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
1、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
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
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
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
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
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赔偿损失
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
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
关系。
2、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
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
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
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
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
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
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
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
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
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
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
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
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
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
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
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
瑕疵等等。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
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产生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A、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将来可发生的债务
虽然理论上也可由第三人承担,但仅在该债务有效成立时,债务承担合同才能发生效
力,此时可认为该债务承担合同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正在诉讼中的债务也可由第三人
承担,在此场合,法院针对该债务的判决对承担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债务承担的标的
应当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B、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承担。在某些债务中,仅可由第三人代为
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例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
务。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但该债务经债权人
同意移转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担。例如,债务人亲自为债权人加工或修理物品、书
写字画、处理事务,如经债权人同意,该债务即可由第三人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此
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
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他们取消该特约的行为。
在此要件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有明显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债务承担,债权人
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已表明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同时此种移转对
债务人并无不利,因此要求不必十分严格;而在债权让与,由于债务人的意思并非其效力
的发生要件,故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C、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履行承担不同。履行承担,是指
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处于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不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
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
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性质上,履行承担系第三人依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代债务人履行,纯系第三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负担债务,而原
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关于承担债务履行的合同可能具有上述两种
不同的性质,且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
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须为明示。
D、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关系通常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
能力有所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
有足够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往往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便不能确
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规定以债权
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 84 条)。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
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抉择。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担合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的处分,自
须加以约束。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
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
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效力;并
且只有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当
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得主张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
任。
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
同意,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即可推定其
已经同意。
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通常都采用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绝亦无不可。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同意
与否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拒绝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
担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债务人或
第三人得变更或撤销合同。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
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
手续。
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
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B、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合同法》第
85 条)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
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
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
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合同法》第 86 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
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
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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