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
刘正山
内容摘要: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本文的论证表明,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关键词:土地兼并,封建社会,基本经济区,农民起义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和其他学者对这一问题都备加关注。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学者,也多认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并加以否定,出现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土地兼并真如洪水猛兽?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一、学术界对土地兼并的看法
史学界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加剧了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灭亡。譬如黄仁宇(1997)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钱穆(2001年)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王彦辉(2000年)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柴荣(2003年)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杨鹤皋(2001年)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王钧(2001年)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
经济学界也赞同主流的土地兼并观。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教授陈平(2004年)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趋势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造成周期性的农民起义和内战,消灭大量人口,导致大量荒地出现,才使危机获得暂时的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的经济史学者唐任伍(1996年)说:“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南开大学的经济学者邓宏图(2003年)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剧烈。......,兼并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而且危及帝国统治基础。”
二、古代是封建社会吗?
批评土地兼并的历史学家、经济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多将土地兼并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特色。但是,胡适、梁漱溟等早就指出中国秦朝以后就不是封建社会的事实,顾炎武甚至认为“封建之废,自周衰之日,而不自秦也。”
我查阅《美国传统词典》发现,封建主义指的是:欧洲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建立在以封地采邑的形式占有全部土地,及由此而建立的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体系,以佃农的效忠、服兵役以及没收财产为特征。
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开始于周朝,结束于秦朝。其后的社会性质,并不能用封建社会来概括。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是典型的封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种分封大约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赐给受封者,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还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于是以土地为枢纽,形成统制者之间的多层等级联锁。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赐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
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度,到了春秋战国时逐渐变化,难以维持。后来,商鞅变法,全面扫除封建,代之以郡县制(黄仁宇,1997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封建制度被彻底废除,全面推行郡县制,地权归了自由的地主与农民,政权归了国家,土地早成了个人私有的资本而不是封建的领地。
三、被高估的土地兼并
清朝以前的土地兼并程度到底怎样?无法找到完整的统计数据。现在作为土地兼并证据的,要么是一些文人笔下的描写,要么是一些学者推行自己主张而作为论证提出一些大致的描述,要么是为了弹劾某些官员而作为证据的对这些官员兼并土地的数量描述。譬如,汉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无立锥之地。”此后两千年,大家都广泛引用这句话,但很少有人认真地分析过中国农村的财富分配与所得分配。宋朝的刘克庄在奏札中说(1234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陆游在《入蜀记》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并风,权臣秦桧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说,仅在永丰圩的赐田就达960顷。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
上述这些土地兼并的论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夸张之处。譬如诗人所写的:“白发三千丈”。人的头发,三尺就很长了,怎么可能有三千丈?但是,为了渲染,就不顾客观地夸大其辞。为了推行自己的学说,如董仲舒等人,夸大其辞。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仟伯,贫者无立锥之地”,根本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谈,根本就不是科学的表述,他应该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贫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并的具体数据。至于为了打击对手而无中生有的栽赃,这是传统官僚最为擅长的手段之一。譬如,清朝的许三礼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这根本就是信口雌黄(吴廷璆,1990年)。吴廷璆的统计指出,清朝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四户,即和珅、百龄、陈朝玉、陈元龙。其中陈朝玉拥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
清朝土地兼并情况,我们仅能找到一些局部的数据。根据栾成显先生编写的《明代黄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清初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编审册,包括顺治八年(1651)至康熙四十年(1701)四个年度中“本甲各户现有耕地面积的详细产权纪录”。详见表1。
表1 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农户占地额分组表 单位:%
农户占有耕地面积分组
(亩)
顺治八年
(1651)
康熙六年(1667)
康熙二十年(1681)
康熙四十年
(1701)
农户
占地
农户
占地
农户
占地
农户
占地
0—5
15
1
13
1
8
1
13
1
5—10
8
