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沙河线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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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实施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
第三章 安全生产评分汇报制度 .............................................4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9
第六章 安全会议制度 .............................................................9
第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0
第八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0
第九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1
第五章 附则 ...........................................................................1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方 针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 全 面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保 护 劳 动 者 在 施 工 生 产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坚 持“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 的 原 则 ,在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评 比 生 产 的 同 时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评 比 安 全 。在 安 全 与 生 产 发 生 矛 盾
时 ,必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安 全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发
展 生 产 。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设 立 以 工 程 管 理 部 经 理 为 组 长 、各 部 门
员 工( 除 财 务 )为 组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和 紧 急 情 况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第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应 配 合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
第 五 条 项 目 各 施 工 作 业 区 段 要 设 施 安 全 员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有 人 管 。
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评 分 汇 报 制 度
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每 日 进 行 分 时 分 段
安 全 巡 查 ,对 项 目 各 施 工 作 业 区 段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分 ,及 时 记 录 并 反 馈 相 关 问 题 。每 日 巡 查 完 毕 ,
填 写 《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分 汇 总 表 》。
第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每 日 填 写《 工 程 量 日 报 表 》对
项 目 工 程 量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汇 报 ,报 由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核 查 、 归 档 。
第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每 周 撰 写 《 项 目 周 工 作 报 告 》,
向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汇 报 ,汇 报 内 容 包 括 本 周 工
作 情 况 、 下 周 工 作 计 划 、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第 九 条 各 岗 位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一 )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1. 项 目 经 理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组 织 制 定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细 则 。
2.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方 针 政 策 、 上 级 相 关
安 全 规 定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组 织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
3. 全 面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从 人 力 、
物 力 和 资 金 上 给 予 保 证 。
4. 研 究 布 置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传 达 安 全 生 产
文 件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听 取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等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汇 报 ,针 对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5. 发 生 事 故 应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及 相 关 领 导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12 小 时 , 并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 抢 救 伤 员 、 协
助 调 查 等 工 作 。 组 织 对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分 析 ,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制 订 防 范 措 施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负 领 导 责 任 。
( 二 )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职 责
1.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组
织 编 制 和 实 施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以 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计 划 。
2. 组 织 并 参 加 技 术 较 复 杂 的 井 架 、 龙 门 吊 以 及
塔 吊 、围 堰 等 设 施 的 检 查 验 收 工 作 ,凡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
一 律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3. 检 查 督 促 项 目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要 求 。
4. 组 织 研 究 解 决 施 工 中 复 杂 工 序 ( 如 高 空 作 业 、
交 叉 作 业 等 )中 出 现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办 法 。
5. 对 于 不 能 独 立 解 决 的 特 殊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部 门 总 工 程 师 报 告 ,并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研 究
解 决 。
6. 对 因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造 成 的 责 任 事 故 负 管
理 责 任 。
( 三 ) 机 械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职 责
1. 对 本 项 目 机 械 设 备 管 理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 组 织 制 定 保 证 机 械 设 备 完 好 利 用 和 提 高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效 率 的 措 施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
3. 组 织 机 械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 分 析 、 处 理 和 上
报 。
4. 对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机 械 设 备 责 任 事 故 负 管
理 责 任 。
( 四 ) 安 全 员 职 责
1.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法 规 ,具 体 贯 彻 落 实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尽
职 尽 责 作 好 本 职 工 作 。
2. 收 集 、 整 理 和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原
始 资 料 ,如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教 育 资 料 、安 全 检 查 资 料 、
会 议 记 录 、 安 全 生 产 台 帐 等 等 。
3. 负 责 本 职 能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并 采 取 积 极 的 整 改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4. 为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积 极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措 施 。
5. 发 生 事 故 ,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并 作 好 保 护
现 场 、 抢 救 伤 员 和 协 助 调 查 等 工 作 。
6.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 如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 三 违 ” 现
象 , 有 权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 直 至 提 出 停 工 整 顿 令 。
7. 对 因 工 作 不 到 位 或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责 任 事 故
负 管 理 责 任 。
( 五 ) 现 场 施 工 员 ( 班 组 长 ) 职 责
1.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是 施 工 ( 生 产 ) 现 场 的 直
接 指 挥 人 员 , 必 须 坚 持 “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 的 原 则 ,
