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前 言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于 1991 年组织编写出版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 )一套三册共九种文本,供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
构试用。 1993 年 5 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决定根据试用的情况
对“范本”进行修订,并组成了新“范本”编写组。在文本数量上,除原有的九种外,
新增加了《大宗商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计算机系统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单个咨询专家咨询合同》以及《标准评标报告格式》等文本,以适应业务发展
的需要。
1995 年 1 月,世行对其“采购指南”进行了修改,出版了新版“采购指南”。随
后世行根据新“指南”编写了“标准招标采购文件(SBD)”,并要求其借款国在世
行项目的采购中必须使用 SBD。经过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世行的 SBD 确是其半
个世纪采购经验的结晶,采用 SBD 的主要条款有利于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采购工
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采购管
理经验,我们认为仍有必要根据中国特有的情况对世行的 SBD 加以补充。经与
世行充分协商,世行方面理解我们的看法,并同意继续修订和保留中国的“范
本”,但要求其主要内容与 SBD 保持一致。这就对“范本”的修订工作提出了新的
要求。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范本”编写组已先后完成了各主要文本的修订工作。世
行也已完成对这些“范本”的终审,同意正式出版发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所有世行贷款项目中每次货物和土建工程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性招标,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负责编制的相应的“范本”作为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范本”的标准条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同时还规定新“范本”的版权归财政部
所有,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打印、翻印,也不得使用盗版复制的“范本”。
下面把新“范本”的主要特点作一简要介绍:
1.新“范本”体现了世行新版“采购指南”规定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增加透明
度的原则。它保留了世行 SBD 中的投标人须知和合同通用条款,而这些条款在
世界各地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都是一样的,这就增加了采购工作的透
明度,保证了业主与承包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的平衡,为所有合格
的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新“范本”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考虑了标准化和与
国际接轨的问题,对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促进国内制造业参与
国际市场竞争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新“范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一般)条款”和财政部统一编
制的标准合同专用条款是不能随便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况,参照“范本”中的格式编写“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前附表(或投标附录)、其它需编制的附表(如货物需求一
览表)。如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对以上“投标人须知”和“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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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修改或补充,则只能将修正或增加的条款放入该两部分相应的前附表/资料
表中。土建工程国际招标文本的专用条款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标准合同专
用条款”,由财政部编制,不可更改;第二部分是“合同特殊条款”,由项目单位
或招标公司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没有合同专用条
款,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进行。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在向投
标人发售前应按规定报国内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进行审查。“范本”的标准条款则
不必报审。
3.根据世行新版“采购指南”的要求,新“范本”中对投标人及货物合格性、
投标报价、投标货币、运输、投标有效期、国内优惠、争端解决等条款的内容进
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和增加了履约保函、检验、唛头、装
运条件、装运通知、保险、交货及证明文件、支付、质量保证、索赔、不可抗力、
税费、争端解决等条款,这样就使新“范本”更加严谨完整并更切合实际。新“范
本”还规定在国际招标中如国内投标人中标,可以签订中文合同,土建工程国际
招标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时规定合同执行期间支付外汇所使用的汇率,这些方面
反映了对合同双方而言,新“范本”比老“范本”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4.新“范本”的条款更加标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各文本中的不可抗力、争
端解决、税收、履约保证金和反欺诈反腐败条款都是一致的。土建工程国内竞争
性招标文件废弃了老“范本”中过于复杂的 FIDIC 条款,代之以比较简单易懂,更
具可操作性的合同条款。
5.合同文本更加专业化。老“范本”中适用于咨询服务的只有人月费加可报
销费用合同文本。新“范本”中则包括四个合同文本:人月费加可报销费用合同、
一次总付合同、长期单个咨询专家合同和短期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以适应不同情
况的需要。财政部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采购工作的需要,编制相应的“范
本”的。
6.考虑了采购工作中比较敏感的反欺诈和反腐败问题。新“范本”中增加了
反欺诈和反腐败条款。如在投标人须知中增加“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其向与
该投标有关的代理支付佣金的情况”;“如确定投标人参与了欺诈和腐败活动,将
拒绝对其授标,并宣布该投标人无限期地或在规定期限内无资格参加世行资助合
同的投标或获得合同”;“如买方判定卖方在为合同进行竞争或在合同执行中有
欺诈和腐败活动,可使用违约终止条款终止合同”等等。
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套新“范本”,我们编制了相应的《使用者手册》
供大家在使用新“范本”时参考。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
1996 年 12 月
第 1 章 招 标 邀 请 书
招 标 邀 请 书 *
日期:__________
贷款/信贷号: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已向/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或国际开发协会
(以下简称世界银行)申请/获得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贷款/信贷,用于支付
__________项目的费用,并计划将一部分贷款/信贷用于 _________________合
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__________(采购代理名称)受_________________(项目单位名称)(买
方)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下述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
购代理名称)(发售招标文件和询问有关招标文件事项的办公室的通讯地址,电
报、电传和/或传真号码)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4.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
上/下午 _________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
售价为 ________元人民币或_________美元,售后不退。
5.投标人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文是世界银行标准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中的条文。
6.所有投标书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北京时间______时之前递交到上
述地址,并须附有________(固定金额或投标金额的某一百分比)的投标保证金。
7 . 兹 定 于 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北 京 时 间 _______ 时 , 在
______________(地点)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采购代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单位必须填完本招标邀请书的全部空格。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借款人已向/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
会(在投标资料表中说明,以下均称为“世界银行” )申请或获得一笔以多种货
币计算的相当于“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美元金额的贷款/信贷,用于支付“投标资料
表”中所述项目的费用,借款人计划将一部分贷款/信贷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
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只有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世界银行批准,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贷款/信
贷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世界银行才会根据贷款/信贷协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
项,如果就世界银行所知,对某人或某实体的付款或进口某种货物是联合国安理
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禁止的,则贷款/信贷协定禁止从贷款/信贷帐
户中提款用于支付该款项或禁止进口。除借款人以外,任何其它方均不得从贷款
/信贷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力或对贷款/信贷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2.合格的投标人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 1995 年 1 月出版的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以下称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来源国的投标人均可投标。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采购本招标邀请书所述的货物进行
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而雇佣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过去有过或现在还有
任何联系。
买方所在国的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按
照商业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机构才能参加投标。
投标人不应被世行根据第 条的规定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宣布为不
合格。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
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
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
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
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买方(以下称为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
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除了招
标邀清书以外,招标文件还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投标资料表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专用合同条款及资料表
5. 货物需求一览表
6. 技术规格
7. 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8. 投标保证金格式
9. 合同格式
10.履约保证金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
13.资格文件
14.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样本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
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条
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
方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三十(3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
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
