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票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公司客户
合同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合同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风险揭示..............................................................2
第一节 客户须知 ................................................2
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 ........................................6
第三节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9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1
第五节 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11
第六节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7
第三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19
第四章 开立客户账户.........................................................20
第一节 双方权利和义务 .........................................20
第二节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2
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22
第五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23
第一节 委托代理 ...............................................23
第二节 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 .............................27
第六章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8
第一节 一般约定 ...............................................28
第二节 乙方提供的投融资产品和服务(仅供参考) .................31
第三节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31
第七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32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32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33
第十章 附 则................................................................34
1
甲方(机构/个人):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
“账户”)、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乙方向甲方销售金融产品、提
供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合同书内容为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附件所载明之文字,附件中的甲、乙双方
仍为本合同书上所载明的甲、乙双方。
第二条
第三条 甲方在开立客户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证券交易、是否购买金融产
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甲方签署本合同书不代表甲方必须参与证券交易、必须购买金融产品和
接受金融服务。
第三条
第四条 【定义及解释】
第四条
1. 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
2. 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证券资金台账,该账户
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证券买卖交易的账户,该账户与甲方在存管银行的交易结算
资金管理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
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2.
3. 证券账户: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沪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
2
账户,在各基金公司开设的基金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场外交易业务),以及股转账户,用
于记载甲方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3.
4. 网上开户:是指甲方登录我公司网上开户系统、通过身份的真实性验证、签署开户相关
协议后,我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4.
5. 见证开户:是指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甲方、确认甲方身份并见证甲方签署开
户相关协议后,乙方按规定程序为甲方办理开户。
5.
6. 证券交易:指依法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6.
7. 指定交易: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
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7.
8.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乙方委托,代理我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我公司
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8.
9.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
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的信息。
9.
10. 乙方总公司:是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是指乙方及乙方总公司。
10.
11.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12.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1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13.
3
第二章 风险揭示
敬请注意:本章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的全部风险
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金融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
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或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存在赢利的可
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章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以及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部风险。甲方在申请参与以上各种业务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仔细
阅读相关资料、充分深入地了解金融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
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同时,甲方应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
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当甲方决定参与证
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请务必认真阅读本章内容。
当甲方在本《客户合同书》签字或盖章时,即表示甲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下风险揭示
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一节 客户须知
第五条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
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
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
规则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甲方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
金融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金融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金融市场风险特征,了解
并遵守境内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第五条
第六条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
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第六条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甲方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提供本人/机构有效
4
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与乙方联系进行变更。
第七条
第八条 【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如甲方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将
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
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第八条
第九条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
时,甲方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
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
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
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甲方自行
承担。
第九条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在甲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
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
损的可能。
第十条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甲方在投资金融市场前,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基本信息,如实告知甲方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
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乙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
需求,评估甲方投资金融市场的适当性,从而向甲方推介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投资
期内,如甲方基本信息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完成相
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再次评估。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
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甲方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
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
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
各类金融产品外,乙方总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
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甲方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乙
5
方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第十二条 【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甲
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甲方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甲方开通
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甲方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甲方操作不当而引
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甲方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
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甲方授权代理人代甲方进行交易,乙方建议甲方,
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甲方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甲方负责,而甲方将对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甲方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包括证券
经纪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总公司不
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乙方)或个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甲方注
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
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本
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买者自负原则】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第十五条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金融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
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一)
(二) 甲方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
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6
(二)
(三) 甲方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
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
与盈利机会。
(三)
(四) 甲方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甲方确认:甲方进行的所有证券投
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甲方
自行承担。
(四)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当甲方与签订协议的乙方发生纠纷时,可拨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4008888108 ,网址:
http://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服务须知】如果甲方是由乙方证券经纪人服务的客户,应当
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七条
(一)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等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 http://或者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4008888108查
询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
(一)
(二)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
(二)
1. 向客户介绍我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1.
2.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2.
3.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我公司的有关
规定;
3.
4. 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7
4.
5. 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
6.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6.
(三)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
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
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三)
(四) 证券经纪人应在我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1.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1.
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2.
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
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4.
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
6.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6.
7.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
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
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
8
9. 以我公司或我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9.
10.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0.
11.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1.
12.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2.
13.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3.
如果甲方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或者其未向甲方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
与我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请甲方拒绝其提供的服
务,并可通过第十六条公示的方式,对我公司证券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
第二节 证券交易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一般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1. 【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
场的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
1.
