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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2 月 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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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角 | 股转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连续发布系列问答
摘要:进入 2016 年 12 月以来,股转公司连续发布《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
之二: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以及《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三:
投资者维权》, 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监高”的相关职责以及投资
者的投资者的维权手段、各维权授权的具体情况以及维权结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
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市场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目前不论从
挂牌数量、市场活跃程度还是融资规模方面均出现规模,但与此同时,新三板市
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一方掌握信息不
对称,对于挂牌公司的管理运营了解甚少,甚至当投资者遭遇侵权时,对于如何
维权无从下手,本次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投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二: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以及《投
资者教育系列问答之三:投资者维权》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问题,在本次解答中股转公司指出,设立监事会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运作进行监督,三会一层运作机制的核心是保障股东权益的
关键举措,对公司而言,规范的公司治理亦是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关键,强调了公
司治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股转公司重点谈到了部分挂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
合一,“一言堂”情况突出等家族企业问题严重。针对上述情况,股转公司指出
一方面夯实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强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职责,并要求主办券商提高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另一方面面向挂牌公司相关
人员开展入门培训和持续培训,强化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帮助其不断提升规
范运作能力,增强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从两方面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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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介绍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情况,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具体职权等内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股转公司对于“三
会”的介绍为《公司法》对于“三会”相关程序介绍的基本内容,颇具普法的性
质。实践中,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不清晰,监事会无法履行基本职责,以及股
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不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内容的介绍
虽然颇具普法性质,但强调意味亦十分明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董、
监、高”作为公司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哪
些人可以担任“董、监、高”、“董、监、高”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一方面是对
于“董、监、高”个人的要求,另一个方面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举措。
三是介绍了投资者维权的手段。该部分内容中,股转公司介绍到,当投资者
遭遇侵权的时候,可选用的维权途径包括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上诉五种渠道亦是所有侵权事件的基本维权途径。在问答中,股转公司对于上诉
五种渠道按照便捷程度进行了排序,同时对于各种渠道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
股转公司特别提到,如若采用投资举报途径的,投资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相
关联系方式及受到侵害的线索,以便于我们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证和回复。如
果投资者提供的线索不足或无法进行联系,投诉举报将无法得到有效地处理。
四是对于维权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维权机构按照法律性质的分类可
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三是行业自律协会等非政府机构。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能的划分履行各
自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
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当投资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投诉;对于其他的涉及证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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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举报。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包括证券业协
会、股转公司以及仲裁机构。其中证券业协会可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调解职能,
对于投资者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与挂牌公司进行调解处理。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情
况对于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也可以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
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仲裁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解决争议和纠纷
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提起仲裁从而维护投资者自身权益。
股转公司上述两份问答的发布传递了股转系统的一个信息,股转公司对市场
的管理将愈加规范严格。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逐渐增多,整体市场的不断壮大,
股转系统正在规范整体市场由量到质的转变,近段时间股转系统发布多份自律监
管措施从而加大了对违规企业券商的处罚力度就是很好的证明。未来,新三板市
场将进入质量并举的状态,推动市场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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