究,买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
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
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
投标书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书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O、11 和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
表;
(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
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 按照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
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
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为便于给予国内优惠,投标书将分为以下三类:
A 组:投标书提供的货物在买方本国制造,其中(ⅰ)来自于买方本国劳务、
原材料、部件的费用占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30%)以上;(ⅰ)制造和组装该
货物的生产设施至少从递交投标书之日起已开始制造或组装该类货物。
B 组:所有其他的从买方本国供货的投标。
C 组:提供要由买方从国外直接进口或通过卖方的当地代理进口的外国货物。
为了便于买方进行以上分类,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组
别的投标报价表,如果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表不是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其
投标书不会被拒绝,但是买方将把其投标书归入相应类别的投标组别中。
11.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适
用时)和总价。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
(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
交货价),包括对以下 a.b 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ⅰ)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ⅰ)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
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ⅰ)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
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 (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 (CIP)。
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
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ⅰ)“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
(FCA)
(ⅰ)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
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ⅰ)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
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ⅰ)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的规定来解释。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
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
力。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果“投
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
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12.投标货币
投标应用以下货币报价: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应该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报价。
(b)投标人从买方本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以用任何世界银行成员国
的货币报价。如果投标人希望得到不同货币的支付,可用相应货币报价,但外币
种类不能多于三种。对本条而言,欧洲货币单位(ECU)也是一种合格货币。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9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
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
来自投标人须知第 2 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
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如果投标人在买方本国没有营业,投标人应由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
一家在买方本国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
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4)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9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
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
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
用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
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
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9 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
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
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
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
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
效期三十(30)天;或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15.4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和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6 条中买方规定的投
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尽快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
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 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 条规定接受对
错误的修正;
(b)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规定,投标书应在买方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
予以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买方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
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规定,投标有效
期也应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同意延长的投
标人修改其投标书。
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授标(授予合同)的时间延误,超过
原定的投标有效期五十六(56)天以上,合同价格将按照延期通知书中规定的一
个系数进行调整。
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
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投标书正本”或“投标书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
正本为准。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
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
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
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
边签字才有效。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提供与本投标和中标后合同实施有关的
已支付或要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或报酬的情况。
四、投标书的递交
18.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
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内外层封套均应:
(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致买方;
(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
明“在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 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
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日期
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买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
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
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
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1.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
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
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邮戳时
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
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买方开标
买方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
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买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
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
第 20 条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原投标人。
买方将做开标记录。
23.投标书的澄清以及与买方的联系
在评标期间,买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
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
内容做任何更改。
除了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而外,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
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买方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
其他资料给买方以引起买方的注意,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投标人对买方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
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24.投标书的初审
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
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
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
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
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买
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买方要审查每份
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
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
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适用法律(通用合同
条款第 30 条),和税及关税(通用合同条款第 32 条)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
的偏离。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
据。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
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
投标。
25.转换为单一货币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买方将把用各种货币表示和支付的投标价转换
