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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的主导产品。然而,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逐步显现,其贷款风险的不断聚积,妨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进一步推广,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效果,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支农风险。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已成为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当务之急。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表现1、自然及市场风险。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条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农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而国内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一旦受到冲击,农业生产得不到回报,借款必然不能按期归还。此外,突发事故风险也是农民偿贷的一大难题,主要是疾病、意外伤残等。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 2、道德及信用风险。一是内部职工道德风险。少数内部职工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的不规范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甚至假冒贷款;二是参与人员道德风险。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实行“社会参与制”,少数村组干部虚报农户收入,人为抬高农户信用程度,冒领贷款证,有的甚至收集农户贷款证集中办贷抵缴税费,挪作它用,严重违背了农民的贷款意愿;三是信用变化风险。信用社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一年一审制”,农户的信誉程度有其不确定性,审查期限内,有的信誉降低,有的信誉丧失,但信用社对这些变化并不能随时掌握,仍按原来的授信额度放款,风险有延续和放大的可能。 3、法律及制度风险。一是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二是制度本身不够严谨,对农户的评级、授信、放款这三个不同的概念和内涵区分不清,造成评上了信用等级,就要无条件授信和放款,评级决定一切,把信用这个基本条件和放款条件混为一谈。操作过程中凭主观判断,变数太多,难以把握,贷款用途过于泛滥,就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发放过多的农村消费贷款,其风险度难以控制,预期回收率就更难以实现。三是对农户评级是否被社会承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十分有限。 4、操作风险。农村地域广阔,农户众多,评级授信工作量大,加之信用社人手不足,没有一套成型的操作规程,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欲速而不达的现象,出现了片面追求贷款面、贷款数量的苗头,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带来隐患,此其一;其二,宣传工作不到位,有的农户把贷款当成扶贫资金,不顾自身实力和需求盲目跟风贷款;其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机构组成的合理性、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的合规性、评定结果的科学性都有待规范和完善;其四,少数地方党政干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强迫农民贷款交提留,为自己捞“政绩”,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操作风险。 5、财务风险。一是人力成本。农村信用社从调查、评级、发证、授信到发放、收回,全员出击,全社上阵,耗用大量人力,客观上加大了成本。二是费用支出。在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前,要对农户代表、村组干部进行培训,需要培训费用;层层召开会议,需要会议费;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调查核实又需要一定的费用;授信、发证需要工本费,对农户却是免费发放,其中仅贷款证的工本费,云梦县农村信用社一年就支出80多万元。三是财务损失。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呈软性,一般年景下,贷款利息按期收回率为80%左右,而相应的利息支出无论是人行支农再贷款利息支出还是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都是刚性的,这其中的财务损失则由信用社承担。另一方面,目前,随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急剧增加,利用人行支农再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为必然,但运用人行支农再贷款的盈利空间有限,存在利率风险。据调查,2004年,云梦县农村信用社运用人行支农再贷款2600万元(定期一年),获毛利53万元,但按照先申报、后发放的顺序,从人行办理支农再贷款到信用社发放贷款到户,在途时间约为1个月,发放库存占用现金约为460万元,分户收回贷款集并归还人行贷款时间平均为1个月,依据人行再贷款与转存人行款及库存现金利差计算,上述三项资金因利率倒挂形成的利差损失达万元,如果再加上人民银行监管的相关费用,则损失更大。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成因1、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差。由于近几年国家规定的农产品“保护价”本身就不稳定,总的趋势是在下降,加上实际收购并不完全按“保护价”收购,使农民收入下滑,有的甚至亏本务农。2、农村集体经济脆弱。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企业大多处于关、停、并、转状态,尤其是村、组集体经济基本上是空壳,乡镇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据统计,村一级负债面达80%,乡镇一级负债面几乎达100%。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向村组收取提留、集资,村组只能向农户收取提留、集资,导致农户被迫挪用贷款交提留。 3、社会信用缺失,农户主动还贷现象退化。由于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纷纷逃废信用社债务,一些农户耳闻目染,也学会了赖账逃废信用社债务,使普通农户产生攀比心理,不仅不主动归还贷款,而且在信用社上门催收时还以种种方式抵赖。据调查,云梦县农户主动归还信用社贷款的不足五成。 4、信用社思想认识不到位,贷款管理滞后。一是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削弱了对农户贷款的到期清收。