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智利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为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和
个人了解智利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
赴智利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重点介绍
了智利的税收制度和主要税种,并对在该国投资可能产生的涉税风
险进行了提示,希望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智利的投资经营
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税收指引。《指南》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智利经济概况,主要介绍智利近年经济发展情况、支柱
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及经贸合作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智利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智利的税收制度,包括税
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智利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以
及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介绍了中国政府和智利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
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在智利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智利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主要基于 2024 年及之前的公开信息,部分前瞻性政策
更新至 2025 年 6 月,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智利官方最新发布的法
律法规和数据为准。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申请、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
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
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智利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2
矿业 .................................................................................................2
农业 .................................................................................................2
水果种植业 .....................................................................................3
林业 .................................................................................................3
经贸合作.......................................................................................................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4
中国和智利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14
投资退出政策 ...............................................................................16
第二章 智利税收制度简介 ......................................................................................17
概览...............................................................................................................17
税制综述 .......................................................................................17
税收法律体系 ...............................................................................20
最新税制变化 ...............................................................................22
企业所得税.................................................................................................23
居民企业 .......................................................................................24
非居民企业 ...................................................................................29
申报制度 .......................................................................................32
其他 ..................................................................................................33
个人所得税.................................................................................................34
居民纳税人 ...................................................................................34
非居民纳税人 ...............................................................................36
申报制度 .......................................................................................37
增值税.........................................................................................................38
概述 ..................................................................................................38
税收优惠 .......................................................................................40
应纳税额 .......................................................................................42
申报制度 .......................................................................................44
消费税.........................................................................................................45
税率概述 .......................................................................................45
税收优惠 .......................................................................................45
应纳税额 .......................................................................................45
申报制度 .......................................................................................45
印花税.........................................................................................................45
适用范围 .......................................................................................46
税收优惠 .......................................................................................47
应纳税额 .......................................................................................48
申报制度 .......................................................................................48
其他税费.....................................................................................................49
遗产继承与赠与相关税项 ...........................................................49
房地产税 .......................................................................................50
关税 ..................................................................................................51
社会保障缴款 ...............................................................................51
燃油税 ...........................................................................................51
数字经济税 ...................................................................................52
绿色税(温室气体排放税) .......................................................5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53
税收管理机构.............................................................................................53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53
税务系统机构职责 .......................................................................53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55
税务登记 .......................................................................................55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57
纳税申报 .......................................................................................60
税务检查 .......................................................................................60
税务代理 .......................................................................................62
法律责任 .......................................................................................62
其他征管规定 ...............................................................................65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65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65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65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68
关联交易.....................................................................................................68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68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68
关联申报管理 ...............................................................................68
同期资料.....................................................................................................69
分类及准备主体 ...........................................................................69
具体要求及内容 ...........................................................................69
其他要求 .......................................................................................70
转让定价调查.............................................................................................71
原则 ..................................................................................................7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71
预约定价安排.............................................................................................72
适用范围 .......................................................................................72
程序 ..................................................................................................72
受控外国企业.............................................................................................73
判定标准 .......................................................................................73
税务调整 .......................................................................................7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73
主要内容 .......................................................................................73
税务调整 .......................................................................................73
资本弱化.....................................................................................................73
判定标准 .......................................................................................73
税务调整 .......................................................................................74
法律责任.....................................................................................................74
第五章 中智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75
中智税收协定.............................................................................................75
中智税收协定案文 .......................................................................75
适用范围 .......................................................................................75
常设机构的认定 ...........................................................................76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78
智利税收抵免政策 .......................................................................87
非歧视待遇 ...................................................................................88
在智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89
智利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90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9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92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92
启动程序 .......................................................................................93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97
智利仲裁条款 ...............................................................................99
中智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99
第六章 在智利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00
信息报告风险...........................................................................................100
登记注册制度 .............................................................................100
信息报告制度 .............................................................................100
纳税申报风险...........................................................................................101
在智利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01
在智利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01
在智利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01
调查认定风险...........................................................................................102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06
其他风险...................................................................................................106
参 考 文 献 .................................................................................................................111
附录1. 智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114
附录2. 智利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19
附录3. 智利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121
附录4. 智利税目税率表 ............................................................................................122
第一章 智利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根据智利央行发布报告,2024 年智利国内生产总值较上年增长
%。这一报告同时修改了 2022 年和 2023 年经济增速:2023 年从
%调升至 %,2022 年从 %微增至 %,使得博里奇政府三
年任期内年均增长率达 %。出口总额同比增长 %,成为全年经
济增长的首要驱动力。商品出口方面,铜、樱桃、葡萄及纤维素等
产品出口量价齐升;服务贸易则受益于旅游业回暖与跨境运输需求
增加。内需方面,消费与投资双轨并行,家庭消费增长1%,所有
细分领域均实现扩张。政府消费增长 3%。投资总额增长
1%。从产业视角看,采矿业、贸易、个人服务及运输业成为增长主
力,商业与金融服务业则拖累了整体表现。
智利《金融日报》报道指出,为弥补收入减少,智利政府 2024
年虽已采取控制财政支出、削减超过 10 亿美元的措施,但最终的公
共财政状况仍比预期更差。最新报告显示,12 月智利中央政府总收
入同比增长 %,得益于新税法颁布,所得税和增值税增长显
著。其全年总收入实际增长 1%,仍未达预期目标。支出同比增长
%,其中人员支出增长 %。智利 2024 结构性财政赤字达 GDP
的 % , 创 2001 年 以 来 最 差 水 平 。 公 共 债 务 已 升 至 GDP 的
%,高于政府预期,主要受比索贬值影响。智利债务快速增长
可能危及智利国际信用评级,专家建议通过削减国家机构开支、提
高公共部门效率、优化收入分配等方式应对。
智利经济在 2024 年的复苏也面临结构性挑战。尽管北部安托法加
斯塔大区依托铜矿和太阳能产业实现 %的高速增长,南部阿里
卡和艾森大区仍因建筑业萎缩及三文鱼养殖业下滑出现负增长, 凸
显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大使馆经济商务
处援引的官方数据,智利政府通过修订 2022—2023 年经济增速
(分别调至 %和 %),使博里奇政府任期三年内年均增长率
达到 %,为后续推动绿色能源转型和数字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财政部部长马里奥·马塞尔强调,2024 年经济数据的超预期表现不仅
验证了政策有效性,也为 2025 年应对全球供应链波动和通胀压力提供
了缓冲空间。
支柱和重点行业
矿业
智利是拉美地区重要的矿业大国,矿业开采投资排全球第四
位,其中大部分是铜矿项目,此外还有金、锌、铁、矿盐等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除 12 个属于生产促进联合会和国家矿业公司外,其
他均为私人业主。作为智利的支柱产业之一,过去十年,矿业在智
利 GDP 构成中平均占比超过 10%,同时矿业也为智利全国提供了
10%的就业机会。
2024 年,受铜和锂开采的推动,智利采矿业增长了 %,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 %,较 2023 年的 %有所增长。2024
年智利矿业出口额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增加了 44 亿美元,占全
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为 57%,较 2023 年提升了一个百分点。2024
年智利采矿业对财政的贡献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
增加了 亿美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为 7%,较 2023 年提升了
一个百分点。2024 年该行业直接就业人数达到 万人,较 2023
年增加了 万人。
农业
农业是智利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智利农业部政策研究室
(Odepa) 发布的报告, 2024 年智利农业和林业 GDP 同比增长
%,较 2023 年 %的跌幅有明显增长,其中 2024 年四季度大幅
增长 %。产量取得明显增长的作物是土豆(增长 %)、樱桃
(增长 41%)和鲜食葡萄(增长 %);牛奶和牛肉的产量也分别
实现了 %和 %的同比增长;与此同时榛子和核桃等干果产量
有所减少。如果将畜牧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和渔业等各部
门的贡献加在一起,智利农业出口总额将超过 300 亿美元,显示出
其作为经济驱动力的作用。
水果种植业
智利是南半球最大的鲜果出口国,向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出口超过 70 种水果。智利水果产值占农牧业产值近三成,2018 年
水果产业提供约 80 万个就业岗位。
智利有 9000 余处果园,年产各类水果超过 500 万吨,其中一半以
上出口。近年来,智利水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生产效率逐渐提高,
2019 年智利水果种植面积已超 34 万公顷。
智利主要种植葡萄、苹果、猕猴桃、鳄梨、油桃、李子、梨、
樱桃、蓝莓和桃子等,水果出口量在南美名列前茅。智利主要水果
生 产 和 出 口 企 业 有 : Hortifrut Chile . 、Copefrut . 、Unifrutti
Traders Ltda 、 Dole Chile 、 Del Monte Fresh Produce(Chile) .等。
智利农业部政策研究室(Odepa)发布报告,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1 月智利水果出口额已超过 50 亿美元(离岸价),比上一年
同期增长 12%,这是过去 20 年来的最大增幅。新鲜水果出口额占总
出口额的 80%,其中离岸价出口额为 40 亿美元,比上一季同期增长
14%。这意味着本季度的发货量增加了 亿美元。出口量增长了
40%,增加了 万吨。坚果出口占出口总额的 %, 出口额为
亿美元,出口额增长 26%,出口额增加 亿美元,但出口量
下降 %。干果占出口额的 %,即 亿美元。冷冻水果占运
往国际市场价值的 %,罐装水果占 %,果汁占 %,果油占
1%。
林业
智利森林资源丰富,国土面积的 55%适合森林生长。2024 年,
智利森林覆盖面积达 18,834,948 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原生
林面积 15,482,121 公顷,占全国森林资源的 %。主要树种是辐
射松(%)和桉树(%)。
智利主要林木产品为木材、纸浆、纸张等。根据智利农业部发
布的数据,2024 年,智利林业出口额为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这一增长是由纸浆需求的增加所推动的,纸浆占 1 月至9 月
林业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智利木材行业协会(CORMA)在 2024
年 4 月发布报告表示,近 10 年来智利有超过 70 万公顷的森林被烧
毁,相当于全国林业资产的三分之一,此外还有超过 10 万公顷的土
地被非法侵占,森林承包公司遭受 400 余次非法攻击,每年因此损
失的林业工作岗位达 3200 个,全国林业 GDP 累计下降 20%,中小
木材企业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智利主要贸易伙伴为中国、美国、日本、巴西和韩国。智利通
过积极参与多边与双边贸易机制,持续扩大外贸市场并优化营商环
境。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目前智利现已与65个经济体签署
了33个区域贸易协定,覆盖了全球人口的64%和全球国内生产总值
的88%,成为目前全球签署自贸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1) 多边协定。智利于1948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
1995 年以创始成员身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2024年6
月,智利正式提交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的申请, 旨在成为首个加入该协定的拉丁美洲国家,强化与亚太经
济体的联系。
(2) 区域协定。智利参加多个区域贸易协定。2005年,智利与
新加坡、新西兰和文莱四国签订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
议》(P4协议),成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前身。
TPP是一个庞大的区域间贸易框架,覆盖亚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
的12个国家,于2016年2月在新西兰正式签署。2018年3月,《全面
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签
署。智利国际经济关系副部长萨纽埃萨在6月中旬访问印度尼西亚
期间, 正 式 递 交 了 智 利 加 入 《 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
(RCEP)的申
请。2020年签署的RCEP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其15个成员
国的人口数占世界总人口的30%,经济总量约占世界GDP的30%。
RCEP的成员国不仅涵盖了东盟十国,还包括中国、日本、澳大利亚、
新西兰以及韩国等重要经济体。
(3) 双边贸易协议。截至目前,智利已同中国、加拿大、韩国、
澳大利亚、美国等18个经济体或经济组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同厄瓜
多尔、古巴、秘鲁、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和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
市)等六个美洲国家和经济组织签署属于优惠贸易安排的“经济互补
协定”;同欧盟、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新加坡、文莱和日本等关税
主体签署属于优惠贸易安排的经济合作协定;同印度已签署部分贸易
优惠协定;同秘鲁、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在太平洋联盟框架下签署免除
部分贸易关税的协定。
中国和智利经贸合作
(1) 中国与智利间贸易
中智贸易保持稳定发展,2012年,中国成为智利第一大贸易伙
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一直保持上述地位。
智利是中国在拉美地区第三大贸易伙伴。据智利海关统计,2023年,
中国与智利双边贸易总额为亿美元,占智利外贸总额%;
其中,智利对华出口亿美元,同比下降%,占智利出口总额
%;从中国进口额亿美元,同比下降%,占智利进口
总额%。
在智利单项产品出口上,中国已连续多年保持智利铜最大买家
地位。智利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还包括纸浆、鱼粉、水果、葡萄酒、
水产、肉类等。
在中国单项产品出口上,除传统轻纺产品外,近年来,中国对智