为:
(a)按照买方本国中央银行或一家商业银行为类似交易所确定的卖出汇率
转换成买方本国的货币;或
(b)对于用外币支付的部分,按照国际出版物公布的卖出汇率和对于用买
方本国货币支付的部分,按照买方本国中央银行为类似交易所确定的卖出汇率,
转换为一种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货币,如美元。
为了将投标价转换至同一基础进行评标而选择的货币,以及所用的汇
率的来源和日期在“投标资料表”中加以规定。
26.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
国货物,将要征收的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
类似进口税;和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
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
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
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 (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
(CIP)。
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
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条所
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
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用以
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a)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
随服务的费用;
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
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
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
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到岸价
(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b)交货时间表
(ⅰ)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
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
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
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
(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
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或者
(ⅰ)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
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
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
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或者
(ⅰ)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
(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
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
(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
(c)付款计划的偏离
(ⅰ)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
基本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
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或者
(ⅰ)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买方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
但又属买方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
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d)备件的价格
(ⅰ)将主要组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初期可能需要的可
选择的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每份投标书中所报的单价来计
算的这些项目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ⅰ)买方将开列经常使用的价值高的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
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书中所报的备件单价计算这些项
目和数量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或者
(ⅰ)买方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买方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
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备件的费用,这笔
费用将加在投标价上进行评标。
(e)买方国内的备件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招标文件或“投标资料表”中或招标文件其他地方的规定,买方建立最起
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存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加
在投标价上。
(f)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构成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
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g)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ⅰ)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低于
标准性能或效率 100 的,每低一个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
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代表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
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
或
(ⅰ)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才能
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评标将以投标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
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在投标价上增加调整的金额。
(h)其他额外的评标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备
选方案
优点打分法
如果上述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没有在“投标资料表” 中说明,
可用下述评标因素加权的优点打分法。“投标资料表”中应规定分配给一个加权因
素的分值。
在“投标资料表”和下列范围中选择:
货物的评标价 60 至 90
共用清单备件的费用 0 至 20
技术性能,维护和运行费用 0 至 20
可得到的服务和备件 0 至 20
标准化 0 至 20
合计 100
得分最高的投标书将被认为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书。
27.国内优惠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投标人能满足投标人须知第 (a)条
的标准并使买方和世界银行满意,为了评标,买方将按照下述程序给予在买方国
内制造的货物享受评标国内优惠。
首先,买方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0 条和第 11 的规定对投标人在其投
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中对其投标的分组进行审查和确认,以及在必要时进行调
整。
然后,每一小组内的评标价先在本小组内比较以得出各小组的最低评
标价。然后各小组的最低评标价再互相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是 A 组或 B 组的
评标价最低,则该投标人中标。
如果上述比较的结果是 C 组的评标价最低,为了进行进一步比较,所
有 C 组的进口货物的评标价中将增加以下费用:
(a)C 组投标书中的非免税进口人进口该类货物必须缴纳的关税或其他进
口税;
或者
(b)如果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超过进口货物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
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的百分之十五
(15%),则为进口货物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
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的百分之十五(15%)。
在进一步的比较中,如果 A 组的评标价是最低的,则该投标人中标.如果
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进行比较的结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是来自
C 组,则来自 C 组的该投标人应该中标。
28.与买方接触
除投标人须知第 23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
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事项与买方联系。
投标人试图对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
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买方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条列出的标准
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
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买方认为必要的、
合适的资料。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
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
义务作类似的审查。
30.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 32 条的规定之外,买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人必须能够满意地履行合
同义务。
31.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货物需
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
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
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
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买方将用挂号信或电报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如果用电报,随后应以挂号信书面确认。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5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买方将
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
证金。
34.签订合同
买方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
方达成的协议寄给中标人。
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
期退给买方。
35.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买方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
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向买
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5.1 或 34 条规定执行,买方将有充分
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
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6.腐败和欺诈行为
世界银行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贷款合同项
下的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政策,
世界银行将:
(a)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ⅰ)“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
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ⅰ)“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
借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
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b)如果世界银行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
为,则拒绝该授标建议。
(c)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认为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合同的竞争和实
施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该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合同中永远不能中标或在
