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类别 法条 条例
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57、58、59、60条
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65、66、67条
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三条 68、69、70条
投资资产 第十四条 71条
存货 第十五条 72、73条
生物资产 62、63、64条
一、资产概述
1.资产的分类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
(条例56条)
2.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条例56条)
3.计税基础的调整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
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
产的计税基础。
(条例56条)
4.与准则中资产相比较
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资产、
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条例中的投资资产包括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权投
资加上金融工具中的部分内容)
条例中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
分投资性房地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器具、工具等。(条例57条)
原内资:两年+2000元
原外资:两年或2000元
与增值税的衔接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
资产达到预计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
+相关税费
盘盈 同类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
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
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
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
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
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 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计提原则——在用即提,不用不提
(2)有例外
①在用视同不用。如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②不用视同在用。如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
(3)折旧计提范围: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与会计有差异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法第11条)
财税【2009】113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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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
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
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
止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条例59条)
规定一: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条例60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如下:
序号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年限
新法 原条例
1 房屋、建筑物 20 20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10
3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5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5
5 电子设备 3 5
规定二:净残值率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
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条例59条)
政策衔接:
国税函[2009]98: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
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
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
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
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
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
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
以继续执行。
规定三:加速折旧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
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条例98条)
财税[2008]1号
国税发[2009]81
%E5%8F%8C%E5%80%8D%E4%BD%99%E9%A2%9D%E9%80%92%E5%87%8F%E6%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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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9B%BD%E7%A8%8E%E5%8F%91200981%E5%9B%BD%E5%AE%B6%E7%A8%8E%E5%8A%A1%E6%80%BB%E5%B1%80%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5%9B%BA%E5%AE%9A%E8%B5%84%E4%BA%A7%E5%8A%A0%E9%80%9F%E6%8A%98%E6%97%A7%E6%89%80%E5%BE%97%E7%A8%8E%E5%A4%84%E7%90%86%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加速折旧范围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
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
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
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
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
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
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
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
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
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
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
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
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
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
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
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
得变更。
(2)加速折旧额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
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征收管理
(1)备案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
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
料: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
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
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实地核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
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
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台账管理
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
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
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
业进行纳税调整。
(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
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
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
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
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5)跟踪管理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
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
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
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
法。
备案管理:(河南)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取得固定资产或年度终了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备案: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
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加速
折旧的原因、拟采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政策依
据等;
(2)申请改变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清单,包
括名称、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
计划使用年限、原值、残值、累计折旧、净值
等,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后计
提折旧年限、预计逐年计提折旧金额等;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
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几点说明:
应当资本化的情况:
改建支出
大修理支出
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情况:
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以外的情况
改建支出: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
限等发生的支出。(条例68条)
大修理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发生的支
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经过修
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条例68
条)
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改建支出,房
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只可能属于大修理支出
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改建支出的条
件,以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
大修理支出条件,均不需要资本化,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
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
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
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0)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
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
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界定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
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
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条例第62条 )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
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
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条例第63条 )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界定
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
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等。(条例65条)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
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
不具有可辨认新性,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
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
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
作为计税基础。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条例第66条 )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
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
限分期计算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
准予扣除。
(条例第67条 )
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其使用寿命为
基础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
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需要摊
销,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举例:
2008年1月甲公司年初购入某无形资产100万
元,使用寿命不确定,年末经减值测试计提5万元
的减值准备。则2008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2008年末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5=95(万
元)。
税务处理: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10年,2008年应
摊销金额为10万元(100 / 10)。2008年末该无
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10=90(万元)。
4.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法12条)
5.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
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
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
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条例71条)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
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1、存货的界定
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
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
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的计税基础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
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
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
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
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条例72条 )
盘盈的存货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3、存货的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
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
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条例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