利矿山、通信、建筑、工程、能源等领域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口增
长较快,2021年原产于中国的汽车在智利共售出万辆,占智利汽
车销售量四分之一,中国成为智利汽车市场最大进口来源地。
《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于2006年10月开始实施。《中智
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于2010年8月实施。《中智
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于2014年2月实施。《中国—智
利自贸协定的升级协定》于2017年11月11日签署,并于2019年3月1
日正式生效实施。
(2) 中国对智利投资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智利直接投资流量为
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智利直接投资存量亿美元。目
前,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关注智利市场,大型并购项目呈增多势头。
2018年3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13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智利
Transelec公司约%股权。Transelec公司是智利最大的输电企 业。
2020年6月,中国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资收购智利切昆塔集团公 司,
24日成功交割。切昆塔集团公司是智利第三大配电企业,拥有配电线
路16911公里,服务人口超200万。2021年7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
功完成智利CGE公司%股权交割和运营接管。CGE公司 是智利
第一大配电公司和第二大输电公司,输配电业务覆盖智利全国16个大
区中的14个,拥有输电线路3647公里、配电线路万公里, 配电用户
300万户。
2018年12月,中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亿美元收购智
利锂业巨头智利化工矿业公司 %的股份。智利化工矿业公司的
锂化工产品市场供给占比达到20%。
2021年4月,中国铁建开始接手5号公路塔尔卡-奇廉段,采用
“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实施。该项目是中国铁建在智利承揽的中企首
个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之后2023年5月,原项目南延段——智利5 号
公路奇廉至科伊普伊段也由中国铁建正式启动项目运营。
中资企业已经在智利农业、电力、矿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
或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多个重大项目,为智利经济社会发展、创造
就业岗位发挥积极作用。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智利原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现为外国投资促
进局(InvestChile) ,隶属于经济、促进和旅游部。2015 年 6 月16 日,
智利颁布新《外国直接投资法》框架(第 20848 号法令)。
原《外国投资法》(第 600 号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废止。据此,
2016 年 5 月,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其主要职能
为促进和吸引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为外国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市
场、法规、鼓励政策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以便利外国投
资进入智利并在智利经营发展。
(1) 禁止与限制的行业
总体而言,智利并未为其政府或智利国籍公民保留任何特殊经
济活动。因此,私营企业可以参与所有经济活动,外资持股比例最
高可达 100%。但是,以下所述情况例外:
① 边境地带
被划属为“边境地带”且位于智利边境,即距离智利陆地边界10 公
里和距离海岸线 5 公里范围内的不动产,除非由智利总统通过基于国家
利益的最高法令授权外,不得被以下自然人或法人收购:1、邻国自然
人;2、总部位于邻国的法人实体;3、40%或以上资本, 或其有效
控制权被邻国法人实体掌控。位于距离智利边境 10 公里以内的“边境
地带”只能由智利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收购、租赁或任何其它途径获
得。国有土地是指从高潮线开始测量,距离海岸线不超过 5 公里的土
地,但居住在智利的外国人可以在获得国防部海军副部长批准后拥有
这些土地的所有权。
① 水产养殖和渔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仅限智利自然人或依照智利法律成立的法人
实体,以及拥有智利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权持有。仅限智利船只在
智利内陆水域、领海或从海岸线延伸 200 海里的智利专属经济区
(EEZ)内捕鱼。开展工业捕鱼开采活动需要事先在智利进行船舶登
记。只有符合智利法律规定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在智利注册船舶。
法人必须在智利注册公司,其公司地址及总部需在智利真实有效,其
总裁、经理及其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为智利自然人。
工业捕鱼活动必须事先在智利进行船只登记。经海事局特别授权的
渔船,在法律规定而受其它国家给予智利船只互惠条件的情况下,
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而是依据船舶原籍国给予智利船舶互惠条件
的等效约束。
① 智利水域的碳氢化合物、锂和矿藏
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锂,以及存在于智利管辖范围海域中
的任何种类矿藏,或全部或部分位于被确定为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
响的采矿区的任何矿藏,都不能获得采矿特许权。
① 天然原子材料
天然原子材料不得成为任何合法交易的对象,除非该交易由智
利核能委员会(CCHEN)执行,或事先得到其授权。
① 核能源
核能源只能由智利核能委员会(CCHEN)或经其授权与第三方
合作,以和平利用为目的进行生产。
① 海上贸易
在国家领土内各处,以及在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海上装置之
间的客货运输,无论是海域、河流还是湖泊,仅限智利船舶通行。
但是,外籍商船经有关方面公开招标后可参与 900 吨以上的货物运
输。如货物量等于或小于 900 吨,且在没有智利船舶的情况下,海
事局可以授权使用外籍商船。
① 电信、无线电和电视广播
在智利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拥有电信或电视广播有关的特许经
营权,其法定代表人须在智利有主要住所,其总裁、经理、管理人
员及法定代表人不得有犯罪记录,外籍人员可以担任董事,但董事
会成员不得大多数由外籍人员担任。只有在智利注册成立的公共或
私立法人实体能够持有或使用免费接收电视广播的特许权。法律实
体的总裁、董事、经理、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智利籍,且
不得有犯罪记录。尽管持有特许权的法人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必须为
智利国籍,但其资本可以是 100%外资。
(2) 外资法规
2015 年颁布的第 20848 号法令确立了外国直接投资(FDI)框
架,规定了在国外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智利居民或非在智利定
居)向该国转移资本的法律制度。
根据智利中央银行的相关规定,参与正规外汇市场的交易,结
算其投资的外币种类及资本或利润的汇出,结算或获得外汇的汇率
均由有关各方自行商定。
根据智利法律和智利中央银行的规定,投资者有义务对其汇出
的资本及投资产生的净利润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 1974 年第 825 号法令第 12 条 B 款第 10 项的规定, 对资
本货物进口,可申请豁免增值税(VAT)。
外 国 投 资 者 证 书 是 智 利 政 府 通 过 智 利 外 国 投 资 促 进 局
(InvestChile)授予的公共文书,以承认申请人为外国投资者,并允
许其获得法律赋予的权益。该文书为自愿性认证证书,符合条件的
投资人均可申请。颁发外国投资者证书的一般日期为收到申请或所
需 的 所 有 文 件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申 请 表 可 在
获得,也可前往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办公室领取。
(3) 投资方式
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投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任何形式或
状态的进口实物商品;利润再投资;信用资本化;可资本化的各种
形式的技术;关联公司的外国投资信贷。
(4) 外汇市场
大于或等于 10,000 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等值外币的外国投资, 必
须通过授权在正规外汇市场经营的实体进行,该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及
智利中央银行特别授权的一些交易所,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授权实体
来进行交易。
(5) 智利中央银行
智利中央银行受 1989 年第 18840 号法令及其后续修正案的规定管
辖。其目的是确保智利比索保持稳定及内外部支付的正常运行, 并
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运转,从而为决策创造一个可预测的
环境,以稳定经济周期并为智利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智利中
央银行的规定基于外汇业务自由的一般原则,即任何投资者都可以
自由进行外汇交易。其特点及程序详见智利中央银行出版的《智利
中央银行国际外汇条例纲要》(以下简称《外汇条例纲要》)。
《智利中央银行国际外汇条例纲要》第十四章:本章包括接受外
国资本进入智利的一般外汇制度,适用于来自国外的信贷、存款、投
资或出资的行政登记制度,该条款适用于金额超过 10,000 美元或其
他可自由兑换的等值外币。
《外汇条例纲要》第十四章所述业务产生的外汇进入智利,必
须通过正规的外汇市场进行,即由智利中央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及
交易所组成的市场进行。但是,这些交易也可以在没有外币进入智
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者或投资接受者必须直接向智利中央银行报
告。
(6) 金融市场委员会
智利金融市场委员会(CMF)的条例由 2017 年第 21000 号法令
确立。该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境内银行海外分
支机构、智利国家银行、证券市场实体、保险、金融机构及其它依
法设立的金融实体。
(7) 要素成本
① 水、电、气、油价格
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智利水电气供应均实现私有化。根据市场
供需状况,不同城市、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不同季节或时间段的水、
电、天然气和汽油价格,都不一样。
智利电力市场实行浮动价格,电价中包括固定费率和累加费率,
并随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不同时段和不同用量对单价进行调整。
截至 2024 年 6 月,智利家庭用电均价为 比索/度,约合
美元/度,工业用电均价为 比索/度,约合 美元/度。
智利天然气价格为 800 比索-2,100 比索/立方米(分段计价), 不
同地区价格不同,分段计价略有差别。
智利用水单价随季节、用量不同有调整,另外还会加收污水回
收费和处理费,智利首都圣地亚哥 2024 年 7 月的污水处理成本为
美元/立方米。就企业商业活动而言,智利水权与地权一样,
必须购买所有权。智利法律规定,北部地区矿业开采不得使用地下
水。智利汽油基本来自进口,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波动较大。首都
大区指导油价为:93 号汽油为 1, 比索/升,柴油为 1, 比索
/升(2024 年 8 月)。
① 劳动力工薪及供需
A. 劳动力市场概况
目前,智利劳动力人口为 850 万人。2014 至 2019 各年失业率分
别为:%;%;%;%;%;%。据智利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4 年 6 月末失业率为 %,同比下降%。
B. 最低工资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智利 18 岁以上、65 岁以下劳动者最低工
资为 万比索/月,一般在每年 7—8 月调整最低工资。2018 年
1 月 1 日起,18 岁以上、65 岁以下劳动者最低工资提高至 万比索
/月。2018 年 8 月,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方案曾遭到反对党和议会反对,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2019 年 3 月,最低工资升至 万
比索/月。2020 年 3 月,最低工资升至 万比索/月。2020 年 9
月,升至 万比索/月。2022 年 5 月 1 日起,最低工资上调至
38 万比索/月。2023 年 5 月 29 日,政府通告会通过渐进式提升最低
工资法案。2023 年 9 月 1 日,最低工资调整至 46 万比索,2024 年
7 月 1 日,最终上调至 50 万比索/月。
C. 社保税费
智利养老保险占当月工资的 10%。因目前有约 72%的退休人员每
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本届政府拟进行养老金改革,推动公
司额外支付员工工资的 6%作为养老金,其中 2%存入个人账户, 3%
用于公共社会保障,1%用于加强妇女及正规就业。医疗保险为
当月工资的 %,失业保险为 %,工伤事故保险为 %, 高
风险职业比例略高。
D. 各行业月工资水平
据智利专业调查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调查机构太阳基金会
(FundaciónSol)数据,2022 年,智利月工资中位数为 万智利
比索(约合 美元),三分之二的劳动力收入低于 70 万比索。
2022 年智利部分行业月平均工资水平情况如下。
餐饮业、农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娱乐业和贸易行业,平
均月工资不足 50 万比索。
月工资在 50 万比索至 70 万比索之间的行业依次为:交通运输业、
供水行业、房地产行业、教育行业、医疗保健行业。
月工资在 70 万比索至 90 万比索之间的行业依次为:电力行业、公
共服务业。
月工资超过 90 万比索的行业有:矿业、信息和通信业、金融和保
险业。另外,智利各行业从业人员中,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比重
相差较大:矿业仅占 %;金融中介行业占 %;房地产业占
%;建筑业占 9%;交通业占 %;制造业占 %;农业占
%。
E. 外籍劳务
智利法律严格限制外来劳务,当企业规模为 25 人以上时,规定企
业外籍劳务人员不能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 15%。外来劳务人员, 以
本国不能满足需要的技术人员为主。
① 土地及房屋价格
根据智利法律,私人可以购买土地。智利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
大,土地价格大不相同。智利全国公寓每平方米均价为 1,550 美元,
别墅每平方米价格为 2,600 美元。在智利大圣地亚哥地区,购买公
寓每平方米价格在 1,800 美元至 2,800 美元之间,具体取决于公寓面
积。较大的公寓价格更高,90 至 120 平方米的公寓平均售价为每平方
米 2,800 美元。别墅每平方米价格在 1,600 美元至 3,300 美元之间,180
平方米以上的别墅平均每平方米 3,340 美元。租房方面,
一居室(平均面积 38 平方米)月平均租金 美元,两居室
(平均面积 59 平方米)月平均租金 美元,三居室(平均面积
78 平方米)月平均租金 美元。
① 建筑成本
据智利建筑行业企业协会(CCHC)制定的建筑业成本指数,
近3 年,智利建筑业生产成本上涨了 26%。
2010 年大地震后,智利相关法规对建筑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新
建筑使用钢筋数量要求增加,成本上涨 6%—7%;此外,地价成本
提高,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特别是行业工资水平上涨,近 3 年,建
筑行业工资上涨 50%。
2019 年智利发生社会暴乱,此后建筑业就业人数骤减,最低至
49 万人。随着经济复苏,建筑业人力成本呈现上升趋势,根据智利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 年 1 月同比上涨 %。
(8) 风险提示
政治:智利政局相对稳定,与中国双边经贸关系稳步增长。智
利政府表示希望中国企业加强对智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与
此同时,中资企业也要关注智利政局更替以及国际政治形势带来的
影响。
经济: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智利经济增长缓慢。要
持续关注智利经济形势,以避免经济环境恶化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
影响。
法律:智利法律法规健全,在智利开展投资时,要通过聘请当
地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等途径,做好尽职调查,防范商业风险。
企业所有经营管理人员,也要积极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特别注意
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受经济形势、非法移民等因素影响,智利恶性犯罪事件
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智利发生了多起盗抢中资企业、人员的事
件。中资企业要特别注意安全防范,注意采取必要的安防措施,以
确保企业及所属人员的安全。
经营:智利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智利经济的支柱产业。然而,
智利环境相对比较脆弱,智利部分民众的环保意识特别强烈,中资企
业在赴智投资前,要充分考虑环保问题,要特别注意环评可行性,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吸引力
(1) 优惠政策框架
智利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外资
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即可享受与本国企业同样待遇。除渔业捕捞、
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锂矿开发等领域,外资在智利投资面
临较少限制。
2015 年 6 月 16 日,智利颁布新《外国直接投资法》框架(第
20848 号法令)。原《外国投资法》(第 600 号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废止。《外国直接投资法》内容要点是:关于外国投资战略的职
责归属,总统在听取外国投资促进部长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基础上, 决
定智利促进和利用外国投资战略。关于外国投资促进机构,成立外
国投资促进局,由国家授权负责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吸引各类
外国投资的政策,协调地方政府的促进和利用外资工作。关于外国
投资商证书发放,由外国投资促进局颁发外国投资商证书。关于外
国投资基本待遇,保障外国资本不受任意歧视性待遇,外国资本可
在正规外汇市场自由交易,资本和收益可自由汇出,对符合具体条
件要求的外商资本货物进口可免征销售和服务税等。关于旧法案外
资合同适用期限延展,针对此前依照原《600 号法案》签订的外资
合同,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最长不超过 4 年,外国投资者可申请
签订锁定纳税合同。即可申请:将企业所得税实际纳税比例锁定为
%,期限为 10 年;将投资额为 5000 万美元或以上矿
业企业的矿业特别税纳税期限,锁定为 15 年。
(2) 行业鼓励政策
智利 1974 年颁布的《林业活动发展法》(第 701 号),从根本
上改变了智利林业发展的方向和策略,确立了以下总体战略:在
天然林保护性利用基础上,大力发展人工林;积极吸引外国投资,
鼓励发展出口型林业;以林产品出口带动人工林发展。
遵循上述战略,智利制定各项扶持政策 :建立人工林发展基金;
允许私营企业参与林业活动;大力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私营林业部门;
鼓励林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将人工造林和森林
工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等。
(3) 鼓励的行业
智利各行业对外资开放度都相对较高,外资可进入行业范围广
泛。智利投资促进的重点产业领域为健康食品、矿业、基础设施和
高科技。对这些鼓励的行业,智利政府将根据其所在区域、经济活
动的导向和项目类别给予不同的优惠。
(4)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① 《偏远地区法》(第 20655 号法令,2013 年修订版)旨在通
过为偏远地区制定特别鼓励政策,延长优惠政策时限,逐步完善现
有政策等途径,促进智利国内特定地区的快速发展。该法适用于以
下地区:位于智利最北端的阿里卡—帕里纳科塔和塔拉帕卡地区;
智利南部洛斯拉戈斯地区的奇洛埃和帕莱纳省;智利南部的艾森和
麦哲伦地区。本法包括以下优惠政策:
A. 投资税收抵免:此项优惠是对投资当地固定实物资产返还部
分第一类所得税,即对于投资当地与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直接相关
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它资产一定百分比的资金,给予纳税人
缴纳的所有第一类所得税返还的优惠(返还点在 10%至 40%之间,
根据具体投资地点、金额及生产活动而定),直接在纳税人缴纳的
第一类所得税中扣除。
B. 人工补贴:此项优惠包括向雇主支付一笔相当于应税工资额
17%的款项,用于补贴本项法律规定的下列地区有永久居留身份和
工作的员工:阿里卡-帕里纳科塔地区;塔拉帕卡地区;艾森大
区;麦哲伦—智利南极大区;奇洛埃和帕莱纳省。该项优惠根据消
费者价格指数(CPI)进行调整。
① 投资补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1981 年第 15 号法令)相关法
规规定向年销售额不超过 4 万UF 的中小型投资者的生产投资提供补
贴,补贴金额相当于投资额的 20%。可在生产促进局(CORFO)
办公室或相应的省级办公厅提交申请。
① 自贸区是有限的实体场所,位于阿里卡和帕里纳科塔、塔拉
帕卡和麦哲伦地区,在这些地方交易的商品可以免收关税和部分税
收。而此,在这些地区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向其他自贸区和国
外销售的商品也免征增值税(VAT)。在自贸区或保税仓库进行商
业活动产生的企业年度利润免征第一类所得税。在智利,托科皮亚、
纳瓦里诺岛和火地岛等地区也有相应优惠政策。
① 2008 年第 20241 号法律规定了对研发(R&D)投资的税收优
惠,此类优惠包括对第一类税收进行返还的权利。在智利,企业若
独立或通过第三方支持开展研发活动,或与在智利生产促进局
(CORFO)注册的专业中心联合进行研发,经 CORFO 认证后,其
符合条件的研发投资最高可享受 3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投资
退出政策
目前,智利没有与投资退出相关的法规政策。
第二章 智利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智利税收以中央政府为主,市政府只征收营业牌照费。智利实
行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支柱的现代税制,税费征收管理电子化
水平程度高。智利税制基础法律有《税收法典》《所得税法》《增
值税法》等,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碳
税、矿业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税种。2020 年 2 月 24 日正式发布智利
《税收制度改革法案》(21210 号法案),对中小企业降税、增加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向外国数字平台企业征收增值税等方面作出
规定。
智利实行属人税制, 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唯一的纳税号
(RUT)。如果是法人实体或外国投资者,则由智利国家税务局负
责分配 RUT 编号。如果是自然人,则国民登记局颁发的国民身份证
号即为RUT 编号,也是其他民事行为的编号。
智利实行税额单位制度, 设立发展单位(UF , Unidad de
Fomento,一种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的计价单位,以下简称
UF)、月度纳税单位(UTM,Unidad Tributaria Mensual,主要用于
确定月度的税收、罚款和薪酬等金额,以下简称 UTM)、年度纳税
单位(UTA,Unidad Tributaria Annual,主要用于年度税务申报, 其
价值通常等于 12 个 UTM,以下简称 UTA)用于交易和金融业务计价
的货币等价单位,其与智利比索的比率,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
2024 年 8 月,当月美元兑比索比价为 1:950 。1UTM 相当于
万比索;21UF 约等于 万智利比索;1UTA 相当于 万比
索(1UTA=1UTM×12)。除有税收优惠外,一般情况下智利各主
要税种税率如下:
(1) 所得税
所得税分为两类,第一类所得的纳税主体为企业,第二类所得
的纳税主体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于两个因素,包括纳税人的住
所地和收入来源地。对于居民纳税人,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应就
其来源于智利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个人在智利的前三年仅
对来源于智利境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来源于智利境
内的所得征税。
① 第一类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商业、工业、矿业或其他
类型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每年四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征收。农业、
矿业、运输业等纳税人可以按照推定收入纳税。根据既定机制、公
司缴纳的第一类税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以及公司业主、合伙人
或股东等因分配利润而应缴纳的附加税以及在股息支付时进行税款
抵扣。
对于年销售收入大于 75,000UF 的公司企业适用 27%的税率,
对于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 75,000UF 的公司企业适用 25%的税率。
① 第二类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
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养老金(不包括国外来源)及其
他补充所得,所得在 以上的,适用 4%—40%的超额累进
税率,并实行按月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应税所得额扣除
法定社保和医保支出后的余额。由雇主或付款人在支付时预扣预缴
入库。对于多处取得所得的个人,须在每年四月前对其上年取得的
全部所得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① 第三类所得税(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其他收入
所得适用 4%—40%的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 以上。
① 矿业特许经营开采税(IEAM):进行采矿以及任何形态的矿
产品销售等矿业活动获得盈利的自然人或法人缴纳此税。矿业特别
税根据法律确定的模型计算,增加或扣除按数目和项目确认的所得
税第一类税应税基数来确定。对于年销售量超 5 万吨精铜价值的企
业适用 5%—14%的累进税率;对于年销售量在 万—5 万吨精铜价
值的企业适用 %—%的累进税率。
① 所得附加税:附加税适用于非智利居民(不在智利居住的个
人或法人)在该国所获收益,根据收益的种类,可以按月或按年征
税。附加税基础税率是 35%,根据现行法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收
益种类实行较低税率。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用来抵扣附加税。
税额计算方法是扣除企业所得税 20%,补缴 15%。此外,对部分符
合条件的收益种类实行 2%至 35%的较低税率;适用对象:(将所
得利润汇至境外)企业或者个人。
(2)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① 增值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一般为 19%,按借项与贷项
的差额进行月度申报,如果某个月的贷项超过借项,贷项余额可以
带到下个月账目。按照普通规定,下列交易应缴纳增值税:
A. 商业、工业、金融、矿采、建筑、保险、广告、数据处理及
其他商业相关的服务;
B. 有惯常性的动产销售及涉及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合同;
C. 动产及备有工业或商业装备的房地产的租赁等。
智利增值税没有任何低档税率,只有个别免税项目。一些交易
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者适用零税率,包括:
A. 出口:出口免纳增值税,此外,出口业务中所购买材料或服
务而缴纳的增值税而导致的增值税贷项,可以用来抵扣国内销售的
增值税借项。而且,出口商通过申报出口退税,回收其进项税金形
成的增值税贷项余额;
B. 贷款利息及其他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延期售价付款而收取的
利息得缴纳增值税;
C. 国际货运,空运和海运;
D. 个人劳务;
E. 受到附加税征收的服务;
F. 建筑:建筑公司销售新建房屋的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
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律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的土地价款。
① 酒类附加税:税率 15%—27%(威士忌 27%,烈酒 27%, 葡
萄酒 15%,啤酒 15%);适用对象:酒类进口商。
① 奢侈品附加税:税率 15%或 50%。其中,黄金、铂金、珠宝、
天然或人造皮毛、地毯、鱼子酱等税率为 15%;非工业、采矿业、
农业或信号灯等用途的烟花、爆竹、火药等税率为 50%;适用对象:
进口额。
(3) 特别税
① 燃油税:智利的燃油税针对不同油品实行差别税率:柴油为
每立方米 ,汽油为每立方米 6UTM。
① 烟草税:税率分别如下:烟叶,%;香烟,%;雪茄,
%。适用对象:消费者。
① 进口关税:税率 6%。适用对象为公司和个人。智利有一个
很大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包括和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可以
降低关税或者享受零关税。通常来说,智利的经济开放,对外国贸
易没有壁垒。
① 遗产税和馈赠税:税率 1%—25%。适用对象为个人。
① 数字经济税:税率同增值税。适用对象:提供数字服务的平
台公司。自 2020 年 6 月,在智利提供数字服务但未在智利注册的外国
数字平台公司,如 Netflix、Amazon、Uber 等,也须按此税率缴纳
增值税。
① 绿色税(温室气体排放税):税率分别如下:氮氧化物、二氧
化硫、粉尘颗粒: 美元/吨;二氧化碳:5 美元/吨。适用对象: 固定
设施运转功率超过 50 兆瓦的工厂。
(5) 法律文件税
① 印花税:税率为 %— %。适用对象:公司或个人。
汇票、期票、信用证及任何涉及贷款或信贷交易的单证必须缴纳印
花税。
① 支票税:税率为按印花税计征。适用对象:使用人。
① 市政府营业执照税:税率为 %—%,但税额最高不超
过 8000UTM。适用对象:公司或个人(按照注册资金征收)。
(6) 特定费用
① 动产和人寿保险费:费率为 22%。缴纳对象:公司及个
人。
① 再保险保费:费率为 2%。缴纳对象:公司及个人。
① 支付国外商标、专利技术顾问收益费:费率为 35%。缴纳对
象:公司及个人。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智利现行法律制度源自西班牙法律制度,受法国和奥地利法律
制度的影响,以 1857 年法律体系为基础,加之最高法院对立法行为做
出的修订而形成。智利尚未接受强制性国际法院管辖权。2005 年6
月,智利根据美国法律制度更新了刑法系统。
宪法是智利的最高法典;其他法典还包括《航空法典》《商业
法典》《民法典》《国际私法法典》《法院法典》《军法典》《刑
法典》《采矿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医疗法
典》《一般税法典》《劳工法典》和《水法典》。总统按照宪法和
法律管理国家,拥有相应的解释法律的权力;政府部门转让定价在
法律基础上出台条文。
根据智利宪法规定,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所有税种的设