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
此外,投标人应该清楚地知道本投标人须知第 条和通用合同条款
第 条的规定。
第 3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投 标 资 料 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
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总 则
借款人名称:
贷款/信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信贷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适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称:
(如果需求一览表中对设备的要求是类似的而设备是可以单独分开的,
可以分成几个供选择的合同包,投标人应能自行选择投单独的合同包或
一组类似的合同包。在这里应该说明合同包评标和授予的标准)。
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名称:
买方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语言:(插入“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投标报价和货币
(a)(ⅰ),
(ⅰ)(可选项)
投标报价为:
(规定报出厂价以及说明是否在出厂价之外还要报内陆运输费和伴随服
务费。)
续
条款号 内 容
(b)(ⅰ)
( ⅰ ),( ⅰ ),
(可选项)
(ⅰ)(ⅰ)
(可选项)
投标报价为:
(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选择指明目的港到岸价或指明口岸 CIP 价或指目
的地 CIP 价。)
(根据投标人须知 (b)(ⅰ)或(ⅰ)条规定,说明是否要报离岸价
(FOB)或 FCA 价,(或其他价,如 CFR 价或 CPT 价)。)
(根据投标人须知 (b)(ⅰ)和(ⅰ)条规定,说明是否在到岸价
(CIF)或 CIP 价之外还要报内陆运输费和伴随服务费。)
投标报价为固定价。
或
可调整价。
(删去不适用的选择。)
(a)
(对从买方国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果投标人可以用外币报价和支付,
删除 (a)条,并说明如下:
(a)不适用,(b)适用于所有货物和服务,“从买方国外”这几
个字不适用。
编制和递交投标书
(d)
资格要求
(规定制造本招标邀请书所要求提供的类似货物的最低的经验要求。可
做如下规定:如果一家代理公司代表一家以上的制造厂投标,除非每一
份投标书都带有单独的投标函、投标保证金(要求时)和相应的制造厂
授权书,所有这些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b) 运行_________年所需的备件。
续
条款号 内 容
投标保证金金额:
(如果采购的金额不大,投标保证金不重要,可以免交。如果免交,仍
保留 条,但注明“不要求”字样。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可
以是一笔固定金额或不少于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数(%),最好采用前者
(固定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报价的 2%,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5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3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__________天
(投标有效期应留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世行审查授标建议(如果要
求的话),取得批准和授标。有效期一般为九十(90)天,如果是简单的
货物(如材料)可以短一些。为了避免延期,有效期应规定得现实一
点。)
副本的份数:__________
(a) 投标书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招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截止期:
开标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应与上述 条规定的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相同,时间应与上
述 条规定的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相同,或者紧随其后)
评标
为了转换为一种统一货币而选择的货币
(规定当地货币或一种可转换的货币,如美元)
汇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汇率日期
(选定的日期应不早于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原定投标截止期前 4
周,但不迟于投标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原定投标有效期截止日。)
续
条款号 内 容
评标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投标人须知第 条(如 (b)和(c)条)所列出的标准中选择
适当的标准,但要参照投标人须知第 条,只保留适用的评标方法和
相应的标准、参数。(如 (b)、(ⅰ)和(c)(ⅰ)。)
(a)
从出厂地点/进口口岸/边境地点至(项目现场名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
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
*每件包装箱的估计的尺寸和运输重量。
*每件包装箱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
(CIP)。
(如果投标书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a)(ⅰ)或第 (b)(ⅰ)条
规定提交的,本条可以不填写。)
(b)
方案(ⅰ)
方案(ⅰ)
方案(ⅰ)
交货计划
所选方案的相应参数:_____________
按百分比来调整;或
按评标货币的某一数量来调整;或
按某一百分比(%)来调整。
(每周百分之零点五(%)的费率比较合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
误期赔偿费的百分比应该高一些。)
(c)(ⅰ)
付款计划偏差
年利率:___________
(d)
备件费用
(规定适用的方法——(ⅰ),(ⅰ),或(ⅰ)——及系数(如年数)、根
据要求,可参考技术规范的附录)
(e)
买方国内的备件和售后服务设施
(规定最少的服务设施和部件库存或参考技术规范)
续
条款号 内 容
(f)
决定运行和维护费用
计算使用寿命成本的因素:
(ⅰ)使用寿命的年数(建议使用寿命不超过计划的货物大修前的使用
时间);
(ⅰ)运行费(如燃料和/或其他投入,单位成本,和每年的及总的运行
要求。);
(ⅰ)维护费(如备件——不重复上述 (d)条的要求——和/或其他
投入);和
(ⅰ)用于将上述(ⅰ)和(ⅰ)条计算的全部未来每年费用贴现至现值
的百分率。
或
参考技术规范或招标文件的其他部分规定的方法。
(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误期赔偿费应高于这里所述的评标优点。)
(g)
设备性能和生产率
(规定适用程序和调整系数(用评标使用的货币)。调整系数应乘以应使
用的定额,可在技术规格中规定,或者是投标书中承诺的最好的性能和
生产率的相应值;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误期赔偿费应高于这里所
述的评标优点。)
(h) 详细的评标方法或参照技术规格
备选方案
规定评标因素
(因为采购金额小,详细的量化评标显得不实际或不合适时才使用这种
方法。)
27
适用国内优惠
或
国内优惠不适用
(删去不适用的选择)
续
条款号 内 容
授予合同
数量增减变更:___________%
(只有在适当的情况下才使用选择性条款。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15
%)。
仲裁
(a)国内投标人——按中国仲裁法进行仲裁。买方建议的仲裁委员会是:
___________,除非卖方建议另外的仲裁机构并为买方所接受。
(b)外国投标人——除非投标时要求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
条例(UNCITRAL)仲裁,一般应按中国的仲裁法进行仲裁。
适用于本合同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买方应填完本表的全部空格,每一栏括号中的说明仅供填写投标资料表时参考。)
第 4 章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
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
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
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
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6)“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7)“买方”指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8)“买方国家”指专用条款所述的国家。
(9)“卖方”指为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0)“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
(11)“项目现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如适用的话。
(12)“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界银行指南规定的合格
的国家和地区,在专用条款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
地。
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
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
别的产品。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
新版本的标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世界银行的检查和审计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
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
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
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
款第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如果世界银行要求,卖方应允许世界银行检查卖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
的帐户和记录,并由世界银行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6.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
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
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
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
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买方国内或国外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
格式,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
(b)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
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
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
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
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
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
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
求。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
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
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通用条款第 8 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
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
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
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
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
况。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
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10.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
节和/或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
(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
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
语解释通则(In- coterms)来解释。
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1.保险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
的丢失或损坏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
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
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2.运输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
至和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
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
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买方国内的其
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
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
