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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已包括保密费),双方当事人就乙
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与甲方就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劳
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未注册和购买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
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著作权(包
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
产权,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及阶段性设计方案、设计草稿、
工作及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
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
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带来利益的、对甲方或其他所有
人有实际价值,并因此被保密的商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秘密。
在受雇于甲方期间,乙方得到的(无论该等信息是甲方自行取得还是从他方受让获得)甲方的
商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图纸、数据、照片、音频视频、文件资料、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2.短期和长期的商业和产品计划和战略,市场研究和预测的相关信息;
3.目前和未来的产品描述、设计、成本、定价、战略、日程、定货、产品投放和市场份
额;
4.财务信息,包括损益表、销售、利润、预算和财务方案及公司经济状况。
5.与客户需求、设计诀窍、生产和测试、故障检查、质量和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技术信息;
6.具体的人事信息,例如人员计划、雇员名单、薪酬收入、电话和电子邮件、职位、报
告关系、职责描述和技能;
7.现有和预期客户、合作商名单,甲方依保密协议从第三方(包括客户和合作商)得到
的信息;
8.或在甲方其它文件里所有标注有“甲方所有秘密”、“甲方保密资讯”、“仅限于甲方内部使
用”或类似文字的材料。
第三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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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
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四条 双方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属于甲方:
1.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
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4.主要利用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发的
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或者
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同意,在受雇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两年内,为甲方合法取得或维持上
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需要,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申
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在任何时间,仅为甲方利益、并按甲方所要求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知识
产权;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处置。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
者终止后,立即停止对前述知识产权的一切使用行为。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
为知识产权确实不属于甲方的,由乙方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但甲方有权优先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申明后,又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
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八条 除了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聘于
甲方期间和与甲方解除聘用关系之后的任何时候,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传输、复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
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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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
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同时,乙方承诺,
离职后不再声称是甲方的员工、或声称具有代表甲方的权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侵占、使用或者擅自复制、带走甲方拥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的任何文件、资料,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十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
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
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包括这些单位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间接股东)、投资人、
合伙人、合作伙伴、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从事与甲方已从
事的或现从事的或将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业务活动。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后继续承担前款义务的,应由甲方根据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
的长短依据法律及企业相关规定按月给予乙方月平均工资 30%的经济补偿。
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 或者其已与曾
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限制”义务。如因乙方违反上述
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
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
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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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
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乙方未遵守上述各项协议内容,盗取、泄密、侵犯本协议所述的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和侵犯甲方权益的违法行为。经甲方查实并且应提
供合理的证据证明乙方的违法行为,乙方应弥补这种不法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否则,甲
方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一次性按乙方前 12 个月平均月收入的三倍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无论违约
金或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
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
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九条 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包括调整的岗位)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