立、修改或废除,税基、税率、豁免等核心要素必须由国会通过正
式法律批准。
智利税收体系的核心法律包括基本税法、补充税法以及国际协
议,其中基本税法包括:《所得税法》《销售和服务税法》《印花
税法》《税收编码》《土地税法》和《遗产税、转让税和赠与税
法》。
税法实施
智利的主要税务机构是财政部(Fisco),它代表国家的财政利
益 , 并 通 过 智 利 共 和 国 总 财 政 部 ( Tesorería General de la
República)来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智利国家税务局(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SII)则负责审核检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
法遵从情况,以及进行税务裁定、审计和税收执法工作。此外,其
他实体如市政当局和海关机构也会涉及税务事务。
最新税制变化
2024 年 10 月 25 日,智利在官方公报上颁布第 21713 号法律,
宣布施行《税收义务履行法》。法律中修订的条款大多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 一般反避税规则:修改了规则的适用门槛,将应税基数调
整为 73000 美元,获得退税或享受特殊税制也被列为触发门槛;改
变了特殊反避税规则适用原则,允许智利税务机关在适用一般反避
税或特殊反避税规则之间进行选择;
(2) 税收可持续性和集团公司: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第三方来证
明其符合可持续性标准,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合作遵从协议;集团公
司应指定代表来对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涉及集团公司不
同成员的跨辖区审计;
(3) 增值税:数字经济增值税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数字平台
和远程进口商品市场;取消对从国外进口的低价值商品(不超过 41
美元)的最低免税额;通过数字平台和市场购买低于 500 美元的商
品将被征收 19%的增值税,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此项修
订在法律公布后的第 12 个月生效;
(4) 转让定价:重新制定适用于跨境重组的离境税法规;改进
预约定价安排(APA)程序,APA 的有效期将由三年延长至四年,
并可酌情延期;转让定价调整仅影响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增值税或
关税;转让定价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25 年 1 月 30 日,智利税务局就近期修订的所得税法第 41E 条
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条款发布应用指南,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和基于四
分位值范围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
(5) 矿业税: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由议会投票通过、由博里奇
总统于 2023 年 8 月 3 日正式颁布的智利新矿业税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税将分档征收:对于年产量低于 万吨的小型
矿企免税;对于年产量在 万吨—5 万吨的中型矿业,根据实
际产量按 %—%的累进税率征税;对于年产量大于 5 万吨的大
型矿企,根据其实际经营利润按 8%—26%的累进税率征税,当铜
矿产品中铜含量大于 50%时,还需按 1%的税率缴纳从价税,累计
缴税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对于近 6 年平均产量均低于 8 万吨的
企业,则下调至 %)。与此前税制比较看,中小型矿企税率持
平,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作出调整。
智利财政部预计,新规实施后,矿业税收额将达 亿美元, 相
当于GDP 的 %,其中 亿美元将用于促进地方和社区发展。财长
马塞尔表示,新版矿业税是经过大量协商后各行业部门均表示满意
的创新解决方案,将为智矿业带来更多确定性,预计未来五年内矿业
投资将进一步增长 100 亿美元。
此外,智利自 2024 年起正式实施新的“矿业特许权使用费”制
度,以替代原有的特定采矿税。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年销售量超过 5
万吨精炼铜的铜矿企业,采用复合税制结构:企业所得税与矿业特
许权使用费的合并税负上限设定为调整后矿业经营收入的 %,
以防止总体税负过高影响投资意愿。矿业是智利国家财政的重要支
柱之一,推出该项新税制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优化资源收益
分配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智利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一个综合
性税种,其征收对象涵盖所有根据智利法律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法
人实体,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
智利对从事商业、采矿、渔业或工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征收就其
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第一类所得税,中小企业的
标准税率为 25%,适用部分一体化制度的大型企业税率为 27%。税
款最终在所有者层面(智利最终所有者或外国所有者)实际收到收
益时触发缴纳。中小企业可全额抵扣第一类税,而部分一体化制度
企业仅允许 65%的第一类税抵免(但若其外国股东来自与智利签订
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则可享受全额抵免)。2025 年颁布
的第 21755 号法律推出新一轮减免:2025 至 2027 纳税年度中小企
业第一类税降至 %(2028 纳税年度升至 15%,需满足养老金缴
款比例递增条件),同期月度预缴税款继续减半。
现行所得税制度自 2020 年起改革:废止归属征税制度;对年销售
额不超过约二百八十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实施完全一体化制度(公司
层面税收可全额抵免最终税款);大型企业沿用部分一体化制度。在
无 税 收 协 定 情 况 下 , 部 分 一 体 化 制 度 企 业 的 整 体 税 负 约 为
%(企业所得税加股东所得税抵免后计算);若外国股东
居民国与智利有生效税收协定且符合股息优惠条款,其整体税负上
限为35%。值得注意的是,对 2020 年前签署但尚未生效税收协定
(如阿
联酋)管辖区的非居民股东,其第一类税全额抵免权可延续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须建立“累计税收抵免余额”登记制度以管控税
务抵免。智利法律体系未设立任何省级或地方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所得税法,智利将公司注册地作为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衡
量标准。因此任何在智利注册的公司都会被认定为智利居民企业,
从而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独立会计核
算的合资公司都需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内企业必须作为扣
缴义务人为支付给非居民实体的收入预扣所得税。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需对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
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税率
智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两种情况。对于年度营业收入大于
75,000UF 的智利公司适用 27%的税率,对于年度营业收入小于等于
75,000UF 的智利公司适用 25%的税率。
税收优惠
(1) 偏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
在第十五大区阿里卡省投资额不少于 500UTM(月度税收)的
企业,返还 30%的企业所得税。
在巴里纳克塔省投资额不少于 500UTM 的企业,返还 40%的企
业所得税。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阿里
卡法—第 19420 号法案)。
在第十一、第十二大区以及第十大区管辖下的帕莱纳省投资运
输、农业、水产、制造业、能源、房地产、旅游和研发等领域的企
业,对于不低于 500UTM 的投资返还 10%、15%或最高 32%的所得
税,具体标准根据投资地点而定,返还所得税的最高额度不超过
80,000UTM。
(2) 自贸区投资税收优惠
智利有伊基克、蓬塔雷纳斯和阿里卡三个自贸区,区内设立企
业可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 创新研发领域税收优惠
根据智利《研发税收优惠法》(第 20241 号),从事研发领域
投资的企业最高可获得 35%所得税返点。此外,本届政府推行税制
改革方案规定,将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从 27%下调至 25%,并设立2%
的“发展税”,公司用于创新研发的相关支出,可抵扣该税种缴纳金
额。
应纳税所得额
智利的公司和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 总收入
“总收入”(Renta Bruta)一词包括源自工业、商业、销售或交易、
租赁或开发全部或部分拥有、或非所有性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收
益、利润及其他收入。所列举的各种收入的金额应计入纳税人实际
收到该收入的年度的总收入中,除非根据税务局的指示,这些款项
必须归属到不同期间。
根据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一词不包括下列免税收入:
① 资本增值,但第 14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① 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给纳税人的保险单和合同收益;
① 纳税人因履行寿险、嫁妆保险或年金保险合同所缴保费而获
得的款项,无论是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约定到期时,还是在其转
让或转移时;
① 由政府或市政府债券产生的利息;
① 国家和市政府的补贴以及协会成员缴纳的会费。
(2) 应税收入及税前扣除
经营工业、商业或本类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应税净收入,将
从总收入中扣除以下金额后确定:
① 为产生该收入而支付并在本财政年度内应付的所有常规和必
要开支,前提是这些开支是在商业或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并能向
税务局提供可靠文件证明;
① 在本税所涉年度内,对所欠金额支付或产生的利息。如果利
息是在国外支付的,可作为费用接受,但对此类利息必须始终缴纳
第二类税;
① 政府征收的税款,前提是这些税不是本法的税种,并且不构
成发展或改善的特殊贡献;
① 在本税所涉年度内遭受的损失,前提是这些损失源于业务或
企业,且未被保险或其他赔偿方式覆盖;
① 在本税所涉年度内核销的坏账,前提是该等坏账金额已事先
包含在根据本法提交的总收入申报中;
① 为补偿用于业务或企业的资产的耗竭、磨损和毁坏而进行的
合理摊销,包括对已无法使用的资产进行的审慎分配。国内税务局
将确定可审慎进行的扣除金额。
① 为提供个人服务而支付的工资、薪金及其他报酬,包括依据
法律、合同或其他非纯粹自愿形式支付的合理奖金分配。在国外支
付的报酬也可作为费用接受,但对此类报酬必须缴纳第二类税。
然而,对于在外国设有办事处或全部或部分在境外开展活动的
智利企业,不要求此条件。
① 为国库、市政府、慈善机构利益进行的捐赠;
① 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产生且仅涉及本类纳税人的损失;
① 受超额利润税约束的工业企业为形成购买和更新机械设备及
安装的储备基金而拨出的款项,每年最高不超过应税收入的 10%。
若企业实物产量相对于 1951 年获得的产量每增加 10%,此百
分比可增加应税收入的 2%。
若本款所指款项用于其他目的,则应计入应税收入。
(3) 不得扣除项目
依据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得进行扣除:
① 纳税人投资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利息;
① 向纳税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个人服务支付的报酬。为
此目的,非股份公司的任何性质公司的合伙人、经理或管理人被视
为纳税人;
① 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
① 为新建建筑物或增加企业所用资产或机械设备价值的永久性
改良而支付的款项;
① 为修复资产或补偿其贬值而支付的款项(若已为此目的分配
了款项)。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列举案例
例如,某智利企业当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比索,适
用税率为27%,则应纳税额等于100万乘以税率27%,即27万比索。
合并纳税
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时,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不允许公司集团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其他
目前智利暂无关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部分其他相关法规内容。
所得税预缴
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流入,并帮助企业分摊年度税负,
智利《所得税法》(824号法令)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月度预缴制度。
该制度要求所有在智利产生应税利润的居民企业、法人实体及常设机
构,每月必须预估并预付其当年最终应缴纳的第一类所得税额的一部
分。
根据智利《所得税法》(824号法令)第84条第2款现行规定,
智利居民企业的月度预缴制度采用加权平均动态调整机制:企业需
计算上一纳税年度各月总收入适用比例的加权平均值[公式:Σ(月
收入×当月比例)÷年总收入],再根据上年度终审应缴税额与调整后
预缴总额的百分比差异进行惩罚性或奖励性校准——若少缴(差异
率>0)则调高本年度比例,多缴则调低比例;最终按月预缴额以上
月总收入×校准后比例×27%税率计算。该机制通过历史收入结构权
重×预缴偏差系数形成闭环校准,企业若管理不善将承担隐性税负上
升风险。
月度预缴是一项强制且频率高的纳税义务。无论企业的规模大
小(大型、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都必须在产生收入的次月的前
12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月的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举例来说,企业在1月
份取得的收入,其对应的预缴税款必须在2月1日至2月12日之间申报并
缴纳。逾期支付或支付不足额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法律规定了滞
纳金(Recargos)制度,按未缴或迟缴税款金额,以每 月%的利率
计算利息。该利息自税款到期日的次日开始累积计算, 直至企业全额
缴清欠税为止。这个利率由财政部部长根据市场基准利率进行动态调
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目前%是基础罚息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月度预缴并非最终的税款,而是企业对年
度最终税负的预付款项。企业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必须依法计算
全年的实际应税净利润(Renta Líquida Imponible),再乘以当年适
用的税率(当前为27%),得出年度最终应纳的第一类所得税总额。
然后,将这个总额与全年已支付的月度预缴总额进行比较:年度税
款>预缴总额,则企业需要补缴差额部分;年度税款<预缴总
额,则形成多缴税款,企业可以申请退税。补缴的差额同样适用预
缴款的时效规定(即年度申报后的次月前12天支付),并可能因延
迟产生滞纳金。退税则通常需要企业主动发起申请流程。
这套月度预缴制度对在智利经营的企业构成了重要的合规要求。
企业必须准确计算、按时申报并足额支付每月的预缴税款。熟悉计算
规则(基于历史税负还是基于收入比例)、严格遵守支付截止日期
(次月前12天)、并准备好在年度结束时进行最终清算,对于有效管
理企业现金流、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至关重要。企业应密切
关注智利国家税务局(SII)发布的任何法规更新、税率调整或预设
比例变更。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智利税收管辖权类型
智利对非居民纳税人严格适用属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仅对其来
源于智利境内的所得征税。
(2) 智利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在智利境内注册的实体被视为智利居民企业。位于智利的外国
实体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智利境内的
收入且与该笔收入有实际联系的,也被视为智利居民企业。
从税收的角度讲,一家企业如果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且其管理活动和控制权都不在智利境内,那么该企业将被视作智利
的税收非居民企业。
被视为智利居民的实体和自然人按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进行征税,
不被视为智利居民的仅按智利境内所得收入征税。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来源于智利境内的收入包括以下收入类型:
(1) 不动产所得:非居民企业因出租、使用或转让位于智利境
内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权利而获得的租金、资本利得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均被认定为来源于智利的所得。
(2) 境内服务或活动所得:非居民企业通过在智利境内(无论
实际服务提供地点是否在智利)开展活动、提供个人或技术劳务
(如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履行服务合同或担任智利公司董事会
成员等职务而取得的报酬,属于来源于智利的所得;但服务完全在
境外提供且成果完全用于境外的情况,需严格证明才可豁免。
(3) 动产转让资本利得:非居民企业转让位于智利境内使用的
动产(如设备、存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视为智利来源所得;特别
关键的是,转让“不动产公司”(其资产 50%以上价值由智利不动产
构成)的股份所获得的资本利得,也被明确视为来源于智利的所得。
(4) 源自智利居民的被动所得:非居民企业从智利居民处获得
的利息(与智利经济活动相关)、股息(公司分红)以及特许权使
用费(如为使用位于智利或应用于智利的版权、专利、商标、技术、
工业设备或信息等所支付的款项),都属于来源于智利的所得。
(5) 智利使用的知识产权所得:非居民企业因在智利境内使用
或应用其版权作品(如书籍、软件、音乐)或工业产权(专利、商
标、设计等)而获得的报酬,构成来源于智利的所得。
(6)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智利设有常设机构
(如分公司、办事处、建筑工地、特定代理人等),归属于该常设
机构在智利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营业利润,均被视为来源于智利
的所得。
税率
(1) 一般服务/劳务所得、营业利润及股息: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智利的一般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咨询费等服务或劳务所得,以
及归属于其在智利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通常适用与居民企业类似
的累进税率(当前最高档为 27%)
针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智利所得还需征收附加税,标准税率为
35%,在计算应纳的附加税时,可以全额抵扣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
款。
(2) 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因在智利使用其版权、专利、
商标、技术、商业秘密或工业/科学设备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一般适用 35%的附加税率(具体取决于合同性质和技术提供地等因
素);软件使用费通常也按此税率征收。
(3) 利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
无关联关系且资金来自国外,适用 Impuesto Adicional 的 4%低税率预
提(该优惠有严格限制);不符合低税条件的利息(如关联方或被
视为境内融资)则按 35%税率征收。
(4) 不动产所得及特殊资本利得: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智利不
动产相关的租金及资本利得(如土地、建筑物转让),以及转让主
要资产为智利不动产的公司(不动产公司)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
其净应税所得适用与居民企业相同的累进税率(当前最高 27%),
同时需缴纳基于该净税额的 Impuesto Adicional(税率 35%),综合
有效税率较高。
征收范围
居住地不在智利的法人和自然人,其在智利设立的分公司和常
驻机构,仅需就其在智利境内的收益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
源泉扣缴类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
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在智利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一般无可扣除项目。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与特殊资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其每
一纳税年度在智利境内的收入净额(可扣除合理成本及税费),需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后加征附加税。不动产/股权资本利得:应纳税
所得额为其在智利境内处置资产的转让净收益(转让价减除取得成
本及改良费用),无年度汇算限制。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附加税税率及预提情况
附加税为最终税,适用于不在智利定居或居住的个人或法律
实体从智利获得的收入。这种税收必须由收入支付者代扣代缴,
并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 100%—65%给予抵
免,但如以下将收入作为单一税项缴纳附加税的除外。附加税的
一般税率为 35%,征收对象为股份公司、合伙公司或外国公司的
常设机构股息分配、利润提取或利润汇出,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征
税税率较低。
表1 非居民企业境外收益预提所得税税率
收益种类 预提所得税率
股息分配、利润汇出与提取 35%
股份或权益 35%
商标和专利 30%
发明专利 15%
计算机程序 15%
电影和电视 20%
版权 15%
利息/支付给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银行或外国金融
机构的利息税率
35%/4%
境外提供的服务 35%
工程或技术工作 15%
亏损弥补
目前,智利暂无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相关内容。
特殊事项的处理
目前,智利暂无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处理相关内
容。
其他
目前智利暂无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内容。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与财政年度一致。每个财
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前提交,
通常是在次年 4 月底前。增值税等月度税种需在次月 12 日前申报。
智利国家税务局(SII)每年公布报税日程表,企业根据税号
(RUT)尾数对应的时间节点完成申报。
企业一般由专业会计师登录 SII 官网()进行在
线电子申报,无需额外下载软件。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SII 进行纳税人登记,获得税号(RUT)。
企业所得税通过 SII 在线系统填报 Formulario 22 完成申报与
缴纳。
税款缴纳
企 业 由 专 业 会 计 师 登 录 智 利 国 家 税 务 局 ( SII ) 官网
(),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明细。系统自动
计算税款,会计师核对数据后提交申报,并通过 SII 支持的电子支
付方式(如银行转账、信用卡)在线缴纳税款。缴税成功后,系统
生成电子完税凭证(Comprobante de Pago),企业须保存该凭证及
申报记录至少 6 年备查。
其他
受益所有人申报
法人必须识别、获取、更新、声明、保留并提供有关其最终受
益人的信息。智利国家税务局(SII)规定需申报的实体范围包括:
(1) 智利境内注册登记的实体;
(2)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居民实体:
① 在智利境内有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
① 由智利管理人管理的境外基金或信托;
① 由智利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
① 外资控股的智利生物制药企业;
① 在 智 利 持 有 不 动 产 或 矿 产 权 益 的 外 国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实体)。
最终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1) 直接或间接持有法人实体 2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
(2) 能单独或共同委任、罢免法人实体管理机构过半数成员
(或免除职务),或对重大财务和运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3) 对于无法识别出符合标准的自然人,则应申报该实体的控
股法人。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征收,其征税范围包括依照智利税收法律
规定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或境内外所得)。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案》第三条规定,住所和居所位于智利境内的
个人应就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收入承担纳税义务。根据《税法》
(Tax Code)第八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在智利境内停留超过
六个月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在智利境内累计停留超过六个月的个
人视为智利税收居民。根据《民法》第五十九条,“居所”一词是指
根据个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可以推定其有意图长期居住于智利境内。
《所得税法案》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个人临时离境或在智利暂
不居住不停止计算其在智利境内拥有居所的时间。
根据 CRS 要求,既是智利税收居民又是其他税收辖区税收居民
的个人,其信息应报送至智利税务机关。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涵盖所有来源的收入,包括境内外的劳动所得(如工
资、奖金、津贴)、资本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及不动产/股权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以及经营利润。其中,股息
被明确归类为资本所得,需按独立税率课税。
(2) 不征税所得
关于免税额抵扣机制,居民纳税人可享受基于UTA的累进扣除:
年应税收入不超过(2025年1UTA约合518,376智利比索)的
部分免税,超出部分按分级系数扣除(如收入30-50UTA区间扣除
)。
(3) 免税所得
免税所得主要包括政府科技奖金、符合《非营利组织法》的国
际组织捐赠以及出口服务收入等专项免税项目。
税率
按照个人收入情况执行累进税率,具体分收入档次税率分别如
下。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
年应税收入 税率
收入在 个纳税单位(UTA)之内 0
收入在 —30 个纳税单位
收入在 30—50 个纳税单位
收入在 50—70 个纳税单位
收入在 70—90 个纳税单位
收入在 90—120 个纳税单位
收入在 120—310 个纳税单位
310 个纳税单位以上
税收优惠
根据智利《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税务管理局(SII)实施细
则,智利居民纳税人可就每名子女的教育相关支出申请(约
177美元)的税收抵免额。此项抵免的授予以实际发生教育支出为前
提,且设定严格的收入限制:当纳税人家庭年度总收入超过UF792
(约31,896美元)时,抵免额将全额归零,无论支出是否真实发生。
税前扣除
智利居民个人可以从各自的应税税基中,扣除用于购买或建造
一处或多处住房的抵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额。纳税人可享受的年度
扣除额设有一个上限,该上限为8个年度税制单位,并且会根据纳税
人的收入水平按比例调减。对于年收入超过150个年度应税单位的纳
税人,该扣除额降至零。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他
目前,智利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部分暂无其他内容。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智利没有永久居所或
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不满足在智利境内连续停留超过183天的公民
或外籍公民。
征收范围
居住地不在智利的自然人仅需就其在智利境内的收益缴税。一
般来说,智利来源的收入包括:
(1) 财产及相关权利所得收入,包括处置财产所得收入,如果
财产位于智利境内。
(2) 资产或权利收入,包括处置这些资产或权利所产生的收入,
条件是这些资产或权利实际位于智利境内,或这些资产或权利在智利
境内有经济用途。
(3) 特许权使用费,当资产或权利在智利境内进行商业使用,
或由居住在智利境内的纳税人支付。
(4) 利息,当资本放置在该国或在该国进行经济使用时;或当
付款人是在该国定居的纳税人时。
(5) 由在本国注册的实体分配其股息。
(6) 在国内进行的民事、商业、商务和个人工作活动。
(7) 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股票、所有者权益、债券等)的处
置或退还,如果这些证券是由在智利注册或成立的实体发行的。
(8) 在智利经济上使用的技术援助和数字服务。
(9) 非户籍纳税人从与户籍纳税人签订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获得
的收入,其基础资产涉及智利货币相对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
(10) 非本国纳税人从与本国纳税人签订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获
得的收入,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基础资产涉及智利货币相对于外国
货币的汇率,条件是其有效期限少于60个日历日。
(11) 间接处置智利境内法人实体股本中的股份或所有者权益
而获得的收入,但须满足某些必要条件。
(12) 通过信贷转让(保理等)获得的收入,其中收购方承担
债务人的信贷风险,且信贷转让方或债务转让方为本国纳税人。
税率
详见 章节
税前扣除
外籍居民按工资纳税,扣除社会保障费用。非居民外国人在获
得智利居留权之前不能扣除社会保障缴款。一般而言,所有属于雇
主个人利益的开支均可适当扣除。其中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有文
件证明的娱乐费用。
税收优惠
所得税法允许对在智利定居或居住的个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
行税收抵免,前提是与外国签订了有效的税收协定。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他
目前,智利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部分暂无其他内容。
申报制度
就雇员而言,只要工资是由当地雇主支付的,雇主就必须每月代
扣代缴。如果工资不是由当地公司支付的,员工有个人责任申报、预
扣和缴纳每月的税款。
如果雇员只从一个雇主获得工资收入,则无需提交年度纳税申
报表。如果收到其他来源的应税收入,如利息收入,或如果个人想
要申请某些税收优惠,则应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义务人指实施应税销售、提供服务或进行其他应税行为