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选择承运人应不受到限制。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
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
或挂买方国家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国家国旗的船
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3.伴随服务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
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
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
单价。
14.备件
正如专用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
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
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ⅰ)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
件;和
(ⅰ)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
规格。
15.保证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
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
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
格要求的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
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
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
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那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那
一种情况为准。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
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
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
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
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付款
本合同给卖方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的货物和已履行的
服务的发票和通用条款第 10 条规定的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
的证明。
买方应及时进行支付,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卖方提交发票或提出要
求后六十(60)天内。
本合同对卖方支付的货币在专用条款中规定,但要服从以下的一般原
则:将用卖方在投标书中要求的货币进行支付。
17.价格
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或者在卖方要求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情况下,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应该是卖方在投
标书中所报的价格。
18.变更指令
根据通用条款第 31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
指令,在本合同的—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或
(4)卖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
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
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9.合同修改
除了通用条款第 18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
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0.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
同义务。
21.分包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
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书中的还是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
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通用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2.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
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通用条款第 25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通用条款第 22.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通用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误期赔偿费
除通用条款第 25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
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
务费用的百分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百分比和
最高限额在专用条款中有规定。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
据通用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
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通用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
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ⅰ)“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
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ⅰ)“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
借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
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
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
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不可抗力
尽管有通用条款第 22 条、23 条和 24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
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
没收,卖方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
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自己主权范围
内的行动、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
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
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
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
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
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8.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直接的非正式协商,友好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
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该非正式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内买方和卖方仍不能友好解决
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正式途径寻
求解决的办法。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调解、在双方同意的国内或国际的
论坛裁决和/或国际仲裁。
29.主导语言
本合同应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语言书就,除通用条款第 30 条的规定
之外,用规定语言书就的合同版本应为主导版本。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
和其他文件应用主导语言书写。
30.适用法律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应按照买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释。
31.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专用
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
日期为准。
32.税和关税
外国的卖方应对买方国家以外征收的一切税、印花税、许可证费和其
他税费负全部责任。
国内的卖方应对合同货物递交给买方以前所征收的一切税、关税、许
可证费等负全部责任。
第 5 章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资 料 表
专用合同条款
下述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
条款有矛盾的话,下述规定将取代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应的通用条款和新的
专用条款的编号在括号中指明。
1.定义(通用条款 1)
通用条款 (g),(h),(i),(k)被取代为:
(g)买方名称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买方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i)卖方名称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k)本项目现场名称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来源国(通用条款第 3 条)
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3 条中增加一条新的第 条:
招标文件第 9 章“为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
中指明的一切国家和地区。
3.履约保证金(通用条款第 7 条)
通用条款第 7 条修改如下:
(1)通用合同条款第 和 条所述的货币及金额列在专用条款资料表
中。
(2)通用合同条款第 (a)条所述的信誉好的银行是指:
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
ⅰ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
(3)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条中的“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包括任
何保证义务”,增加新的 条如下:
如果货物有保证责任,则在货物递交和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应减至合
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保证期长于 1 年,则履约保证金应在第一年的保证
期结束时减至合同价的百分之二(2%),以保证卖方履行通用条款第 15 条和专
用条款第 12 条规定的保证义务。
4.检验和测试(通用条款第 8 条)
在通用条款第 8 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
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
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
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
证书后面。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以下称为商检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
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商检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
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在专用条款第 12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商检局检验的结果,发
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
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5.装运标记(新的专用条款第 5 条)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
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发货标记(麦头)
D 收货人编号
E 目的港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H 尺寸(长×宽×高厘米或用 cm 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 t 或 2 吨 t 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
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
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
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6.装运条件(新的专用条款第 6 条)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
