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离婚因交通肇
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是否
属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运输)离婚因交通肇
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是否
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因交通肇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曾广荣
[案例]
小庆和妻子小李婚后添置壹辆货车跑运输,收入用于家庭生活。2009年 2月 13日小庆外出
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余万元。2009年 8月 21日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和
小庆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小庆交通事故所欠下的十余万元属小庆个人
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小李认为,这十余万元钱是小庆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是他违反交通规则过失酿成事故所产生的,应由其自己负责,所以这笔债务应属小庆的个人
债务。
笔者认为,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 30年中,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据 2009年 4月 2日公
安部交管局宣布,截至 2009年 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 亿多辆,壹季度平均每天
增加 万辆,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私人汽车的大量增加。在这样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就
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在夫妻壹方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欠下的侵权之债,究竟
是壹方的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单就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进行界定,仍应首先结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来进行分析。
壹、以小李观点从婚姻法层面分析
壹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
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
夫妻壹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
付夫妻壹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
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
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壹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
务。其类型主要包括:(1)夫妻壹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壹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
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壹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运营活动所负债
务;(4)遗嘱或赠和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壹方的财产为壹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和
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和的壹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
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壹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7)其他
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上述分类主要用来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所以从婚姻法层面来见,如需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能够考虑以下俩个判断
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
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
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但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夫妻壹方驾肇事车用上述俩个标准
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侵权)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
故上述俩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壹方个人债务抑或属
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壹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仍是共同债务,应
首先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夫妻个人债务仍是共同债务,应首先从交通事故的责任
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
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俩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
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壹般情
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俩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
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
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
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从上述可见,夫妻壹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壹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
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俩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
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见,肇事机动车属于小庆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是该车的
保有人,均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取运行利益。作为共有人之壹的小庆在营运中因交通肇事所负
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即小庆和小李共同承担,性质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三、其次应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综合进行分析。
在现实生活,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上述案例仅就驾驶私家车肇事
所产生的债务来进行分析。如果夫或妻壹方受他人雇佣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壹
方个人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就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夫或妻壹方因受雇劳动所得
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则此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所负债务是在为家庭共同生活
时所致,这也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的第(1)类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另如
果夫或妻壹方在纯粹个人游玩中驾驶他人车辆交通肇事,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
这且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中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这也符合夫妻个
人债务范围界定的第(7)类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总之,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
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
[反思]
笔者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和审判工作已有数年,目前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驾驶私家车肇事的责任主体确定。壹般仅就驾驶私家车肇事的夫或妻
壹方作为责任承担者(实践中私家车的登记所有人也仅登记在夫或妻壹方名下)。当然这种做
法也是无可诟诽的,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无论判决由夫或妻壹方
承担赔偿义务,均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即便在案件执行中也可就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执行。同样,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的离婚纠纷中,承办法官也不应仅见道路交通事故
中的壹纸判决,仍应从该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结合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
来判断该侵权之债是属夫妻个人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
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曾广荣
【案情】2009年 5月 22日,被告刘某驾驶后载壹米多宽铁笼(用于贩运猪崽)的二轮摩托车,
在超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铁笼和原告摩托车相挂,造成原
告李某受伤、俩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
原告由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路,负次要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处理存在俩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第壹种意见认为:应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理由:
原告李某具有违法行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九条第壹款,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原告李某具有主
观过错,其作为壹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不准上路
行驶;原告李某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壹,虽属间接原因,但也是认定交通事故的
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但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
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壹般侵权行为。
我们从壹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③
行为造成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案情中我们能够见出,原
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三个构成要件,关键是见是否符合第四个构成要件,如符合则原告李某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不符合,则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学界对因
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现趋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不要求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某种适当性条件,就认为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而
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同时符合俩个要件:壹是条件性,即该行为是损害后
果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它检测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二是相当性,即按壹般人
的标准,该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它探究行为和结果之间联系的最大可
能性,如概率越大,则相当性程度越高,反之越低。
依此法理,我们来见原告李某的行为,如果没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就不会发
生本次交通事故(符合条件性);再见,即使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是否足以引
发本次交通事故?按壹般人的标准,且不能得出这种结论(不符合相当性)。因此,李某驾驶
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和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起
事故是由于被告刘某驾驶载有超宽铁笼的摩托车超车时,铁笼挂到原告的摩托车而发生的。
退壹步来讲,即使李某取得了驾驶证,驾驶有牌号的摩托车,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2、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是壹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是行政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此种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第壹种意
见主张无证无牌摩托车的驾驶者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
责任,且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平,因为其减轻了侵权人被告刘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