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包括社区组织及事实合伙组织。对于社区组
织和事实合伙组织,其成员及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该组织
在本法项下的全部纳税义务。
对于涉及难以监管的纳税人实施转售或后续服务的情形,国家
税务局有权指定相关纳税义务由原始供应商、服务提供方或其授权
代理人承担,包括应由下游接收方承担的附加税费。在增值税实施
框架下,当涉及非政府定价机制的交易时,税务机关可核定转售或
服务提供行为的计税基准额。
征收范围
根据智利税法规定,下述情形应视为应税销售或服务行为:
对以下交易征收增值税:
(1) 进口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常态化特征均被认定为应税销售。
依据海关税则第 0 章条款进口的机动车辆首次转让行为视为应税销售,
该类进口行为根据通用税制可享受全额或部分关税及税费减免。公证
机构不得对涉及前款所述应税交易的合同文件进行认证或签名公证,
相关交易需在完税后方可办理,公证文书中须明确载明完税情况。
民事登记与身份认证局不得为未在物权凭证中注明明细完税信息的
上述车辆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2) 在社团组建、扩资或变更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向社团组织
转移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实施注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规则确认为应税销售。民间团体及商业机构清算程序中实施的其本
行业动产或不动产分配行为构成应税销售,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事
实合伙组织及社区共同体(继承共同体系及婚姻关系解除产生的共
同体除外)。
(3) 纳税人或其企业所有者、合伙人、董事及雇员为自用或家
庭消费目的,擅自提取自产产品或待转售商品(无论企业法律性质
如何)的行为构成应税销售。除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或
法规特别规定外,凡在库存记录中出现短缺且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证
实资产出库合法性的动产及不动产,均推定为自用目的提取行为。
(4) 纳税人以促销宣传为目的实施的抽奖或赠予性质的动产及不
动产提取行为(无论是否属于本行业经营范畴)均视为应税销售。前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同类目的的无偿交付或资产分配行为。符合
《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第 3 项要求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无偿交付行为
不纳入本条款适用范围,相关纳税人不会因此丧失对应购入资产所含
税额的进项抵扣权,亦不受本法规定的抵扣比例限制。根据本条款提
取行为产生的附加税费不可依据第 23 条规定申请税款抵扣。
(5) 安装工程专项承包合同及总承包建设合同构成应税服务。
商业经营场所整体转让及包含本行业动产、不动产或纳税人固定资
产组合的资产包转让行为(符合规定条件时)纳入应税范畴,但继
承权转让不适用本税项。
(6) 以租赁、转租、用益权或其他任何形式临时让渡以下资产
使用权的行为构成应税服务:动产、带家具不动产、配备工商业设
施设备的不动产以及各类商业经营场所。认定带家具不动产或配备
工商业设施设备的不动产时,需确保动产、设施或设备具备满足居
住、办公或工商业运营的基本条件,国家税务局将通过行政决议明
确应税情形判定标准。
(7) 商标、发明专利、工业流程或配方使用权及其他类似权利
的临时让渡行为构成应税服务。停车场及其他指定区域实施的机动
车停放服务纳入应税范畴。保险服务合作社收取的保费构成应税项
目(第 12 条规定的免税情形除外)。纳税人签订的附购买选择权的
不动产租赁合同视为应税行为可豁免交易。
(8) 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组成部分的动产及不动产销售行为(纳
税人曾就该资产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权且符合本法规定时)纳入应税
范围。但自资产购入、进口、制造或建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进行的
上述动产销售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均符合《所得税法》第
十四条D 项规定时)不视为本条适用对象。
(9) 针对以规避税款缴纳为主要目的的企业重组过程中实施的
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国家税务局可依据《税收法典》第六十三条传
唤纳税人后核定并催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综合评估交易特性及
其涉税后果,包括操作时间间隔、新设或存续企业是否受本法约束、
资产用途是否符合应税经营活动要求等要素。
(10) 境外注册或居民服务提供商实施的下列有偿服务构成应
税项目:在智利境内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中介;促成智利境内或境
外销售(该境外销售引致进口行为时)的中介服务;通过下载、流
媒体等技术提供的数字娱乐内容(含视频、音乐、游戏等)交付服
务;文本、杂志、报纸及电子书数字内容供应;软件、存储空间、
计算平台或IT 基础设施访问权限授予;广告服务(无论采用何种媒
介或执行方式)。
税率
货物转让和提供服务按 1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
智利增值税免征范围涵盖以下销售行为及进口活动:
(1) 销售类免税项目
二手车交易纳入免税范畴(符合消费和服务税法第八条 m 项情
形、涉及进口车辆及融资租赁合同行权产生的所有权转移除外)。
根据消费和服务税法第八条 a 款第二及第三项规定享受进口关税减
免但未完成增值税缴纳的二手车交易不适用本条免税条款。用人单
位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向员工发放实物福利的行为视为免税交易。经
国家税务局出具专项决议认定的国产原材料(用于出口商品生产加
工环节)采购行为享受免税待遇,该项免税政策仅适用于从不开具
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或供应商已书面声明放弃就该交易主
张增值税进项抵扣权的情形。智利造币公司及其他指定实体为履行
与智利中央银行合约而采购的硬币、纸币及其他有价票证生产耗材
(须提供参与招标测试或履约证明文件)纳入免税范围,相关供应
商仍保留采购环节进项税抵扣权且不受本法抵扣比例限制。
(2) 进口类免税项目
国防部、国防参谋部、武装部队、智利宪兵及刑侦局及其附属机
构为履行国防安全职能进口的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军用装备; 装
甲车等非民用机动车(轿车、皮卡及巴士除外);武器弹药;武器装
备制造/集成/维护专用零部件;军械专用备件、燃料及润滑油; 专用
于指挥控制系统及情报分析的前沿信息技术设备。在自由贸易区加工
生产上述军备物资使用的国产或已完税零配件转入境内时免征增值税。
外国驻智利外交使团、智利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其外交/国际职员依据
国际协定实施的进口活动享受免税。旅客携带免税行李
(含新旧个人物品)入境免征增值税。境外任职的智利公职人员及
移民携带自用物品、家庭用品及职业工具入境(无需提交进口申报
文件)享受免税。船舶及航空器乘员携带免税行李入境免征增值税。
依据第 号法律第 23 及 35 条从特殊关税区入境的旅客及居民享受
免税待遇。国家海关总署认定为慈善捐赠性质且接收方为基金会或
大学的进口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国际条约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进
口活动纳入免征范围。经国家税务局决议批准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
原材料进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智利《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法》第三条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及
外资企业在智利开展矿产、工业、林业、能源、基础设施、通信、
科技研发等领域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五百万美元)时,进口用
于项目开发勘探的资本货物享受增值税豁免。此项免税仅适用于满
足以下条件的情形:自首批免税资本货物进口或境内采购完成满两
个月后;自环境评估局根据第 号法律签发环评许可满两个月
后;或自国家资产部根据 1977 年第 1939 号法令批准有偿用地授权满
两个月后。申请人需向财政部提交附证明材料的免税申请,财政部
应于材料齐备后 60 个自然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决则自动视为核
准(须在逾期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发批文)。对分阶段实施或扩建项
目新增资本货物进口申请,凭原免税批文及项目关联性证明可简化
审批流程。财政部有权通过最高法令明确免税资本货物标准及申报
程序,并于批文签发后 20 日内向国家税务局报送免税决定及申请材
料副本。如后续税务稽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局将根据《税收法典》第六十三条传唤纳税人后追征应缴
税款(含滞纳金及罚息),并依据第 53 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
纳税人应按应税交易金额的 19%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销售或服务的税基按交易实际价值确定。下列未纳
入交易价格的费用应计入税基:融资租赁交易中计提或预收的调整
金额、利息及融资成本(含滞纳金),已按本章程完税的价值调整
部分按同期UF 指数变动比例予以扣除;买方提供的包装物及押金担
保价值(国家税务局可依个案核准免除);除本章程增值税外的其
他税费。上述附加费用即便单独列支亦默认计入应税金额,除非纳
税人能向税务机关证实该费用关联免税或非应税交易。
根据智利税法规定,特定情形税基认定标准详见如下:
(1) 进口货物以报关价值或到岸价为准,所含关税计入税基。
适用第八条 a 款第二段规定的二手车销售税基为进口报关价值扣除使
用折旧(每年 10%直线折旧,已扣除使用折旧的报关价值仅补计未
折旧年限)。
(2) 第八条 d 款所述资产自用提取行为按纳税人账面值或税务机
关核定的市场价孰高原则计税。第八条 e 款工程承包合同以合同总
价(含材料费)为税基。以临时经营权抵付工程款的公共设施建
设项目,税基涵盖建设全过程成本(人工、材料、融资、分包等);
经营权受让方实施建设的,税基仅计算受让后实际发生成本。
(3) 第八条 f 款经营性资产包转让以动产及不动产组合价值为税
基(不得扣除资产负债)。打包转让的资产组合税基按税务机关评
估价值确定(以取得时享有进项抵扣权的资产为限)。交易各方未
明确资产定价或申报价显著低于市价的,适用本条款。
(4) 酒店、餐饮及娱乐场所应税基数为全部营业收入(法定强
制服务费不计入税基)。1950 年第 9613 号法律第六条规定的理发
美容行业附加费不作为税基组成部分。
(5) 常业纳税人销售未承担增值税的不动产,税基为买卖价差
(需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购入价)。计算价差时应扣除土地价值
部分:卖方需从售价中扣除当期土地市价,并同步调整原购入价中
的土地占比。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法典》第六十四条核定土地计
税价值。
(6) 公共设施运维特许经营协议以月度经营收入扣除建设成本
分摊额后的净值为税基(成本分摊比例依特许合约确定)。经营权
转让人提供服务的,税基为经营收入扣除特许权购置成本摊销额;
若转让人在建设期完成转让,税基需同步扣除建设成本与特许权购
置款分摊。
(7) 第八条 c 款所述资产司法拍卖税基不低于按 17235 号法律核
定的建筑评估价值。本章税基确定规则在特殊情形中具有普适效力。
(8) 第八条 l 款附购买选择权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税基为各期租金
扣除资金成本后的净额。税务机关有权参照第八条 f 款第二段规定实
施税基核定。
增值税扣缴制度
增值税按月缴纳。月度应纳税额为当期应税销售及服务产生的
销项税额总和。应纳税款通过销项税额扣除第 6 节规定的可抵扣进
项税额差额确定。进口环节应税额按第 16 条a 款规定税基及适用税率
计算,并遵守该条款末段规定。
当纳税人无法提供清晰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法
典》第六十三条传唤程序,参照同业纳税人经营数据或持有证明材
料核定应税金额。纳税人仍可根据第 23 条规定主张进项税抵扣权。
纳税人主动申请核定时,税务机关应参照同业标准核定单次可抵扣
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的年度核定应纳税额不超过 2400UF,可以申
请由税务监察署对其计税方法进行审核。按本条核定税额并完成税
款缴纳(限时三个月且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可豁免滞纳金及罚金。
下列情形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予扣除:
向买方或服务接受方补发折扣金额(限税后返利);交易撤销
或服务解除后六个月内退回款项(房地产买卖或融资租赁合同失效
情形可追溯至司法裁决生效日);包装押金返还金额(已计入应税
销售额部分)。
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于每月12日前向辖区财政机关或指定银行机构缴付上
月增值税。同期须提交含免税交易的月度纳税申报(第41条所述销
售行为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符合《所得税法》第十四条D项或采
用全账/简易记账且近三年平均年营业额未超过100,000UF的纳税人,
可申请最长两个月的税款递延(满足三项条件:完成电子申报备案
[通讯基础设施缺失区域除外]、无重复欠税记录、连续36个月合规申
报)。国家税务局应制定递延实施细则并保持申报时限不变。
进口应税货物应于清关前缴税(海关条例第104条及非增值税纳
税人可选择分期缴付,国家税务局有权要求担保)。海关监管货物
临时出区须预缴税款,清关流程完成后结算。
超过15座(含驾驶位)客运车辆首次销售增值税可分期缴纳
(最长60个月,月息%)。买方承担纳税义务,卖方不开具含税
发票但保留进项抵扣权。
增值税纳税人须在申报表中列明可抵扣进项税额(含无应纳税
额情形)。停业前持续履行零申报义务。违反申报义务将按《税收
法典》第九十七条第2款处罚。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将其
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申报。在季度内,纳税人可能
需要按月预缴税款,并在季度结束后进行申报结算;纳税年度终了
后,则需办理汇算清缴,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最终结算。
消费税
税率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参与销售选择消费税特定商品或提供相关
服务的企业、商家或个人。
征收范围
下列商品首次销售或进口(含非经常性进口)按 15%税率征收
附加税(烟花制品项商品适用 50%税率):
包括金、铂及象牙制品;珠宝、天然或合成宝石;国家税务局认
定的高档毛皮制品(无论是否加工);高档地毯及同类装饰品; 鱼
子酱及其替代品;烟花制品(工业、采矿、农业及信号弹除外);
压缩气体动力武器及弹药(水下猎枪除外)。
税率
详见 章节
税收优惠
目前智利暂无消费税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
销售行为以转让价值为税基。
申报制度
目前智利暂无消费税申报要求的相关内容。
印花税
适用范围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以下为智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 付款银行作为支票退票涉税第一责任人,须在退票凭证载
明税款金额并向出票人追偿(可直接划扣账户资金)。
(2) 发票、账单及其他票据的开立方承担涉税责任。
(3) 相关票据的收款方为纳税人,有权向票据付款义务人追偿
(相关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汇票情形下出票方先行纳税但保
留向承兑方追偿权。
(4) 法定账簿保管义务人承担对应登记簿印花税。
(5) 其他未列明情形由文件签署方按权益比例分担税负(允许
协议另行分割),税务机关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全额追征。
(6) 依据《第 号法律》登记发行的本票、债券及其他融
资票据由发行人缴税。
(7) 当票据债权人或受益方未设立智利常设机构时,其纳税义
务由债务人承担。
征收范围
对下列法律行为及合同凭证征收相应印花税费:
(1) 因资金不足导致的支票拒付行为,按支票面额 1%征税
(最低税额 5,278 比索,上限为UTM 金额);
(2) 涉及货币信贷的汇票、期票、本票、跟单/非跟单信贷凭
证及其他电子化票据(含未设定到期日凭证)按其面额每月征收
%税费,总税率不得超过 %;
(3) 即期票据及未设到期日信贷凭证按面额 %缴税;约
定还款宽限期不超过五个月的延期支付票据适用同等税率;
(4)银行及金融机构实施的下列业务适用本项首款规定税率:
票据托收业务;非银机构有偿资金交付;境外注册金融机构的票据
贴现及信贷业务(含特殊账户放贷);各类债券发行;当担保信用
证作为第三条所指的免税进口业务相关联,且不存在其他有效的完
税担保文件时,该担保信用证方需被征税。
税率
因资金不足导致的支票拒付行为,按支票面额 1%征税(最低
税额 5,278 比索,上限为UTM 金额)。
涉及货币信贷的汇票、期票、本票、跟单/非跟单信贷凭证及其
他电子化票据(含未设定到期日凭证)按其面额每月征收 %
税费,总税率不得超过 %。
即期票据及未设到期日信贷凭证按面额 %缴税;约定还款
宽限期不超过五个月的延期支付票据适用同等税率。
税收优惠
下列主体免税,其中包含:
(1) 国家财政总局;
(2) 市政当局;
(3) 国立大学及经教育部认证的高等院校;
(4) 驻智外国使团及智利加入的免关税国际组织;
(5) 教育设施建设股份公司;
(6) 医疗设施建设股份公司;
(7) 消防机构;
(8) 依 1963 年第 20 号行政规章设立的合作社;
(9) 宗教法人团体;
(10) 儿童与祖国基金会及居民住房协会;
(11) 智利红十字会及农村儿童基金会;
(12) 全国老龄保障委员会、儿童援助机构、残疾儿童协会及
阿图罗普拉特儿童之家;
(13) 社会保险标准化研究所。
下列交易文件免征印花税,其中包含:
(1) 多边金融机构跨境贷款凭证及财政部/央行海外发行债券;
(2) ) 依据《1960 年住房法案》《1968 年住房储蓄条例》
《1966 年出口促进法》及 1976 年第 1305 号法令实施的免税交易凭证;
(3) 财政总局签发的债券、票据等信贷工具;
(4) 银行吸收本地储蓄的信贷业务文件(具体清单由国家税务
局联合央行确定);
(5) 拉美银行承兑票据(ABLAS);
(6) 复活节岛本地经济活动单据;
(7) 信贷额度协议(具体信贷业务仍按第一条第 3 项征税);
(8)基于第 号法律第 35 条第 23 款及第 号法律第三
条的进口免税文件;
(9) 出口融资信贷文件(由金融市场委员会认定);
(10) 进口商自有资金信用证;
(11) 生产促进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文件;
(12) 境外机构向本地银行提供的进口融资及离岸存款信贷文
件;
(13) 银行跨境信贷业务文件(符合金融市场委员会标准);
(14) 信贷置换文件(原贷款已完税且新贷款专用于清偿原债
务,超出最高税率的利差部分免税),需在公证文书中附原债权人
证明文件,列明清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比例。新旧贷款均需接受
金融监管机构审计。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税基×适用税率
申报制度
应税文件自开具之日或全体签署方完成签署时生效(境外发行
文件于入境时、完成公证或入账时确认纳税义务)。对于境外货币
信贷交易未开具凭证的情形,税款自该交易在智利境内完成会计入
账时起算。
印花税缴纳期限按下列规则执行(特别规定除外):
第1项:私人文书及其他文件自签署日起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税;
第2项:需提交完整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按《所得税法》要求在文
件开具次月内缴税;
第一条第2、4项涉税文件须于向国家税务局或其指定机构申请
核验时预付税款;
第3项:银行作为首要纳税责任方应于处理退票、签发或受理文
件次月内缴税;
第4项:第三条进口税项自纳税义务确定次月内缴付;
第5项:第四条所述汇票及本票退票文件按下列时限缴税:
(1) 公证书出具后60日内(无论是否完成公证认证);
(2) 私证书公证或汇票退票行为完成次月内。
第11条规定的代扣税款按前述规则同步缴纳(注:20291号法律
修订条款自2008年10月1日生效)。
其他税费
遗产继承与赠与相关税项
遗产继承及赠与行为适用本法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境内外资产均须列入遗产清册以确定税基(境外继承资产仅限经国内
资金购置部分)。国外已缴纳同类税项可抵免国内应缴税款, 但国
内最低税基不得低于仅计算境内资产应缴税额。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认定赠与行为。跨境赠与
行为经国内税基核定时,境外已缴税款可抵免国内税负(超额部分
不退)。境外法律行为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实质
要件即视为赠与,仅允许抵免同类境外税负。汇率换算标准适用
《1974 年第 824 号法令》第 41A 条 a 款第 7 项规定,以下为豁免条款;
(1) 配偶、直系血亲、养亲、子女等继承金额前 50 年度单位
免税;
(2) 亲属间赠与前 5 个年度单位免税;
(3) 若继承人在配偶/伴侣死亡 5 年内离世,其共同继承人可豁
免已完税部分资产;
(4) 二至四等旁系亲属(有间接血缘关系,且亲疏程度在二等
至四等范围内的亲属)继承或赠与的资产前 5 年度单位免税,超限
部分按基础税率加征 20%;无血缘关系加征 40%。
税额按继承分配日或赠与申报日纳税单位价值折算支付,残疾
人登记成员可享 30%税额减免(年减免上限为 8,000UF)。
遗产及赠与净额适用累进税率如下:
(1)不超过 80 年度单位:1%;
(2)80—160 年度单位:首 80 按 1%,超额部分 %;
(3)160—32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5%;
(4)320—48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
(5)480—64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10%;
(6)640—80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15%;
(7)800—120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20%;
(8)1200 年度单位:前阶税额+超额部分 25%。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以不动产评估价值为计税基础的税制。不动产分为
两类:
(1) 第一系列:农业地产,税率为每年 1%
涵盖所有以农牧林生产为主要经济用途的耕地(含潜在生产用
地)。评定标准基于土地农业收益潜力。
包含虽无耕地但设有农牧初级加工设施的物业(其生产活动视
为农业行为)。征税基准为土地估值及超 289,644 比索(1980 年 7
月 1 日起按第九条指数化调整)的庄园建筑价值。特定改良工程不
计入增值评估范围:
① 旱地灌溉设施;
① 湿地排水系统;
① 可耕地清理工程;
① 旱地永久性牧场;
① 水土保持设施;
① 桥梁道路。
纳税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局提交书面声明(附证明材
料)以申请评估豁免。豁免有效期十年,物业转让次年终止。
(2) 第二系列:非农地产,税率为每年 %
涵盖所有非农业用途物业(矿山及工业设备除外,建筑配套设
施如电梯、供暖系统等仍计入)。公共设施资产原则上免评(第 27
条适用情形除外)。
关税
智利对进口产品征收 6%的统一关税。但是,由于智利拥有广泛
的自由贸易协定(FTA)网络,因此可以享受减税或零税率关税。
商品关税按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价格征收,不扣除特殊折扣。
总的来说,智利的经济非常开放,对外贸易没有重大壁垒。
智利对部分特殊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但对战略性资源等特殊商品
会通过出口关税、特许权使用费或价格挂钩机制进行调节,例如,
铜及铜产品常规出口关税为零,但根据矿区类型、产量和金属价格变
化会征收 1%—3%不等的附加税费;锂出口关税为零,但私人企业
出口需要支付 40%的销售收入作为特许权费。
社会保障缴款
根据智利法律,从任何个人因雇佣合同开始提供服务的那一刻
起,加入智利社会保障体系是强制性的。
为了向智利社会保障计划供款,被派遣者需要加入智利养老基
金(AFP)、智利健康保险(私人健康保险[ISAPRE]或公共健康保
险[FONASA])、死亡和残疾保险、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和职业疾病保
险以及失业保险。
雇主的社会保障义务很低,因为它只承担部分失业保险(按工
人总工资计算的 %)。而雇员承担大部分社会保障缴款(约占工
资总额的 20%)。
燃油税
燃油消费者需按照柴油 6UTM/立方米缴
纳燃油税。
数字经济税
税率同增值税。适用对象:提供数字服务的平台公司。自 2020
年 6 月,在智利提供数字服务但未在智利注册的外国数字平台公司,
如 Netflix、Amazon、Uber 等,也须按此税率缴纳增值税。
绿色税(温室气体排放税)
税率分别如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颗粒: 美元/吨;
二氧化碳:5 美元/吨。适用对象:固定设施运转功率超过 50 兆瓦的
工厂。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智利国家税务局(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是负责智利税
收事务的公共管理机构。
根 据 财 政 部 1972 年 法 令 , 智 利 设 立 Dirección General de
Impuestos Internos 并依据首部组织条例确定其架构。最高层级设立
收入、房地产、酒类、印花税及法律顾问等专业总监察处,分别负
责实施现行各项税收法律。同时设立巡视员团队及会计处、人事处
和秘书处。历年来多项法令陆续增设技术单位、部门和办公室。该
局调整架构后更名为智利国家税务局。
智 利 国 家 税 务 局 现 任 局 长 为 哈 维 尔 · 埃 切 贝 里 ·C. ( Javier
Etcheberry C.),下设直属机构内阁办公室(Gabinete)及有组织犯
罪办公室(Oficina de Crimen Organizado)。智利国家税务局设立有
职能分局(Subdirecciones)和区域管理局(Direcciones Regionales)
两类二级机构。职能分局按照评估、行政、内部审计等不同的专业
职能划分为 11 个;区域管理局按行政区划划分为共
20 个地方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 反有组织犯罪办公室(Oficina de Crimen Organizado) 该
办公室职责包括:
① 识别、分析和监控存在较高被有组织犯罪利用风险的经济领
域或纳税人群体。
① 在国家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框架下,依法规划、组织并推动落
实属于税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机构间执法协作。
① 设计和运用数据分析工具,以在税务稽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中
及时发现并移交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迹象的违法行为。
① 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含实物与电子文件)和处理涉税数据,
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涉税保密信息资料。
① 在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协作并参与案头(书面)检查或实
地检查,以获取识别有组织犯罪相关活动的线索。
① 依照既定流程,与智利国家税务局法律分局(Subdirección
Jurídica)及稽查分局(Subdirección de Fiscalización)在其职权范围
内的协助配合。
① 与 反 有 组 织 犯 罪 司 ( El Departamento de Crimen
Organizado) 、 检察院(Ministerio Público) 、 金融分析司
( Unidad de AnÁlisis Financiero ) 、 国 家 海 关 总 署 ( Servicio
Nacional de Aduanas)、警察机构(Policías)及其他参与国家反有
组织犯罪政策的公共机构保持协协助配合;亦与掌握相关犯罪活动
经济领域信息的机构保持协作。且此协调机制不影响税务系统其他
部门或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协作配合。
① 提议与本办公室职权相关的公共机构签订信息交换合作协议
或协定;同时提议与国际层面其他税务管理机构签订信息交换协议。
① 支持和指导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
或迹象时,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
① 协调实施国家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税务部门职权范围的相关
行动。
① 设计和实施本机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评估体系。
① 识别本办公室职能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并与人事发展
分局(Subdirección de Desarrollo de Personas)协调必要培训行动。
① 就本办公室职权事项直接向区域管理局或大纳税人管理局
(Dirección de Grandes Contribuyentes,是智利国家税务局针对特定
大型纳税人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其管理对象通常为年销售收入超
过 75,000 UF 的大型企业)提供咨询。
① 履行税务局长委派的其他工作。
(2) 职能分局(Subdirecciones)
智利国家税务局设有以下 11 个职能分局:
① 评估分局(Subdirección de Avaluaciones)
① 行政管理分局(Subdirección de Administración)
① 监察分局(Subdirección de Contraloría Interna)
① 战 略 管 理 与 税 务 研 究 分 局 (Subdirección de Gestión
Estratégica y Estudios Tributarios)
① 税务稽查分局(Subdirección de Fiscalización)
① 纳 税 人 服 务 分 局 ( Subdirección de Asistencia al
Contribuyente)
① 信 息 技 术 分 局 ( Subdirección de Tecnologías de la
Información)
① 法律事务分局(Subdirección Jurídica)
① 法规政策分局(Subdirección de Normativa)
① 人事发展分局(Subdirección de Desarrollo de Personas)
① 大纳税人管理局(Dirección Grandes Contribuyentes)
(3) 区域管理局(Direcciones Regionales)
智利国家税务局在智利各地设有 20 个区域管理局。区域管理局
是智利国家税务局在其各自地域管辖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机构,直属
智利国家税务局局长领导。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 税务登记要求
如果一个法人实体在智利注册成立,那么它就被视为在智利拥
有住所。
所有法人实体,无论在智利是否有居所或居住地,在智利进行
投资前必须向智利国家税务局(SII)申请一个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码
(RUT)。
所有拥有 RUT 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履行纳税
义务。该代表人必须在智利拥有固定住所或习惯性居住地。
投资涉及在智利从事经济投资活动的情况下还须申请启动程序。
纳税人须提交相关声明,告知智利国家税务局其将在智利可能从事涉
税经营活动。
① 税务登记流程
申请RUT 有两种程序:
A. 常规程序
外国投资者须本人或委托其法定代表人(须在智利有住所或居
住地)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本人到场时,须由其投资
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陪同,并携带护照或身份证,并填写“注册税务登
记(RUT)或启动经营活动法律声明的F—4415 号表格”。
如果投资者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必须出具一份书面授权书,
授予其足够的权力在智利国家税务局行事,特别是公证签名、填写和
签署上述 F—4415 号表格的权力,以及接收通知和代表投资者出席税
务局传票的权力。该授权书必须在智利公证处或外国公证处公证,在
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海牙认证或由智利领事馆和智利外交部认证,
然后由智利公证处进行公证。另外,也可以通过智利国家税务局网站
()的“在线服务”,进入“唯一税号(RUT) 和启动经营活
动”菜单,点击“注册和获取唯一税号(RUT)”选项 提交申请。申请
人除了必须附上所需信息外,还必须拥有智利国家税务局授予的税务
密码,而且,申请人必须是智利自然人或拥有永居身份的外国人,并
且年满 18 岁。
B. 简化程序
该程序由授权的银行和证券经纪商直接进行,在智利投资的投
资人也可通过他们申请唯一税号,目的是获得开放式股份公司股票
买卖交易(无论有无交易存在)、固定收益工具、金融中介、共同
基金份额或其他合同的收益。
① 申请启动业务
启动业务的申请可以在 进行,也可以由纳税人或有足