(CIP)的合同: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交货。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从货物来源国转运。
承运的船只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合格国家,或通过航运
公会,但航运公会的大多数航运公司应来自上述合格国家。
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
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7.装运通知(新的专用条款第 7 条)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
(CIP)的合同: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
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
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
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
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
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
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
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
空运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
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
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
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
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
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
卖方负责。
8.单据(通用条款第 10 条)
通用条款第 条被替换为: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
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
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
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3 份正本,两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 5 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险的
保险单 1 份正本,4 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6)以买方为台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 5 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 5 份。
买方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目的地之前至少一周内收到上述单据。如果未
能收到,卖方应承担后来产生的任何费用。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 5 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 5 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 5 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 5 份;
(5)以买方为台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 5 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 5 份。
9.保险(通用条款第 11 条)
通用条款第 11 条中增加第 条: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
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
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0.伴随服务(通用条款第 13 条)
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13 条中增加一条新的第 条:
卖方应提供专用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
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备件(通用条款第 14 条)
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中增加一条新的第 条:
卖方应按照专用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2.保证(通用条款第 15 条)
通用条款第 条被取代为:
保证应在专用条款资料表规定的货物最终验收后的月份内有效;或者
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货物到达目的港/目的地后的月份内有效,以两者中
期限较短者为准。
13.索赔(新增专用条款第 13 条)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专用条款第 12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
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
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
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
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专用条款第 12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
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
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
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付款(通用条款第 16 条)
通用条款第 条替换为: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5.价格(通用条款第 17 条)
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中增加下列第 条:
如果适用的话,价格将根据专用条款附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16.误期赔偿费(通用条款第 23 条)
增加下列规定:
适用费率每周为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限额是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10%)。
17.不可抗力(通用条款第 25 条)
删除通用条款第 ~ 条,并替代为:
尽管有通用条款第 22 条、23 条和 24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
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
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
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
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
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
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8.争端的解决(通用条款第 28 条)
删除通用条款第 , 条,并替代为: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
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如果争端的双方是买方与中国的卖方,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国内仲裁
委员会根据其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如果争端的双方是买方与外国的卖方,除非卖方在投标时要求采用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仲裁法则,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在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
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主导语言(通用条款第 29 条)
通用条款第 条所述的语言是英语。
20.适用法律(通用条款第 30 条)
通用条款第 条被替代为: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1.通知(通用条款第 31 条)
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双方的地址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2.税费(通用条款第 32 条)
删除通用条款第 , 条,并替代为: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
买方负担。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
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
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
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
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3.合同生效及其他(新增专用条款第 23 条)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
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条款号 内 容
1
买方名称、地址:
卖方名称、地址:
项目现场名称
3
履约保证金金额:
货币:
10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1 要求的备件有:
12
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为______月,货物抵达目的港/指定目
的地后为______月。
14 付款方法和条件为:
15
合同价和分项价格:
价格调整:“适用”或“不适用”;
如果适用的话,应按照专用条款资料表附件中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18 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则(UNCITRAL)
22
互惠协议的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政府关于所得税和财
产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适用于本合同的额外变动:
注 1: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应在合同签字时填入。
注 2 : 买 方 应 重 新 打 印 本 表 并 填 写 全 部 空 格 。
专用条款资料表附件:调价公式范例
根据合同规定,给卖方的付款在合同实施期间应按照以下公式调整,以反映
劳务和材料的成本变化:
其中:P1=应付给卖方的调价金额。
P0=合同价(基本价)。
a=代表包括在合同价中的不变部分——利润和管理费,一般在百分之五
(5%)至百分之十五(15%)之间。
b=估算的合同价中的劳务费所占的比例。
c=估算的合同价中的材料费所占的比例。
L0,L1=分别代表基本日期和调整日期的来源国有关产业的劳务价格指数。
M0,M1=分别代表基本日期和调整日期的来源国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指数。
买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系数 a、b 和 c 的值,公式中的 3 个系数之和均应为 1。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说明指数的来源和基本日期指数。基本日期=投标截止日期
前三十(30)天。调整日期=启运前 周(为制造期的中点)
各方在应用上述调价公式时还要服从以下条件:
(1)只有合同价增减超过百分之二(2%)时才进行调价。
(2)除非在延期信中明确规定,原定交货日期之后不允许调价。作为一条
规则,在纯属卖方的责任而造成的延误期内不调价。但买方有权减少可调价货物
和服务的价格。
(3)本条下的全部调价限于合同价增减的百分之十(10%)以内。
(4)如果代表合同价 P0 的货币与劳务和材料指数来源的货币不同,将应用
一个校正系数来避免不正确地调整合同价。校正系数应对应于两种货币在上述定
义的基本日期和调价日期之间的汇率。
(5)合同价中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卖方的部分不予调价。
01 PP
0
0
1
0
1 P
M
M
c
L
L
ba
第 6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第 6 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用周/月表示的交货计划时间表中的交货日期是指在以下地点的交货日期:
(1)出厂价合同在制造厂家交货,或
(2)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合同在启运港交给承运人。或
(3)(FCA)或“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价(CIP)合同交给承运人。
为了决定下表中的正确的交货时间,买方考虑了货物经国际或国内转运至项
目现场或另一普通地点的附加时间。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交货期
从____起____周/月
第 7 章 技 术 规 格
第 8 章 格 式 范 例
1.投 标 函 格 式 和 投 标 报 价 表
日期:
贷款号:
招标编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和地址)
先生们和/或女士们:
在审阅了招标文件包括确已收到的第______号补遗(插入编号),我方下述
签字人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总价____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或者按照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投标报价表确定的其他金额的_________(货物和
服务说明)。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如果我们中标,为了履行合同,我们将用买方所规定的格式办理总额相当于
