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
税减未准〔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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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的 减免税审批项目,不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下:
告知:你(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在“你(你单位)申请的”后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区县局审批的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市局审批的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市局留存归档,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谁审批谁盖章;
5.告知事项中:决定机关是区县、分局的。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机关是市局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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