2
3
1
13
3
9
2
10—30
64
57
49
31
45
32
38
25
30—50
10
19
23
33
19
24
21
26
50—100
0
0
10
20
11
22
17
37
>100
3
21
2
14
4
18
2
9
资料来源: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从表1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农户占有10~30 亩耕地。这正是开荒的结果,大家都是自耕农,耕种一片力所能及的农场。这以后,农村便开始分化,占地10~30 亩的中等农户比重渐减,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数目增加。但这个时候,土地兼并的程度并不惊人。
五图三甲编审册的后续部分没有保存下来,无法获知土地分化趋势。幸而我找到了河北获鹿县的一套编审册,数据见表2。
表2 河北获鹿县的土地分配情况(1725~1750年左右)
各类户别(亩)
户数
%
土地数(亩)
%
平均占地(亩)
0
5331
0
0
0
<1
888
439
1—5
3507
10207
6—10
3172
22948
11—15
2137
26157
16—30
3332
70006
21
31—40
967
33205
41—50
498
22313
51—60
334
18195
61—100
540
40534
>100
340
71225
总数
21046
100
315226
100
15
数据来源:方行、经君健、魏全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从表2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高度分化,大片土地变成差距不大的小块土地。大约四分之一的户口没有土地,三分之一的只有10亩以下的土地,大地主比较少,土地兼并程度并不高。
再看辛亥革命之后的情况。1919年的《中国农商统计表》统计显示(长野郎,2004年),当时拥有100亩以上的地主极少,拥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民太多。譬如,从全国看,拥有土地不满10亩的有11829123户,拥有10至30亩地的有8281187户,拥有30至50亩土地的4959899户,拥有50至100亩土地的有3022101户,拥有100亩以上的有1456219户。
实际上,从理论上推断,中国历史上的大地主也不会太多,因为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由于家境富有者,儿子往往也较多(富人往往纳妾生子),所以每个儿子所分财产就不多。旧时有“好家产顶不住三份分”的俗语,就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地主很难连续几代都保持大量土地,俗语说“富不过三代”就是这样。
四、土地兼与农民起义无关
认为土地兼并严重而导致了农民起义,这样的说法没有根据。譬如说,秦朝末年的陈胜、吴广起义,显然与土地兼并无关,现在的历史教科书也承认这一点。
至于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按照主流史学的观点,是土地兼并所致(如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制》;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
尽管没有东汉土地兼并的数据,但是,可以推断,当时土地兼并程度高的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兼并程度低的地方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什么可以这样断定。我们可以反推。郑天挺(1990年)的研究显示,在清朝,岳阳、江阴、新城、金山等处于长江中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是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地区,也就是自耕农较少的地方,北方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土地占有的情形不同,相对分散,自耕农较多。由此反推,东汉的土地兼并情况与此大致相似。根据漆侠先生研究的成果,汉朝发生农民起义的地方,基本在现在的河北、山东、安徽等地,而这些地方,按照我的上述逻辑推断,都是土地兼并程度少的地方;相反,我认为土地兼并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如陕西、河南,却极少发生农民起义。怎么知道陕西、河南等地是富裕区,河北、山东、安徽等地是落后区?冀朝鼎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中的考证表明,现在的陕西、河南等地,是两汉的基本经济区,是最富裕的地方,而其他如河北、山东、安徽等地,在两汉时期,远离基本经济区。由此可见,土地兼并程度与农民起义没有关系。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发生农民起义,绝大多数是灾荒所致。据傅筑夫先生统计,自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元年)起,至公元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止,1850年间,重灾年份竟有1242年之多。这里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说明。
——黄巾起义,就是因为瘟疫导致的。东汉末年短短三十年间,史书上有记载的全国性大瘟疫共十二次,桓帝时暴发大瘟疫三次,灵帝时暴发大瘟疫五次,献帝建安年间,疫病流行更甚。成千累万的人被病魔吞噬,以致造成了十室九空的空前劫难。其中尤以东汉灵帝(公元168一188年)时的公元171年、173年、179年、182年、185年等几次的疾病流行规模最大。这些大瘟疫之严重性,从张仲景的记述中可以看出。张仲景在《伤寒论序》中写道,他的家族,本来是一个很大的家族,有二百多口人。从建安几年,不到10年就死掉了三分之二,在这三分之二里面有十分之七是死于伤寒病。所以他悲愤万般,“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救”,弃官从医,经过不断的努力,在传染病治疗上取得重大突破,并留下一部医学名著——《伤寒杂病论》。
在大瘟疫肆虐的时候,张角创立了太平道,自称“大贤良师”。灵帝时,借治病传教,秘密进行组织工作。十多年间,发展了数百万的信徒,遍及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中平元年(公元184年),张角发动起义,自称“天公将军”。由于他们以黄巾缠头为标志,被称为“黄巾军”。一个带有迷信色彩的“江湖郎中”,以治病为号召,竟可以聚众数百万,与政府公然对抗,最后导致一个王朝的覆亡,这说明了当时公众对瘟疫的恐惧和无奈。
——唐朝的王仙芝、黄巢起义,也是灾荒所致。从《旧唐史》(列传第150第10页)的记载可以看出:“乾符中,仍岁凶荒,人饥为盗,河南尤甚。初,里人王仙芝、尚君长聚盗,起于濮阳,攻剽城邑,陷曹、濮及郓州。”
——明末的农民起义也与土地兼并无关。尽管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苏淞二府田赋之重》说:“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但是,在明末的农民起义中,江南和四川仍然是属于非常稳定的地区。这是为什么?看看《明史》、《明季北略》等书描述的农民起义原因,就不难看出,这次巨大的社会动荡的主要起因是天灾导致的粮食歉收。如《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七)的记载为:“崇祯元年,陕西大饥,延绥缺饷,固原兵劫州库。白水贼王二,府谷贼王嘉胤,宜川贼王左挂、飞山虎、大红狼等,一时并起。有安塞马贼高迎祥者,自成舅也,与饥民王大梁聚众应之。迎祥自称闯王,大梁自称大梁王。”
五、土地兼并的历史功用
土地兼并现象确实存在,因为土地可以买卖。但是,它没有一些文人所夸张的那样严重。前文的考证证明了这一点。
不可否认,有一些豪强掠夺农民土地的案例,但这是相对比较少的;大部分是自由买卖的结果。譬如,康熙帝在四十三年(1704年)因蠲免钱粮发出上谕:“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他是说在农业生产劳动者中,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人是自有耕地的,其余的人才是佃地的农民。这就是说,在十八世纪初叶,自田自种的自耕农占到农民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十,这个比例不小了,而绝对人口量就更大了。自耕农的土地,要么是继承的,要么是自己购买来的,不是掠夺而来的。实际上,从战国到明初,自耕农的人数多于佃农,它的土地多于或不少于地主。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达到占据半数以上耕地的情况(郑天挺,1990年)。