加之一些工作人员产生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账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了期也不及时催收,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二是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主要是因为信用社人手很少,加之少数信贷员工作责任心较差,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风险产生。三是信用社服务水平滞后。少数信用社作风不够深入,“等客上门”的多,深入农户的少,上门“三收”的多,贷款“售后服务”的少,造成农民对信用社的信任度降低。此外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跟不上形势,异地汇路不通,农户普遍感到信用社结算不方便。 5、农村资金运用效益低下。一是农村市场不够成熟,主要是信息传递渠道狭窄,对市场的敏感度较弱;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大,目前仍是以传统农产品种植为主,按部就班,投入较小,效益低下。三是农民自身小农意识强烈,紧守责任田,缺乏投资兴办新型农业的勇气。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防范对策(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1、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信用社为让利于农,执行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差很小,甚至不足以补偿相关的费用。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民负担。 2、建立利息支出补偿机制。对信用社支农资金的利息支出由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偿,或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利率,这既比国家直接向农民补贴切实可行,又可以在无形中增加社会信用值,加速支农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信用社支农效率。 3、对支农资金进行专项补偿。农业贷款的风险很大,仅靠信用社自身能力难以防范。对于事实上已形成损失的支农资金,一是要简化信用社核销手续,二是注入专项资金予以弥补,三是按农户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一定额度的人行支农再贷款,由信用社无偿使用,以此增强信用社支农后劲。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信用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做到严把“五道关”:一是严把调查关。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年家庭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严把评信关。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三是严把公示关。对农户评级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发证关。在发证过程中,应由信贷员送证到农户家中,严禁将农户贷款证交由村干部或农户代表代送,以防止涂改、乱收费等现象。五是搞好贷后检查关,严禁贷款挪作他用,推行农户贷款证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管理程序,监督监测农户贷款风险。(三)规范小额农贷操作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制度,其中包括农户信息收集制度、信用评定制度、便利的贷款操作制度,完善对农户贷款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激励机制。对生产性贷款期限应符合农业的生产周期,切不可按农信社信贷员的主观意愿而定。(四)拓展农村信贷发展机制1、利用信贷杠杆,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信用社要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农村“贸工农”一体化发展,一是重点支持种植品种、品质结构的改善,提高农产品优质化水平;二是重点支持林果业、畜牧业的发展,提高多种经营在大农业中的比重,增加农户创收渠道;三是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发展,提高农副产品商品转化率。 2、推进农业产业投资渠道多元化。支持“三农”,仅靠信用社单纯的信贷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寻求农业投资的多元化,寻求支农合力。一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坡;二是引导农户搞好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经营;三是通过改善环境,招商引资倾力扶持名优产品。四是加大政策性银行扶贫贷款、财政支农资金的营运力度,防止挪作他用。五是民政部门搞好扶贫救助工作,减轻信贷支农压力。 (五)完善环境优化机制 1、规范政府行为。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首先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要讲诚信,做到利用宣传媒体加大诚信宣传不误导,引导农民自主贷款按期归还不挪用,支持信用社自主经营不受干扰,帮助信用社落实村组集体贷款,维护金融债权不受损。对误导农民不顾自身需要盲目贷款,挪作他用,甚至抵缴提留,骗取信用社贷款的政府行为要坚决制止。 2、规范部门行为。一是争取人行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利率,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原则,调低再贷款利率,使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有利可图;二是对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增强信用社支农后劲和实力。三是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对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要从重从快打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规范农民行为。农民作为承贷的主体,必须诚实守信,共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自觉还款的“绿色通道”,一方面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自觉抵制;另一方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诚信为本”的信用观念,对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售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取消其授信额度,并限期收回贷款。
2005年11月26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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