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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
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直接
从资金所有者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间接融资是指
通过中介机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
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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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
、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
困境。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节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本公司及子公司
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
条的规定提请履行审批程序。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
案;
三、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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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
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五、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
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向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同时抄
送证券部。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八条
公司的直接融资方案由财务部、证券部共同拟定,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间接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时的融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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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时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一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的依据。
第三节 实施及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融资活
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
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
和结算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
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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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等。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
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
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
财务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按月报送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状况。总公司财务
部应对其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
方面的关系。
第十八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保管和办理债券或股票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
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
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十九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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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
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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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01月01日起施行。
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2X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