够权限的法定代表人在任何智利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表
格。
(2)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① 税务登记要求
如果自然人认为其活动可能在智利长期逗留,或在任何 12 个月
的期限内在智利逗留超过 183 天,则该自然人将被认定为智利居民。自
然人在智利投资前,应当向税务部门(SII)申请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码
(RUT)。所有拥有 RUT 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在税
务机关行事;该代表人必须在智利有长期住所或居住地。① 税务登记
流程
个体纳税人申请RUT 与启动业务的流程与单位纳税人相同。
(3)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不在智利居住或定居的个人可以要求在智利投资后通过在智利
成立公司或常设机构开始活动。不在智利居住或定居的投资者如果
只获得投资收入,需要申请唯一税号(RUT),但不需要启动业务。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① 语言
会计账簿必须使用西班牙语记录,其价值按第 18 条规定的方式
表示。
① 币种
纳税人应以智利本国货币记账、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尽管如此,智利国家税务局可以通过说明理由的决议,授权特定的
纳税人或纳税人群体在以下情况下以外币记账:
当其以外币进行的对外贸易业务的性质、数量、经常性或其他
特点证明有必要时。
当其资本主要从国外以外币出资或其债务主要与国外以外币签
订时。
当某一特定外币对纳税人行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根本
影响时;同样地,对于根据完整会计确定其实际收入的第一类纳税
人,当该外币对其资本构成及其收入产生决定性或主要影响时。
当纳税人是另一家为税务目的以外币确定其成果的公司或企业
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且其活动在没有显著自主程度下开展或作为
母公司或企业活动的延伸时。
该授权自纳税人首个经营期起生效,前提是纳税人在《税法》
第六十八条所指的申报表中提出请求;在其他情况下,自申请提交
之日后的下一个商业年度起生效。
选择适用本项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按授权方式记账至少连续两
个商业年度,并可在该两年期届满后的商业年度申请退出该制度。
该申请必须在每年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就该申请作出的
决议自提交申请后的下一个商业年度起生效,并适用于该商业年度
及之后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当相关纳税人不再符合本项规定的情形时,智利国家税务局可
通过说明理由的决议,撤销本项规定所指的授权。撤销自通知纳税
人相关决议后的下一个商业年度起生效,自此纳税人必须以智利本
国货币记账。
此授权的授予,除须符合本项规定所述事由外,还必须确保不
会因此减少或歪曲应纳税款。在不影响《税法》其他规定及特别法
规定的前提下,以外币表示的境外资本出资或引入,应按以下规则
记账:
对于货币或外汇形式的境外资本出资或引入,转换按实际清算
的汇率进行;若未清算,则在清算前按其上月平均值进行。
对于有形动产形式的资本出资或引入,其价值按在入境港完税
后相应的批发价确定。为此目的,入账的任何实际价值差异将影响
相应经营期的成果。
① 形式
区域管理局局长可授权用活页(手写或其他方式)、计算机应
用程序或技术系统替代会计账簿及其辅助记录,前提是咨询了保障
财政利益所需的保证。当纳税人选择以活页或基于计算机应用程序
或电子媒介记录其主会计账簿和辅助账簿时,其检查和监督可按
《税法》第六十条之二的规定进行。
① 辅助账簿
除法律要求的会计账簿外,纳税人还必须按照区域管理局局长
凭其绝对判断规定的规则,为更好地履行或监督纳税义务而要求的
附加或辅助账簿。
① 记录时效性
账簿中的记录,应随着业务操作的发展正常进行。
资产负债表应涵盖十二个月的期间,但在歇业、纳税人首次经
营或首次批准更改资产负债表日期的情况下除外。
资产负债表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编制。但是,区域管理局局长
可凭其绝对判断,在特定情况下授权于 6 月 30 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在
不影响收入归属规则的前提下,一项收入或任何所得项目的
金额应计入其应计的年度。
法律允许或授予的任何扣除额或减税额的金额,应根据纳税人
用于计算其净收入的会计系统,在相应年度扣除。
区域管理局局长将凭其绝对判断,决定上述规则的应用。
(2) 会计制度简介
智利会计师协会(Colegio de Contadores de Chile, CCCH) 是智
利会计准则和审计标准的唯一标准制定者。
对于债务或股权证券在智利的公开市场交易的国内公司,
CCCH 要求其在财务报表中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于
债务或股权证券不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国内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CCCH 同样要求其使用 IFRS 或面向中小企业的IFRS 标准(2013
年之前可以也可以使用,但不是必须的)。
对于债务或股权在智利的公开市场交易的外国公司,CCCH 允
许其使用IFRS 标准。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纳税人必须连同相关文件一起保存,直至智利国家税务局审核
申报表的期限届满为止。
智利国家税务局可授权或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以纸质媒介保存
的会计账簿以及附加或辅助账簿,由能清晰地反映业务经营活动和
成果并能准确确定所欠税款的技术系统替代。为此,智利国家税务
局将认证符合这些要求的系统。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SII 网站上能够开具的电子税务单据包括:电子发票、电子贷记
单、电子借记单、电子货运单以及特殊性质单据等。电子税务单据
指南详见SII 帮助页面。
纳税申报
雇主、金融机构、企业和所有其他预扣税款、支付收入或利息
或进行其他应告知智利国家税务局的付款的实体必须提交纳税申报
表。
每月纳税申报表须由以下主体提交:缴纳第一类所得税的企业
及独立工作的个人,每月应支付月度临时税款(PPM),作为年终
所得税的预付款;须为每位员工扣缴相应税款的雇主;应缴纳增值
税的纳税人。
按月申报和缴纳的税,应自期满次月前 12 日内申报纳税,须填
写智利国家税务局(SII)“第 29 号月度申报同步缴税表”,如果纳税
人以电子方式在网上开出发票并在线申报,则提交此表格的截止日
期为每月 20 日。
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必须由第一类税务和/或全球补充税或附加税
纳税人进行,并且须在每年四月份申报并支付上一个日历年所有收入
的相应税项,纳税人应填写智利国家税务局的“22 号收益表”。已获取
互联网密码的纳税人可以在线申报和缴纳月度和/或年度税款。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目前,智利国内暂无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内容。
税务稽查
(1) 稽查对象
智利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违规风险分析处(Departamento de
AnÁlisis de Riesgos de Incumplimiento)负责分析纳税申报和退税流
程中的行为、发现漏洞和风险,以及分析特定领域(根据特殊制度、
免税政策或经济活动)的漏洞和风险。
国 际 风 险 与 企 业 集 团 分 析 处 ( Departamento de AnÁlisis de
Riesgos Internacionales y Grupos Empresariales )负责识别和分析高
净值人群、企业集团、国际交易以及关联方交易(如转让定价)中
产生的复杂税务筹划架构。识别与这些架构相关的风险,并设计策
略以缓解所发现的风险,从而减少税务系统中的违规行为。
(2) 稽查方式
稽查分局通常通过建立模型检测欺诈模式来识别申报漏洞与风
险 。 稽 查 分 局 税 务 合 规 行 动 处 (Departamento de Acciones de
Cumplimiento Tributario)负责设计、实施和监督计算机化稽查, 并
协调全国税务计算机审计师网络,同时会对高风险交易、高风险纳
税人开展特别审查(审计、风险评估、合规审查等)。
(3) 稽查程序
稽查可能由任何地区的管理局发起,无论纳税人的注册住所所在
地,全程采用电子/远程方式处理。官方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所有
案件进展(包括要求、意见等)会实时更新在纳税人的个人平台
MiSII。稽查要求/传票会明确告知由非纳税人住所辖区的官员负责,
沟通、会议均通过电子或远程方式进行。
提交文件须通过以下途径:专用电子档案系统;向住所地管理
局递交纸质文件(由其数字化上传);智利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其他
电子渠道。
若纳税人缺乏技术条件、电子渠道访问能力或身体受限,可在
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管理局申请豁免,需附证明文件。
该区域管理局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纳税人可依法提出行政复
议。
(4) 结果处理
对稽查产生的税单、催缴通知或决议:行政申诉(自愿行政复
议或稽查行为复核)必须提交至通知时申报的住所所在地的区域管
理局,但实际处理机构为签发原文件的区域管理局或智利国家税务
局稽查分局。需使用 3314 号表格通过指定电子系统或现场提交至区
域管理局的行政税务程序处/法律处。
司法申诉:对上述结果不满时,须向通知稽查/传票/税单时所
申 报 住 所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和 海 关 法 庭 ( Tribunal Tributario y
Aduanero)提出诉讼。
税务审计
通常,智利的税收制度以自行申报为基础,但许多大型企业会
面临智利国家税务局(SII)的持续审计。此外,企业和个人也可能
被随机抽选作为税务审计对象。
税务代理
智利的税务代理行业并不发达。由于纳税人、非居民实体及扣缴
义务人均可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代理服务的市场需求较低。
法律责任
(1) 违反税收基础管理规定的处罚
① 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若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规定要求保存会计或辅助账
簿;(2)未按照规定或延迟设置账簿;(3)以非法定或未经授权的
方式保存账簿;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改正期限内(不少于 10 天) 仍
未履行义务的,将被处以一个月税收单位至一年税收单位的罚款。非
意外丢失或毁损用于证明会计记录或与任何应税活动有关的会计账簿
或文件的,将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处以一个月税收单位至二十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 15%;
B. 如果纳税人无需确定自有资本、无法确定自有资本或其自有
资本为负值,则处以半个月税收单位至十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若纳税人在税务局发出相关通知或要求后,才报告或被发现账
簿文件丢失或毁损,且无相反证据的,视为故意行为。此外,在此
类情况下,非意外丢失或毁损将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处以一个月税收单位至三十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 25%;
B. 如果纳税人无需确定自有资本、无法确定自有资本或其自有
资本为负值,则处以最低一个月税收单位至最高二十个年税收单位
的罚款。
所有丢失或毁损用于证明会计记录或与任何应税活动有关的会
计账簿或文件的情况下,纳税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A. 于 10 日内通知税务局;
B. 按税务局要求的规范,在 30 日内重建会计记录。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处以最高十个月税收单位的罚款。
①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恶意遗漏账簿中购进、出售或交换商品等应税交易记录,篡改
或提交伪造的资产负债表、存货清单的,处所逃税款金额 100%至
300%的罚款,并处以最高刑期的短期监禁。
①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未按时或未提交申报表、报告及强制性名册登记申请,且该行
为非税款核定直接依据的,处一个月至一年税收单位罚款。未按时
提交或不提交关于已进行交易或与第三方有关信息的报告的,适用
前款规定的罚款。
若纳税人延迟或遗漏提交构成税款核定直接依据的申报表或报
告,且逾期不超过 5 个月的,处清算税款金额 10%的罚款。超过此期
限的,该罚款将按每月或不足一月增加 2%,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所
欠税款的 30%。
未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申报表,该申报不涉及立即付款义务,但
可能构成确定或清算税款依据的,处以一个月税收单位至一年税收
单位的罚款。
若申报不完整、有误,或遗漏提交资产负债表等关键附件,且
未证明已尽注意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处少缴金额 5%至 20%的罚
款。
纳税人的代表,以及法人的经理和管理员或拥有商号使用权的
合伙人,恶意遗漏税法要求用于确定或清算税款的申报的,处以试
图逃避税款金额 50%至 300%的罚款,并处中等至最高程度的短期
监禁。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恶意不完整或虚假的申报,可能导致税款清算低于应缴金额; 处
以所逃税款价值 100%至 300%的罚款,并处最高程度的短期监禁。
适用销售和服务税或其他需代扣代缴或附加税款的纳税人,恶
意采取任何旨在增加其有权就应付款项主张的抵免额或抵扣额真实
金额的操纵行为的,处以最高程度短期监禁至最低程度长期监禁的
刑罚,并处所逃税款价值 100%至 300%的罚款。
任何人通过任何欺诈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退税的,处以最高程
度短期监禁至中等程度长期监禁的刑罚,并处所逃税款价值 100%
至 400%的罚款。
在知情的情况下,对任何性质的货物、有价证券或物品进行贸
易,而未履行与其生产或贸易相关税款的申报和缴纳的法律要求,
处以所逃税款金额 50%至 400%的罚款,并处任何程度的短期监禁
或流放。
非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第一类所得税纳税人,反复将不符合规定
而被拒绝或无权享受税收抵免的支出,作为费用扣除或使用税收抵
免的, 处以最高相当于若非不当扣除本应缴纳的所有税款总额200%
的罚款。
①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延迟缴纳需代扣代缴或附加的税款,处以所欠税款 10%的罚款。
该罚款按每月或不足一月增加 2%,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欠税款的
30%。
如果在稽查程序中,税务局发现全部或部分已代扣或附加税款
的申报被遗漏,则本项规定的罚款及其上限将分别为 20%和 60%。
①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任何人在知悉旨在确定或清算税款或通过司法程序追讨纳税义
务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启动后,实施减少其资产或增加其负债的行为
或合同,且无其他经济或法律理由而仅旨在损害税务管理或全部或
部分阻挠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处以最高程度短期监禁的刑罚。
(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智利《税法》第 97—100 条详细规定了对纳税人各种税法违规
行为的处罚。
其他征管规定
目前智利税法未规定其他征管要求。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纳税人在税款缴纳等基础征管程序上与居民类似,但智
利税法对其设有专门规则,主要包括:
(1) 由付款方源泉扣缴的最终预提税;
(2) 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规则;
(3) 有限纳税义务;
(4) 特定税率与抵扣政策;
(5) 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性要求。
具体规则详见本指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预提税章节,以及
税收协定相关条款。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详见 章节。
增值税管理
(1) 注册及申报
向智利非增值税纳税人(含居民或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非居民
纳税人,需通过智利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数字平台注册并提交第 129
号申报表,以完成简易申报手续。第 129 号申报表中必须填报的信
息包括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的交易次数、计税基础和减税额等。申
报表金额可采用智利比索、美元或欧元等货币单位填报。
(2) 纳税申报期限
上述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报送增值税申报表,无
论采取何种计征方式,均必须在相应纳税期限的次月 20 日内完成申
报表报送。
(3) 计税依据及代扣代缴
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获得的总报酬,如果非居民纳税人
向本地增值税纳税人支付报酬,且本地增值税纳税人为已注册的智
利增值税纳税人并向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税务识别号,则计税依据不
包括已支付的报酬金额。在这种情形下,本地增值税纳税人将负责
开具购货发票,通过第 129 号申报表申报并代扣代缴增值税。本地
纳税人代扣的增值税,可凭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抵扣。
(4) 清单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应当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不适用本地增值税纳税
人的清单。
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转让智利公司股权所得收益按 27%税率(中小企业
2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受让方需代扣 35%预提税(可依税收
协定降低)。关联交易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并对应调整部分加征 40%的罚款。
财产转让
非居民企业转让智利公司股权的收益,按 27%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中小企业适用 25%),且受让方须代扣代缴 35%预提税(税
收协定可减免税率);动产转让收益视为普通所得,适用相同税率,
无预提税机制但需主动申报。
股息红利
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需须预扣缴35%预提税,但已缴纳企
业所得税可部分抵免:普通公司抵免65%(实际税负%),中
小企业抵免100%(实际税负0%)。若适用税收协定(如中智协
定),预提税可降至5%—15%,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协定适
用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优惠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
若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的财产或权利在智利境内实际或经济性使
用,或由智利居民直接支付,则视为来源于智利境内的收入。
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 35%预提税标准税率扣缴(技
术服务费适用 15%优惠税率),税收协定(如中智协定)可进一步
降至 10%。关联方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须提交转让定价
文档佐证交易公允性,否则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纳税额并加征罚款。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视为关联方:
(1) 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 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的管理、控制、资本,或享有
其利润、收益;
(3) 常设机构与其总部或其总部控制的其他常设机构;
(4) 任何一方与设立在低税辖区(依智利标准)的居民发生交
易;
(5) 交易双方中,其中一方与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而该第三
方同时与另一方进行交易;
(6) 双方存在法定近亲属关系(以《智利民法典》定义为准)。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智利所得税法未对关联交易类型作穷尽性列举,故关联方间所
有交易(包括销售、财产转让、服务提供等)均可能被税务机关认
定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申报管理
在智利注册或运营的关联交易主体(含跨境重组企业)须按税
务机关规定格式及期限提交年度申报表,内容包括:
(1) 关联/非关联交易特征描述;
(2) 适用定价方法说明;
(3) 境外关联方基础信息(依本条第一款标准)。
如未申报/错误申报/逾期申报处 10—50UTA 罚款(上限为纳税
人注册资本的 15%或实缴资本的 5%)。
如恶意虚假申报按《税法典》第九十七条第 4 款追责。
此外,纳税人可向大区税务局局长或重点纳税人管理局申请一
次最长 3 个月延期(同步延长《税法典》第五十九条 a 款税务稽查期
限)。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在智利税法框架下,纳税人需根据自身条件准备转让定价同期
资料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须准备本地文档:
(1)年总收入不低于 750,000UF(2024 年约合 4,200 万美元);
(2) 年度跨境关联交易总额不低于 250,000UF(约 1,400 万美
元);
(3) 收到智利国家税务局(SII)书面通知要求提交。
对于主体文档,当纳税人所属跨国集团的全球合并收入达到或
超过 亿欧元,且该智利实体属于集团最终母公司的报告层级时, 则
需准备主体文档。国别报告(CbC Report)的提交义务取决于集团
最终母公司所在地:若母公司位于智利且集团年度合并收入≥ 亿
欧元,需直接提交国别报告;若母公司位于境外,智利实体需确认
自身是否被集团指定为申报主体。
具体要求及内容
(1) 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需包含五大核心模块,并严格遵循集团公司间利润测
试要求。首先须描述企业结构及业务概况,涵盖集团全球架构、智
利实体的业务模式与关联方关系。其次需分析所有关联交易类型
(包括商品、服务、资金及无形资产),明确合同条款、交易金额
及定价政策。第三部分需进行功能-风险-资产分析,详细说明智
利实体承担的核心功能(如研发、制造、分销)、风险(如库存、
汇率、信用风险)及关键资产(无形/有形)。第四模块聚焦转让定
价方法应用,要求论证所选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
法)的合理性,提供可比公司筛选标准及数据来源,展示经济指标
(如营运利润率、息税前利润率)与可比区间的对比结果;若实际
利润低于可比中位数,需解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进行税务调
整。最后需附财务与税务数据,包括关联交易明细表、合并财务报
表及纳税申报支持文件。本地文档须以西班牙语撰写,在财年结束
后 12 个月内(截止日为次年 6 月 30 日)通过 SII 电子平台提交XML
格式文件。
(2)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要求按税收管辖区列示收入、利润、纳税额、资本、
雇员及业务活动,并附集团成员清单及主营活动说明,由最终母公
司或指定申报实体通过SII 门户在线提交。
(3) 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则需分析跨国集团全球价值链结构,包括业务流与供
应链、无形资产策略(所有权分布与许可协议)、集团内部融资架
构及资金池安排,并说明全球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税务风险分布。
其他要求
智利国内交易的处理
因该义务仅适用于跨境交易中的非居民关联方,故纯境内交易
原则上无须准备同期资料文档;但若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境
内关联交易定价明显偏离独立交易原则,仍可依据《所得税法》第
四十一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性证明并进行纳税调
整。
当地语言和保存时限的要求
所有同期资料文档(含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及国别报告)必须
以西班牙语撰写,且需自财年结束之日起保存至少 6 年;本地文档
的提交截止期限为财年结束后 12 个月内(次年 6 月 30 日为法定最后
期限),主体文档与国别报告的提交时限同本地文档一致,电子版
须通过SII 电子平台以XML 格式提交。
安 全 港 可 用 性
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文档的时间段或截止日期
若 SII 在税务稽查中书面要求纳税人补交或修正同期资料,纳税
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60 个自然日内提交。针对专项调查(例如无形资
产转让定价审计),SII 可依据《税收程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设置
更短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
同期资料的接收机构
智利国内税务局(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SII)为唯一法
定义务接收机构。
共享交换机制
依据智利对外签署的多边税务合作公约及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
划,SII 可与其他缔约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国别报告;本地文档与主
体文档的跨境共享则需满足双边情报交换协定(TIEA)或双边税收
协定(DTA)中约定的具体请求程序。
二次调整机制
目前智利税法无明确定义的转让定价二次调整机制。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智利税务机关若认定交易价格偏离独立交易原则,有权基于纳税
人提交的资料及国际税收情报,通过法定方法重新核定应税所得,
并据此补征税款及调整税基。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为验证实际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在类似市场条
件下独立交易方的定价结果),需通过《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规
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分析。智利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典》第六十三条
要求纳税人举证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选用以下方法:
(1) 可比非受控法:参照独立主体可比交易价格;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向第三方转售价扣除合理毛利倒算;
(3) 成本加成法:生产成本加计可比加成率;
(4) 利润分割法:按可比交易分配总利润;
(5) 交易净利法:以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核定合理利润区间;
(6) 其他方法:当上述方法不适用时可选用合理替代方法(需
专项说明)。
纳税人应选择最贴合业务实质的定价方法,综合考量可比数据
完整性、财务年度跨度、交易特殊性等因素。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为了在受控交易发生前评估该交易在未来一段固定时间内的转
让定价安排而确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例如,方法、可比与合理调
整、对于未来事件的关键假设),国家海关总署和税务局鼓励居民
纳税人进行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机制适用于所有与跨境关联交易相关的纳税人,协议
效力明确涵盖签约年度起连续 5 个财年(可申请续展),且允许对
协议生效前 3 年内的历史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其适用性受限于交易
实质审查条件: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错
漏、交易实质变更(如关联方功能风险重组)或未履行年度报告义
务,可单方终止协议效力。特别规定指出,涉及进口类关联交易的
协议需由智利海关总署与税务机关联合签署方为有效,以确保跨境
货物流转的定价协调性。
程序
程序启动分为预咨询与正式申请两阶段:纳税人需首先提交书
面预咨询,内容必须包括交易主体身份、标的交易描述、拟采用估
值方法框架及指定联络邮箱;税务机关将在收件后 2 个月内通过该
邮箱反馈可行性意见(不影响正式申请权)。正式申请需附定价研
究报告,说明交易明细与公允价格测算依据、涵盖财政年度范围
(最长 5 年)及转移定价方法专项分析。税务机关审结时限为收齐
材料后 12 个月,逾期未决视为驳回申请(纳税人可重新申请)。协
议存续期间,纳税人须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未履行者将收到 30 日限
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则协议自动终止(注:具体实施细则由财
政部通过专项决议另行制定)。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目前智利税法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税务制度的相关具体规定。智
利税务机关(SII)在税务实践中,主要依据《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隐匿收入条款)与第 41 条(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条款)进行反避税
审查,但无明确定义的“控制权测试”(如股权比例、表决权或实质
控制标准)或“低税率辖区清单”,亦未采纳 OECDCFC 指引的立法
框架。
税务调整
目前智利税法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税务调整相关的具体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在智利没有对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具体规定。
税务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价值创造的要求的成本分摊协议,且有
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时,应做纳税调整。
如前文所述,关于成本分摊协议没有具体的税务法规。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目前智利税法未设立法定的资本弱化测试标准(如固定债务/权
益比例限制或关联债务占比阈值)。对关联方债务的约束主要体现
在《所得税法》第 41—E 条的转让定价框架下:当纳税人向非居民
关联方支付的借款利息超过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SII)有权
进行纳税调整。实践中,SII 通过功能风险分析与可比性研究综合
判定资本结构合理性(如参考同行业资产负债率中位数),但无全
球通用的 1:1 或 3:1 等量化安全港规则,亦未区分金融与非金融企业。
税务调整
智利目前无基于资本弱化原理的专项调整条款。
法律责任
未申报/错误申报/逾期申报处 10—50UTA 罚款(上限为纳税人
注册资本的 15%或实缴资本的 5%)。
恶意虚假申报按智利《税收法典》第九十七条第 4 款追责。
第五章 中智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智税收协定
截至 2025 年 6 月,智利与 39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有 37 个。
中智税收协定案文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
书》)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中智双方已完
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议定书》第
二条规定,《议定书》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生效,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适用范围
中智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三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主