2. 【政策风险】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金融市
场价格波动,使甲方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
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甲
9
方存在亏损的可能。
3.
4.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
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
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
即时到账。
4.
5. 【系统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我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甲方的委托时间
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甲方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
6.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
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
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
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
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
至瘫痪,这些都会使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
时到账,甲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
7.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甲方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
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甲方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
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
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
8. 【其他风险】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
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
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
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甲方疏于防范而
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甲方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
方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
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甲方发生亏损的可能。
8.
10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特殊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甲方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
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甲方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
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
前,甲方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 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1.
2. 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甲方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
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2.
3. 权证实行 T+0交易。
3.
4. 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
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
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4.
5. 甲方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5.
6. 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甲方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
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6.
7. 甲方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
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7.
第二十条 拟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交易特殊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为强化对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
11
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
相关规定,我公司向甲方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如下:
1.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
委托的方式。
1.
2.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
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2.
3.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
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3.
4. 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50 万股。
4.
5. 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
警示股票。
5.
6. 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
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6.
7. 使用网上交易、手机证券等委托方式的投资者应注意,须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后立即更
新相关委托软件,以便获取最新的风险提示信息。投资者如有相关疑问,可向我公司客服中
心(95587)或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7.
特别提醒:以上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
我公司再次提醒您审慎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者声明:甲方在首次委托乙方购买退市整理期股票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
条款各项内容,愿意承担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12
第二十一条 手机证券特殊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业务是指我公司所属投资者在手机上通过 GPRS 或者 CDMA 1X 网络与
主站行情及信息库相连,具有实时行情,财经信息,交易等功能。甲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
手机证券业务作为网上交易的一种形式,除具有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网上委托的一般风险外,
还具有以下风险:
1. 因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是利用中国移动(或者中国联通)公司的 GPRS(或 CDMA)无线网络
传输投资者交易指令,甲方交易指令可能会因 GPRS(或 CDMA)网络或互联网络的因素而出现
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由此可能给甲方的证券交易和查询带来的风险;
1.
2. 甲方手机不能清楚地接收或无法接收手机信号,包括在某些地区、地点(如电梯间、地
下室)屏蔽等情况,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2.
3. 由于各地移动通信公司所提供网络差异或联网的原因,造成甲方在不同地方使用手机证
券可能会发生所使用网络断网、传输缓慢、时断时续等现象,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者
不及时;
3.
4. 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的原因,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进行交易、查询等操作可能会存在与
实际情况有一定的时间滞后风险;
4.
5. 由于甲方手机本身的原因,如断电、电池问题以及其它硬件故障等情况造成不能正常使
用,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5.
6. 遗失手机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等原因造成相关的风险;
6.
7. 其他非券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送或接收甲方的委托查询信息,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
失败;
7.
8. 如甲方不具备一定的手机证券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失
13
误;
8.
9. 由于相关政策变化,手机证券委托交易规则、委托软件和委托办法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9.
10. 由于甲方手机系统感染病毒或手机操作系统与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软件兼容性问题所引
发的风险;
10.
11. 由于中信建投证券手机证券网络通信提供商所提供网络发生技术升级或改变所可能产
生的风险;
11.
12. 我们建议甲方在开通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时,同时开通中信建投电话委托等其它交易方式,
以防范因手机证券的故障影响甲方正常证券交易和查询。
12.