合同价百分之_________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我们同意本投标书在投标人须知第 22 条规定的开标日期起_________天有效,
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投标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均有可能中标。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 条规定,我方承诺,在过去或现在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
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联系,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本投标书及贵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
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为本投标和中标后的合同实施已付和要付给代理机构的佣
金和报酬如下(如果有的话):
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数量和货币 佣金或报酬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没有,则注明“无” )
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出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 外 供 货 的 投 标 报 价 表 *
(C 组投标书)
投标人名称______招标编号______第_____页____ 共____页
1 2 3 4 5 6 7 8
品
目
号
货 物
名称
原产国 数量
装 货 港 或 地
点(注明口岸
和 地 点 )
( FOB ) 或
(FCA)单价
进口港(注明口
岸)(CIP)或
指明地点(注明
边境口岸或目
的地)(CIP)
单价
每 项
( ClP )
或(CIP)
总 价
(4×6)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内 陆
交 货 单 价
和 其 伴 随
服务单价
投标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中 国 国 内 供 货 的 投 标 报 价 表 *
(A 组和 B 组投标书)
投标人名称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第_______ 共_______页
1 2 3 4 5 6 7 8 9
品
目
号
货 物
名称
原产国 数量
每项出
厂价单
价;
当地劳务、
原材料和
部件费用
每项出厂
价(EXW)
总价
(4×5)
每 项 最 终 目
的 地 交 货 单
价 和 其 他 伴
随服务单价
中标后
应付销
售税或
其他税
投标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2.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
人 )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 ( 递 交 投 标 书 日 期 ) 递 交 了 提 供
_________________(货物名称和/说明)的投标书(以下简称投标书)。
在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注
册的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行)于 19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此盖章声明,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承担向____________(买方名
称)(以下简称买方)支付总额__________________元的责任。
本支付责任的条件是:
(1)如果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中所述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如果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买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
(a)未能或拒绝与买方签订合同,如果要求签合同的话;或
(b)未能或拒绝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只要买方说明要求支付的原因是由于上述两
个条件的一条或两条,并说明出现的情况而不需要证明,本行就向买方支付上述
金额。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有效,有关上述支付的要求必
须在上述截止日期前送达本行。
银行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 同 格 式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买方国家)的
________________ ( 买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买 方 ” ) 为 一 方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国家和城市)的__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简介)而邀请投标,
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
简称“合同价” )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协议在此声明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2)货物需求一览表
(3)技术规格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包括资料表
(6)买方的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规定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
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日
期根据各自的法律签署本协议。
买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买方受权代表姓名) (卖方受权代表姓名)
买方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 卖方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
(买方证明人姓名) (证明人姓名)
4. 履 约 保 证 金 格 式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根据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签 订 的 ________ 号 合 同 向 买 方 提 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称为“合同” )。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在
合同中规定的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为
________________(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保函。我行在收到贵方
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不争辩地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
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需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理由。
本保函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直有效。
银行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预 付 款 银 行 保 函 格 式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 同 名
称)
先生们和/或女士们:
根 据 修 正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 条 的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支 付 规 定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地址)(以下简称“卖方” )要得到预
付款,必须向买方提交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
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
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
要求就支付给买方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
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
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
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
本保函从卖方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一直有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银行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6. 制 造 厂 家 授 权 书 格 式 *
(见投标人须知第 (a)条)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
位于_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家地址)的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厂
家名称)是有声望的制造________________(货物名称和描述)的制造者,在此
授权________________(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就第________________号招标
(见招标邀请书)用我厂制造的货物递交投标书,与你方进行后续合同谈判和签
订合同。
我方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货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规定提供全部质量保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
* 本授权书应打印在制造厂家信签纸上,并由有能力和权力代表制造厂家的人签字。投标人的投标书
中应包括本授权书。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式 1 资格声明
格式 2 制造厂家资格声明
格式 3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格式 4 证书
投标人资格声明
申请人须知
制造厂家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格式 1、2 和 4,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
格式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买方将应用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
的合格性及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全部文件应用英语书就,一式 4 份,1 份原本,3 份副本。
格 式 1 资 格 声 明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 格 声 明
亲爱的先生:
为响应你方 19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的第______号招标邀请书,下述签
字人愿参与投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货物品目号
和名称),提交下述文件并证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 1 ) 由 ________________ ( 制 造 厂 家 名 称 ) 为 提 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品目号和名称)的授权书 1 份正本,3 份副
本,我方代表该制造厂家并受其约束 (投标人是作为代理的贸易公司时)。
(2)我方和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各有 1 份正本,3 份副本。
(3)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同
时附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制造厂家或贸易公司的名称和地
址授权签署本资格文件的授权人的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打印的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号) (电话号码)
格 式 2 制 造 厂 家 资 格 声 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1)制造厂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ⅰ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制造厂家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____________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2)本制造厂家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家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经验(年数)(包括项目业主、额定容量、系统电
压,初始商业运行的日期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近 3 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1)出口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内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最近 3 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向中国提供的投标货物: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8.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制造厂家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10.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