体范围,二是税种范围,三是领土范围。
(1) 主体范围
中智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或智利任一方居民或同时为双方居民
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中“人”的概念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企业、公司、遗产、信托,以及在税收上视同实体的其他团
体。
税收居民是指按照中国或智利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
人,并且包括该国及其任何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2) 税种范围
协定适用于由中国或智利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
收的税收,不论其采用何种征收方式。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
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
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
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中智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在中国:
① 个人所得税;
① 企业所得税。
(以下称“中国税收”)
在智利:
根据《所得税法》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所得
税、第二类所得税和附加税。
(以下称“智利税收”)
(3) 领土范围
协定中“中国”的地理范围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国际
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
区域。
“智利”的地理范围是指智利国境内的所有领土,包括领陆、内
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智利共和国拥有主权
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中
智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根据中智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中特别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所。
还包括:
(1)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的持续时间,从承包商开始
工作(包括在缔约国一方的准备工作)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2) 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国提供劳务,包括咨询
劳务,仅以该性质活动为同一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
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 183 天以上的为限。
但不包括:
(1) 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2) 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3)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做广告、提供信息或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类
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条件是上述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此外,如果一个人(除第六款另有规定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
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经常订立合同或对合同的实质条款
进行谈判,且该合同:
(1) 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2) 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让;
(3) 使用权的给予;
(4) 涉及该企业提供的劳务。
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
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列活动,
这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也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
构成常设机构。
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营业的人,如果是
作为独立代理人,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不适用第
五款的规定。但是,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高度
关联企业,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
立代理人。
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拥有另一方至少 50%的受益权(或
拥有公司至少 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或者第三方
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至少 50%的受益权(或拥有公司至少 50%的表决
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高度关联。如
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双方被相同
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在任何情况下,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高度关
联。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
构),仅凭此项事实不能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
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智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关联企业、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
务、受雇所得、董事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
学生、教授和教师、其他所得等方面的所得作出如下规定。
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的概念应依据财产所在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在任
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
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
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
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征税权:一国居民从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
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适用范围:征税权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
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
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营业利润
协定对企业从事跨国经营产生的利润在划分征税权之后,如何
确定利润归属和计算,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征税权:一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
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中智
一方的企业在另一方虽然开展经营活动,但是没有达到常设机构的
程度,那么来源国不能对其征税,而是由居民国行使征税权。中国
企业在智利的营业活动如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履行智利所得税纳税
义务,且仅针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缴税。常设机构应被视为
一个独立企业处理,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
设机构营业目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
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地方。
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
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利润中如果包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
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海运和空运
征税权:一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
应仅在该国纳税。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运输所得采取的是居民国独
占征税权原则。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
机构取得利润的情形。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包括:
(1) 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2) 出租集装箱和相关的设备,条件是上述出租活动附属于企
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关系的存在,会导致其中一家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同于
与其他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所取得的利润,因此税务机关
将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1) 关联企业的判定原则如下:
① 一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① 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国企业和另一国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两家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
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
一家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
企业的所得,并据以调整纳税。
(2) 若中国和智利双方同时对被调整利润进行征税导致重复纳
税,则其中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如有必
要,中智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如果中智一方对本国居民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但另一方企业
的利润不做改动,则可能造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
因此上述规定提出,如果一方已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本应由其征税
的利润进行征税,而另一方已对该笔利润征税的情况下,另一方应
当做出调整。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协商。
股息
定义:“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
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在国的法律, 从
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简单来说,“股息”就是公司所做的利润分配,不仅包括每年股
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还有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
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等。在判定某项
所得是否为股息时,主要考虑是否以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权益参与为
基础而派发的所得。例如,若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手段(如增加
贷款比例、降低股本比重)虚增利息扣除以侵蚀税基,来源国可依
据国内法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按股息条款征税。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一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公司所属的
居民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国
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该规定不应影响对该
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上述规定表明股息的征税权在居民国,允许来源国对其居民支
付的股息进行征税,但是规定了一档限制税率,即 10%。限制税率
的意思是,来源国征税税率不得超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来源国本
国对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更加优惠,则适用来源国本国的规定。
这体现了协定优先、优惠优先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协定税率的前提是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
国居民。除了“股息”以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的限制
税率条款中,都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即取得上述所得的人
在具有该所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下,才能在来源国享受协定规
定的优惠税率,否则将按国内法进行征税。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和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
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
或其他任何团体。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
对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的股息的特殊规定:如果股息
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
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
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股息
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中智协定第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情况适用中智
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举例来说,假如中方企业从智利取得股息,并具备股息受益所
有人身份,同时在智利也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据以取得股息的股
份构成常设机构的一部分,与之有实际联系,则智利有权按照营业
利润条款的规定,对上述股息进行征税,而不受股息条款的限制。
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润或所得进行再分配如何划分征税
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
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但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
部或部分来自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
得征收任何税收。
举例来说,如果中方企业从智利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支付的股
息无需在智利缴税,即使中方企业支付的股息全部或者部分来自在
智利取得的所得。但是,如果股息又分配给了智利境内,或者其支
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智利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智利仍有征税
权。
利息
定义:“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
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
券取得的所得,应包括该公债、债券或信用债券所附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利息不包
括根据中智协定第十条规定应被视为股息的所得。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一国而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利息,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国,按照
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并且不应超过因银行、保险公司和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总额的 4%。“其他金融机
构”一语是指其他主要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或吸收有息存款,
利用这些资金提供金融业务来获取利润的企业。
与常设机构有联系的利息的特殊规定:与“股息”条款类似。如
果支付利息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
过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如果支付利息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
约国。然而,不论支付利息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
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且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的,上述利息应认为
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关联交易中支付利息的规定:由于支付利息人与受益所有人之
间或者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
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
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
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应考虑协定其他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和磁带)的版权,
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 或其
他类似无形财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为使用或有权使
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
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
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
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
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1) 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
总额的 2%;
(2) 在其他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税率的方式。
财产收益
协定本身没有对财产收益进行定义,财产收益一般是指因财产
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所得。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不动产所得”条款中所述位于缔
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
与不动产所得条款对征税权确定的原则一致,即来源国优先原则。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
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
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
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这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的原则相一致。
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
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与海运、空运和陆运条款中关于国际运输
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
转让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发生前
的 3 年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价值的 50%以上直接或间接
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应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相应所得
税。
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方的居
民国纳税。
独立个人劳务
协定主要明确了一方居民个人以独立身份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
动所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
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但符合下列条
件时,来源国(缔约国另一方)可行使征税权:(1)在缔约国另一
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
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缔约国另
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
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
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
活动。
在实践中,能否正确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直
接影响到征税权的确定和税款的征收,是税收协定执行的重要内容。
受雇所得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第十六条“董事费”、第十八条
“退休金”和第十九条“政府服务”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
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纳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受雇所得仅由居民国(缔约国一
方)征税:(1)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
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 该项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
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不受上述约定的限制,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
董事费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
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该董事所任职公司的居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虽有中智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和
第十五条“受雇所得”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者, 如戏
剧、电影、广播或电视演艺人员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
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也就是不论其在该国停留多长时间,均可在从事活动所在国征税。
表演者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表演者或
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该所得仍应在该表演者或运动员
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纳税,不受中智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
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受雇所得”的约束。
此外,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人员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
方按照双方的文化协议或安排从事中智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活
动取得的所得,如果对缔约国一方的访问完全或实质上由缔约国任
何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或者政府基金所资助,
在从事上述活动的缔约国一方应予免税。
退休金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可以
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政府服务
本条适用于为政府提供受雇服务取得所得的情况。这是非独立
个人劳务的特殊条款。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
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
酬,应仅在该支付国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
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满足
以下条件,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纳
税:
(1) 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2) 非仅提供上述服务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该项薪金、工资
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纳税。
学生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学生、学徒或企业培训生是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
若学生因接受教育停留于缔约国一方,其用于维持生活和教育的境
外所得(非来源于停留国),可在停留国免税。 其他所得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
生于何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纳
税。中智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中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
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智利的常设机构在智
利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智利的固定基地在智利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
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中智协
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此外,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凡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
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纳税,具
体情况应参照该缔约国另一方国内相关税收规定。
智利税收抵免政策
税收抵免是指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从合乎规定的支出中,以一
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
过程中,其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往往涉及该类事项。
协定第二十二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中,对于中国和智利双方
各自居民在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抵免办法。
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消除双重征税相关规定如下:
(1) 中国居民从智利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智利的应
纳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
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 从智利取得的所得是智利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
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 20%的股份,
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智利税收。
(3) 从智利取得的股息所得,在直接抵免时,在智利缴纳的税
额是指取得股息时支付的附加税扣除第一类所得税后的金额。
在智利,消除双重征税相关规定如下:智利居民取得的所得,
根据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根据智利适用的法律规定,
在对该居民就该所得征收的智利税收中抵免。本款规定应适用于本
协定所提及的所有所得。
如果智利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智利免税,智