敬请注意:如果甲方不了解或不能承受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公司建议甲方不要使用
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并到开户营业部确认已完全关闭手机证券功能。
如果甲方已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了解中信建投手
机证券交易所揭示的风险,愿意承受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
损失。
第三节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同样存在第十八条规定的金融市场一般风
险。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在我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我公司的知识、经验和管理
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产品的收益水平。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我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的投资过程中,
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资产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委托资产面临较
14
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出现的不能实现产品发行成立时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
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乙方销售金融产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根据证券公司所代销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可能还需按该类产品的特
殊监管要求,取得相应的产品销售资格。请甲方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提前做出了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我公司仅可代销在境内发行,
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经乙方总公司授权,不得擅自代销金融产品,请甲方认真进行识别。
第二十八条 请甲方在购买我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前,详细了解我公司所代销金融产品
的产品发行人具体情况,以及其是否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该
金融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等材料,充分了解该金融产品
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了解该金
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产品存续期间,了解该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
查询途径等。一旦选择购买,即视为甲方已充分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接受相关业务安排及
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请甲方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
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等作出谨慎决定,我公司提醒您:理财非存款,
投资有风险,买者须自负!高投资收益的金融产品,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因此建议
不要使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与他人集合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
款或其他借款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我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将有很大不同,我
们建议甲方选择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请甲方务
15
必详细了解该金融产品的风险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引起的
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甲方购买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的,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
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我公司不对甲方所签
金融产品或服务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甲方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因此,投
资者因购买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而引发的各类纠纷,须自行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发行人
协商解决,与我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风险警示】甲方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
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当甲方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
金融服务出现以下不适当情形时,甲方仍要求购买的,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第三十二条
(一)风险等级高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二)投资期限与甲方确认的的预计投资期限不一致。
(三)投资品种与甲方确认的投资品种不一致。
(四)复杂性或风险等级不适合甲方所属年龄范畴客户购买。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三十三条 【总则】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甲方的合法
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本节以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含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
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
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16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
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
益凭证,投资者购买
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
受益人,基金管理人
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
金,并不承担投资损
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
是一种所有权
凭证,投资者
购买后成为公
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债权凭
证,投资者购买
后成为该公司
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
债,是一种信用凭
证,银行对存款者
负有法定的保本
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
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
投向股票、债券等有
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
主要投向实业
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
主要投向实业
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
行负责资金用途
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
风险大小不
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
能有效分散风险,风
险相对适中,收益相
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
高风险、高收
益
价格波动较股
票小,低风险、
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
对固定,损失本金
的可能性很小,投
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
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
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
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
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
证券公司及银
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
政储蓄银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的分类】
第三十六条
(一)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
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二)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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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
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基金中的
基金的风险依据所投资的基金品种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
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
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
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
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
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
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
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
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
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18
第三十七条 【基金评级】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
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
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
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第三十七条
我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
价。
第三十八条 【基金费用】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
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
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
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
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
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
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
服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0 条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九条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
19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8.
第四十条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
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1.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2.
3.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
4. 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5. 基金投资人购买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保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5.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20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6.
7. 我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7.
第四十一条 【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第四十一条
1. 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1.
2. 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转托管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
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方式标准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
回费、转换费及转托管手续费。
2.
3.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3.
4. 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4.
5. 电话咨询服务。
5.
6. 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6.
第四十二条 【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第四十二条
1. 必须通过柜台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转托管、基金账户销户。
1.
2. 可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有: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基金定投、设置分红方式、撤单。
21
2.
(公司网址:http://)
3. 我公司仅作为代销机构受理各项基金业务的申请,受理申请不代表该业务申请符合业务
规则,同时不代表该项业务申请已经成功,请投资者委托前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
确保业务委托符合业务规则及基金公司公告,业务申请是否成功由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
机构决定,以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请受理后两个
工作日后(QDII基金三个工作日后),进行查询。
3.
4. 代销机构提示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建议投资人按照测评结果进行基金
投资,如果申请人在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情况下购买基金,或者所购买基金风险等
级高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应视为投资人放弃接受建议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4.
5. 我公司所提供的基金信息供投资者参考,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核对信息的义务。
5.
第四十三条 【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1.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
当日回复的,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
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
1.
2.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2.