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 3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ⅰ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制造厂家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________________
2. 近 3 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3.近 3 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1)出口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内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货物的制造厂家(附制造厂家资格声明)
5.由其他制造厂家提供和制造的货物部件,如有的话:
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部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过去 3 年向中国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制造厂家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9.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
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的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格 式 4 证 书
下述签字人证明本资格文件和要求的格式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此授权并要求任一银行提供买方要求的任何有关资料,买方认
为这些资料对验证本声明或我方能力和一般信誉是必要的,同时附上从我方银行
_______(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并同意按买方要求提
交。制造厂家或贸易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授权签署本资格文件的授权人的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打印的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号) (电话号码)
8. 买 方 开 具 的 信 用 证 样 本
方案 A(一次支付 100%的情况)
日期:
致:
本信用证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递。
我方应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 号不可撤销
的信用证,付款人_________,限于________(金额)。贵方可凭 100%的发票金
额开具以__________(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以下单据:
1.签字的商业发票 4 份(应注明有关的合同编号)
2.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按顺序理好,空白背书,
并通知目的港_______________。
3.装箱单和/或重量单 4 份,说明每一包装箱的数量、毛重和净重。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四份。
5.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证实额外的单据已按照合同条件发送。
6.你方在启运后四十八(48)小时发送的通知船名、数量、重量、金额和
启运日期的电报复印件一份。
7.你方证实承运船只的国籍已经买方批准的信函。
8.按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单或保险证
明。
9.来源国证书一式 5 份。
10.以买方为台头的____________即期汇票。
证实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已启运。
价格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的证明,确认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内容符合上述
合同条件。
从_________________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
不迟于_______________。
部分装运____________允许,转运____________允许。
本证书直至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有效,(包括)和全
部汇票必须标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 1 和第 2 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于议付。特别说明:
1.本信用证在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签订
的第______号贷款框架下开具。所以,只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所述通
知行作出特别承诺时,本信用证才能生效。
2.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______________。在议付时,
议付行须以电报向_______________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在此规定的条件和
条款要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
方案 B(分期付款的情况)
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样本
日期: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信用证通过__________________转递。
我方应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____________号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人____________限于__________(金额),贵方可开具
以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按以下方法支付:
A.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_________________%。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允许卖方出口合同项下的
货物或由卖方出具的证书。
2.卖方银行以买方为台头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_______
%。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 5 份。
4.以买方为台头的__________________即期汇票。
5.商业发票一式 5 份。
B.提交下列单据后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支付每次启运货价。
1.对于到岸价(CIF)合同,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 3
份正本和 2 份副本,按顺序理好,空白背书,通知目的港____________。
2.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交货价的____________%的商业发票一式 5 份。
3.详细的装箱单 5 份。
4.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 5 份。
5.以买方为台头__________________的即期汇票。
6.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 条的规定通知启运的电传复印件。
7. 你方证实承运船只的名称和国籍已经买方批准的信函。
8.按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运输一切
险保险单 1 份正本,4 份副本。
9.卖方出具的来源国证书 5 份。
C.合同货物验收后提交下列单据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
1.商业发票 5 份。
2.由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5 份。
3.以买方为台头____________的即期汇票。
证实合同号____________的货物已启运。
价格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证明,证实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细节符合上
述合同条件。
从__________________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
不迟于__________________。
部分装运__________________允许,转运__________________允许。
本证书直至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有效,(包括)和全
部汇票必须标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 1 和第 2 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于议付。
特别说明:
1.本信用证是在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之间签订的第
一号贷款的框架下开具。所以,只有在__________________向所述通知行作出特
别承诺时,本信用证才能生效。
2.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__________________。在议付
时,议付行须用电报向__________________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本条的全部
条件和条款已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
递我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应由受益人承担。
第 9 章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采 购 提 供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采 购 提 供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1996 年 4 月
供借款人和投标人参考,按照 1995 年 1 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
会采购指南 段脚注 9 的说明,下列国家为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提供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属于不合格:
·安道尔
·古巴
·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北朝鲜)
·列支敦士登
·摩纳哥
·脑鲁
·圣马力诺
·图瓦鲁
·此外,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采购指南 (a)的说明,
如果借款人国家的法律、官方条例或法规规定从某些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是不合格的,则通过招标文件的条文规定,宣布这些国家或地区是不合
格的。
如果就世界银行所知,对某人或某实体的付款或进口某种货物是联合国安理
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禁止的,则贷款/信贷协定禁止从贷款/信贷帐
户中提款用于支付该款项或禁止进口。目前本禁止适用于:
·伊拉克
·利比亚
编 后 记
《中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范本)的修订工作自始至终
都得到了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金立群部长助理、世界银行
司的李勇司长、祝宪、潘晓江副司长先后直接领导了此项工作。世界银行中国蒙
古局局长尼古拉斯·霍普先生、项目顾问木村洋先生、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业务
部主任达乌德·阿哈麦德先生、世界银行首席采购顾问斯瑞尼瓦森先生、世界银
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采购顾问布瑞本·詹森先生和世界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技
术局约翰·福凌格先生,以及世界银行业务政策局采购处的有关官员都对“范本”
的修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世界银行还先后提供了两笔机构发展基金赠
款用于“范本”的修订工作。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专门组织成立了“范本”编写
组,由世界银行司的廖仁兴、范永辉、石金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
公司的钟宇、韩洪健,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的陈煜,中国仪器进
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的孙发军,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的王平、
王辉,天津市建委的刘振图、杜海春,陕西省公路工程咨询公司的冯之楹,中国
科学院的郭小薇,昆明水电勘测设计院杨大伟等同志组成,并进行了适当分工。
此外,我们还聘请了美国国际采购咨询公司参与了对新“范本”的审定工作。
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编写组已陆续完成了主要“范本”的修订工作。这些
“范本”已于 1995 年 11 月通过世界银行的终审。经与世界银行商定,这些“范本”
已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试用。
在“范本”的修订过程中,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的武映薇女士,陕西省交通厅
的李培坤同志和清华大学朱金铨教授提供了很大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本《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由石金安同志承担主要编修工作,中技
国际招标公司的李梅梅,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的张华平对范本的修订提供了宝贵意
见。
由于这套“范本”编修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在条款编写和文字编辑工作中难
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
1997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