利在计算其他所得的税额时,也应考虑该免税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相关规定见上文。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相关规定见上文。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智协定目前无基于饶让条款相关政策的规定。
非歧视待遇
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
况下,尤其是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或更重。该要求也应适用
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但该
条款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而给予本国居民
的任何税收上的个人补贴、优惠和减免。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技术服务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参照
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第九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六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中规定的应当纳税调整的情形除
外。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
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
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
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所适用的所有税种和增值税。
在智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被给予本协定优惠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为
合格的人:
(1) 个人;
(2) 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或由该缔约国或地方当局完全
拥有的人;
(3) 除个人外的人,条件是:
① A. 该人受益权益的 50%以上(在公司的情况下,为公司所有
种类股票份额的 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一人或多人拥有:
a. 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
b. ①中所指的公司;
c. 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
B. 在包含该时点的纳税期间,该人总所得的 50%以下(由该人
的居民国确定),以其居民国允许对本协定所适用税种可税前扣除
的支付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或计提给 A.中 a.到 c.所述以外的人
(但不包括按照常规经营为劳务或有形财产支付的独立交易款项);
①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并且其主要种类股票实质上并经常在
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如果根据本条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没有资格享受本协定
的所有优惠,拒绝给予协定优惠的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可应该居民
的请求,对相关事实与情况进行考虑,如果认定该居民的设立、收
购或维持,以及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之一并非取得本协定的优惠,
仍应将该居民视作有资格享受这些优惠,或允许其针对特定所得享
受优惠。如果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拒绝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根据本款
所提出的请求,在拒绝之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虽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
况后,可以合理地认为获取某项协定优惠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
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能给予本协定中关于所得的优
惠,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协定相关规定的
宗旨和目的。
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且该所得归属
于其位于第三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若该所得在缔约国一方和第三方
国家实际缴纳的累计税额,低于该所得由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赚取
或取得且不归属于第三方国家的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在该缔约国应纳
税额的 60%,原本根据本协定其他条款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将不再
适用于该所得。任何适用本款规定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应在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应缴纳的税款不应超过所得总额的 15%。适用
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所得,虽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仍
应根据缔约国另一方的国内法征税。
智利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
款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
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因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
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
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主管当局和智利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
进行相互协商。
中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
协商程序事务的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司长或副司长,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
机关)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
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智利主管当局与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程序中提供的资料保密。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根据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若有人认为中国、智利或者双方所
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可以
不考虑中国和智利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该人为其居民
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
提交该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纳税人需自首次收到不合规
征税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案情申请。上述主管当局如果
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妥善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
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发生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行为。
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国和智利国内法律规定的期限的限
制。
中国和智利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或
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
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中国和智利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本条上述条款的协议,可以直
接相互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
谈,口头交换意见。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
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
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以下简称
协商办法),该协商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协商办法适用
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
因此中智税收协定生效后,如需使用相互协商程序,亦适用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另《特别纳税调查
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同时适用于双边或多边预约
定价安排的谈签。但该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
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 申请人的条件
包括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
协商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协商办法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
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根据协商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智利所采取
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
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智
利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中智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协商申请时效为该项案情不符合税
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
根据协商办法,中国居民(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
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①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异议的;
① 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① 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
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①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①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另外,
中国国民认为智利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条款
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
启动程序
(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时效为三年,自纳税人首次得知(或应当得
知)其受到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
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
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负责申请人个
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级税务机关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
受理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
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级省级税务
机关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人依协商办法第十条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且未构成中
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级税
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根据协商办法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
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
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①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①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①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①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
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
定受理。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
关。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
充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拒
绝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级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
告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
请(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省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 应
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 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
人;
① 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
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
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
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智利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函后,查清事实,
决定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方。在做出是否同
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决定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如有必要,可将智利
主管当局提交的相互协商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等
以书面形式下达给相关省级省级税务机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核查。
接受任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专人对案件进行核查,并在国
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的,应在核查期限截
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国家税务
总局同意后,上报核查结果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接受任务的省级税务机关认为核查智利主管当局提交的案件需
要对方补充材料,或就某一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的,应及时向国家
税务总局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向智利主管当局提出补充要求的,
等待对方回复的时间不计入核查时间。智利主管当局在回复中改变
立场,或提出新的请求的,核查时间重新计算。
省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核查结果,应包括案件调查的过程、对所
涉案件的观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3) 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国
家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智利主管当局提出相互
协商请求:
① 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
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① 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
意见的;
①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智利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
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现
协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智利主管当局提起
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4) 智利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接受智利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的范围参照协
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
务总局可以拒绝智利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或者要求
智利主管当局补充材料:
① 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属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
① 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供的事实和材料不完整、不清楚,使税
务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或核实的。
虽属于上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利
于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中国税收权益或促进经济合作的,仍可决定
接受智利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贯彻执行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
处理如下:
① 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国家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① 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
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执
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税务机关对相互协商案件的
核查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省级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国家税务总局除发文催办或敦促补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视具
体情况予以通报:
① 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中国居民(国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①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互协商案件核查报告的;
① 上报的核查报告内容不全、数据不准,不能满足国家税务总
局对外回复需要的;
① 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的。
(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智利主管当局提出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
请求时,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尚未做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将
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相互协商程序不
影响相关税务机关对有关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
需要停止调查和处理的除外。
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
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如果智利主管当局撤回相互协商请求,或
出现其他情形致使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
止相互协商程序。
(3) 保护性措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
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 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① 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
的;
① 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① 智利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① 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
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中智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
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
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智利仲裁条款
中国与智利的税收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收争议时,一
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此外,目前中国暂未引入国
际税收仲裁机制。
中智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税收协定争议是指纳税人和有关国家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中对某项税收利益产生不同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矛盾,导致一国政
府与跨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对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等问题上
产生争议,以及国家间在纳税人税收待遇、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重复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税务行政互助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中智税收协定吸纳了 G20 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
目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国际税收法治的最新进展,体现了两国之间
加强合作、共同防范逃避税的意愿。
第六章 在智利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对智利投资前,如果中国企业对智利税制及实际监管情况缺
乏深入的了解,则需要对投资进行全面的税务调查,这样可以对投
资目标当前的主要税种的税务合规性状况、税务稽查情况、潜在的
税务风险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在谈判中对相关的税务风险
责任进行准确划分,避免中国企业投资或并购目标前期的税务隐患
的发生。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智利第 830 号法令,对于延迟或遗漏提交申报表、报告或
强制登记册或登记簿的注册申请(此类延迟或遗漏不构成立即确定
或清算税款之基础的行为),处以一个月税收单位至一年税收单位
的罚款。对于延迟或遗漏提交涉及已开展业务或与第三方相关信息
的报告,将适用前述款项规定的罚款。然而,若纳税人在税务局
(Servicio)经正式警告再次要求后,未在 30 天内履行上述法定义
务,除适用前述罚款外,还将处以最高为 个月税收单位/每月或不
足一月×遗漏或延迟提交相关信息的每位人员的罚款。但无论如何,
处以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 个年税收单位,无论违规者是纳税人还
是国家行政机关机构。
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智利第 830 号法令,延迟或遗漏提交作为立即确定或清算税
款基础的申报表或报告,处以所清算税款金额的 10%的罚款,前提
是此延迟或遗漏不超过 5 个月。超过此期限后,前述罚款将按每月或
不足一月延迟增加 2%,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欠税款的 30%。
根据智利第 830 号法令第九十七条规定的逾期付款罚款,且因
不接受“不付款即可申报”的情况而导致无法申报的情况下,不得处
以本款规定的罚款。
延迟或遗漏提交不涉及立即付款义务的申报(因纳税人认为税
款已缴清),但可能构成确定或清算税款基础的行为,处以一个月
税收单位至一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纳税申报风险
在智利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智利依法成立的中资子公司将被自动视为智利税收居民实体,
需承担全面的纳税申报义务,并面临严格的合规要求。设立过程中需
向智利公司及知识产权注册局(INAPI,Nation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等机构提交注册材料并缴纳印花税,后续公司章程等文件
的签署亦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智利所得税法及智利《税收法
典》,子公司需对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类所
得税)。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持续经营的各税种申报纳税的复杂性及及
时性,这包括至关重要的月度纳税申报,以及年度综合申报。子公司
还需履行针对股息分配(股东层面的35%预提税,该股息税可抵免一
级税)、向非居民支付款项(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所
产生的预提所得税义务(税率根据税法或税收协定确定)。
此外,智利国家税务局(SII)强制要求特定规模的纳税人通过
其在线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申报,不合规将直接导致罚款。
企业也需深入了解当地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条件。最后,
若采用收购当地企业成立子公司的形式,必须特别关注被收购企业
的潜在历史税务风险和收购完成后各项税务事项及申报义务的有效
整合,确保延续合规。
在智利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虽然分公司和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代表处活动范围有
限),但在税务上,它们通常被视为构成其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常
设机构的纳税义务基本等同于子公司。
在智利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智利,非居民企业若被认定在智利构成常设机构(如通过建
筑工程或外派人员等形式),需就其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全部智利
源泉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在智利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
得,智利税法有着严格且高风险的预提税机制。根据智利《所得税
法》及实施细则,此类所得(如贷款利息、非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
服务费、设备租金、独立于常设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等)均被
视为源于智利境内,适用最终预提所得税(部分税收协定可能降低
税率)。
智利付款方(如服务购买方、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款项时直接
扣缴该最终预提税,并立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中国企业作为收
款方若未能在合同中明确划分收入性质或提供充分证明,极易导致
智利付款方错误扣缴,甚至引发付款方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而被连带
追缴税款及罚款的风险。
支付给非居民且与智利常设机构经营无关的费用(如总机构管理
费分摊、独立技术咨询费),其对应的预提税是最终税,收款方不能
在智利再申报成本抵扣,且该税费通常不得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纳税所
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企业若误将其混入常设机构成本申报, 将面
临税务调整和滞纳金处罚。
若企业未能清晰、合理且有凭证支持地将业务收入区分为“归属
于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税务机关有权
将全部收入推定为归属于常设机构,或反之将全部收入推定为“无关
所得”而按预提税处理。在工程分包、技术服务混合合同等场景下,
该风险尤为突出。
调查认定风险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处短期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期并处骗
取税款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金:
(1) 恶意提交不完整或虚假的纳税申报(可能导致实际缴纳?