中国证监会热线:010-12386。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网址:,联系电话: ,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
邮编:
(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电子邮箱 tousu@,地址:北京市西
22
城区金融大街 22号交通银行大厦 B座 9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
券投资者呼叫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3.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
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
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第四十四条 【乙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销售人员姓名(临时填写):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临时填写):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207号
网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10-5902118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23
邮编:100010
第五节 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且参与上海证券市场时适用本节以下条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节以下简称“上交所”)为引导个人投资者(本节以
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
券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上交所为甲方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
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甲方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
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甲方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甲方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
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甲方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甲方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与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
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五十三条
24
第五十四条 甲方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
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甲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
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
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当积极参加上交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
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
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参与上交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上交所要
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甲方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甲方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
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甲方可以通过上交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上交所提供的证券交
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甲方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
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
25
券交易行为。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甲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上交
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上交所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甲方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甲方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
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上交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甲方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上交所
可通报乙方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
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甲方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上交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
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本指引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本指引自 2008年 9月 27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第六节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十二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现场和非现场两种形式,甲方同意在现场开户
或非现场开户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亦同意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乙方认可
26
的客户端进行后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为了便于向甲方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
提供《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以下简称“问卷”),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以
便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问卷旨在了解甲方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
协助甲方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以符合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乙方向甲方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
乙方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特别提醒】乙方向客户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
代甲方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金融产品或
金融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乙方提示: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
适当性管理工作。甲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建议:当甲方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甲方所投资的金融产
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甲方的投资决定与甲方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乙方在此承诺:对于甲方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乙方保
证不会将涉及甲方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
途。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客户确认】甲方独立、自主、真实的确认:甲方经乙方提示,已充分知
晓乙方向甲方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将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拟投资品
种、期限为基础。甲方审慎评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自身投资行为,认真填写甲方的拟
投资品种、期限,并作出审慎的投资判断。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甲方都会
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必要时甲方须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将根据“买者自负”原
27
则审慎选择投资品种,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不符,愿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评估结果】甲方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甲方签署确认的《开户申
请表》上记载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准,甲方因评估结果过期或客户信息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以乙方系统中记载的甲方最新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结果为准。
第八十条
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适用于甲方在乙方购买各项金融产品及接受各项金融服
务,但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甲方必须进行其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评级分析及投资建议:
第八十一条
(一)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持谨慎的态度,注重本金的安全性,对
收益率期望不高;投资主动性较低,适合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
基金、保本基金等完全具有兑付能力的产品,可选择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二)中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可以承担一定中低类
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期望资产获得一定的增长,适合投资于兼顾保本及温和升值能
力的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国债、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基金及配置型
基金、股票,可选择低或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注意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投资比
率不宜超过 30%。
(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的风险有较强的认识,可以承担中等程度的风险,
期望投资获得稳定的增长,对市场波动有一定认识;投资较为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较强升
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等,可选择中等及以下风险等级的金融产
品或金融服务。注意股票类基金和股票的投资比率不宜超过 50%。
(四)中高等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风险有较深的认识,可以承担中高等级的风险,
期望投资获得长期的成长,对中长期波动有较好的理解;投资积极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良
好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债券、股票、基金、结构化产品等,可选择中高及以下
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并可参与信用类交易。注意控制结构化产品、信用类交易
等的投资比率。
28
(五)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风险有自己独到的认识,敢于承担高级别的风险,
对短期波动较为敏感,期望在市场变化中获得较高回报,投资以中短期为主。建议投资于债
券、股票、基金、结构化产品、权证、期货、期权等,根据需要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并可参与信用类交易。注意结构化产品、权证、期货、期权、信用类交易等的投资比率。
第八十二条 【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提示】若甲方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乙方无法评估确定甲方的投资者类别和/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甲方可能会买入或接受不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
第八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第八十三条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
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活动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
来源合法。
1.
2. 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书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
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
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2.
3.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
险。
3.
4. 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书所有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
券市场投资风险,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风险揭示、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
5. 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5.
29
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6.
7.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
果。
7.
第八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第八十四条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具体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除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除外);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
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
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乙方总公司书面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1.
2.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书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2.
3.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书,按本合同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3.
4.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
5.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5.
6. 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
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
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
7. 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
送委托指令。
7.
30
8. 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合同书,按本合同书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8.
9.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9.
第四章 开立客户账户
第八十五条 【敬请注意】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甲
方购买乙方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等客户账户的,
适用本章条款。
第八十五条
第一节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六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
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
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合同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31
2.严格遵守本合同书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
合同书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
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
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
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
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
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
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本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七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
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
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
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合同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
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
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
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
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十八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
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
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
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
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
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十条
33
第九十一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
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纸质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
的结果。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
理变更手续。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经
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约定按 现场 方式办理。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第九十五条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
别和审核后,采取 现场 方式办理。乙方依照本合同书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书并要求甲方注销
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九十六条
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34
第九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
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
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
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合同书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
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一百条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
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
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一百〇二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百〇三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
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
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
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第一百〇四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
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
35
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百〇五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
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〇五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
第一百〇六条 【敬请注意】本章的适用条件如下: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并进行证
券交易的,适用本章条款;如甲方仅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的,不适用本章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第一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〇七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第一百〇七条
1.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合同书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1.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2.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4.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
相应的清单;
5.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6.
7. 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36
7.