从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兼并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汉武帝时, 董仲舒说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可怕局面,但它并未导致朝代衰亡和经济衰退,相反,却达到了汉兴以来的强盛。董仲舒所说,必定夸张。当然,当时的土地兼并必然存在。不过,当时土地兼的主流是好的:第一,土地集中,直接促使了当时最为先进的农具“大犁”的推广,因为大犁需二牛三人,犁头笨重、价格昂贵,一般五口之编户的小农,无力承担,即使买得起,也无法使用。只有在地主庄园上,徒附们集体耕作,大犁才有了用武之地。第二,土地集中为“代田法”和“区种法”的推广提供了条件。武帝时,赵过发明“代田法”,使用大犁,每年可耕种五顷田地,可使每亩粮食产量超过普通农田一斛至二斛,其耕作方法和推广作用在《汉书·食货志》里都有详细地记载。稍后,农学家汜胜之在关中推广“区种法”,即把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区,挖成沟坎,实行精耕细作。代田法和区种法,都是一家一户的小自耕农难以完成。可见,土地集中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成为武帝时期农业繁荣的重要因素。
然而,土地兼并一直受到限制,各个朝代的皇帝,都实施严厉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譬如,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尽管说,在大部分时间里,政府都不曾认真实行平均地权的办法,一切听其自然,在农村中,有较高的生产力或善于经营的人都有机会出人头地,变成当地的富农和地主。然而,朝代的频繁更迭,无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积的集中。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如果把基本恢复前代的疆域、维持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作为标准,统一的时间是950年。这950年中有若干年,严格说是不能算统一的,如东汉的中期、明崇祯后期等。”(《统一与分裂》第二章)在每个朝代初期,土地往往重新分配,譬如前文表1,计算基尼系数,我发现,順治八年(1651)的为,土地分配近乎绝对平均。这样的周而复始,土地从平均分配到集中,再回复到平均分配的状态,如此循环,至今尚未打破。
更可怕的是,为了维持官僚机构的运转,政府垄断盐等高利润的行业,而打击民间商人,于是每个朝代都“重农抑商”。当然,所谓的“重农”,无非是让百姓附着在农地上,不去从事经商等活动。不幸的是,农业生产部门是风险小而报偿率低的部门,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在这里能够发挥功能的空间很有限。所以,中国古代不可能产生工业革命,一直维持于农业社会。
相比较而言,1950 年日本推行了土地改革,1953 年台湾也完成了全岛的土地改革。这两个地区中,地主的土地都被分给自耕农,此后的农田买卖都有新立法的限制,农村中土地投资的大门从此被关闭,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被迫转移到城市的工商业中去,这些原来的地主摇身一变而为成功的城市新兴工业的企业家。从五十年代开始,约有二十至三十年,日本与台湾的经济增长率持续高达10%。这些并非偶然,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完全被集中投放于更适合的部门,是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今后的经济如何发展,也许可以从这些历史经验教训中获得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1)[美]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2)[美]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3)[日]长野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侯绍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
(5)李鸣:《明代土地法制研究》,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
(6)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
(7)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8)娄曾泉、颜章炮:《明朝史话》,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年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10)王彦辉:《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1)柴荣:《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2)杨鹤皋:《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王钧:《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14)陈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动力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5)唐任伍:《唐代经济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16)邓宏图:《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季刊)》2003年4月
(17)吴廷璆等:《郑天挺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18)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9)方行、经君健、魏全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20)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1)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
(22)顾炎武:《日知录》,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New perspective on land annexation in traditional China
Liu Zheng-shan
Abstract: As a consensus, mainstream perspective is that land annex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a based on the exploitation and robbery of feudal society. Land annexation is said to be a shackle of economic growth, and it is the causation of peasant uprisings. This paper tries to give a different viewpoint. I document that traditional China after Ch’in dynasty is no longer feudal society. In my point of view, the scope of land annexation is exaggerated, and the nature and historic function of land annexation is not understood exactly.
Keywords: Land annexation, feudal society, key economic areas, peasant upris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