的税款金额低于应缴税款金额),或在会计账簿中恶意遗漏有关购
买、销售、交换商品以及其他应税业务的记录;
(2) 篡改资产负债表或存货记录;
(3) 重复使用票据、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或发票;
(4) 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业务或逃避税款。涉及增值税
或其他须预扣或征收的税款的纳税人,若恶意采取任何旨在增加其
有权行使的抵免或归属金额的操纵手段(就其应付款项而言),将
处以最高等级短期徒刑至最低等级长期徒刑的刑罚,并处所骗税款
100%至 300%的罚款。
任何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其无权获得的退税者,将处以最高刑
期短期有期徒刑至中等刑期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所骗税款100%
至 400%的罚款。
若作为实施前述几款所述罪行的手段,恶意使用了虚假、欺诈
或篡改的发票或其他文件,将适用为该系列罪行中最严重罪行所规
定的最高刑罚。
任何人制作、出售或以任何名义提供(无论是否带有税务局印
章)虚假的运单、发票、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或收据,将处以
中等刑期短期有期徒刑及最高 4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任何人实施前述段落所述行为以实施或促成实施本号(第 4 号)
规定的犯罪者,将处以最高等级短期徒刑及最高 100 个年税收单位
的罚款。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法人实体的经理、管理员或有权使用商号
的合伙人恶意遗漏税法要求的用于确定或清算税款的申报,处以所
逃避税款的 50%至 300%的罚款,并处中等至最高刑期短期有期徒
刑。
未能出示局长或区域局长依法要求的会计账簿或辅助账簿及其
他文件,拒绝对其检查或拒绝检查商业、农业、工业或矿产经营场
所,或以任何方式阻碍依法行使的税务检查活动,处以一个月税收
单位至一年税收单位的罚款。但是,对于在上一个营业年度销售和
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收入超过 50,000UF,的纳税人,若在根据第 59
条启动的检查程序中未能出示或提供被特别要求的信息,将在遵守
相同限制的前提下,适用下述段落规定的罚款。
任何人未能履行或阻碍履行 830 号法令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的实
施和使用信息技术系统的义务,处以最高 6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该罚款上限为违规发生之前一个营业年度结束时确定的实收资本的
15%。若纳税人无义务确定该资本或其无法确定或其资本为负值,
则适用的罚款为 1 至 5 个年税收单位。
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管理的散页替代其会计账簿的纳税人,以及
经授权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媒介或其他技术系统管理其存货、
资产负债表、会计账簿或辅助账簿以及所有其他税务文件的纳税人,
若以任何方式阻碍、阻止或干扰依法行使的税务检查活动,处以最
高 3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上限为违规发生之前一个营业年度
结束时确定的实收资本的 10%。若纳税人无义务确定该资本或其无法
确定或其资本为负值,则适用的罚款为 1 个年税收单位。
不设立局长或区域局长依法要求的会计记录或辅助账簿,或未
能保持其更新,或以不同于法律命令或授权的方式设立账簿,且未
在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少于十日)履行相关义务的,处以一
个月税收单位至一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在明知生产或贸易涉及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法律要求未得到履
行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性质的商品、有价证券或物品的贸易活动,
处以所逃避税款的 50%至 400%的罚款,并处任何等级的短期徒刑
或流放。对于再犯,将处以最高等级短期徒刑或流放的刑罚。
法院在确定适用刑罚时将特别考虑所交易或加工物品的价值。
以任何形式进行秘密贸易或工业活动,处以一年税收单位至十
年税收单位的罚款,并处任何等级的短期徒刑或流放,另加没收相
关制造厂内的产品及其包装。对于再犯,将处以中等至最高等级短
期徒刑或流放的刑罚。
法院在确定适用刑罚时将特别考虑所交易或加工物品的价值。 未
依法在要求情况下以要求形式向税务局提供电子运单、发票、
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或收据信息,使用未经授权的收据或未盖
相应印章的发票、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或运单,为逃避开具收
据而拆分销售额或其他业务金额,处以交易金额 50%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最低处 2 个月税收单位的罚款,最高处 4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
款。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同时处以最高 20 天的
停业处罚,停业对象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办公室、工作室、经营
场所、分支机构、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或类似场所、互联网站或纳
税人通过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虚拟或数字平台网站。同时,不得授权
或许可该纳税人开具任何税务凭证。若存在违规重复发生的情况,
局长可申请暂停域名或暂停接入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类似服务)的
权限,期限与停业期相同。
根据智利第 830 号法令,上述违规行为的重复发生,还将处以
最高等级短期徒刑或流放的刑罚。在三年内发生两次或多次违规即
视为重复发生。
为实施停业处罚,税机关可请求警察机构协助执行,该请求将
由就近的国民警察长官无需任何事先手续即予批准,必要时可实施
强行进入和撬锁。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被停业的经营场所贴上官方
封条和告示。
根据智利第 830 号法令,每个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经
营场所。
在停业情况下,违规者必须在停业期间向其雇员支付相应报酬。
导致纳税人受到处罚的雇员不享有此权利。
延迟将已预扣或已征收的税款上缴国库,处以所欠税款 10%的
罚款。该罚款将按每月或不足一月延迟增加 2%,但罚款总额不得
超过所欠税款的 30%。
若因未申报或部分未申报已预扣或已征收税款被税务局在检查过
程中发现,则本号规定的罚款及其最高限额,分别为 20%和 60%。
违反税务局实施的停业处罚,重新开放商业或工业经营场所或
相应部门,使用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或类似物,使用其开展业务的
虚拟或数字平台,或开具纸质或电子税务凭证,处以 至 2 个年税
收单位的罚款,并处中等程度短期徒刑或流放。
破坏或篡改税务局施加的封条或锁具,或实施旨在使封条或锁
具失效的任何其他操作,处以 至 4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并处中
等程度短期徒刑。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在前段所述情况下,推定纳税人负有责
任;若是法人实体,则推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
在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窃取、隐藏或变卖存于涉嫌违规
者处的物品,处以 至 4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并处中等程度短期
徒刑。
非法阻碍执行命令没收的判决者,将适用相同的处罚。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不恰当地使用税收协定将导致无法享受该协定待遇产生的利益。
在这层意义上,有必要说明在智利境内,当前未有任何关于滥用税收
协定待遇的法规。此外,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要原因是无法证
明该非居民实体是与智利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智利法律,为了证明一家实体的税收居民
身份,必须取得由税收协定签署国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上述证明必须在税务扣缴期限内有效。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4 个月。若该证明在
税款扣缴期内失效,则停止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纳税人须按智利
《一般所得税法》重新申报纳税。必须指出的是,若纳税人未取得
有效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却自行适用更低协定税率申报纳税,其差额
税款视为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追缴差额部分,并按未缴税款的50%
加处罚款(每月另计 %滞纳利息)。
其他风险
并非偶然地丢失或毁坏会计账簿或用于证明会计记录或与任何
应税活动相关的文件,将按以下方式处罚:
(1) 处以 1 个月税收单位至 2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15%的自有资本;
(2) 若纳税人无义务确定自有资本、其无法确定或其自有资本
为负值,则处以 个月税收单位至 1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在税务局发出任何关于该账簿和文件的通知或其他要求之后,
才报告此丢失或毁坏事实或被发现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会
计账簿或第一款所述文件的丢失或毁坏将被推定为非偶然。此外,
在此类情况下,非偶然丢失或毁坏行为将按以下方式处罚:
(1) 处以 1 个月税收单位至 3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25%的自有资本;
(2) 若纳税人无义务确定自有资本、其无法确定或其自有资本
为负值,则处以最低为 1 个月税收单位最高为 2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非偶然丢失或毁坏第一款所述的会计账簿或文件,若构成旨在
隐瞒或歪曲已发生业务的真实金额或逃避税款的欺诈程序,则应根
据 830 号法令第 97 条第 4 号第 1 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在所有丢失或毁坏情况下,纳税人必须:
(1) 在 10 天内通知税务局;
(2) 在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税务局制定的规范重新
账目。
未能遵守前款规定者,将被处以最高 10 个月税收单位的罚款。
为本号(第 16 号)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之目的,“自有资本”
指丢失或毁坏发生时生效的《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 1 款所定义
的资本。
在任何情况下,会计账簿的丢失或毁坏将中止第 200 条第 1 款
和第 2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直至合法重新 的账簿可供税务局使用时
为止。
使用未附有依法开具的相应运单的载货运输工具运输或搬运有
形动产,处以 至 2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若运输或搬运行为是在
明知或理应知道相关货物的生产或贸易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法律要求
未得到履行,或者所运输或搬运的货物系假冒伪劣或禁止交易的商
品的情况下实施的,则罚款为 至 3 个年税收单位。
在违规被当场发现时,该运输工具在未出示所运货物相应的运
单或发票之前不得继续驶往目的地,但可返回其出发地。该处罚措
施仅凭投诉笔录的通知即可执行,且不得对此提起任何申诉。若违
规行为涉及前款最后一句所提及货物的运输或搬运,将没收货物。
为执行前款所述措施,负责该项公务的官员可请求警察机构协
助,相距最近的警察机构执法人员将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无需任
何手续即予批准,必要时可实施强行进入和撬锁。
以非法方式买卖有价票证或公共演出入场券者,将处以 1 至 1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并处中等程度短期徒刑。
前款规定的经济处罚(罚款)可不分差别地向购买者、销售者
或持有有价票证和公共演出入场券的任何非法行为者追缴。
未能规定履行从发票开具方取得发票或收据的义务,在符合智
利 830 号法令第 165 条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未按规定取得收据或
发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最高 1 个月税收单位或最高 20 个月税收单位
的罚款,并且不妨碍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税务工作人员可请求公
安部门协助以获取违法者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在相关警察部门备案。
第一类所得税纳税人(非公开股份公司),因将个人款项用于企业
主或合伙人及其配偶或子女,或用于与企业无劳务或服务关系且无
法证明该支出或使用税额抵扣权合理性的第三方之个人无偿利益,
而反复扣除本应根据《所得税法》或 1974 年第 825 号法令被驳回或
无权享受税额抵扣的开支(作为费用或使用税额抵扣),处以若不
发生不当扣除本应缴纳的所有税款的最高 200%的罚款。当纳税人
依据《所得税法》第 31 条,针对涉及车辆、超市及类似商店发生的
支出,申请相应的费用扣除或进项税额抵扣,但经核实未能满足该
条款全部规定条件时,也将适用本处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830
号法令第 11 条规定,在收到第二次通知要求后出席税务局,处
以 1 个月税收单位至 1 年税收单位的罚款,该罚款的适用与所涉财
政损失相关,并在第二次通知中规定的出席期限届满 20 天后执行。
税务局应证明纳税人是否响应了通知要求出席。
授权使用运单、发票、收据、借记通知单、贷记通知单或其他
电子税务凭证页号(Folios)者,若其明知这些凭证将用于欺诈国库,
将处以最高等级短期徒刑及最高 1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在初始经营活动申报、申报修改或为获取
税务凭证授权而提交的材料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一经查
实,将面临最高等级的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最高可达 8 个年度
税收单位。串通提供便利者,使得上述申报恶意包含虚假资料或信
息,将处以最低等级短期徒刑及 1 个月税收单位至 1 年税收单位的罚
款。
《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恶意接受其进行捐赠的机构的对
价报酬(符合第 号法律第 1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 无论
是为自己,还是为其合伙人、董事、雇员或前述任何一方的配偶、
二级以内血亲谋取个人利益,或虚假进行该类捐赠(在该捐赠最终
能提供某种税收优惠从而减少前述某种税款支付的情况下), 将处
以最低至中等程度短期徒刑。
就前款规定而言,若在捐赠实施之日前的六个月内到捐赠实施
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此时间跨度内),受赠人向该款中提及的
任何一方交付或承诺交付金钱或物品,或提供或承诺提供服务(其
价值超过捐赠金额的 10%或超过当年 15 个月税收单位),即视为
存在对价报酬。
受赠人恶意将法律允许从《所得税法》税基中扣除或提供所得
税抵免额的捐赠,用于超出该受赠机构章程规定目的之外的行为,
将处以中等至最高等级短期徒刑。
未经相应许可作为免税区用户开展活动者,或拥有许可却意图
欺诈国库而使用者,将处以最高 8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及中等至最
高等级短期徒刑。
明知免税区用户未经许可或虽有许可但意图欺诈国库而与其进
行交易者,将处以前款所述相同刑罚。
未经第 号法律第二条第 4 款规定授权的人员,秘密销售或
供应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者,将处以最低至中等程度短期
徒刑及最高 40 个年税收单位的罚款。
在知悉启动旨在确定或清算税款或司法追讨税务债务的行政或
司法程序后,实施导致其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行为或合同,且无
其他经济或法律理由,唯一目的为损害税务机关权益或完全或部分
阻碍其履行税务义务者,将处以最高等级短期徒刑。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智利(2024 年版)》
[2] 人 民 网 “ 南 方 电 网 收 购 智 利 输 电 公 司 股 权 ”
[3] 中国一带一路网“中国国家电网全资收购智利切昆塔集团公司成功交割”
[4] 中国一带一路网“国家电网公司成功完成智利 CGE 公司股权交割”
[5] 中国一带一路网“中企收购智利锂业巨头 %股份”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朋友为我的家乡修了一条致富路’”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投资基
本 情 况 ”
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 2024 年
经 济 增 长 %”
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 2024 年
公 共 财 政 表 现 不 佳 ”
l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经济 复 苏
呈 现 区 域 不 均 衡 性 , 矿 业 和 农 业 为 主 的 地 区 表 现 强 劲 ”
l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经济概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外贸 基 本
情 况 ”
html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智利税收 基本
情况”
html
[14] Biblioteca del Congreso Nacional de Chile "Decreto Ley 830: Código
Tributario"
[15] IFRS Foundation "Who uses 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 - Chile"
jurisdiction/view-
jurisdiction/chile/
[16]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Portal informativo de factura electrónica"
[17]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Facultades, Funciones y Atribuciones:
Subdirección de Fiscalización"
[18]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Instruye sobre la Ejecución de
Procedimientos de Fiscalización, Revisión de Otro Tipo en el Marco de lo Establecido por los
Artículos 6 Letra B Nº 11 y 65 Ter del Código Tributario"
[19]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 Chile - Corporate - Tax administration"
[20]InvestChile 《智利投
资指南 - 外商投资指引(2021 年 9 月)》
chile?_gl=1*1055t95*_gcl_au*NDM0OTg0NjI1LjE3NTIxMzM5NjU.
[21]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Reseña Histórica"
[22]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Organigrama del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23]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Facultades, Funciones y Atribuciones:
Oficina de Crimen Organizado"
[24] 第一财经“申请加入 RCEP,智利为何迈出拉美国家的第一步|RCEP 全面生效一周年”
[25]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Organigrama Subdirecciones"
[26]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27]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embers and Observers"
[28]中国日报
网“智利前驻华大使:智利对‘亚洲世纪’充满信心”
[29]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Consultar Oficinas del SII"
[30]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Oficinas de Convenio Municipal (OCM)"
[31]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Convenios Tributarios Internacionales/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s"
附录 1. 智利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机构 管辖市镇 地址 电话 营业时间
智利国家税务总局
Servicio de
Impuestos Internos
Teatinos
120-Santiago
2 3252
5575
电话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
18:00;每
月纳税截止
日延长至
9:00-21:00
大纳税人管理局
Dirección Grandes
Contribuyentes
AmunÁtegui
66, Santiago
Centro
2-23951000 9:00-14:00
Arica 区域管理局
Dirección Regional de
Arica
Arica,
Camarones,
Putre, General
Lagos
Calle
Sotomayor
420, Arica
周一至周五
8:45-13:45
Iquique 区域管理
局
Dirección Regional
Iquique
Iquique, Pica,
Pozo Almonte,
Huara, Camiña,
Col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