第一百〇八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
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
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九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
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
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一百〇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
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1. 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使用某种终端设备(包括电脑自助、电话、可视电话、手机、
PDA、触摸屏、小键盘、磁卡等)通过自行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
1.
2.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请。
2.
3. 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
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资料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3.
4.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变更交易密码,如密码遗忘可按乙方的规
定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处理,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4.
5. 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屏幕或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
由甲方自行承担。
5.
6. 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7
不负任何责任。
6.
7. 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一律以交割单为
准,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日当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7.
8. 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各种财产,甲方应自觉加以爱护,如有损坏,
由甲方负责等价赔偿。
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
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
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
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
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
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第一百一十二条
1.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
数据错误等情况;
1.
2. 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2.
3.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
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
4.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
委托失败;
38
4.
5.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
委托失败;
5.
6. 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6.
7. 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
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
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
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7.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
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可向乙方一并申请用于网上身
份验证的个人 CA 数字证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确定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是否必
须通过个人 CA数字证书的签名来验证甲方身份的合法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
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
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
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合同书第一百零九条约定的委托方式
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
39
或遇网络中断、高峰拥挤、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
托指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
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委
托。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
交易规则或本合同书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
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一百二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
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
(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
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
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
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
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
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
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
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
上账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
40
能够尽快恢复:
第一百二十四条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
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
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
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
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
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
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
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
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
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
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
41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
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
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
行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经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
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
2.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经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
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
3.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
4.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5. 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
或异常交易的;
6.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条 甲方参与上海市场证券交易适用本节以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
协商,甲乙双方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本节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选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
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客户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甲
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所填写账户。
第一百三十二条
42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甲方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需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任何
资料皆为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合同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
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最迟于本约定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
申报指令。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
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
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其提
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
甲方另定协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其有关严禁证
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证券交
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尽量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
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若因故延迟,乙方应最迟在甲方申请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完成该撤销的
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并随之告知甲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请撤销指定交易当日,甲方账户不得存在委托交易或交易规则规定
无法撤销指定交易的委托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
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因甲方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使乙方不能为甲方
43
在乙方处进行指定交易、影响到甲方的正常交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六章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条件】甲方选择购买乙方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的,
适用本章条款;如甲方决定或暂时决定不购买乙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不适用本章
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内容是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具体产品或服务均须另行签订相应产品
或服务合同,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且符合乙方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
行。本合同书的约定与具体产品或服务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产品或服务合同为准。
第一节 一般约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1. 甲方可以向乙方工作人员全方位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
1.
2. 甲方应当如实披露其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3. 甲方应当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乙方要求
的其他必要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4. 甲方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经按乙方相关要求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在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当接受乙方建议按照测评结果,购买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产品或服务,如果甲方出现在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情况下购买产品或服务,或者出
现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高于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则视为甲方放弃接受建议并自愿
承担相应的风险。乙方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
44
对甲方投资收益的担保。
4.
5. 甲方可以从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线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中选择产品和服务,通过乙方
柜面、网上交易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渠道进行购买。
5.
6. 甲方在作出购买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文件资料。
6.
7. 乙方总公司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均经监管机构核准发行,但并不表示产品或服务没有风
险,甲方自愿购买,并承担相应风险。
7.
8.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自主作出购买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融资
风险。
8.
9. 甲方应当关注我公司或产品发行人官方网站上关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重大事项的公
告。
9.
10. 甲方应当按具体产品或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或其
他任何个人账户划付相关费用。
10.
11. 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系列文件均应由甲方亲自签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或服务
文件约定,必须由甲方出席的各种会议(如有),也均应由甲方亲自出席,我公司不提供代
客户签署文件或出席会议的服务。
11.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相关客户信息;
1.
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知识指导,讲解对应的交易和操作规则;
2.
3. 金融产品或服务存续期间,根据产品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乙方将定期、不定期地向甲方
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3.
4. 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风险教育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高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
4.
5. 帮助乙方理解产品或服务销售文件的内容,向甲方解答关于乙方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
45
务本身事项的疑问;
5.
6.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产品或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费用,甲方未按时付费的,
乙方有权收取违约金或停止相应的服务。
6.
