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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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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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
管理文本,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
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
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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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
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
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
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
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
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
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
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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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
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
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 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
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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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多层房屋 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 78元每平方
米,高层房屋 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
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 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
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
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2%。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
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
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存的房屋保修金属于开发建设单位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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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
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
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
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
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
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
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
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
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的房屋保修金以幢为单位设立账
户。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
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
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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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
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
收的,自代收之日起 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
户。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
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 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在办
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 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日
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
户。
第十二条 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续
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
理产权登记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房屋保修金
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预告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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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自收到业主大会申请
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
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
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
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
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区域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
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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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
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
工损坏或者管理不到位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
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由市、县(市)、
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
的情况之一的,经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
定后直接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
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
实分摊:
(一)屋面、墙体渗漏的(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三)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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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
闸阀严重漏水的;
(五)楼体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
碍的;
(七)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
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围墙、道路、管网严重影响安全
及使用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的,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
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
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
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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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
国债。
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
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
使用: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
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
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
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
30%时随房 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受
让人应按首期 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房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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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
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
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
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账目,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开发建设单位公布房屋维修资金(房屋
保修金)的使 用情况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保修金)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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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未按每
户业主设立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拨付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
业务或者将购买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
险较大的理财和投资的;
(四)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xx年 6月 1 日起施行。
-- end --
篇 2: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金月湾小区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于 20**年入住验收使
用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已经老化破
损,处于瘫痪、半瘫痪中,存在着很大的安全危机,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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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运行已完全瘫痪,如: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不能直
启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够,烟感、温感、声光
报警消防广播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联动控制柜完全不能运
行,,控制系统因老化失灵,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功
能,发生过安全事故,通过北京朝阳公安消防局多次检查
消防控制系统,因正常磨损到了使用极限,根据(消防法、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标准》已进入大修改造年限。
现由“北京 zz工程有限公司”为门禁控制系统维修改
造单位(企业资质国家一级)(小区办备案) 工程总金额为
(元),1号楼-2号楼建筑面积为 (平
米)。工程费用分摊标准为:工程总金额÷建筑面积
=(元/平米)
详细情况可到南、北楼大公告栏查看
特此公示
zz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z物业管理分公司
金月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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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10月**
撤文日期:20xx-1*-*
篇 3: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
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职能下放工作的要求,
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落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进
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及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
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
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属地街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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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使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为维
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根据改制文件规
定,改制后企业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申请人;原
售房单位破产、灭失、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
的,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申请人,审
批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账户,原售房单位拒
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由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维修资金使用
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负责按相应程序如实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
料,负责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监管,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
事项。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一般维修申请程序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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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
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
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
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查勘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
目及资金列支范围;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属地街道开
展现场查勘工作。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
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3)制定使用方案
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造价预算、资金分摊
范围及分摊标准、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及验
收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业主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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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维修
资金被使用的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表决、
平台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1)书面投票表决
申请人安排上门开展投票表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业主投票表决表应采用监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上门
人员应解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告知业主根据
本人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决书相应栏目签名;表决
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和票权构成明细。
(2)平台投票表决
申请人通过“业主议事系统”发布表决事项并上传公
示辅助决策资料;系统向所涉及业主发送通知,并启动表
决;相关业主通过手机系统直接查看公示资料并投票表决;
系统形成表决结果,申请人打印表决结果统计表。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
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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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①工程预算;
①工程合同;
①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表(通过业主议事系统表决的
提供系统生成的表决结果);
①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汇总结果公示;
①审价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单项 8000元及
以上项目)
①监理合同;(单项 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①维修资金首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
上述资料第①至①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 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
通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
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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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
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
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①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 8000元及以上项
目)
①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 (单项 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①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
上述资料第①至①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 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
通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应急维修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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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单项维修工程
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1.制定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现场查勘
属于电梯故障的,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
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的项目,提供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属于《市物业条
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由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并提交情况说明;涉及其他单位
职能的,可以会同确认。
(2)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查勘的问题,选择相应施工单位
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并确认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工
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
案”。
2.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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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①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①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①工程预算;
①工程合同;
①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 5000
元及以上项目)
①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单项 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
通知书,在 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有关资料通
过物业管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
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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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
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
料:
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①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①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 5000元及
以上项目)
①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 20万元及以上
项目)
①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
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
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①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
上述资料第①至①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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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
通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维修项目只涉及房改房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
请;涉及房改房、商品房等多产权性质的,向房屋所在区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多家房改售房单位的,可委托申
请。
1.现场查勘
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勘,
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
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
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改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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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款申报清册;
①工程预算;
①工程合同;
①审价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单项 8000元及以上项
目)
①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及公示证明;(单项 50000万
元及以上项目,由物业办印制示范文本)
①工程监理合同。(单项 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
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
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
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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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①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 8000元及以上项
目)
①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 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
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金划拨额度
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下的,首次拨付资金比
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
(含)以上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
十,涉及设施设备更新且设施设备采购费用占工程总费用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依申请将首次拨付资金比例提高至
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应急维修项目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
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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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
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制度和管理规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信息系统的升级维
护工作;统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工作流程、办事指
南;组织各区进行维修资金政策法规、审批业务、系统操作
等培训;负责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维修资
金使用重大投诉协调;落实全年考核资金发放工作。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业主申请维修资金使
用,查勘维修现场,在规定时限完成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建
立维修资金使用“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人员受理、科长
初审、分管局长终审);确定审批受理窗口,安排受理审批
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含电子档案);接待群众政策
咨询,协调处理辖区维修资金方面的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投
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维修
资金管理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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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主管部门应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
和服务工作,严格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申请程序的完
善。
(二)各区主管部门应建立政策学习培训、办案质量控
制、检查考核奖励等内部制度,确保维修资金安全、便捷
使用。
(三)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
系统”受理使用申请业务,并严格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
一般使用为 5个工作日,应急使用为 2个工作日。
(四)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案件抽查、季度检查、年
度考核,每季度维修资金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
府,并将各区维修资金使用受理、审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
会通告。
(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区主管部门应当
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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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 20xx年 7月 1日实施,原工作要求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xx年 6月