串联起来,以供用户查
询。比如有 1∞个以"熊猫"为商标的企业,就可设置一个到"熊猫
.com 或 "Panda. com" 为域名民n户罔页,将这 1∞个企业的名
称J经营的业务等信息都列子门户两页上,再设置链接通向宫{口
各自能跨站,这样就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权利冲突了。
实际上,吕前出现的通用罔址及网络实名服务,采用了关键
司寻址技术,都可以达到门户陪页的效果,亦为消除域名争议的
一个优良选择。
注释z
①本文讨论的域名主要指企业性的英文域名。
②③觅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川剧,北京:法律出版社 2制
年,第 374 -378 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xt符合
以下各项条件销,应当认定敬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
当竞争: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翻译或音译γ…"
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三级域名的命名
原则... ...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事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
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编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tIJ清晰位秘简洁
性。"
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域名争
议解决程序的受理条件之一必须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
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实际上表明了艺只针对"抢注域名"争议。
( Karl, plìny, "Natìonal Repo旷[M] , EIPR, 1999, at N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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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震昌骂运趋留弱缉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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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骂"咱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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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捏捏据笔(作者:朱狄敏,男,浙江临海人,海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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