第一百四十六条 【资金划付】甲方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资金的划转均按
照相关产品或服务销售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针对我公司代销其他产品发行人的金融产品,
资金划付方式主要有:
第一百四十六条
方式一: 甲方自行划付,即从甲方银行账户直接支付至产品发行人指定的资金募集账
户;
方式二: 乙方代收代付,即从甲方资金账户进行款项的划转,并根据产品发行人的委
托向甲方划付产品收益等款项。
特别提示:
1.乙方代销金融产品时,相关产品销售文件未明确约定乙方代收代付的,甲方资金划
付一律采用“方式一”完成,乙方不会经手甲方的资金;
2.乙方任何员工均不得就甲方投资的产品承诺保证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使用除乙方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产品发行人接收甲方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给甲方购买的乙方总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造
成损失的,乙方可以免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1. 乙方总公司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1.
2. 乙方总公司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2.
3.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乙方总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书的约定履
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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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损失的。
3.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免责条款】甲方购买乙方总公司代销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后,
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
行人承担,乙方总公司不对甲方所签金融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甲方分享投资收
益、分担投资损失。因此,甲方因购买金融产品而引发的各类纠纷,须自行与相关金融产品
的发行人协商解决,与我公司无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免责条款】乙方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其投资特点和交易
规则将有很大不同,乙方建议甲方选择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购买金
融产品之前,请甲方务必详细了解该金融产品的风险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甲方投资决
策或操作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条 【甲方投诉及处理】甲方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引发的投诉
可以通过本合同书第十六条公示的渠道进行投诉。
第一百五十条
因甲方购买乙方总公司发行管理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纠纷的,乙方应在合理时间
内提供证明材料并积极进行纠纷处理。
因甲方购买乙方总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而发生客户纠纷的,如因产品投资管理等产品发
行人责任引发的客户纠纷,甲方应要求产品发行人负责处理解决;如甲方直接向乙方进行投
诉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产品发行人,为甲方与产品发行人的纠纷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第二节 乙方提供的投融资产品和服务(仅供参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我公司提供全面、丰富的投融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请莅临我公
司分支机构柜台、登录、或致电 95587查询。甲方购买具体产品或接受具体服务时,应当同
乙方或乙方总公司签订具体合同,具体产品和服务以具体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乙方提供的
主要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衍生品、投资顾问咨询服务产品
47
等乙方总公司自产自销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等乙方总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三)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等融资类金融服务。
(四)乙方经乙方总公司授权提供的其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理财非存款,不保证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投资需谨慎。以上金融产
品和金融服务仅为列举,我公司会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请关注公司网站或来电咨
询。
第三节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
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方就参与乙方所推广/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即:经监管部
门同意乙方依法发行的各类产品、提供的各类服务,以及乙方依法代销的其他机构发行的产
品,下同)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与乙方协商达成本节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双方同意自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所推广/销售的产品或
服务过程中,若乙方推出电子签名方式,使用电子合同,则甲方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电
子合同方式。若甲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则应按乙方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若甲方不同意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则不适用本节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乙方有权对可以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产品或服务种类作出限制。甲
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甲方
本人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书,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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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经甲方密码登陆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
人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甲方应在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后,选择与其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甲方确认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产品或服务相关合同或文书时,已接受乙
方的投资者教育,认真阅读过产品相关文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合同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政策修订,本节相关内容及条款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节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
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七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甲方责任】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
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并就透支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对违约
金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
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乙方责任】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
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
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技术故障免责】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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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或因本合同书生效后颁布、实施或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一、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
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合同书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
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
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第一百六十五条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书及金融产品相关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
方式签署。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书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书即告生效,甲方电子
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书的,本合同书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书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本合同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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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书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书时,本合同书生效。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合同书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合同书相关条款与其
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
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书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合同书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
订,本合同书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合同书的,有关
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乙方总公司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
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书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书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
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合同书第一百二十八、
一百二十九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书,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合同书即解除。解除通
知的方式适用本合同书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约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九十六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
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一百七十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书的,应依照本合同书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合同书即告终止。
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
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 现场 方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
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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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
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甲方主动办理全部客户账户销户,或依照相关约定
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账户被注销时,本合同书自动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合同书终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
合同书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合同书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或我公司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
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合同书约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合同书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
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
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
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
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乙方总公司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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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合同书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书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书及其所有附件,并对
本合同书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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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列举说明金融市场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
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书内容,愿自行承担可能发生
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自然人客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机构客户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或直接加盖机构公章。)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机构户适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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