对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直 接 的 检 查 和 督 促 责 任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事 故 负 管 理 责 任 。
2. 在 布 置 安 排 施 工 生 产 工 作 的 同 时 , 要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履 行 签 认 手 续 。
3. 经 常 性 地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对 危 险
性 大 的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做 到 班 前 班 后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4. 负 责 管 理 、 检 查 、 督 促 生 产 ( 作 业 ) 人 员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5.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安 全 员 、工 区 长 或 领 导 ,并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或
保 护 现 场 、 抢 救 伤 员 、 协 助 调 查 等 。
( 六 ) 生 产 工 人 ( 民 工 ) 职 责
1. 虚 心 接 受 “ 三 级 ” 安 全 教 育 ( 公 司 、 项 目 、 班
组 ), 认 真 学 习 和 领 会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 做 到 应 知 、 应 会 。
2. 认 真 做 好 班 前 班 后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爱 护 工 具 、
设 备 ,正 确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保 持 作 业 环 境 整 洁 、规 范 。
3. 遵 章 守 纪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互 相 监 督 ,发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立 即 报 告 班 长( 组 长 )。
4. 积 极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学 习 活 动 , 主 要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合 理 化 建 议 。
5. 发 生 事 故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 保 护 现 场 , 向 调 查 人 员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
第 五 章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条 项 目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时 ,要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同 时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主 要
以《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路 桥 施 工 安 全
手 册 》 为 准 则 。
第 十 一 条 程 施 工 项 目 领 导 及 有 关 人 员 下 达 施
工( 生 产 )任 务 时 ,必 须 实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严
格 按 照:项 目 — 现 场 ( 班 组 ) — 劳 务 队 ( 班 组 长 ) 及
作 业 人 员 顺 次 把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层 层
落 实 到 每 个 作 业 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技 术 比 较 复 杂 的 脚 手 架 、井 架 、龙 门
吊 ,以 及 塔 吊 、围 堰 等 临 时 设 施 安 装 完 毕 ,必 须 经 总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 员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者 方 能 投 入 使 用 。
第 十 三 条 购 置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
凡 未 经 国 家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的 劳 动 用 品 ,不 准
购 买 和 使 用 。
第 六 章 安 全 会 议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每 月 至 少 要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由 项 目 经 理 主 持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出 席 并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及 改 进 措 施 。
会 议 内 容: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提 出 当 前 存
在 的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的 解 决 办 法 和 具 体 措 施;布 置 下 阶
段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参 加 人 员:项 目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 专
( 兼 ) 职 安 全 员 、 工 区 长 等 。
第 七 章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是 实 现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方 针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和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重 要
手 段 ,项 目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包 括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检 查 ,综 合 检 查 和 专 业 性
检 查 。
第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对 于 安 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反 馈 给 施 工 单 位 ,可 要 求 受
检 查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好 整 改 工 作 并 将 整 改 工
作 结 果 反 馈 给 检 查 单 位 , 必 要 时 可 下 达 “ 整 改 通 知
书 ” 。
第 八 章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安 全 教 育 是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保 证 。项 目 必 须 利 用 一 切 机 会 ,采 用 各 种
形 式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特 别 要 重 视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提 高 他 们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第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形 式 包 括:电 视 录
象 、墙 报 板 报 、培 训 班 、知 识 竞 赛 、开 会 学 习 、设 置
安 全 标 语 标 志 等 ,安 全 教 育 必 须 注 重 实 效 ,不 能 搞 形
式 主 义 。
第 十 九 条 加 强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新 招 工 人 必 须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后 才 能 上 岗 。
第 九 章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与 处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发 生 重 伤 、死 亡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后 必
须 立 即 通 过 电 话 等 办 法 报 告 公 司 安 全 和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地 方 劳 动 、公 安 、检 察 院 等 部 门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 、地
点 、时 间 、伤 亡 情 况 、初 步 分 析 的 事 故 原 因 等 ,组 织
抢 救 情 况 等 。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生 死 亡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后 要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并 迅 速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和 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第 二 十 二 条 发 生 事 故 后 要 立 即 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理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必 须“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即 调 查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原 因 分 析 不 清 不 放 过;明 确 事 故 责 任 , 责 任 不
分 清 不 放 过;吸 取 事 故 教 训 , 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再 发 生 ,员 工 得 不 到 教 育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放 过;事 故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受 不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第 二 十 三 条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工 作 要 在 90 天 内 结
案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事 故 处 理 结 案 后 要 填
报《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和《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送 公 司 安 全 和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是 交 通
伤 亡 事 故 , 报 送 交 警 部 门 签 发 的 结 案 书 的 复 印 件 。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员 严 禁 挪 用 采 购 款 ,严 禁 以
少 报 多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如 本 办 法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为 准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修 改 和
补 充 ,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后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