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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
订本
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
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
方:包
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有价证券
元;其它
元(详
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
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
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
可分次申
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
押期。
第二条 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
产。抵
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
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
卖、转移、
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
失或变
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
财产作为
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
抵押物,
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
贷款
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
同负
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
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
同意
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
到期,借
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
款方必须
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
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