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关于贸易壁垒、投资壁垒的界定及归类
(一)贸易壁垒
1.贸易壁垒的界定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发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2.贸易壁垒的归类
鉴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多为WTO成员国,故参照WTO规则界定贸易壁垒,并将贸易壁垒分为以下14个类别: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如关税高峰、关税配额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
(2)进口限制,如不合理的进口禁令、进口许可;
(3)通关环节壁垒,如通关方面的各种程序性障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
(4)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
(5)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对进口产品设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检疫标准和检疫程序;
(7)贸易救济措施,如对进口产品不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
(8)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违反最惠国待遇;
(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
(10)补贴,如违反WTO规则实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补贴;
(11)服务贸易壁垒,如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12)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13)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国外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
(14)其他壁垒,即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
(二)投资壁垒
1.投资壁垒的界定
参照WTO规则和有关多、双边协定对投资壁垒进行界定。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壁垒:
(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
(2)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2.投资壁垒的归类
将投资壁垒分为以下三类:
(1)投资准入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国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
(2)投资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
(3)投资退出壁垒,如限制外国投资退出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此外,依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条,“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方式之一。在贸易实践中,“商业存在”需要以投资设立经济实体的形式提供服务。因此,有关国家(地区)针对“商业存在”在资本、人员和货物移动等方面设置的投资限制措施,既可归类于服务贸易壁垒,亦可视为投资壁垒。我们将涉及“商业存在”的投资限制措施归类于服务贸易壁垒。
(三)本文仅对已获得的信息进行评述,并不必然表明所列贸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他贸易及投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